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42516708420253005

二、合同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5000250627120354-15258774
四、项目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金业路399号
联系方式:50325566
供应商(乙方):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军(男)
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
联系方式:021-58679774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
数量:1.00
单价(元):171616467.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2.合同金额(元):
171616467.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的合同(11N42516708420253005).pdf

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的合同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16708420253005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乙方:上海浦东公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金业路399号地址: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0137电话:50325566电话:021-58679774传真:传真:联系人:陈老师联系人:李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浦东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通知,属于公开招标投标的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环东G1503等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由乙方承包本工程,经过甲乙双充分协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本合同,以资遵守:第一条工程合同内容1.1工程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环东G1503等1.2工程内容:道路、绿化、排水、保洁等综合养护及掘路修复、绿化搬迁、应急抢修等1.3工程地点:环东G1503等1.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1.5养护工期:。1.6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养护技术标准及上海市有关标准。1.7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一年):(大写)壹亿柒仟壹佰陆拾壹万陆仟肆佰陆拾柒元整,(小写):171616467万元,其中:1)道运中心部分:日常养护经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托底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掘路修复(含绿化搬迁)经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应急抢修经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2)转隶绿化部分(区绿化中心):日常养护经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托底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绿化搬迁经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3)转隶排水部分(区排水中心):日常养护经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托底费详见投标文件万元。1.8、本项目资金由新区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中标后三年有效,在承包期限内,日常养护项目经费合同需逐年签订。每年末根据审批的养护决算再签订“养护经费合同”以确定每年合同实际经费。1.9本工程量清单实际养护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动,招标人将与中标人于每年度末根据当年审批的养护决算签订养护经费合同。新增设施量的养护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日常养护的考核结果确定。日常养护经费(含托底费)为固定总价合同;掘路修复(含绿化搬迁)、应急抢修工程量最终按实决算,中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变。2.0本工程如涉及上级调整新的养护标准或要求的,按新要求实施,同期调整养护经费的拨付款项。2.1本工程一线劳动力的工资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该工种的最低限价,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1合同协议书(含附件1联合体协议书(若有)(略)、2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3文明施工协议书、4廉洁协议、5分包协议书(若有)(略));2.1.2本合同实施期间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1.3本合同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4中标通知书;2.1.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乙方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承诺书、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等);2.1.6招标文件;2.1.7工程概况及技术规范要求(含补充招标文件中与此有关的部分);2.1.8养护质量规范及考核;2.1.9甲方在合同期内发布的管理考核及其他文件;2.1.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使用法律3.1合同文件的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3.2适用法律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的地方条例。3.3适用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的有关本养护工程适用的各专业标准规范。第四条甲方责任4.1负责向乙方提供本路段的结构、标准横断面、管线资料及设施量清单。4.2负责组织召开养护作业技术交底会。4.3协助乙方办理养护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批件等。4.4负责乙方的日常养护作业及小修保养工程的管理和检查(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每月对乙方做出下养护工作计划的布置和对当月度养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考核办法进行。4.5甲方每月对乙方的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按照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支付相应的养护经费。4.6甲方负责合同期间的路政业务协调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协调乙方在作业过程中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4.7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立功竞赛等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4.8甲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第五条乙方责任5.1根据甲方批准的养护工作计划,乙方承担招标设施的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等养护作业。5.2做好日、周统计报表,并按时做好月、季、年度上报养护工作完成情况表,按照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建立路况及养护工作台帐(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各类甲方规定的报表。5.3应按甲方提出的对周围建筑物和各种管线的要求,落实保护措施。5.4建立巡视报告制,每天有专人进行对路况和绿化、下水道等公路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视记录。发现养护范围内公用设施和管线井盖等缺损,在原位置设置明显地安全标志,及时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并把结果及时报告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5.4.1巡视中如发现市政设施损坏,应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发现人为造成的市政设施损坏,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如发现紧急抢修的情况或设施异常损坏情况,应立即通知甲方。5.4.2巡视中发现道路绿地内有违章搭建及无证掘路、桥涵下有违章搭建、乱倒垃圾、偷倒渣土和人为破坏公路设施等现象,必须当场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有关工作。危及行车、行人安全的,应派人做好现场维护工作。5.4.3发现公用设施损坏或缺损,及时向甲方报告并与相应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系。5.4.4发现管养段内发现窨井盖失落,必须在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修复。5.5小修保养及超出常规小修范围的工作,需提前报甲方审批。5.6及时解决来信、来访,并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处理。5.7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突击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按照要求做好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5.8加强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养护维修工作。5.9乙方应当建立职工(含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承包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承包商应根据《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要求,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保证一线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同时承包商还应建立津贴补贴制度,职工福利制度,其中津贴补贴标准根据行业相关制度执行。5.10甲方应作的其他工作,双方在补充条款内约定。第六条银行保函(本项目不适用)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方的按本项目中标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联合体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主办人提交或联合体成员共同提交,合同存续期间“履约保证金”不得撤回。第七条综合养护工程款支付办法7.1每年资金拨付方式根据主管局与财政局协调确定的指令进行操作。7.2甲方(管理方)结合管养范围内各养护作业单位工作量,核定本标段内以总价承包的日常养护费用后按月进行支付。水电费按实际进行结算,由承包单位支付。掘路修复经费、绿化搬迁经费、应急抢修经费:按实际发生工作量结算支付,中标单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变。7.3招标人按中标金额支付每年养护经费。下一年度初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在审计完毕后2个月以内,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清算。若有设施增减(已经上级主管和财政书面同意后)或月度考核有扣减经费等情况发生,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当月无法调整的,下一个月进行调整。其中:养护经费支付按照《经费管理办法》进行,托底费的经费支付参照《经费管理办法》。同时甲方有权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综合养护考核情况进行支付进度和支付方式的调整。7.4养护经费的扣款:根据甲方(管理方)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综合养护工程质量8.1为确保综合养护工程质量,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的“养护质量要求、养护频率要求”等条款和甲方(管理方)考核办法执行。同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养护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养护经费的核拨、企业退出机制等直接挂钩。8.2为提高日常养护质量及企业市场竞争力,养护管理标段年度考核标准根据管理方(甲方)考核办法细则,即区道运中心-《浦东新区公路养护考核办法》;区绿化中心-《浦东新区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区排水中心-《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排水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相关文件执行。8.3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甲方有权修改或者制定新的养护考核办法和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养护管理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正式通知执行。第九条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9.1养护工程机械由乙方自行提供。9.2采购的材料和制品的材质、品种、规格等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工程原有的设计,如与原设计有变化,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指定乙方使用新型材料或甲方认为必须使用的材料。9.3有中央分隔设施的快车道清扫等养护操作,必须进行机械化操作,其他维修操作应以机械操作为主9.4其它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要求以专用条款为准。9.5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在相应的标段足额配置养护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同时在中标后2个月内到甲方进行备案登记并锁定,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及设备清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计入考核。第十条文明安全养护施工10.1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应遵循国家、交通部和上海市以及公路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关于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作业和文明施工的规定或规程。10.2乙方应遵循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10.3由于乙方管理不善,引起的相关处罚和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0.4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业主代表,同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10.5严格按照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网络。10.6经过网格化管理系统上报的所有案件,投标人必须及时受理、处理和反馈,有问题即查,有情况即处理,时间要求均要符合《网格化管理指挥手册》中的时限规定。10.7投标人必须按照管理方(甲方)的要求实施对清扫车等重点养护设备的GPS定位装置的安装工作,并服从管理方(甲方)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争议11.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11.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3发生纠纷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的连续性:1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履行不能”的情形;11.3.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11.3.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11.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十二条违约12.1乙方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达不到技术规范中明确的养护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必须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12.2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书后的7日内(或由甲方以书面同意的时间内)尚未纠正其违约的行为,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12.3如甲方终止合同或部分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费用增加,增加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将由甲方在合同价款支付中予以扣除。未终止部分的义务乙方仍应继续履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3.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3.2本合同待工程养护工期到期后财务结算结束之日起自行终止。13.3乙方在招标后提出与投标和招标文件不相符的条款或异议,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13.4如乙方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后果的,甲方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可在任何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并仅承担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13.5若乙方由于投标策略有误,而无力继续承担日常养护维修工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应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3.6合同期内,一旦发生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及法律责任。13.7乙方承包养护的公路工程项目,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要而废弃的,养护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仅支付合同终止前乙方已实施养护工程项目的费用。13.8若乙方提出合同终止的,应在合同终止日期60天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应承担甲方为使养护工程正常实施而支付的包括重新招标等一切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任何损失。13.9如乙方未按照《关于深化养护行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意见的通知》(沪沪府办[2016]26号)即相关行业要求发放工资和津补贴的,经业主查实后,立即终止合同,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退出程序。13.10标段内的环卫清运车辆,在养护合同范围以外的区域私自清运垃圾并进入浦东新区生活垃圾收运处体系的,立即终止合同,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退出程序。13.11养护管理标段年度考核不合格,终止该管理标段下一年度的养护合同,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退出程序,由管理方(甲方)委派其他养护企业实施代养护,直至该标段养护重新招标。第十四条合同转让与分包14.1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转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及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或者事先经甲方同意,可以将具体工程中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配给他人完成。14.2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14.3乙方应将分包合同送至甲方处备案,分包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乙方就分包工程向甲方负全责,接受分包的施工单位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14.4除此以外如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任何分包行为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合同份数15.1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6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甲乙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甲方执3份,乙方执3份。第十六条其它16.1本合同如遇和政策、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履行。16.2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6.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补充条款1:第一条工程合同内容1.5养护工期: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三年为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1.7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一年):(大写)壹亿柒仟壹佰陆拾壹万陆仟肆佰陆拾柒元整,(小写):171616467元。2:附件二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二、工程项目期限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第三年为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附件一联合体协议书(若有)(略)附件二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海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浦东新区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项目(包件1)~环东G1503等2、工程内容:道路、绿化、排水、保洁等综合养护及掘路修复、绿化搬迁、应急抢修等3、工程地点:环东G1503等4、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进度二、工程项目期限。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以及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工作等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应的规定。2、乙方施工现场交通安全防护设置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J/TJ08-2183-2015】、《上海市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养护维修安全作业实施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四部分:作业区》中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配备分管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设立专职安全监管部门和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乙方严格执行行业相关规定,办好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的保险工作。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工程项目由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甲方确认,乙方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专人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汇报有关安全、防火等方面的工作,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8、乙方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每天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标志服等防护用品,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自负。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并在安全情况下使用。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沪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需经上海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3、乙方不得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4、贯彻先定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5、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493号令及上海市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17、其他未尽事宜:/18、本协议定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行。19、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方有效,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送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及有关部门各一份备案。20、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附件三文明施工协议书为了加强养护工程中的文明施工管理,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据上海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文明施工协议,以资信守。一、甲方责任:1、积极向乙方宣传文明施工若干规定,为乙方提供文明施工检查、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活动。2、若乙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甲方则参照采购人对应部门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二、乙方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管理单位文明施工检查考核要求,争创文明工地。2、负责组织每月的文明施工活动和评议工作,并每月向甲方上报文明施工活动情况。3、认真教育职工做到遵纪守法,并会同地方搞好治安保卫工作。4、认真搞好工地卫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5、若违反行业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则愿意接受处罚。三、其它条款:1、甲乙双方必须共同履行本协议。2、本协议作为施工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与养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四廉洁协议为了在养护(施工)工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协议作为养护合同正本和副本的附件,与养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附件五分包协议书(若有)(略)通用条款第一条名词解释1、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2、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业主通知承包商中标的书面文件。3、技术规范、规定、规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合同履行中应当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4、发包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合同中也称“甲方”。5、承包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其投标书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按本合同提供养护工程服务、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合同中也称“乙方”。6、分包:是指承包商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将部分专业项目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实施的方式。7、合同期限: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商提供养护(运行)服务的起止日期。8、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承包商按合同实施和完成了养护工程工作义务,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总价。9、合同履行开始日:合同履行开始日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期。10、合同服务范围:合同服务范围是指本合同中承包商需要提供服务的设施养护或运行管理的所有服务范围。第二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则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条合同履行筹备1、承包商应参加业主组织的技术评估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的清点及交接验收以及业主召开的筹备会议。2、承包商必须在业主的指导下与原承包商进行移交工作。在移交期间,承包商应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天以内建立一个至少有五人组成的移交工作小组,并进驻现场,负责与原承包商的交接所有事宜。3、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向业主递交一份履行本合同的与投标文件一致的养护机械设备量清单(包括车辆、养护机械设备等)以及一份人员进场计划,并注明岗位、资格、经历等。4、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及时与公用事业、路政管理、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建立联系,获得必需的相关许可、批准、办理证照,并承担所有的费用。5、在合同履行开始日之前,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交养护(运行)维修大纲(计划)及应急预案,供业主审批。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求向承包商发出提供服务的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须应遵照业主的指示或要求执行。2、业主在考核承包商人员的管理水平时。若发现由于承包商人员缺少无法完成原承诺的,可以要求承包商增加员工。3、因承包商管理人员处理事务不当、不称职或是疏忽职守造成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业主可要求承包商辞退或更换该员工。4、业主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搭建、陈列或批准搭建、陈列通告、标识或其它装置,不影响承包商合同履行的,无需事先经过承包商的同意。5、如果承包商未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提供服务或者未按本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在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业主权利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接管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和项目,同时不影响承包商的其它合同责任,承包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6、业主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7、业主应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抽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或缺陷及时反馈给承包商,承包商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8、业主应对承包商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应急设备、物资、人员进行检查,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组织好应急抢险和交通组织工作。9、业主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日常养护(运行)大纲(计划)、专项养护(运行)计划,对专项养护(运行)项目进行验收和结算审核。10、业主依照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对承包商的服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11、业主应委托第三方银行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资金监管,保证养护(运行)经费的合理使用。12、本项目的业主系指:上海市浦东新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第五条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范围额外的服务内容超过合同价的5%,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申请支付相关费用。2、承包商有权对合同服务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分包单位中进行比选并确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确定后需报业主备案。3、承包商应按技术要求规定保证员工的人数和服务水平。承包商所聘用、使用和安排岗位的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技能、经验要求的最低标准,相关人员配置须事先获得业主的书面认可。4、承包商应恰当按职位分类情况记录员工的变动情况,并实时更新。必要时应呈交业主核查。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合同开始前及合同期内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的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同时在获得业主的书面许可后选择适当的人选接替工作,新接替的人员须满足关键岗位人员的技能和经验标准的最低要求,并应得到业主的书面许可。5、承包商应对其为履行本合同而进行的工作和所有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6、承包商应建立职工(含劳务工等各种类型用工)花名册等档案资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保险。7、承包商应承担所有发生的与履行本合同义务和责任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用。8、承包商完成业主合同外的指示和要求,如产生费用,由业主和承包商予以协商解决。9、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下述行为应承担相关费用。(1)因承包商、承包商职工的疏忽、过失或故意行为而违反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失所产生的费用;(2)因承包商未遵守本合同产生的违法、行政处罚等造成的所有索赔、追索、诉讼、损坏等应发生的费用。10、在获得业主书面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开展或批准开展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业务。若发现已开展的,承包商应按业主的要求立即停止此行为,业主不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负任何责任,且承包商应将所有因上述行为的所得上交业主。11、在没有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改变、附加及安装设备设施,不得竖立任何构架或机械。12、承包商除专业分包外,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合同内容进行转包。专业分包内容需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应对专业分包给他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专业分包商在工作时出现的过失,失职等其它情况均由承包商承担总包责任。13、若无业主的书面同意,承包商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不得向任何人收取其他费用。14、承包商应保证一线职工的人员工资发放,对每年的人员经费按照行业公布的增长水平进行必要增长。15、承包商应接受业主委派的第三方银行对本合同资金的使用监管,并出具接受监管同意书(详见附件)。16、承包商指派详见投标文件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本养护标段作业工作,并用书面材料报业主备案。第六条合同保密业主和承包商在任何时间内不得泄露或与他人交流(除原本就知道的人)关于本合同的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政府机构的监管和司法调查除外。第七条合同金额变更及修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应国家、上海市、上海市道路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发布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参照新标准执行的,合同中有设施移交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接管的,作业频率表中相关作业频率调整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本合同条款以及附表中的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若需修订需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且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第八条银行保函(本项目不适用)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7日内,应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方的年度合同价格2%的履约保证金,以后在合同期内每年的12月5日前提供银行开具的以发包人为受益方的下一年度合同价格2%的履约保证金。第九条不可抗力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可抗力。2、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电告另一方关于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宜,随即在14日之内用书面的形式向对方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3、承包商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可抗力依然持续存在,承包商不因此赔偿业主,除此情况外,合同中的其它规定仍然生效。4、若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并将持续存在,业主有权在提前七天发给承包商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提前解除合同。通知一旦发出,本合同即终止。第十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不排除业主对承包商进行追索的权利。(1)破产、或接到破产指示、或申请破产,或与债权人订立契约,或在面临破产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于债权人,或同意在债权人的监管委员会的监管下履行本合同或(公司)进入清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但不包括在有偿债能力时的重组和合并;(2)没有合理的原因而在合同履行开始日时无法开始提供服务的;(3)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违规分包,指派或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中指明的专业分包除外);(4)承包商没有按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并且在业主整改通知单下达后仍未及时整改的;(5)被指控违犯法律或其它相关地方法规,从而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2、年终考核综合评分不合格的,业主有权终止本养护合同,不予补偿承包商任何费用,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法律责任;3、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因改扩建、设施量权属调整等原因造成业主不能继续有效履行合同的,合同可部分或全部终止。具体补偿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有下列情况之一,业主有权终止合同。1)承包商没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职能部门整改或处罚;2)承包商安全生产措施不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5、承包商须承担,因整改、处罚和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到期、解除与终止前的工作1、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至少两个月前,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应开展相关检查工作,检查范围包括合同所有服务范围。承包商应为业主或业主指派人员提供协助或设备,以完成交接的准备工作。2、在合同到期、解除或终止时,承包商应当安全有序地撤离本合同区域,并按业主的移交计划将所有设施交接给业主或业主指定人,同时移交相关资料、业主提供的所有设备和相关设施。对于因承包商自身失职、恶意行为或违规运行而造成的对业主财产的损失应按业主要求予以更换或维修;对于未经业主书面许可自行对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设施和建筑做出的更改或附加的应按业主要求恢复原状;同时应移走本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的承包商财产以及那些不需要移交给业主的物品。第十二条适用法律及规范标准1、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2、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若出现无效、不能执行或不合法的情况,则参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的相应条款执行,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3、在合同执行期间,国家或上海市行业管理部门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出现修改、变更或增发,均应按新的版本执行。4、本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标准,低于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最高现行标准执行,否则按合同和招标文件中约定标准执行;合同和招标文件中未提及但执行合同过程中又涉及到的,按行业规范中最高现行标准执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如业主未履行合同,由此影响承包商合同指标的实现或给承包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业主应予补偿,补偿方法由双方协商;2、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考核指标,承包商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3、如承包商未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作业内容,业主有权组织其他单位进场承担承包商未完成作业内容,其涉及经费全额由承包商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增加20%违约罚金,费用在合同总价中扣除。4、如在合同期内发生因承包商养护(运行)措施不规范造成的媒体曝光、有责投诉及其他严重问题,或发生因承包商安全措施不规范造成安全事故,按相关职责追究承包商责任。5、确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致使本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的,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2、如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就争议事项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败诉一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路干线、县道及高架综合养护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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