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2025)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52715620252201
二、合同名称:瓯海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三、项目编号:WZYX2025(ZC)-05141616
四、项目名称:瓯海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地 址:瓯海大道900号14号楼9楼
联系方式:0577-8851150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联系方式:13806853887,1875706859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瓯海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数量:1.00
单价(元):113402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见合同
2.合同金额(元):113402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3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意外险合同.pdf
意外险合同.pdf
202507Q9BX00623瓯海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采购人):瓯海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陶臣建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00号区行政管理中心14号楼9-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002527156E乙方(中标人/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牵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陈斌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2031455H乙方(中标人/承保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孙勤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经公开投标,确定乙方为瓯海区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标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关系第一条甲方作为投保人,代表所有符合条件的瓯海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第二条乙方作为承保机构,负责承办甲方代表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使用保险条款为《团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当该条款与本协议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产生矛盾时,服从本协议或甲方实施方案等文件政策的有关规定。二、合同价款固定综合单价(元)20元(每人每年),被保险人人数:约56701人(具体人数以合同签订当日,***门提供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数为费用结算依据)合同总价款(元)1134020.00元(合同总价款=固定综合单价*被保险人人数,含税)三、协议期限第三条双方约定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从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采用1年+1年方式。首年合同履行期满后视乙方服务情况(根据年度赔付情况、理赔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甲方有权将合同服务期限顺延1年。如甲方决定延长服务期限,除非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甲方对本条款享有最终决定权。乙方承诺,如合同续期,乙方填报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四、保险责任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有医疗费支出及住院费用的,承保机构依据下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承保机构按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包括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2.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2.1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确定伤残等级,承保机构按下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12345678910残疾赔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应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2.2意外烧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承保机构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2.3本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2.4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承保机构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所产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赔的金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免赔额降为0元;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免赔额为100元。本项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4000元。3.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机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180日为限。3.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机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30日为限。3.4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承保机构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4.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急诊不受医院等级限制可在具有医疗资质的医院先行治疗,但是三天内须转到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承保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4.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机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累计最高给付180天。4.3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5.突发急性病身故慰问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猝死),承保机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慰问金(二)特别说明事项1.意外定义:参照条款定义(或保险法);意外伤害: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2.具有瓯海区户籍且保险生效之日起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承保机构在承担保险责任时,不应以被保险人存在骨质疏松、病理性骨折等既往病症或身体状况而加重了伤害后果为由,拒绝或削减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4对于无明确外部伤害痕迹,且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或有权机构(如公安、交警、司法鉴定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证实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保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或相关方未及时报案(超出合理期限,例如在遗体火化或安葬后才首次报案),且事后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或有权机构(公安、交警、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能够证明死亡原因为意外伤害的有效文件,导致承保机构无法核实事故性质的,承保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6.本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溺水、火灾、中毒、高空摔落(落差范围2米以上)、下雪/雨雪天气路面结冰滑倒、居家意外等老年人常见意外情形。对于其他未列明但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情形,承保机构不得仅因未在此处列明而拒绝赔付。7.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承保机构须按次分别给付保险金;在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情况下又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应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需扣除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所有情况下,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无论累计理赔次数多少,保险服务均不得因此终止。8成立由区民政局、法律援助中心、承保机构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或称争议调解小组)。对于保险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或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件,由该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讨论、调解和出具处理建议。9.若本文件在保险责任、服务要求、理赔流程、考核标准等方面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对承保机构要求更高、更严格的标准为准执行。第五条甲方负责被保险人保险费的划拨;并监督管理乙方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须严格执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本协议条款办理相关业务。五、支付规定及其它第六条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最终合同总价按实际参保人数乘以中标固定综合单价核算。甲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具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若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付款逾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中断保险服务。第七条在协议期限内,老人章外伤害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六、组织机构第八备乙方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一切设备和费用,如办公设施、工作人员工资、安件查助费用,业务培训费用、交通费和其它服务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万应确保投入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必要的资源,以保障本合同项下服务的顺利、高质量履行。七、服务要求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约定提供服务。八、管理规定第十务乙方要每季度向甲方报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各类报表和资金使用报告。第十条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协议期限内的意外事件赔案视为有效。九、保密条款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及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超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目的使用或未经用方书面同章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健康况(加涉及理赔)等。若确需进行信息核验,应当在必要且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信息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合回腹仃元比或纹止后7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或法律规定,及时册除或匿名化处理所持有的相关个人信自并向用方提供处理完成的证明(如需)。乙方应与其员工、代理人及第三万服商饮订保宓动议,保宓义务不低干本条款要求。因乙方关联方泄密导致损失的,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本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失效。十、违约责任第十二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等),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扣一切赔偿责任。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不得无故中断或终正本地议否则用方有权另选其他合作单位,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7.01力元(即同价的15%)但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严重违约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腹有合同的除外。甲方选择其他合作单位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第十四条双方同竞将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验收考核坝与违约责任机制”纳入本协议。一工务人同早有明确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健展行采取补数措施或赔俏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自收到守约万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逾期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相理解、精诚合作”的原则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七条在协议期限内,如遇主体单位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单位须继续履行本协议内容。不继续履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牵头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成员方)就本合同项下保险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可向任一乙方主张全部权利。十一、免责条款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变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因政策变更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调整相关内容,使合同继续履行。十二、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修改或增加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如因甲方上级政策原因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双方确认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剩余保费,具体金额按[合同总价款×(合同剩余有效天数/合同约定总有效天数)]的公式计算(注:合同总价款以双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合同约定总有效天数根据合同起止日期计算,合同剩余有效天数自合同终止日的次日起算至原定合同到期日止);保险责任自本合同正式终止之日起终结,乙方对合同终止日(含当日24时)之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的责任;乙方经核算确认应退还金额后,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按每日0.5‰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字页甲方:瓯海区民政局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牵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ai合同签订日期:22202507Q9BX00623瓯海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采购人):瓯海区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陶臣建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瓯海大道900号区行政管理中心14号楼9-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04002527156E乙方(中标人/承保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牵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陈斌住址:浙江省温州市新城大道2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2031455H乙方(中标人/承保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孙勤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锦绣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经公开投标,确定乙方为瓯海区老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标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关系第一条甲方作为投保人,代表所有符合条件的瓯海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第二条乙方作为承保机构,负责承办甲方代表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使用保险条款为《团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当该条款与本协议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产生矛盾时,服从本协议或甲方实施方案等文件政策的有关规定。二、合同价款固定综合单价(元)20元(每人每年),被保险人人数:约56701人(具体人数以合同签订当日,***门提供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数为费用结算依据)合同总价款(元)1134020.00元(合同总价款=固定综合单价*被保险人人数,含税)三、协议期限第三条双方约定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协议有效期为壹年(即从2025年6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采用1年+1年方式。首年合同履行期满后视乙方服务情况(根据年度赔付情况、理赔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后,甲方有权将合同服务期限顺延1年。如甲方决定延长服务期限,除非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甲方对本条款享有最终决定权。乙方承诺,如合同续期,乙方填报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做调整。四、保险责任第四条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有医疗费支出及住院费用的,承保机构依据下列约定承担赔偿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承保机构按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包括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2.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2.1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确定伤残等级,承保机构按下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12345678910残疾赔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应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2.2意外烧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承保机构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2.3本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2.4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承保机构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3.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受治疗,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治疗所产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赔的金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免赔额降为0元;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免赔额为100元。本项责任最高赔付金额为4000元。3.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机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180日为限。3.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机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30日为限。3.4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承保机构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承保机构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4.1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急诊不受医院等级限制可在具有医疗资质的医院先行治疗,但是三天内须转到二级以上医院治疗),承保机构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津贴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4.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机构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累计最高给付180天。4.3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5.突发急性病身故慰问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猝死),承保机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慰问金(二)特别说明事项1.意外定义:参照条款定义(或保险法);意外伤害: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2.具有瓯海区户籍且保险生效之日起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时,承保机构在承担保险责任时,不应以被保险人存在骨质疏松、病理性骨折等既往病症或身体状况而加重了伤害后果为由,拒绝或削减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4对于无明确外部伤害痕迹,且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或有权机构(如公安、交警、司法鉴定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文件证实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承保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或相关方未及时报案(超出合理期限,例如在遗体火化或安葬后才首次报案),且事后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或有权机构(公安、交警、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能够证明死亡原因为意外伤害的有效文件,导致承保机构无法核实事故性质的,承保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6.本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具体包括:交通事故、溺水、火灾、中毒、高空摔落(落差范围2米以上)、下雪/雨雪天气路面结冰滑倒、居家意外等老年人常见意外情形。对于其他未列明但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情形,承保机构不得仅因未在此处列明而拒绝赔付。7.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烧伤的,承保机构须按次分别给付保险金;在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情况下又因意外伤害身故的,应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需扣除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所有情况下,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无论累计理赔次数多少,保险服务均不得因此终止。8成立由区民政局、法律援助中心、承保机构等相关单位代表组成的专项工作小组(或称争议调解小组)。对于保险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或发生理赔纠纷的案件,由该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讨论、调解和出具处理建议。9.若本文件在保险责任、服务要求、理赔流程、考核标准等方面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对承保机构要求更高、更严格的标准为准执行。第五条甲方负责被保险人保险费的划拨;并监督管理乙方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乙方须严格执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本协议条款办理相关业务。五、支付规定及其它第六条本合同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最终合同总价按实际参保人数乘以中标固定综合单价核算。甲方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具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若因财政拨款延迟导致付款逾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中断保险服务。第七条在协议期限内,老人章外伤害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六、组织机构第八备乙方开展该项工作所需的一切设备和费用,如办公设施、工作人员工资、安件查助费用,业务培训费用、交通费和其它服务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万应确保投入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必要的资源,以保障本合同项下服务的顺利、高质量履行。七、服务要求第五条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约定提供服务。八、管理规定第十务乙方要每季度向甲方报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各类报表和资金使用报告。第十条本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协议期限内的意外事件赔案视为有效。九、保密条款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及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得超出履行本合同约定之目的使用或未经用方书面同章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健康况(加涉及理赔)等。若确需进行信息核验,应当在必要且合法的范围内进行采取充分的安全保护措施。信息使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合回腹仃元比或纹止后7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或法律规定,及时册除或匿名化处理所持有的相关个人信自并向用方提供处理完成的证明(如需)。乙方应与其员工、代理人及第三万服商饮订保宓动议,保宓义务不低干本条款要求。因乙方关联方泄密导致损失的,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款不因本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失效。十、违约责任第十二务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等),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扣一切赔偿责任。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不得无故中断或终正本地议否则用方有权另选其他合作单位,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7.01力元(即同价的15%)但因不可抗力或甲方严重违约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腹有合同的除外。甲方选择其他合作单位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第十四条双方同竞将招标文件第四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验收考核坝与违约责任机制”纳入本协议。一工务人同早有明确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健展行采取补数措施或赔俏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自收到守约万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纠正违约行为,逾期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相理解、精诚合作”的原则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与诉讼相关的合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七条在协议期限内,如遇主体单位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后的单位须继续履行本协议内容。不继续履行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八条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牵头方)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成员方)就本合同项下保险业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方可向任一乙方主张全部权利。十一、免责条款第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变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因政策变更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调整相关内容,使合同继续履行。十二、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在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形式修改或增加本协议内容。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如因甲方上级政策原因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双方确认按以下方式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剩余保费,具体金额按[合同总价款×(合同剩余有效天数/合同约定总有效天数)]的公式计算(注:合同总价款以双方最终确认金额为准,合同约定总有效天数根据合同起止日期计算,合同剩余有效天数自合同终止日的次日起算至原定合同到期日止);保险责任自本合同正式终止之日起终结,乙方对合同终止日(含当日24时)之后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乙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对在本合同终止之前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进行理赔的责任;乙方经核算确认应退还金额后,应在本合同正式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该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按每日0.5‰支付资金占用费。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以下无正文)以下为签字页甲方:瓯海区民政局针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牵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ai合同签订日期: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