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



一、采购人名称: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71101000022327941
五、合同编号:11N01056761720253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设计服务
详见附件

1.00
150000
15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古丽巴斯坦·那曼
联系电话:18999073511
传真:/
地址:拜城县胜利路3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00新建铁路拜城县矿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合同.pdf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项目名称:新建铁路拜城县矿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服务委托人(甲方):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托人(乙方):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委托人(甲方):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托人(乙方):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建铁路拜城县矿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服务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1.1工程名称:新建铁路拜城县矿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服务。1.2工程所在地:拜城县。1.3工程规模、特征:本专用线自库俄铁路俄霍布拉克站进站端站房同侧引出,折向西,上跨库俄铁路,绕避拜城县哈拉塔什怡泉煤矿后折向西北方向,沿西北方向走行2.8km后上跨规划S314,而后继续沿西北方向走行至规划园区,设园区站,线路总长约21km。1.4、项目估算投资:约8.5亿元。1.5、项目负责人:祁延录第二条咨询依据、标准2.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现行有关规范、规程。2.2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补充协议等所有相关材料。第三条咨询范围、阶段3.1咨询范围:新建铁路拜城县矿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服务。3.2咨询阶段:项目申请报告。第四条咨询要求4.1按照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及现行的项目咨询服务工作规程、规范、本项目的批复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咨询服务。4.2完成本项目的项目申报报告编制工作,并出具合格的设计文件。4.3配合甲方上级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级审查工作。第五条咨询文件编制依据5.1《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5.2国家、地方及铁路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法规和规章5.3关于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4关于本项目的基础资料。第六条咨询文件的交付6.1乙方按以下进度完成咨询服务工作:共60日历天,自合同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向业主提交报告送审稿;在报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验收、提出修改意见后30日内完成最终成果文件。6.2乙方交付咨询文件明细:见下表咨询文件交付目录及份数序号文件名称单位份数备注1项目申请报告份8纸质版/电子版6.3交付地点:阿克苏地区拜城县。第七条咨询服务计费及支付方式7.1取费参考依据7.1.1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7.1.2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7.2咨询服务费用本合同总金额含税为¥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其中,不含税价¥141509.43元,税率6%,增值税¥8490.57元。7.3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结算:7.3.1一次性结算,乙方应于/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7.3.2按进度结算:(1)乙方完成项目申请报告送审稿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电汇支付合同额的80%,即120000.00元;(2)项目申请报告经第三方审查,乙方按照审查意见完成修改且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电汇支付剩余20%的合同额,即30000.00元。乙方应按结算进度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7.4账户信息7.4.1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发票单位名称: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52926010567617E开户银行:阿克苏塔里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新市区支行银行账号:856050012010117375009单位地址: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胜利路33号电话:182997731667.4.2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单位名称: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银行行号:105881000735银行账号:65001615200052500822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8.1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服务相关的基础性技术资料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确保乙方可及时开展工作。8.2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批复意见进行咨询服务。8.3变更委托项目的规模、条件的,应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合同)确定增补咨询服务费用。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咨询服务工作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就设计返工部分,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8.4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8.5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咨询服务文件时,甲方须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给予乙方赶工期的费用补偿,并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咨询服务周期。8.6为乙方进入咨询服务现场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8.7/。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9.1应当按国家、行业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咨询服务,对提交的咨询服务文件质量负责。9.2咨询服务工作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充分听取项目执行单位、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完善编制方案。9.3交付咨询服务文件后,应当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审核(审查)工作,并对审核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修正,做出必要的调整补充。9.4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咨询服务成果资料。9.5配合甲方完成本项目的审查、报批等相关技术性工作。9.6配合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各级咨询服务文件审查工作。9.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9.8/。第十条违约责任10.1甲方变更委托咨询项目的规模、条件,或未按约定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工作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完成咨询服务任务的,乙方交付成果文件时间应当顺延。10.2甲方迟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每迟延一日,应当承担迟延支付部分1‰的违约金。10.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合格的咨询服务文件,每逾期一天,应当承担合同未支付部分金额1‰的违约金。10.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咨询服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咨询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不足本合同约定的一半工作量时,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半支付乙方费用;乙方已完成实际工作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一半工作量时,按合同总金额的全部支付。10.5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暂停、中止(终止),或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咨询服务文件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审批,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后,乙方即时通知甲方,即应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变更或解除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11.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向对方发出书面变更或解除通知,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双方在合同解除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1.2.1一方严重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11.2.2给对方造成损失拒不赔偿的;11.2.3乙方研究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催告后,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行业现行要求标准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质量要求的;11.2.4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超过应付金额30%以上,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日仍未支付的;11.2.5乙方无故将咨询服务成果文件交付时间拖延2个月以上的;11.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及文件,致使乙方无法开展咨询服务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1.4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本合同。11.5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可协商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11.6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依据本合同第十条10.5、10.6条核算费用支付。第十二条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双方有关健康、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保密条款13.1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13.2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13.3上述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双方知识产权的保密义务时限起算:自本合同履行完毕、乙方提交本合同约定成果、甲方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之日起算五年。保密义务当然适用于本合同签订以及履行期间。第十四条知识产权14.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14.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15.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15.3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15.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通知16.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6.2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胜利路33号邮政编码:842300收件人:郭炜航手机号码:18299773166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03号邮政编码:830011收件人:张洪涛手机号码:18199326631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第十七条争议解决17.1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如甲方、乙方、合同履行地等)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需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8.1甲方如需要乙方派专人长期驻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项目施工中的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8.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18.3合同生效后,双方认可的往来文件、电报、会议纪要等,均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5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正副文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18.6/。(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甲方名称)与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乙方名称)关于新建铁路拜城县矿业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合同编号:)签署页。甲方信息单位名称拜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高俊鹏执行代表郭炜航18299773166地址阿克苏地区拜城县胜利路33号(合同专用章)传真/电话18299773166纳税人识别号11652926010567617E开户银行阿克苏塔里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拜城新市区支行账号856050012010117375009乙方信息单位名称新疆铁道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表彭晓川执行代表张洪涛18199326631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703号(合同专用章)年月日传真/电话0991-7956076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022866556XG开户银行建行乌鲁木齐铁道支行行号105881000735账号65001615200052500822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设计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