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村庄建设采购合同公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2025)
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合同公示
一、项目名称: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
二、项目编码:JSGC-HT-2025-0002
三、中标人: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锦城社区创新街176号金域华府2号商住楼7号
四、合同金额:9738777.45元
五、合同签订时间:2025年7月16日
六、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
地 址: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驻地
联 系 人:王主任
联 系 方 式:15169441589
招标代理机构:潍坊合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7399号华海大厦1303室
联 系 人:李经理、周经理
联 系 方 式:0536-2086227
副本盖章村庄建设二标段合同(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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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招标编号:JSGC-HT-2025-0002001002)发包人(全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甲方)承包人(全称):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2025年7月第一节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甲方)承包人(全称):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寒亭区开元街道北张氏村、东里疃村、西分营埠村、张金杨孟村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工程内容: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二标段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招标文件及施工清单包括的全部内容。二、合同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并验收合格。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保证达到相关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人民币(大写:玖佰柒拾叁万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肆角伍分(人民币))(¥:9738777.45元);2.合同价格形式:全费用综合单价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甘言祥六、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出现冲突时,执行专用条款。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人员及工程的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1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招标代理公司贰份。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以发包人最终审定的合同条款为准)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其他协议、承包人关于本项目的相关承诺等文件(例如: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承诺函等)(2)双方有关工程的图纸会审、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记录和文件(以上文件确认均需满足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方可作为后期结算依据,否则,均不作为结算依据)(3)发包人有关指令、通知及有关会议纪要(4)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5)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6)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法律、法规及规章。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山东广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室及施工场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包括但不限于临建用地、仓储、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等。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本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临时用地。如果需要,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应认为相应的费用已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如承包人为实施本工程而须临时占用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土地,则须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履行必要的占地审批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做好场地复原工作。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则按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执行;如果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与国家、行业的标准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在满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执行,如果本工程采用进口材料或设备,其相关要求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依据发包人的要求、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求、采用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发包人聘请专家论证组提出的指导意见为准,发包人聘请专家费用已包含在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签约合同价中。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提供;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提供。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以发包人及设计要求为准或采用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或采用发包人聘请专家论证组指导意见。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承诺函;(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附件;(3)中标通知书;(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与合同有关的确认函件;(6)投标函及其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修正及问题澄清确认函;(7)通用合同条款;(8)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过程中相关答疑等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0)图纸;(11)预算书;(12)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13)双方有关工程的图纸会审、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4)发包人或监理人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5)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若有)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二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图纸,包括由发包人进行二次专业设计,并由发包人提供2套专业设计图纸给承包人。1.6.2图纸的错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对施工图纸的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建筑、结构、安装等各专业图纸中的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及其他图纸问题,及时向监理、设计、发包人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含发包人独立发包、合同所列暂估价项目,报送形式按照总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深化设计图纸,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月度、年度资金计划、承包人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及记录、专业分包单位相应资质、证明、承包人所有诉求的依据文件(依据文件需要满足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其它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项目开工7日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按投标承诺且经发包人批准计划进行施工;按发包人要求每月23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份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量、工程产值报表(上月23日至当月23日),每月23日提交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下月资金计划、主要材料(含发包人供应材料)使用计划、劳动力配置、设备配置等);其它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份或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数量;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纸质形式并提供相应的电子版文件;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承包人需对自身提供的文件及资料的正确性、专业性、适当性负责,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审批,承包人不得以审批未完成、不及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提出任何索赔或放慢、停止施工等情况,若出现以上情况,无论是否影响工期,发包人均按照承包人违约耽误工期进行处理。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任何施工图纸必须经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专门确认,未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无效。(2)承包人只能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发包人应首先将图纸送达监理人,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后,再发送给承包人。(3)除上述第(2)目规定的渠道外,承包人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图纸并实施的行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4)从监理人处获得图纸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核查,并在收到之日起的5天内将实施该图纸存在的任何问题书面通知监理人;(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6)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本项目中所有须由承包人负责的二次深化费及对应蓝图费用。二次深化设计须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且不得恶意压低设计标准,所有二次深化内容均由设计人审核盖章同意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的施工图纸,因承包人为施工便捷、施工措施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计取。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工程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他指定接收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或监理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其他指定接收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现场监理人办公室;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他指定接收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随意出入现场,出入现场的管理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若因其管理不善导致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出入管理制度并由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承包人修正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道路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踏勘、调查掌握;施工时通道及施工时间的具体利用,应接受发包人管理规定、招标文件或其他须遵守约定、规定的限制,同时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对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正常运行或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干涉、妨碍或侵害。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现场施工条件为准(规划红线)。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在正常施工期间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免费占用和使用,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按约定计价原则执行,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承包人修建和管理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被视为已完全了解政府交通管理机构或市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已在投标报价中做了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将不会接受任何与此相关的索赔)。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于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原则上由承包人所有,但如发包人支付相应使用费后归发包人所有。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为本项目服务,但经承包人同意的除外。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增加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0.4变更估价原则调整;(2)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描述为准,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包含不限于以下范围):(1)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进行控制;(2)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等方面的关系;(3)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4)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5)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7)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8)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9)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代表的其它权利和义务。凡涉及对工程质量、工期、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格的批价、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均须按照发包人的内部审批流程办理,除由发包人代表、监理人签字确认外,还需经发包人相关部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章后方可生效。未按照上述流程办理的,一律不得计入工程竣工结算中。发包人代表无权减少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发包人代表超出发包人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7天提供水、电接口至规划红线范围内,承包人自行引至工程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清理场地内垃圾,如需承包人清理,清理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2)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15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投资监理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不提供。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a、竣工图一定要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审核签认。b、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c、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d、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人负责重新绘图,重新绘图按原图编号的末尾加“竣”字;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人绘图,并由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说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验收后28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具体按照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为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满足办公需求的场所。(2)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应组织专人评审图纸,并将评审中发现的缺陷、问题汇总成文,报送监理人审阅,承包人应注意图纸中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4)承包人应认真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承包人发现明显的图纸设计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或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正确的指令,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即使因图纸问题或发包人(包括监理人)不明确指令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5)承包人负责与相邻标段的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完成相临标段之间衔接所需要的工作内容和经发包人批准的连接及协调工作。如协调未果,按发包人与监理人的要求为准。(6)自进场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施工现场扬尘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包括不限于防尘网覆盖,洒水等,建设单位红线内全部区域、扬尘治理全部外围关系维护。配合政府要求的扬尘治理工作由承包人完成承担,例如扬尘覆盖,田间道路工程,洒水等措施,须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和发包人方要求。(7)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发生民工上访事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工程款,用于支付雇员工资,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8)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分包人提供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执行。(9)全面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负责夜间施工照明,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保证工期;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达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满意,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并承担费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以及发包人向承包人指明保护的建筑物、高压线等,做好保护工作。施工导致任何设施的损坏,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及第三者安全;若承包人未按本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导致发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1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必须为存放在工地现场或其他地方的工程材料、设备、设施等或在其装卸过程中提供必需的防护措施,以免其受到诸如日晒、雨淋、腐蚀、生锈、碰撞或其他原因(如严寒、酷暑等恶劣天气)等造成的损害或损坏,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有责任为已完工的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及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制定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所有保护方案措施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承包人要确保整个工程竣工质量。若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12)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1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承包人需定期清运,并符合发包人与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取。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及时清理现场的余土及其它施工堆积物。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场地清理,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清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4)承包人应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15)承包人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16)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项目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服务,相关责任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人对本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现场安保工作负责。b.承包人负责向指定专业分包人发放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工程指令,负责督促分包人执行,并落实工程指令执行情况。c.提供技术支持的责任。承包人负责各指定分包项目的现场技术交底及施工质量检查工作。为专业分包人提供轴线、边线位置、标高、道路位置、控制点等技术条件。承包人须协调好所承包工程与分包项目的施工顺序,如存在管线等安装位置矛盾等问题,各单位不能擅自施工,须协调变更设计后方能施工,否则,已施工完管线等的拆除、报废等费用由擅自施工方自行承担。d.提供临时设施配合责任。承包人负责为所有指定专业分包项目按进度计划创造施工条件,为专业分包人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卸货点、临时仓储、施工场地,分包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施和仓储设施。e.提供施工配合设施的责任。承包人须向指定分包项目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提供现有的内、外脚手架和防护栏杆的使用等,满足分包项目的施工需求。包括但不限于:①提供工地内垂直运输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②承包人设置于现场已有的起重机械或人货电梯,各指定分包项目分包人可以在承包人的协调下无偿使用。但地面或楼面的水平运输由各分包单位自行解决。③承包人负责协调脚手架的使用,在拆除前应报监理批准。④承包人须在每个层面设立若干灭火器,统一管理,各指定分包人设立若干兼职消防员。明确动火证制度,执行动火监护的有关规定和申报制度。⑤提供通道与场地(如现场已铺设的脚手架等),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⑥指定分包项目分包人负责将自己施工范围内的垃圾运到承包人在现场指定的垃圾堆放点,承包人负责清运,承包人设立专业作业队进行每天完工后的清场工作,如发现有关单位的建筑垃圾乱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则承包人作业队将作业面清理后,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将在有关指定分包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在例会中通报批评,甚至赔偿违约金。⑦提供施工用照明用电、施工用水接驳点,并供应其调试所需负荷。每两层须设置一个配电箱,不再另行计费,为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和各线路的负荷平衡,在使用电源之前,承包人负责收集各指定分包项目的负荷要求,并统筹安排,从配电箱引出的分电箱由分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在每层楼面都需设置临时用水源。施工用水、用电费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负责向指定分包项目及时提供施工现场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接口;电源和水源由专业分包人设表、接管线,单独计费,由分包人承担。专业分包人的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及其调试所需水电费用自行承担。f.承担衔接配合预留预埋的责任。承包人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须与专业分包人联系,以了解专业分包人在该分项工程上的特别要求,如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浇筑混凝土前请专业分包人确认。另外,应给专业分包人足够的时间进行放置电缆、电线导管、预埋配件等及其他类似工作。在图纸范围内所有预留预埋套管、洞口均由承包人施工。管道预留洞的填补及防水费用包含在施工费内,套管执行合同约定定额。承包人负责预留位置和套管、洞口大小的准确性,若因预留预埋造成后续分包工程无法施工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达到分包施工技术要求,否则发包人安排其他人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未按照图纸预留,因二次施工产生的防水处理及结构加固的费用,经监理确认后由承包人承担。g.承担交叉施工协调配合的责任。①承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指定分包人联系,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承包人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了解其在分项工程上的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孔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工程之前(如浇注混凝土),请指定分包配合确认。否则,因此而导致的额外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须对工程整体进度负责,熟悉各指定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对影响土建施工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特别注意。承包人应要求各指定分包人提供专业承包的施工组织计划与进度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对施工程序中有矛盾的地方进行协调并找出解决办法。如工程发生工序交叉,承包人有责任进行收口修补工作、避雷连接等工作。收口费用指的是施工方案中或双方认可的施工文件确认工序后,按确认工序进行而发生的收口费用。收口费用已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中。h.提供成品保护的责任。及时与专业分包人进行成品、半成品的中间交接,交接后承包人应进行妥善保管,如交接后发生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有责任对已完工的专业分包人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坏,并采取适当的防水、防风、防雨的措施。i.承包人需无偿对本工程由发包人发包的电力及市政配套(如有)施工单位予以照管及配合,以保证电力及市政配套工程顺利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j.统计准确分包计划的责任。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项目部提报各类材料及分包采购计划,此费用包含在工程总承包服务费中。参加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整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k.资料整理协调验收责任。①承包人负责对专业分包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期、现场施工、现场秩序、卫生、资料归档和验收工作进行管理,对竣工验收资料统一归档、移交。若发现专业分包人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不符合规定要求,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专业分包人进行处罚。②承包人负责整理专业分包人工程的报建、验收资料,收集安检验批手续,整理质检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协调与质检站的工作,并整理整体竣工资料,办理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报建、验收手续,保证达到城建档案的要求。专业分包人的所有竣工资料由承包人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及电子表格等相关资料,由承包人督促其按期提供,便于承包人汇总整理。③承包人负责编制承包范围内的竣工图(须设计院签字、盖章)和竣工图CAD电子文件,及承包范围的所有桥架管线综合布线图的绘制。负责编制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验、归档工作。l)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分包管理、配合责任及义务。(17)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a.承包人每次收到工程款后应立即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到位。b.承包人须建立完善农民工工资发放制度,将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务工者本人手中,并张榜公示,拍照备查。不得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量未经核实签字为由拒发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转发。c.承包人要在施工现场公示栏上公布企业分管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本企业拖欠工资的投诉,确保将拖欠隐患化解在工地,杜绝任何上访讨薪事件的发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所有后果。d.对于引发的任何讨薪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解决,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消除所有不良后果。(18)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简称造价咨询单位)为本工程提供造价服务,详见咨询合同等约定。承包人需积极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对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现场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管理,遵守监理工程师制定的关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有关处罚规定。b.所需施工电源由发包人提供接口,由承包人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用量和市场价结算,并向供电部门交纳。电源至用电设备的线路购置及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c.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有关的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施工中涉及市政、市容、环保、卫生和交通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d.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如暂停施工、重大活动期间文明施工的特殊要求等),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e.迎接检查、视察、来访等工作,诸如布置、清理现场、标语调幅等所有事项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f.承包人全面负责各种与承包人相关的施工手续办理、对外工作联系与协调,负责协调周边的社会关系。若因与周边社会关系协调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等问题,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20)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保护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21)本合同条款中未明示,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如承包人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甘言祥,;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237202220241022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23)8050001;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责项目部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召开施工方工程例会和专题协调会等。以承包人的名义处理对内与对外相关事务,签署有关合同、签署签证、签发文件,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的人力、资金、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等。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并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有事离开工程所在地,必须向发包人请假,每月至少在工地22天,不满22天的,需缴纳2000元/天的违约金。累计三个月不满22天,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承包人在合同终止前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其自行承担。项目部所有人员须常驻工地,实行考勤制度,每月至少在工地22天,不满22天的,需缴纳500元/人.天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提交劳动合同和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并按签约合同总价款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能于2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逾期更换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0.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上述拟派出项目经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因离职、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批准更换。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如经发包人同意或要求承包人更换后的新任项目经理无法胜任岗位职责;(2)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可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天内。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如因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施工现场须提前1天向发监理工程师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承包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的,应报监理同意;承包方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但不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并征得发包人现场代表书面同意;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发包方业务部经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同岗位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和发包人的同意。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批准,不得更换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离职、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批准更换。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除发包人允许的分包工程外,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要配备人员进行总承包管理,纳入承包人的总施工计划、质量管理和交工验收范围。若承包人对分包人管理不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要负连带赔偿责任。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如发包人直接分包专业工程项目,其专业分包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安排支付。本工程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的责任,承包人仍须对分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漏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处理由分包而引起的一切纠纷。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无其它特殊要求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外,还须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并由监理单位报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变更;现场有关费用的签证;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事件的审核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执行。监理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涉及工程量确认、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材料批价、开工令、竣工期限、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单位义务变更以及其他影响工程投资或工期变化的指令前等,应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生效,否则不作为工程结算、工程款拨付或者工期认定的依据。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必须为发包人及项目监理等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现场办公室,并为之配备家具、提供照明、空调取暖、维修及随后拆除办公室,另外还要提供汽车临时进出车道、停车场以及合适的人行小道。在提供以上所有这些设施以前承包人应该首先把详细的方案、项目、内容、数量提交发包人申请批准。发包人及项目监理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家具、设备设施的提供、清扫、维修及事后拆除的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并包干使用。现场监理单位员餐饮费用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李秀春,;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7013540;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方可实施的如开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因素以及索赔事项等,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能作为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诉求的依据。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者其采用的材料设备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视为是对承包人的批准;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当发包人和承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的事项书面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监理单位的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时对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书面问题整改要求,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质量标准。(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单位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6)接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7)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若发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经监理单位或质检部门确认后,书面通知承包人立即返工整改。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监理人既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不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不得进行覆盖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潍坊市最新的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要求执行。6.1.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费的使用落实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相关内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劳动争议纠纷以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均由责任方负责。6.1.3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在进场后5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核、备案,发生安全事故和其他影响正常经营及工作的事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否则发包人有权处以每次2000元罚款。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由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负责保安管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根据《潍坊市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潍建发(2009)12号}、鲁建城字〔2013〕70号文、潍建发〔2013〕15号文、《建筑工程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号)及现行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围挡及明显的安全标志,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在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且发出处罚,承包人应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处罚费用。承包人应负责整个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清运地点需符合政府要求,不得随意清运,如因随意清运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临时设施及现场清运,竣工验收后28天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设施等,除保留必要的管理及安保人员,进行场地看护和成品保护,直至项目竣工或移交。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对清理过程中产生的设备等的损害、损失不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价格支付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包括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建筑持点及施工要求等)。(2)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进场条件、劳力、材料、机具等的准备及使用计划,“三通一平”的具体安排,预制构件的施工、特殊材料的订货等)。(3)施工方案的选择(包括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及有关技术措施等)。(4)工程进度表(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从建筑机械台班数;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等)。(5)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6)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水、电管线的布置;机械位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7)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一旦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通过,即具有合同约束力,但不做为结算依据,承包人须严格遵照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自开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规定的整体工程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及机械设备、劳务人员安排计划表,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14天内完成审批。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正式开工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4)因发包人原因待料,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专业分包、独立分包及配套单位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不含暂列金额)2‰的违约金,工期延误20天以上,发包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直接损失、第三方索赔导致发包人损失、发包人为实现损失赔偿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承包人还需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撤离现场。若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它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承包人应该在5日内完成现场交接的工作,否则应向发包人承担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并据实赔偿发包人损失,同时在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赔偿金及相应违约金后与承包人结算,应结算价款不足以扣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违约金时,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20%。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已经充分了解施工现场,任何不利条件其费用已综合考虑在除暂估价、暂列金外的签约合同价中。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及地震条件:(1)12级以上的大风;(2)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3)烈度7度以上的地震;(4)其他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形;7.8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暂停施工3个月内,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顺延,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任何费用索赔;若暂停施工超过3个月,经发包人确认工期可顺延,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电梯,其他都不计取)的停滞费由发包人承担。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重要的外立面材料、地面和屋面材料、防水及保温材料、装饰材料及设备等,均需要按约定的种类、名称和规格提供样品并进行封样。由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供货至现场;材料进场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并由监理单位进行抽样报送检测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并向发包人提供以下临时办公用房及必要的办公设施,以满足发包人等相关管理人员的现场办公之需要:①发包人办公室、施工监理办公室、宿舍。②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所有满足以上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办公房间之办公功能要求的办公桌、办公椅、会议桌及椅子、沙发、茶几、文件柜、资料柜、空调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③需提供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话通信及宽带网络等设施设备。以上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14天将所需设备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颜色、质量、产地、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货比三家的资料等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后方可采购,并按要求进行设备封样、送检。需发包人批价的材料(设备),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材料(设备)价格,承包人不得以其采购方式、供货商、付款方式、付款比例等为由,要求调整采购价格或拒绝采购。承包人对发包人批价所确认的材料无正当理由更换、推迟或拒绝采购的,为确保工程进度,由发包人在相同价格条件下代为采购,承包人不另计采购费;其材料(设备)款在承包人当月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材料设备额6%的管理费,结算时由发包人自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所有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均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根据相关规定应该送检的材料,应送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经监理确认后方可使用。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监理人在场监督。经检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见证下进行封存,并报发包人按规定进行处理。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自购的材料及设备虽经进场检验合格,但在施工过程中或后发现有瑕疵者,发包人仍可拒绝使用或要求承包人更换。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其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在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自行设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配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双方协商。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因发包人确认的设计调整、变更造成工程项目或数量变化,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并实施完成。发包人保留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发包范围的权力,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已发生的工作内容及费用,按实结算。所有与费用有关经济变更、签证的申报及批准,需按发包人内部审批流程确认后方可生效,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及其他所有对施工图及设计进行重新解释、说明的设计变更文件均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以工程指令的形式发给承包人,承包人在回执上签收,并进行实施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已备料、或已加工、或已安装的产品中确实可以再利用、或再加工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物料,承包人应尽可能地加以利用,以减少发包人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将扣除可利用的物料后,按实际损失确定此项合约变更指令的费用;对于已施工或已安装项目的可利用物料,未经发包人确认,视为100%可利用。未按上述程序办理或先实施后补程序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深化设计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规范的要求而造成的设计修改均不应视为变更内容,由此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或造成返工损失的责任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调整的要求。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增加或减少,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确定;(3)如果本次承包人响应文件中没有列出综合单价的工程细目时,用以下办法解决:在承包人响应文件中已有综合单价中,用施工做法相类似的综合单价,并在单价分析中置换主材价格,其他子项不动,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如果没有,结算时采用2016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年《山东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2版)鲁建标字[2022]7号、2020年《山东省价目表》及山东省、潍坊市配套文件及相关规定,如果定额无合适项目,由项目单位、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人工费按90元/工日。(4)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若有)签字认可后执行。因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变更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共同签证工程量,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5)现场签证工作内容须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6)本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验收、检测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10.4.2最终变更工程量及变更发生的费用以实际结算审计报告为准。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承包人应在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顺延工期的报告,经监理人核查确认事实后交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期。承包人未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出顺延工期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的调整。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2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考察方式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再调整。11.2材料单价的约定(1)基准价:以潍坊市开标前最新发布的材价信息中的材料价格为准;价格中没有的执行招标控制价的相应取定单价。(2)合同履行期内材料单价:施工期间主管部门所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单价加权平均确定该材料单价;《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品种,采购前14天将采购数量、新的材料单价和货比三家的资料信息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材料单价加权数量为调价月份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月进度产值中材料数量。11.3差价的调整方法合同履行期内材料单价与基准价进行比较,其涨跌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假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为A,基准价为B,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为C。)(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或低于基准价的:当材料价格上涨,即(C-B)/B>5%时,调增价格=[(C-B)/B-5%]×B×相应数量;当材料价格下跌,即(B-C)/A>5%时,调减价格=[(B-C)/A-5%]×B×相应数量。(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的:当材料价格上涨,即(C-A)/A>5%时,调增价格=[(C-A)/A-5%]×A×相应数量;当材料价格下跌,即(A-C)/B>5%时,调减价格=[(A-C)/B-5%]×A×相应数量。调差金11.4工期延误导致的价款调整(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全费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了为施工和完成该细目工程所需的市场价格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管理费、构件及材料的测试试验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种费用和价格;并包括各项费用和价格的涨价风险(约定的幅度内的)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不可抗力以外的一切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法规及规定为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同付款周期。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全部竣工且上级资金拨付到位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经区级验收合格且对验收发现问题全部整改后付至结算审定值的97%,余款3%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满无息付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达到约定付款节点后,质量、进度工程师出具认证报告后,承包人提供进度款申请报告(1式4份),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管理方项目经理审核后转发包人审核确认,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退承包人1份。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以根据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0天内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分批分次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未按时接收工程,视为已接收。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期限移交的,每延迟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10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工程结算提报承诺书、结算核对人员授权书、工程完成情况说明表、工程结算资料清单、工程结算资料核对确认表、工程结算书(含电子上机文件)、竣工图纸(含相应CAD文件)、设计变更、签证、价格审批等所有工程结算资料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不执行通用条款。14.2.1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符合竣工备案要求的竣工图或竣工结算资料。14.2.2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结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承包人报送监理单位、发包人工程结算资料后,视为结算资料已全部提供。除发包人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竣工结算资料与实际不符,要求承包人澄清或按现场实际情况完善资料外,承包人不得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完善资料,审核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2.3承包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要求时间提报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此款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14.2.4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人将不能保证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4.2.5承包人须全力配合发包人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如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延误,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2.6造价审减额超出5%的,超出部分按照5%由承包人承担咨询费,发包人代扣代付给造价咨询单位。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0天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5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出具最终清证书之后15天。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出延期通知,调整开工日期,不执行通用条款。(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4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结算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不真实;不按约定清场;不给予或不配合分包管理等,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认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事项。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2)工期不得延误,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承包人无能力保证工期或施工质量时,发包人按规定进行指定分包,一旦延误,将按监理工程师出具的工期报告,每天须缴纳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当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承包人无能力按期保质完成承包内容时,随时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须缴纳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3)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承包人应缴纳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违规操作,经监理人或质监站确认后,除返工外,一切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且承包人应缴纳5000—10000元违约金。(4)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人员代其实施缺陷补救,费用由发包人单方确定,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扣除的,欠额自工程款中扣除。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照发包人要求执行。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条件免费使用。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另外因政府政策、命令、指示或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致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寒亭区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1.施工现场红线内只允许搭设生产性设施,施工单位所有人员(除少数保安人员及仓库管理人员外)均不得在施工现场红线内居住。所有现场搭建设施方案须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2.当施工用电发生故障时,承包人需自行安排备用发电机作为临时用电电源(包括照明与动力用电),整套临时装置须符合最新版本的电气装置条例和供电局的有关规定。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停水故障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用水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停水、停电导致的停工不顺延工期。3.承包人进度滞后严重或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不做任何补偿,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发包人退场指令后10天内完成退场,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4.本工程在节假日及农忙时节须连续施工,乙方须保障劳动力、设备、材料、资金等资源的投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的措施费中。5.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审核确定的冬季、雨季施工方案进行冬季施工,由此而增加的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的工程措施费中,各种添加剂(早强剂、防冻剂等)已包含在措施费用包中,不再单独计取。6.竣工清场与撤离6.1竣工清场:工程交付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6.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6.3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交付后,除了经监理人同意在质量保证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在监理人指定期限内撤离施工场地。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后的24个月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发包人社会形象造成损失。类似事件如发生,每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10万元的违约金。8.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政府环境治理、雾霾控制等管控措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因相关理由提出工期索赔。9.若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出现内容不一致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按照最严格或者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条款执行。10.承包人须与所用民工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单位签订劳务和供货合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拖欠工程款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对于因此而造成的影响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11.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及采购人的要求。12.可以提供电子版总平面图。13.地质勘查报告可从采购人处查阅。补充条款内容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互为补充。如补充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或以发包人解释为准。补充条款为施工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施工合同其他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承包人(全称):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路灯质保期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安全生产合同为在2025年寒亭区开元街道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东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本合同正本壹式捌份,合同各方各执肆份,代理机构肆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加盖法人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授权委托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村庄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潍坊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