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编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采购合同公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5)



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MB197354120253202 

二、合同名称: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KZZB-2025085 
四、项目名称: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东35院
   联系方式:13070065674 
   供应商(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06号 
   联系方式:1869918829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11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科学编制克州本级、奥依塔克国有林管理局及三县一市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具体详见磋商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要求:满足甲方要求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服务标准:符合国家或部门或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以及采购人需求标准。  

    2.合同金额(元):111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合同签订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15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克州天然林保护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 合同.pdf

合同类型:合同编号:工程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委托方: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甲方、客户)受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乙方、工程咨询单位)签订日期:2025年7月签订地点:乌鲁木齐市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制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委托方(单位全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阿图什市帕米尔路东35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莫明江·买买提开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克孜勒苏分行营业部账号:30456101040013315联系方式:0908-4222119项目联系人:米吉提·买买提通讯地址:阿图什市帕米尔路东35院邮政编码:845350电话:13070065674传真:L受托方(单位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02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级别及编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甲A级证书编号A31-001号开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联系方式:13699971637项目联系人:开邢媛媛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306号邮政编码:830000电话:0991-2880344传真:0991-2867541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地区及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范要求,按时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第一条委托项目名称及合同类型(一)委托项目名称: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二)合同类型:编号类型选择备注1规划咨询口2编制项目建议书口3-1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口3-2项目申请报告口3-3资金申请报告口4评估咨询口5工程项目管理口6项目后评价报告口7-1其他咨询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口7-2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口7-3实施方案回7-4初步设计评估咨询口7-5工程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口7-6其他口第二条咨询项目概况(一)建设地点:克州本级、奥依塔克国有林管理局及三县一市(阿图什市、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二)建设内容:收集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相关基础资料,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区划作业小班,开展外业调查,对天然林修复地块进行落地上图,编制完成实施方案等。第三条委托咨询服务的期限、地点及进度要求(一)咨询的期限:自2025年6月30日始至2025年12月30日止;(二)咨询地点:克州(三)进度要求:受托方应当于2025年12月30日前提交验收合格的成果文件(成果文件经自治区林草局主管部门的审核通用道过,视为验收合格)。i03第四条协作事项为保证受托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1.提供技术资料:甲方根据工作安排,及时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工作相关的资料与文件。2.提供工作条件:协调相关数据、文件等资料,安排熟悉工作内容的负责对接人员等。3.委托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按照工作进展情况给予协调及配合。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按照甲方单位要求归还或电子版资料自行销毁。5.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五条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编制本项目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数据和技术资料,并协助受托方收集其他有关资料。(二)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可吸收受托方编制人员参加。造成费用增加和提交成果时间延误的,按本条第五款规定执行。(三)委托方按照约定及时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费用。(四)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五)因委托方责任造成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做,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另行商定,同时,提交成果的时间相应调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受托方。(六)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第六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受托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咨询报告,使本报告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二)受托方提供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受托方应无条件完善、修改。(三)受托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四)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受托方承担。(五)受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捌份。若委托方要求增加咨询报告份数,受托方将按本单位规定收取咨询报告的文印工本费。第七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一)收费依据:《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服务计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24]54号)等行业相关标准。(二)合同金额(含税):人民币¥1118000元(壹佰壹拾壹万捌仟元整)。(二)付款方式:分期支付(1)第一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服务报酬总苋孜价70%,即人民币柒拾捌万贰仟陆佰元整(¥782600.00);林业(2)第二次支付:成果委托方认可后30日内,支付服务报虾酬的剩余款,即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335400.00)0第八条交付与验收163001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受托方提交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一)交付内容受托方提交咨询成果的形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纸质版及电子版成果。(二)交付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以书面咨询报告作为咨询成果,则书面咨询成果的形式、数量、时间及地点为:书面咨询报告(一式捌份),电子资料壹份。时间:2025年12月30日地点:阿图什市(三)成果验收委托方按审查方式对受托方完成的咨询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书面的咨询成果完成证明。(1)咨询成果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要求进行。(2)咨询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委托方及相关部门审查。(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4)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仍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委托方同意可以给予受托方土日的宽限期进行完善和修正。在宽限期内验收合格的,不视为违约;宽限期满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验收不合格的,按第九条“违约责任”处理。第九条违约责任(一)委托方的违约责任1、委托方违反约定,不能按时提供技术资料或工作条件,或提供技术资料不准确,导致受托方无法按期完成并提交咨询成果的,受托方有权按延误的时间予以顺延;造成咨询成果返工或修改时,委托方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付费用。2、委托方因故要求中途终止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方。受托方不退还委托方支付的定金。若受托方已开展工作,委托方应按受托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咨询费。3、委托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合同咨询费用的,从应付咨询费用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受托方按应付费用的2%0作支付违约金。(二)受托方的违约责任1、受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交咨询成果时,受托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委托方赔偿应收合同金额的2‰,作为违约金。2、受托方重大过失,提供错误或不合格信息而导致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有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并免收受损部分的咨询费,同时,向委托方赔偿该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3、受托方恶意违反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咨询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咨询费用,并另行支付已收取咨询费用的5%的违约金。第十条通知与送达所有通知和通信都应是书面的(可用电子邮件预送达),并亲自送达或以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至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的通知送达时生效,传真发送后在收到对方确认函时生效。任何一方变更本合同所示的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期间为中止的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且在随后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排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会仲裁;(二)向甲方所在地的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一)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和受托方各执肆份。(二)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自动终止。(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受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委托方受托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盖章):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盖章):草原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Hu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高飞(盖章或签(盖章或签字)字):签字地点:阿图什市签字地点:乌鲁木齐市经办人:经办人:娜迪热·克尤木一开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林业和开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草原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克孜勒苏分行营业部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二道桥支行银行帐号:30456101040013315银行帐号:651100851012015022774期:2025年T月DE期:2025年7月109日其日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编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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