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描仪 激光打印机 打印机 扫仪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供应商名称:喀什西部众合商贸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上超市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21101000022830346
五、合同编号:11NMB147506720253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华科益 A3大幅面高速文档 档案彩色扫描仪 X600(60页/120面)
华科益X600
台
1.00
8999
8999
2
新睿翼2T 希捷(SEAGATE)移动硬盘 2TB USB3.0高速 希捷睿翼 2.5英寸 机械硬盘 黑
希捷/Seagate新睿翼2T
块
2.00
500
1000
3
激光打印机 奔图BP5150dn 5155 5100dn 5102 5101 5105 P5000dn打印机 BP5155DN
奔图/PantumBP5155DN
台
1.00
4200
4200
4
影源 LV140 扫描仪
影源LV140
台
1.00
5800
58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无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15276015504
传真:
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261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喀什粮储局-设备采购合同 19999.pdf
采购合同甲方:喀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乙方:喀什西部众合商贸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设备的基本情况及要求1、甲方向乙方采购如下设备,设备名称和设备价格如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位单量数价单/元合计/元注备影源描扫仪LV14058005800华科益扫描仪X60089998999奔图打印机BP5155DN42004200移硬动盘2T块25001000合同价总¥19999.00(大写: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2、乙方交付的设备应当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设备,同时乙方保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例如:商品目录、图纸、使用说明、质量检验证明、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如原厂商要求设备应有配备件、随机工具的,乙方也应一并交付甲方。4、质量要求:乙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可使用行业标准、规定。5、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使用寿命期内具有合格的性能。在设备最终交付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等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6、乙方应保证设备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若因此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争议、索赔、诉讼等,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备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若因产权瑕疵导致第三方向甲方主张权利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8、设备的所有权自乙方交付给甲方时,由乙方转移至甲方。二、合同金额、付款及发票1、合同金额:19999.00(大写:壹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整)。注:该合同总价包括所有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购置费、包装费、设计费、安装费、安装人员差旅费、培训费、随机零配件成本费、标配工具使用费、运输费、保险费、损耗费、调试费、培训费、质保期服务费、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除合同总价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费用。2、付款方式:设备安装完毕且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货款。3、付款说明: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每一笔款项前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税率百分之【1】),作为甲方的付款依据。乙方未向甲方开具合规发票前,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及相关信息账号名称:喀什西部众合商贸有限公司存款账户:10827663722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基本存款账户编号(联行号):108276637221纳税人识别号:91653101MA78BPBA76乙方如变更收款账户则应在甲方付款前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三、发货时间、地点及方式1、发货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3】内发货并在【7】日交内货并安装调试完毕。2、交货地点与收货人:交货地点为:喀什市解放南路261号;收货人为:阿卜杜凯尤木·托合提,联系方式为:18899353527。3、运输方式和费用:乙方委托第三方运输,乙方承担相应费用。4、运输包装:乙方交付的全部设备,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5、乙方将合同约定的设备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之日视为设备交货日。全部或部分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实际交付甲方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前由乙方承担,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全部和部分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设备发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发运情况(发运时间、件数等)通知乙方。四、设备的验收乙方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调换;交付设备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因调换、补货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免费更换合格设备。五、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1、本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所供设备实行免费维护保养服务,质保期满后,乙方提供终身(有偿)维修保养服务。2、乙方应为甲方免费提供一年的设备软、硬件的维护。3、质保期内,乙方提供的设备无论出现什么问题,都可以通过电话向乙方进行咨询,乙方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解答;乙方保证提供7*24(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服务,故障响应时间不超过4小时。乙方服务专线:【13999085816】。4、质保期内,在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技术人员应在【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并应于到达现场后【2】小时内完全解决故障。如果设备故障无法排除,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的备用设备给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5、免费升级服务:乙方在【1】年内向甲方提供本次采购相关设备的免费升级服务。六、违约责任1、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保质送达设备并完成设备的安装,视为乙方逾期交货。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日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2、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更换设备或解除合同,甲方选择更换设备的,乙方应当为甲方更换设备并承担相应的运费,同时,乙方应当继续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直至更换设备交付甲方并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为止;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按照合同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乙方在质保期内未按照约定履行维修或更换设备的义务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维修费或更换设备费用过高为抗辩理由从而拒绝支付费用。4、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待付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乙方因违约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任意条款均视为违约,因合同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应向第三方承担的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费用在内的全部违约金、赔偿金。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与本条不一致时,以其他条款约定内容为准。七、不可抗力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情况,具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八、争议解决关于本合同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合同变更、终止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更调整,本合同相应变更。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对方提出后不采取弥补措施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3、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十、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披露的全部信息和文件,或者在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和双方往来的材料,甲乙双方都应承担保密义务,在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前,不能向任何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向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提供除外)披露。2、甲乙一方中若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3、本条款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十一、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任何一方就对方针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自动弃权或重复性弃权不应被视为是对下一次针对同一条款的违约行为或针对其他条款的违约行为的弃权。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协议签署页中记载的地址和电话为双方履行协议、解决协议争议时接收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一方地址和联系电话发生变化应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视本协议中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因地址和联系方式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过错方自行承担。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乙方(公章):喀什西部众合商贸有什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3100MB14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7Y,91653101MA78BPBA76注册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261号注册地址:喀什市中亚商贸第一城二期B-1幢S06号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托合提尼孜亚法定代表人:王田江委托代理人:阿卜杜凯尤木·托合提委托代理人:电话:18899353527电话:1399908581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解放南路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账号:3012341509200069549账号:10827663722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扫描仪 激光打印机 打印机 扫仪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