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 手印鉴定 工具痕迹鉴定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轮胎破损原因鉴定 涉案车辆痕迹鉴定 涉案车辆唯一性鉴定 车辆速度鉴定 车辆改动痕迹鉴定 车辆拖运及拆检 涉案车辆类型鉴定 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 涉案物质种类鉴定采购合同公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5)



【延续合同】2024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YXHT-SZDL2024000432-A-2025-1
二、合同名称:【延续合同】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DL2024000432
四、项目名称:2024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
供应商(乙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完成全市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7547828
合同金额:7547828.00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06月24日至2026年06月23日,深圳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6-2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14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采购合同(延续合同).pdf

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采购合同(延续合同).pdf

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延续合同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继军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乙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代化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17楼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2024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SZDL2024000432)的招标采购结果,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中标(成交)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依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方的响应与承诺,就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标(成交)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乙方)承担2024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检验鉴定项目明细表》服务期限: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第二条服务范围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的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肆万柒仟捌佰贰拾捌元整(¥:7,547828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如: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价款。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12、付款方式:在合同期执行期间,乙方可根据甲方委托检验鉴定完成的数量,以中标单价向甲方申报检验鉴定费用,甲方根据财政实际拨付情况和实际发生检验鉴定费用,向乙方支付款项。合同期结束后,甲方按照委托检验鉴定数量向乙方支付剩余项目款,如甲方总委托费用超出合同总价的,以合同总价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不再予以支付;如甲方总委托费用少于合同总价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向乙方支付。3、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办理付款手续。甲方支付款项为财政性拨款,甲方在提交付款申请后视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不可抗力或政府财务审批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价款的,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4、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户账号:442015035000502027605、乙方保证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无法收款或迟延收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确认,如甲方因财政拨款原因不能按时付款,付款期限顺延,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四条时间要求1、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须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交通工具配置和标准细则的编制,交由甲方审核备案后生效。2、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辖区大队)书面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鉴定文书。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甲方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乙方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须清晰体现检材鉴定结果及相关内容,且须由两名符合资质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员签字。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有权阐述有疑问的具体问题并提出质疑。(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4)遇紧急情况可要求乙方加快鉴定速度并不支付任何费用。2(5)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机构进行督导、检查与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情况及检验鉴定工具;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2、甲方的义务(1)甲方负责做好本委托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提供有利于开展本项目检验鉴定工作的条件。(2)向乙方提供与检验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3)甲方负责与乙方确认委托项目的争议事项。(4)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辖区大队)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甲方(辖区大队)明确。(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甲方(辖区大队)提出与本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甲方(辖区大队)同意有到事故现场检验鉴定的权利。2、乙方的义务(1)应按照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保质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鉴定意见或结论。(2)负责按照司法鉴定相关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同时保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并按时交付司法鉴定意见书。(3)及时解答甲方提出的疑问。(4)向甲方(辖区大队)提交检验鉴定文书一式两份,完成检验鉴定以甲方(辖区大队)收到检验鉴定文书为准,乙方应对其提交《检验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5)在履行合同期间(即使超过合同期间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6)乙方在服务期内每月10日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委托检验鉴定的数量和费用情况。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整个检验鉴定过程涉及的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它特殊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乙方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协助检验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辖区大队)的要求前往并不得加收任何鉴定费用。(9)若遇紧急情况,乙方负有加快鉴定速度的义务,并不收取任何费用。(10)在服务期限内做出的所有鉴定结论,如需派人参加法院庭审出庭作证的,乙方应无条件派出相应的工作人员协助出庭作证。(11)如发现或被告如样品有明显的异常情况时,乙方应暂停鉴定,立即查明原因并作记录。(12)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样品的,乙方应当预先告知甲方。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人员要求1、参加本项目检验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应资质,应符合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2、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组织实施方案一致。3、必须以本机构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转包、分包。第十条乙方检验鉴定设备要求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应符合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专用车辆不得少于三台。第十一条保密要求1、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第三方,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解除、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4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目的(上级主管机关检查工作需要除外)。3、乙方实施检验鉴定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检验鉴定资料归属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检验鉴定文书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都属于甲方的财产。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检验鉴定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内部资料。第十三条风险责任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2、乙方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对检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按约定时限内提供鉴定文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或每宗减扣本项目总价款的1%-3%金额,最终扣减金额由甲方在最后一期付款时予以核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上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金察(1)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检验鉴定的。(2)未按要求更换人员或人员配置与招投标文件不相符合的。(3)违反保密要求的。(4)未按鉴定文书格式提供鉴定意见,造成后果的。(5)因鉴定意见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2、乙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甲方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当及时核对或答复,并应向甲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3、因鉴定结果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或因鉴定结果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54、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检验鉴定费用的,应当双方协商解决。5、若乙方违约,甲方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办法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期间,除争议内容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3、本合同的终止、撤销、无效均不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2)乙方投标文件;(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乙方服务范围为甲方按实际需要委托的项目,实际完成数量不受招标文件中项目数量的限制。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有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回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乙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西座17楼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1日期:2年6月20日日期:22年6月20日6附件1检验鉴定项目明细表投标方名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项目编号:SZDL2024000432项目名称: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服务项目数量单位单价(元)小计(元)1手印鉴定10枚50050002工具痕迹鉴定30个45013500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30件530159004其他痕迹鉴定100件200200005轮胎破损原因鉴定20个30060006涉案车辆痕迹鉴定1300起550071500007潜在手印显现10件25025008涉案车辆唯一性鉴定20辆500100009车辆速度鉴定500辆3200160000010交通行为方式鉴定200人370074000011车辆改动痕迹鉴定1200辆2000240000012车辆拖运及拆检10辆10001000013涉案车辆类型鉴定2500件1200300000014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150例270040500015涉案物质种类鉴定200件210042000016涉案现场/车辆物证保全20件7001400017涉案现场重建20件900018000018车辆事件记录信息鉴定100件100010000019赴深圳市以外地区交通事故检验鉴定10人×天8008000总价754,782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投标单位公章:7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延续合同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继军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乙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徐代化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17楼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2024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编号:SZDL2024000432)的招标采购结果,由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为中标(成交)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依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方的响应与承诺,就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中标(成交)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乙方)承担2024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检验鉴定项目明细表》服务期限:2025年6月24日至2026年6月23日,本项目为长期服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和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确定合同期限是否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第二条服务范围发生在深圳市范围内的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肆万柒仟捌佰贰拾捌元整(¥:7,547828元),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如:设备仪器费、车辆租赁费、服务和技术费用、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价款。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12、付款方式:在合同期执行期间,乙方可根据甲方委托检验鉴定完成的数量,以中标单价向甲方申报检验鉴定费用,甲方根据财政实际拨付情况和实际发生检验鉴定费用,向乙方支付款项。合同期结束后,甲方按照委托检验鉴定数量向乙方支付剩余项目款,如甲方总委托费用超出合同总价的,以合同总价向乙方支付,超出部分不再予以支付;如甲方总委托费用少于合同总价的,以实际委托费用向乙方支付。3、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办理付款手续。甲方支付款项为财政性拨款,甲方在提交付款申请后视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发票、不可抗力或政府财务审批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价款的,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4、乙方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开户账号:442015035000502027605、乙方保证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无法收款或迟延收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确认,如甲方因财政拨款原因不能按时付款,付款期限顺延,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四条时间要求1、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须完成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包括交通工具配置和标准细则的编制,交由甲方审核备案后生效。2、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辖区大队)书面委托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鉴定文书。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甲方批准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乙方出具的检验鉴定文书须清晰体现检材鉴定结果及相关内容,且须由两名符合资质要求的司法鉴定人员签字。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1)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有权阐述有疑问的具体问题并提出质疑。(3)当甲方认定乙方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4)遇紧急情况可要求乙方加快鉴定速度并不支付任何费用。2(5)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机构进行督导、检查与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检验鉴定工作情况及检验鉴定工具;发现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2、甲方的义务(1)甲方负责做好本委托项目的相关协调工作,提供有利于开展本项目检验鉴定工作的条件。(2)向乙方提供与检验鉴定工作有关的资料。(3)甲方负责与乙方确认委托项目的争议事项。(4)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辖区大队)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甲方(辖区大队)明确。(2)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有权对甲方(辖区大队)提出与本检验鉴定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乙方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甲方(辖区大队)同意有到事故现场检验鉴定的权利。2、乙方的义务(1)应按照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要求按期保质完成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鉴定意见或结论。(2)负责按照司法鉴定相关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同时保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并按时交付司法鉴定意见书。(3)及时解答甲方提出的疑问。(4)向甲方(辖区大队)提交检验鉴定文书一式两份,完成检验鉴定以甲方(辖区大队)收到检验鉴定文书为准,乙方应对其提交《检验鉴定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5)在履行合同期间(即使超过合同期间也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6)乙方在服务期内每月10日向甲方提供上一个月委托检验鉴定的数量和费用情况。3(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分包、转包。整个检验鉴定过程涉及的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它特殊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乙方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协助检验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辖区大队)的要求前往并不得加收任何鉴定费用。(9)若遇紧急情况,乙方负有加快鉴定速度的义务,并不收取任何费用。(10)在服务期限内做出的所有鉴定结论,如需派人参加法院庭审出庭作证的,乙方应无条件派出相应的工作人员协助出庭作证。(11)如发现或被告如样品有明显的异常情况时,乙方应暂停鉴定,立即查明原因并作记录。(12)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样品的,乙方应当预先告知甲方。第七条甲方的责任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乙方的责任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人员要求1、参加本项目检验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应资质,应符合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2、参加本项目的人员的配置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书组织实施方案一致。3、必须以本机构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转包、分包。第十条乙方检验鉴定设备要求1、乙方应配备中标项目所需的足够数量的仪器、仪表以及工具等设备,应符合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相关要求。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自备专用车辆不得少于三台。第十一条保密要求1、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甲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第三方,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解除、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乙方。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4得向第三方透露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目的(上级主管机关检查工作需要除外)。3、乙方实施检验鉴定的一切程序都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检验鉴定资料归属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检验鉴定文书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都属于甲方的财产。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检验鉴定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任何内部资料。第十三条风险责任1、乙方应完全地按照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2、乙方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应对自身的安全生产负责,若由乙方原因发生的各种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乙方对检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负责,按约定时限内提供鉴定文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的,每次或每宗减扣本项目总价款的1%-3%金额,最终扣减金额由甲方在最后一期付款时予以核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上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管理部门。金察(1)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检验鉴定的。(2)未按要求更换人员或人员配置与招投标文件不相符合的。(3)违反保密要求的。(4)未按鉴定文书格式提供鉴定意见,造成后果的。(5)因鉴定意见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2、乙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甲方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应当及时核对或答复,并应向甲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1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3、因鉴定结果造成第三方损失的或因鉴定结果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54、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检验鉴定费用的,应当双方协商解决。5、若乙方违约,甲方的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争议解决办法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期间,除争议内容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3、本合同的终止、撤销、无效均不影响前款约定的效力。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SZDL2024000432号招标文件;(2)乙方投标文件;(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乙方服务范围为甲方按实际需要委托的项目,实际完成数量不受招标文件中项目数量的限制。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需有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回甲方: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乙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爱地大厦西座17楼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1日期:2年6月20日日期:22年6月20日6附件1检验鉴定项目明细表投标方名称: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项目编号:SZDL2024000432项目名称:2025年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服务项目数量单位单价(元)小计(元)1手印鉴定10枚50050002工具痕迹鉴定30个450135003整体分离痕迹鉴定30件530159004其他痕迹鉴定100件200200005轮胎破损原因鉴定20个30060006涉案车辆痕迹鉴定1300起550071500007潜在手印显现10件25025008涉案车辆唯一性鉴定20辆500100009车辆速度鉴定500辆3200160000010交通行为方式鉴定200人370074000011车辆改动痕迹鉴定1200辆2000240000012车辆拖运及拆检10辆10001000013涉案车辆类型鉴定2500件1200300000014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150例270040500015涉案物质种类鉴定200件210042000016涉案现场/车辆物证保全20件7001400017涉案现场重建20件900018000018车辆事件记录信息鉴定100件100010000019赴深圳市以外地区交通事故检验鉴定10人×天8008000总价754,7828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投标单位公章: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交通案件形态证据类检验鉴定服务 手印鉴定 工具痕迹鉴定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轮胎破损原因鉴定 涉案车辆痕迹鉴定 涉案车辆唯一性鉴定 车辆速度鉴定 车辆改动痕迹鉴定 车辆拖运及拆检 涉案车辆类型鉴定 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 涉案物质种类鉴定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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