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校舍维修采购合同公告(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200-JSSZ-C2025-0035001
二、合同名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200-JSSZ-C2025-0035
四、项目名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
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梅育路63号
联系方式:13812539521
供应商(乙方):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鑫龙佳苑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
联系方式:1386180301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校舍维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校舍维修
联系方式:13861803014
主要标的数量:1批
主要标的单价:1730000.00元
合同金额:173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0天
采购方式:cgfs008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15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15 14:1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pdf
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承包人(全称):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2.工程地点: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5.工程内容:楼顶面进行卷材防水处理和玻璃屋面雨棚改造,校舍、厕所装修修缮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18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8月2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元整(¥1730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玖佰柒拾叁元柒角叁分(¥24973.73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高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1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梅育路63号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包括承诺书、中标通知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投标书、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2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具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现场条件确定。1.1.3.2永久占地包括:施工区域。1.1.3.3临时占地包括:无。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的法规条令及规范性文件。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部委颁发的有关施工、验收的标准、规范,以及江苏省、无锡市建设、消防、节能以及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1.3.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或承诺或协议等契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8)设计文件以及地勘报告(包括施工图纸、图审意见等);(9)投标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当对同一问题,国家、江苏省、无锡市颁布的标准和规范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时,以国家、江苏省、无锡市的标准、规范、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严格者为准;(11)其他经双方同意视为本合同组成的有关文件。1.5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纸质档文件以及电子档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文件后7天内。1.6.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8交通运输1.8.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除本项目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应安排专人做好保卫工作,费用含在投标价中。1.8.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工地围墙(或围挡)和入口大门范围为界,以内为场内交通,以外为场外交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现场已有道路、围墙以及大门等设施,不再提供现场已有条件外的其他设施,如承包人施工期间损坏现有设施,应予以恢复或承担恢复的相关费用。1.8.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知识产权1.9.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或按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1.9.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1.9.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1.10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清单计价规范相应条款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1发包人代表2.1.1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2.1.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施工现场发包人的工作及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相关权力。(2)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有应由承包人负责又需发包人派驻代表/监理审批或确认的事情均不能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合同责任。(3)发包人权利及相关约定:①对于承包人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本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就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人在接获发包人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发包人有权直接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招请而产生的费用和发包人的相关损失,发包人可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文件内应付或届期应付承包人的款项内扣除,支付执行者。②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要求其暂停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通知应说明暂停履行的义务、有效日期和理由,承包人应就此暂停履行其义务(除照管工程所需的部分外)直到发包人签发恢复履行的书面通知。2.2发包人人员2.2.1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2.2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3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3.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现场,保障必需的施工条件(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施工交通条件等),提供现有的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建筑物和地下水电管网分布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3.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承包人在投标前已经到工地勘察并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邻近建筑物、道路、储存空间、起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之情况。中标后,承包人不得因不了解现场情况或误解工地情况提出费用或工期索赔。开工前7天提供临时水电接驳点,施工场内临时水管、电线电缆等铺设费用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解决,费用已经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须自备发电机组设备(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中),以保证偶然停电情况下正常施工所需用电以及为满足合同工期要求赶工所需用电,自行发电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提供电讯线路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驳到现场的工作,相关一切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及资料的电子版。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叁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完整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整套竣工结算送审文件、档案室移交证明等),否则视为未完全竣工。(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承包人宗旨:保证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高标准、严要求、安全优质、快速地完成该合同工程的施工建设,确保发包人满意。2)本工程确保一次验收100%达到合格标准,如因承包方原因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则承包方必须返修整改达到合格标准为止,才能交付发包方,其返修费用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返修工期计入总工期考核,并支付发包方质量违约金。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方在28天内提供全部结算资料,由发包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4)涉及工程价款的签证,应由监理方审核签署、跟踪审计复核、发包方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所有签证承包方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报出签证申请,逾期作为让利。超出规定额度的还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5)施工期间,承包方要做到文明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文明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该工程总建筑面积0.5元/M2扣款。工程车辆上路行驶时抛、洒、滴、漏,涉及环卫方面的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及承担可能出现的费用。6)严格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相关管理部门论定的责任相应处理。7)中标方项目负责人和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应为同一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加强项目负责人考勤并做好现场记录;中标方项目负责人若有变动,需经发包单位审批同意,且中标单位须提供新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否则作违约处理,施工单位清理出场,承担一切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周有40小时在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与施工同步在岗,由总监和甲方代表考核,缺勤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小时给甲方,如有事应征得总监或业主同意。8)工期:4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延误工期承包方应按照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误期赔偿费上限为合同价5%。9)除通用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外,另要约定的不可抗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及监理视事件情况共同论定。10)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测单位复验,当发包人或质检部门按高于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另行要求检验试验所发生的复验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费,其费用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苏价物〔2001〕113号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其余根据有关国家标准或验收规范要求的检验项目的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11)对施工过程中的主要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监督实施。1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28天)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13)有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价报价,中标后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共同看样订货,发包方以确认单的形式明确材料的结算价格。14)关于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a.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b.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c.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农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N(具体数额见《系数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d.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15)投标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费用,采购人收取的水电费按照定额扣除。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李高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1312015201501182;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苏131201520150118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B(2024)1004897;联系电话:0510-82622636;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鑫龙佳苑63-67号一层、二层,68-69号二层;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作为承包人在项目的授权代表,全面履行工程项目的承包管理职责,为工程参与各方做好协调和服务,在资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合约目标范围向发包人直接负责。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本人每周至少40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工地例会(有事须请假)。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监管部门备案。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中标的项目经理和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报监管部门备案。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7天内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照每人次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从当期进度款扣除)。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批准方可离开现场。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否则将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每人次5000元(从当期进度款中扣除)。3.3.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缺勤一天承担违约金500元/人次。3.4承包人现场勘查3.4.1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对每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3.4.2承包人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或不勘查现场,发包人有权不分配施工任务。3.4.3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的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3.5.2严禁承包人转包和擅自分包。3.5.3合同签订后,若发现乙方将工程转让、转包、分包给他人或发现乙方实际不具备与承包的工程相应资质与能力(如乙方管理混乱,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质量不符合合同和现行规范要求,有关手续不齐全,工程进度有可能影响单体工程进度及验收等),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责令乙方立即退出施工现场,并要求乙方赔偿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有其他损失,甲方仍有权要求赔偿。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四控两管一协调,即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四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监督安全生产,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关系。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工程造价的签证、设计变更、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延期、施工索赔、隐蔽工程验收、标准的确认、分包单位(如有)的确认、支付工程款、材料的确认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发生的造价变更工作,均需要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后才能生效。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要求,并达到投标承诺的质量标准等级。5.1.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1.3材料需使用发包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指定的或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规格、品种和品牌。所有材料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验收时须提供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检测证明。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2017-0201)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做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通知监理单位组织人员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严格的验收,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对工程任何部位进行中间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政监督机构及其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在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本工程在整个施工期间杜绝一切人身伤亡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如发生上述事故,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除了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外,承包人赔偿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承包人应保证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用的全部工器具、设备、施工机械及现场设施等的安全、性能和状态完好,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满足合同约定和业主代表的合理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等的检修、维护须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现场安全考核管理办法。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具体如下:①根据监理、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适当地方设置门卫,并安排专人24小时看管,禁止非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车辆进入现场;②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③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承担非夜间施工照明和照明设施的维护责任;④承包人必须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⑤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约定及通用条款相关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及支付发生的费用。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赔偿,与发包人无关。在施工期间,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承包人还将赔偿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发生一起人身伤亡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承包人还将赔偿发包人违约金1万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每发生一起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除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承担处理事故费用外,承包人还将赔偿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直接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内治安保卫工作,包括:(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参建单位相关人员的管理;(2)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管理;(3)承担治安管理工作相关费用。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本工程不创建市级文明工地。施工场地符合无锡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和文明工地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负责。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到位。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布置图、现场项目部组成、施工现场全方位智能监控布置,施工劳务安排、施工机械安排等。因承包人在投标前已自行踏勘现场并获得相关技术图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经充分考虑到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难点,中标后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不得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依据。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于开工前7日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在各专项工程施工至少提前7日提交专项施工方案,有特殊要求的于施工前3日内上报施工方案。每月5日报本月的施工进度计划,每周五报周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日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3日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在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变更修改图;②不可抗力;③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但无费用索赔。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2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5%。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1级以上大风;(2)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mm;24小时积雪厚度大于400mm;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50年一遇的雨、雪、洪灾;(3)六级及以上地震;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7.8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无。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3.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3.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4样品8.4.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用于本工程之任何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和发包人授权的监理认可或批准,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及品牌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和质量等级。在施工前,承包人须提供各有关物料之样品作发包人与监理认可之用。发包人与监理对任何样品之认可或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及义务。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5.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5.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5.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3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5.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的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修建临时设施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后一周内负责将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清运出场。建筑物周边及场内道路等设施如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本项目建筑及生活垃圾由承包人在竣工验收一周前全部运至校外合法垃圾场,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8.7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进行设计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重新报批或重新审图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说明。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相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①更改工程相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③改变有关施工顺序和时间;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擅自进行变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后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涉及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设计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工期不得延后。发包人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4)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5)发包人保留变更或调整工程量的权力,承包人不得拒绝变更,更不得以变更为由提出不合理的要求;(6)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变更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交由第三方承包人完成,并按第三方承包人报价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扣减承包人的合同价款。(7)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的顺延以监理工程师审核、发包人批准为准。(8)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承包人不得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设计变更,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本工程的设计师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0.2变更估价10.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②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按类似项目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让利幅度,类似项目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让利幅度及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办理确认单价)计算,作为结算单价。其相应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审计。上述的“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新增项目,指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完全相同的新增的分部分项工程。③投标报价中没有综合单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增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及其相应调整文件、《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2009版、《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2009版、苏建价〔2016〕154号营改增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24号、苏建函价〔2019〕178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耗用量、投标报价时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价格(无投标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办理确认单价),按照投标报价中管理费和利润的取费优惠标准作为结算单价。新增综合单价及材料市场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委托的跟踪审计单位审计。10.2.2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承包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呈报价格,最终经监理、发包人批准后的价格为准。10.2.3其他①除总价措施项目中现场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可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作相应调整,其余的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化或变更时,其总价措施项目及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均不作调整,包干使用。对发包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承包人已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未更改发包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②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内容所有专项检测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已包含在本合同内。10.2.4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价款结算:①经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确认,发包人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方可作为结算依据;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批准后的工程签证,方可作为结算的依据。③按发包人规定的工作流程执行: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完整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直接计入竣工结算价款。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4暂估价10.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10.5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发包人的要求执行11.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允许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参照江苏省和无锡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未发生工程变更的计价: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均不调整(不论工程量变更做多大增减),工程数量以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签证作为付款的依据,并按实调整。(2)投标时各单位工程中同一清单子目对应的综合单价报价应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结算审计时以所报综合单价中最低的作为结算依据。(3)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经发包人审核及无锡市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列入结算。(4)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有工程变更,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由承包人负责编制预算,经审核单位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书面签证手续。工程变更坚持一事一签证的原则,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过5万元的变更由建设单位、监理、审计及评审中心确认后方可实施。(5)承包人无条件接受财政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最终依据。(6)最终造价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30%。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时扣回。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版及其相应调整文件、《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土建)》2009版、《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安装)》2009版、苏建价〔2016〕154号营改增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第24号、苏建函价〔2019〕178号等,若以上标准、规范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应按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付至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至合同价的70%,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0%,余款(包括3%的质保金)质保期后付清,质保期为2年。(所有款项在中标单位提供发票后,发包人在15日内一次性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1、竣工验收按照承包人自评、设计单位认可、监理核定、发包人验收的流程进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通过自检认为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关于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满足竣工验收的资料。2、发包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若承包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则验收顺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组织验收后,在一周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若初次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所提修改意见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完成后再次申报。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此项目无需提供竣工图。竣工验收日期为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4、竣工交付使用的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完成设计图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工程。B.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材料、构配件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技术标准、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并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C.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D.已签署工程保修书。5、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首次验收未通过,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整改后再次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施工完成后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3.3竣工退场13.3.1竣工退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2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施工结束后3日内。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验收合格后,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将竣工结算报监理人进行初审,监理人初审后由发包人跟踪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提交的任何补充资料(除非这些补充资料的内容被证实是发生在工程完工以后的),所有遗漏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做出的优惠。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书原件、工程量计算书。(2)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4)竣工资料原件(包括开竣工报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材料检测等资料,经监理核查装订成册,拟报档案馆存档的资料);(5)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图纸会审、会议纪要等结算资料;(6)电子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书、施工图纸等);(7)甲供材料结算单、水电费结算单(如有)。14.2最终结清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3。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质量缺陷期满后56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2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审定总价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15.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3保修15.3.1保修责任工程免费保修期为:2年。15.3.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7)其他:另行协商。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接到监理人开工令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每拖延1日历天须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2)若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图纸及相应技术规范或偷工减料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每次1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包人需无条件返工至设计图纸及相关现行规范要求;(3)若承包人延误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承包人按照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4)合同工期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自报工期,如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合同工期延误一天赔偿2000元,并以合同总价的5%为限,支付赔偿费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本工程的责任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相关责任;(5)若工程首次竣工验收未通过,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相关规范、标准整改到位并承担合同总价的0.1%的罚款,从工程竣工结算款中直接扣除。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为竣工结算价的5%,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不另外支付。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当地气象部门认定的50年一遇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相应保费。18.2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承包人须依法对其应投保的人身、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承包人须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部责任。发包人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雇员的意外或伤亡,不论该人是受雇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3)承包人须对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毁负费用、损失、索偿或诉讼等法律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发包人所引致的。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承担。18.3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19.争议解决19.1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磋商小组决定:不采用。19.1.1争议磋商小组的确定争议磋商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磋商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1.2争议磋商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2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合同附件附件1: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单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施工安全协议书附件4: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附件5: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责任状附件1: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承包人(全称):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中所有项目均在保修范围内。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免费保修期为:2年。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附件3:施工安全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承包人(全称):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确保校园内工程施工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保证施工人员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一、工程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2、工程地点:无锡市新区梅村街道梅育路63号3、工程施工范围及主要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4、工程施工起止日期:至5、甲方项目负责人:6、乙方项目责任人:李高杰二、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配合国家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及监理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2、项目开工前,甲方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开展安全交底与教育。3、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发现乙方人员有严重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其停止工作。4、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5、督促乙方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7、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8、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9、甲方有义务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及施工难易程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10、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三、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1、乙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甲方项目责任人确认后实施,若是大型基建工程需经市安监和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3、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4、工程开工前,必须由乙方项目责任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市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7、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8、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9、乙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0、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11、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甲方设备事故,由甲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乙方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12、乙方有义务接受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并签订与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四、工程施工安全注意要点安全用电1、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2、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3、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4、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5、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机电设备使用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投入使用。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有专人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用,撤离施工现场。人员安全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戴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窜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2、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五、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2、施工主体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中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六、安全施工保证金:经双方单位协商一致,本工程施工合同金额的5%作为施工安全保证金,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伤亡、建筑和设备事故及以上责任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该保证金不予扣除;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则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1、施工期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扣除50%~100%保证金;2、施工期间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80%保证金;3、施工期间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50%保证金;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0%~30%保证金。5、特种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次扣除5%~10%保证金。6、乙方人员无故到其他生产区域或擅自动用甲方的设施设备等,每人次扣除5%保证金。7、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扣除2%保证金。8、违反《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内容的事项,每次扣除1%~5%保证金。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需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及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提交本项目决算审计单位在工程决算审计中进行扣款。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他责任。七、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为切实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与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签订《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承诺书要求开展施工活动。八、争议与仲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按施工主体合同中相关条款执行。九、协议的生效与有效期本协议与工程施工主体合同同步有效。附件4: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校园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为保证本公司承揽的项目顺利完成,切实维护施工期间的校园安全稳定、确保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承诺如下:第一条施工现场安全范围需设临时围挡,拉警戒线并挂牌告示,告示牌中需明示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第二条施工现场内应保持整洁,无杂物、积水、异味,场内道路必须保证畅通;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第三条施工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对学校秩序的影响,严格按照无锡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废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学校下水道及河道。第四条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校园里的树木、绿地、景观;不得损坏教学仪器、设备、家具;不得随意改动现有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暖通设施;第五条土石方及建筑垃圾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校内外随意遗洒,同时应有避免扬尘的措施。第六条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到学校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要求自行办理相关入场施工证件(胸卡),施工证件(胸卡)上需印制1寸照片、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戴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第七条未经建设单位项目责任部门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许可,施工单位人员不得校内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播淫秽物品;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随意活动,严禁和学生、教职工发生冲突。第八条施工单位车辆进出校园时应注意校园交通安全,必须按校内道路交通限速指示牌缓速行驶,必须按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要求有序停放;大型机械进出场应提前和建设单位项目责任部门协商,并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避开校园交通高峰期,必须封路施工时,应在路口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第九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第十条现场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位置合理,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第十一条进入施工现场需按规定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工人酒后上岗,严禁攀爬脚手架,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掷物品。第十二条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及塔吊、升降梯等大型机械安装必须有上级主管安全部门审批的施工方案,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高空坠物、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第十三条经建设单位同意设置施工人员生活区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无锡市安监站的规定进行临时用房的搭建及配置,并做好生活区的文明卫生及安全管理,严禁在生活区宿舍内部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设备,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严防工人煤气中毒。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第十五条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我单位自愿接受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的任何处罚,并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承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日期:附件5: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责任状工程名称: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2025年校舍维修项目发包单位:(甲方)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承包单位:(乙方)江苏建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活动中的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各方行为,防止和克服各种不廉洁现象的发生,增强各方管理和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意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经双方商榷一致,特订立本廉政责任状。第一条各方共同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完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常开展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教育,制定切实有效的廉政建设规定和制度。3、严格执行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对方的利益。4、在业务进行过程中双方应以推动本次工程顺利完成为中心,密切合作,互为促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责任江苏省梅村高级中学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对方单位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对方单位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由本单位承担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对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对方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本单位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单位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对方单位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中标单位责任严格按照中标合同约定的事项履行职责,与学院的相关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关系,确保中标项目质量,如期完成。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院相关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对方单位、个人承担或支付与本次经济活动无关的费用。(三)不准为学院相关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学院相关部门、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学院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中标单位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第五条本责任状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责任状的有效期限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期满为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校舍维修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江苏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