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采购合同公告(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11N0125453232025801
二、合同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02152025BCS00045
四、项目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大同市云州区西街7号
联系方式:0352-7648402
供应商(乙方):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道荣圣大厦925
联系方式:1319112091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28439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内容包括新建6水井,井深200米,井房6座,及配套潜水泵、阀门井、高压电线、低压电缆、变压器、配电箱等内容等。本项目其他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以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要求的相应规定为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计划工期30日历天项目经理:李锦执业证书信息:二级注册建造师、晋2142023202381148
2.合同金额(元):28439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7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合同(11N0125453232025801).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发包人(全称):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中标通知书三、投标函四、通用合同条款五、专用合同条款六、工程项目总价表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八、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九、安全生产责任书十、保障农民工权益书一、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2.工程地点:大同市许堡乡上庄村。3.工程内容: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6水井,井深200米,井房6座,及配套潜水泵、阀门井、高压电线、低压电缆、变压器、配电箱等内容等。4.承包范围:工程设计图纸中的全部内容,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内容。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7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8月1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肆万叁仟玖佰伍拾元整(¥2843950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李锦。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07月15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RR11可LHI公-aoao23D14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地址:,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道昌宁街西南角金源公馆B座401室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37000电话:,电话:19903428934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御锦分理处账号:,账号:157541010300000024643税号:,税号:91140200MA0LDJLE78二、中标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评定,编号为1402152025BCS00045采购文件中的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包1,确定你公司中标(成交),中标(成交)价格为2843950元。自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请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联系人:程洋电话:0352-7648402代理机构联系人:白金香电话:13834457725山西铂纳项目营理有限公司2025年07月14日1/1三、投标函3.磋商函磋商函采购人名称: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全称)授权马利东、总经理(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项目名称)、1402152025BCS00045(项目编号)磋商的有关活动,现已知悉磋商文件中的磋商须知、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按上述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贰佰捌拾肆万伍仟零肆元柒角陆分(小写)¥2845004.76元对此项目进行报价,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2、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30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3、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天内(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遵守本磋商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4、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5、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6、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完成。587、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时,报价将拒绝。8、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9、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子以明确特别说明。10、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11、我方承诺对磋商小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中,确定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没有任何异议。12、对贵方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及时查看获取。若因线路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责任由我方自负。13、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道昌宁街西南角金源公馆B座401室邮编:037000电话:17703528668传真:无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马利东供应商授权代表联系电话:17703528668(办公)17703528668(移动)E-mail:无59供应商名称: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D(签字或盖章)期:2025年07月11日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磋商函内容的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从而导致该响应文件无效。60四、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质量保修: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25质量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1.26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24.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划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24.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24.3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24.4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2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26、工程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26.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31.2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31.7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32.8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时,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2.9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33、竣工结算33.1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33.3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3.4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33.5.1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33.5.2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3.5.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起诉之日。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后,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双方起诉之日计付。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34.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34.2.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34.2.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4.2.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4.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4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5)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4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41.5担保的其他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06]109号文件执行。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贰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五、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及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投标书及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工程报价清单。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它种语言文字。2.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专业法律:,/2.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肆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5、项目经理姓名:李锦职务:项目经理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七日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办理所有施工手续,资料未完善造成承包人受到行政部门处罚均由发包人承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协调处理并承担费用。(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7、承包人工作7.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执行通用条款。(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执行通用条款(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后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后七日内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9、工期延误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执行通用条款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2、合同价款及调整12.1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固定总价合同。(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3)、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定额综合解释以及人工费调整,因设计增加工程量以实际计算,执行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之《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施工期间当地材料价格超出5%的正负差,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等工程量差,工艺做法变化引起综合单价重组。13、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且施工队进场后(人员、机械、材料),预付30%工程款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14、工程量确认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5.1、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审核后,提交发包人,发包人签认进度付款证书并支付进度款。(以实际工程进度为准)15.2、工程款(结算)支付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审核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提供质量保函或质保期满、验收合格后且承包人无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六、材料设备供应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执行通用条款(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七、工程变更以实际工程量及变更单、现场签证单为准八、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九、违约、索赔和争议19、违约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0、争议20.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以下第第一种种方式解决,第一种:向大同市云州区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二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21、工程分包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无22、不可抗力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3、合同份数23.1双方约定副本合同份数:/24、补充条款:24.1施工期间内国家省相关政策性调整。24.2主体投标与装饰投标有抵触或衔接不上的应妥善处理。24.3执行山西省2018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4.4因设计增加内容或材料变动引起造价增加由发包人负责。24.5因材料超出预算清单5%的正负差,招标工程清单缺项漏项等工程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认。24.6材料设备暂估价竣工后清算时应据实进行调整。附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承包人(全称):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所有实施工程事项保修期1年。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1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规范要求8.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按规范要求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RR11可LHI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公-aoao23D14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2025年07月15日,2025年07月15日六、工程项目投标总价招标人:大同市云州区农业农村局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投标总价(小写):2845004.76(大写):贰佰捌拾肆万伍仟零肆元柒角陆分投标人:山西聚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量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字渠复法编制人梁爱珍B1120140000024/员签字盖专用章)山西聚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效限至:2028年08月21日编制时间:2025年07月11日扉一364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第1页共1页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序号单项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1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2845004.7630263.61合计2845004.7630263.61注:本表适用于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表-0266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第1页共1页型永利配套项目序号单位工程名称金额(元)其中:(元)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1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程1935419.6126087.222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建筑工程39062.62648.083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态项目市政安装工程870522.533528.31合计2845004.7630263.61注:本表适用于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暂估价包括“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暂价和“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67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标段:2025年许堡程利配套项目第1页共1页序号汇总内容金额:(元)其中:暂估价(元)1分部分项工程费1702544.421.1衣用灌溉井1667448.181.2管道工程11112.761.3阀门井13280.841.4低压电缆土建10702.64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5410.483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67659.424其他项目费4.1暂列金额4.2专业工程暂估价4.3计日工4.4总承包服务费5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费)159805.29投标报价合计=1+2+3+4+51,935,419.61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68表-04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2025年许堡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程第1页共2页利配套项目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暂估价其中农用灌溉井1667448.18104B006农用灌溉井2基岩类别:松散层用类+基岩V类3.井深:200m眼6245316.921471901.52204B007机井配泵1.潜水系格:潜水泵20QQJ40-20806-37电机、泵,防水电线配件)2.安装深度:井用潜水泵安装泵深>100M台632591.11195546.66管道工程11112.763001040101002挖沟槽土方1.±壤类别:一、二类土2.挖土深度:4内m37004.192933.004040103001001回填方1.密实度要求:夯填m316424.584031.125002040103001回填方1.密实度要求:松填m35367.744148.64阀门井13280.846040101003002挖基坑土方1.土壤类别:一:二类土2.挖土深度:1.5m以内m3179.344.19751.437004040103001回填方1.密实度要求:机械夯填m3166.1424.584083.728001010404001垫层1.垫层材料种类、配合批、厚度:C20混凝土垫层m30.9296.10266.499001040504002混凝土井1.名称:预制井[C30钢筋砼中1200*20002.并盖、井圈材质及规格:预制井圈C30钢筋砼1200*120、预制井盖[C30钢筋砼700]座61363.208179.20低压电缆土建10702.6410040101002002挖沟槽土方1.土壤类别:一、二类土2.挖土深度:4m内m34924.192061.4811040103001006回填方1.密实度要求:机械夯填m328724.587054.46本页小计1700957.72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69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2025年许堡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程利配套项目第2页共2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单位工程量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2007040103001回填方1.密实度要求:机械松填m32057.741586.70措施项目5410.481300104110600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1.机械设备名:带式挖掘机5410.485410.48本页小计6997.18合计1707954.90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表-0870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2025年许堡乡上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程项目第1页共2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费率(%)金额(元)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1041109001001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1.8726087.222041109001002临时设施费分部分项接费+分都分项材费分项设备技术播施项目直接费+技禾措施观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1.1816461.473041109001003环境保护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679346.774|001041109002夜间施工增加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11395.035001041109003材料二次搬运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121674.04604110900400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0.466417.19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注: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表-1185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标段:2025年许煲乡上程项目第2页共2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語调整、费率()调整后金额(元)备注计7|04B001工程定位复测、清理费工程点交、场地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施项目设备费-只取视金项价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091255.548|04B002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分部分项直费+分部分项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搢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损果目主材费+技木招欢目资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9|04B003检测试验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111534.551004B004施工因素增加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措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253487.611104B005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分部分项直接费+分部分项主材费+分部分项设备费+技术搢施项目直接费+技术措施项目主材费+技术措施项目设备费-只取税金项预算价合计不取费项预算价合计0合计67659.42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主:1“计算基础”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可为“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项目可为“定额人工费”成人工费+定额机械费2.按施工方案计算的措施费,若无“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也可只填“金额”数值,但应在备注栏说明施工方案出处或计算方法,表-1186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标段:2025年许堡工程名称:2025年许堡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利配套项目一市政建设工乡上庄村农田小型水程利配套项目第1页共1页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基础计算基数计算费率(%)金额(元)1税金(扣除不列入计税范围的工程设备费)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取费项市场价直接费-不取费项市场价主材费-不取费项市场价设备费1775614.329159805.29澎合计159805.29编制人(造价人员):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田小型水利配套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大同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