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采购合同公告(睢宁县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 JSZC-320324-SNJC-G2025-0006002
二、合同名称: 睢宁县2025-202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睢宁县2025-202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003合同
三、项目编号: JSZC-320324-SNJC-G2025-0006
四、项目名称: 睢宁县2025-202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睢宁县农业农村局
地 址: 睢宁县永康路商务服务中心13楼
联系方式:13905220876
供应商(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地 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17号
联系方式:1377582787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睢宁县2025-2027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20000000.00
合同金额: 1200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3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7-16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7-1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睢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合同一.pdf
睢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项目合同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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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WL10019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与睢宁县农业农村局【农险部】睢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采购合同睢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采购合同甲方:睢宁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编号:JSZC-320324-SNJC-G2025-0006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业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服务”系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3“被保险人”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具体投保单位或个人。1.4“工作日”系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5“第三方”系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第1页共11页1.6“附件”系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7“乙方”系指为本次招标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出单、理赔以及相关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本次招标所规定的内容。3.合同的组成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本合同书;3.2中标通知书;3.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代理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为3.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招标代理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海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3.5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并经当事人双方确认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基本约定4.1睢宁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为政府指导下的保险机构承保,县政府不分担保费收入和承担赔付责任。4.1.1本次招标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主要养殖业保险;瓜果蔬菜、水产养殖等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第2页共1页设施大棚、农机具等所有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不包括保险机构自营的商业险种。保险,具体投保险种以省市县有关文件为准。4.1.2本次招投标严格按照中标区域承保,不得跨区域承保所有政策性农业保险。4.2承保区域承保服务区域包括:王集镇、岚山镇、双沟镇、庆安镇、古邳镇、梁集镇、桃园镇、高作镇4.3管理费提取管理费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全部划入睢宁县农业保险一站式服务中心,专门用于农业保险工作各项支出和费用等。在睢宁县财政局、睢宁县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下统筹使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或转入县财政。-4.4保险条款、费率乙方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农险条款和费率。4.5投保险种与保险金额、赔偿限额4.5.1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以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贴的险种为准。4.5.2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而定。4.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保险投保单位或农户选择确定,但应符合下列条件:保险期限符合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长周期,符合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最长为壹年。第3页共11页4.7保险服务保证乙方应保证辖区内每个乡镇具有服务网点和必要的人、财、物,服务网点需正常运转。5.服务标准:5.1组织及业务管理5.1.1乙方设置农险责任部门,由公司经理分管,配置专门人员,落实展业、核保、出单、查勘、定损、核赔、财务、统计、档案等工作,专门人员在业务素质和数量上能够适应服务工作要求。5.1.2乙方设置乡镇服务机构(或网点),安排专、兼职服务人员,能够深入农村,高质量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工作,保证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5.1.3乙方在每村选聘一名保险协办人员(协保员),签订服务协议。5.1.4乙方及时组织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专业技术干部在业务素质和数量上要充分保障本项目相关条件及要求。每年对保险业务人员、服务人员、种养大户、村组干部32030等至少开展2次宣传培训活动。5.1.5乙方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报送承保理赔材料凭证。5.1.6乙方应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的规定及时提供材料凭证接受评价。5.1.7乙方应及时完成上级各部门安排的农业保险相关工作。5.2规范服务第4页共11页乙方应积极主动、高质高效服务好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需求,按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规范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并留存相关档案。5.2.1验标承保。(1)对于单独出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行全部实地验标;(2)对于集体投保的农户实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3%,分户清单中投保土地面积大于50亩的需按照单独投保要求做好验标工作。5.2.2及时承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农业保险各险种的承保工作:(1)小麦等夏收作物在2月底前完成;(2)春玉米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3)水稻、玉米、大豆等秋收作物在8月底前完成;(4)能繁母猪、育肥猪、蔬菜大棚等地方特色、高效农业类险种,根据各类主体需求及时承保。5.2.3见费出单。在收到投保农户(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应缴保费后,及时出具相应的保险凭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5.2.4报案受理。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报案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业务系统。5.2.5查勘时效。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要在24小时内开展现场查勘工作并记录留痕,查勘过程应当完整、规范,能够真实客观反映标的损失情况。对畜禽必须进行现场查勘,病死保险畜禽必须100%无害化处理。5.2.6及时定责定损。种植业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第5页共11页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5.2.7及时理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三大主粮:小麦8月31前完成理赔;水稻、玉米12月31日前完成理赔。5.2.8发生大灾和突发事件。乙方应启动大灾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县农保办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保险机构汇报灾情及突发事件情况,特事特办,急事急办。5.2.9赔付方式。农业保险赔付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打卡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5.2.10业务真实完整。承保理赔应真实、规范,档案材料符合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的规定。5.2.11公示要求。按规定在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公示栏或其他显著位置或通过政府公共网站、行业信息平台等方式,将投保的分户投保清单、分户定损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间,若接到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应及时处理。5.2.12回访要求。出单后两个月内,要对农户的承保、理赔等环节进行回访,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回访对象,各镇(街道)回访户数比例不得低于3%。5.3服务绩效。5.3.1三大主粮小麦、水稻、玉米的种植面积承保率要不得低于95%,育肥猪覆盖率不得低于70%。5.3.2农业保险费用率不得高于省有关要求。第6页共11页5.3.3年度结案率97%以上,按已决赔款、已决案件数计算的理赔结案率不低于省、市、县下达的年度指标。5.3.4不得有因拒绝承保、拖赔、惜赔等损害农民权益行为而被农户投诉、举报、上访的事件,纠纷要及时处理,妥善化解矛盾与争议。5.3.5响应政府提出的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对病死保险畜禽100%无害化处理。5.3.6按照要求和承诺建设健全基层服务体系和防灾减损工作机制等。5.3.7乙方每月5日前,必须按本次招标相关内容、条件的要求,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上月份展业、理赔统计等报表,同时提交电子文档。5.3.8每年度1月15日前,必须向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农业保险工作总结、农业保险保费申请结算情况、承保情况、理赔情况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档。6.违约责任6.1乙方完不成农业保险服务目标、服务承诺或服务质量不合规定,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承保区域,降低承保份额,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保资格。6.2恶意竞争,给农业保险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取消乙方承保资格。6.3因损害农民权益、违规经营被农户投诉、被市级以上(含)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件次罚款1-5万元。7.保险费支付第7页共11页乙方及时将保费补贴申请报告、凭证材料、保单详情等相关材料报给甲方核对、审查,甲方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报睢宁县财政局审核,睢宁县财政局对保单进行抽查,抽查无误后将保费补贴划转给乙方。8.合同的法律适用及解释8.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8.2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8.3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8.4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9.争议的解决9.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诉讼解决。9.2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争议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10.合同的变更和终止10.1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完不成服务承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承保资格。第8页共11页10.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10.2.1乙方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财政、审计部门处罚,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合同”。10.2.2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重新修订合同相关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0.3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0.3.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没有续约约定的。10.3.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0.3.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10.3.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并经另一方同意后,合同终止。11.保密条款11.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电子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11.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12.权利的保留第9页共11页12.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12.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12.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13.合同修改13.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合同生效及其他14.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14.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0页共11页14.3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农业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14.4本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15.合同附件附件1:招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2: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附件3:中标通知书16.合同保存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贰份,睢宁县财政局壹份,睢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壹份,乙方壹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盖章):法人供:地址:5张伧地址:地址:联系人子超群联系人:部,联系电话:1305220876联系电话:15852037722银行账号:开户行:日期:2025年7月16日日期:2025年7月6日第11页共11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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