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室修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深圳职业技术大学2025)
【初始合同】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数字传媒学院实训室修缮工程合同公示
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CSHT-SZDL2025001022-A-2025-1
二、合同名称:数字传媒学院实训室修缮工程
三、项目编号( 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ZDL2025001022
四、项目名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数字传媒学院实训室修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地址:深圳职业技术大学
供应商(乙方):深圳市松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天龙移动大厦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数字传媒学院实训室修缮工程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按合同约定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2116972.92
合同金额:2116972.92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5年07月16日至2025年09月11日,深圳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17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19
九、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无其它补充事宜
公示版(已压缩)官龙山园区道路修缮工程-合同扫描.pdf
HT-00004748-P2官龙山园区道路修缮工程HT-00004748P2甲方: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深圳市松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SFD-2015-07工程编号:CGXM-2025-XS0016合同编号: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官龙山园区道路修缮工程工程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官龙山园区发包人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承包人:深圳市松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版说明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一、《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命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卖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承发包双方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一并作为完整的合同条款,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条款”为准。“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三、《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招标工程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天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D-2015-07,即2015版第七版。公201507深圳范本招标工程单价合同2015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3-四、质量标准-3-五、签约合同价3-六、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3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八、词语含义.九、承诺十、合同订立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1.1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6-1.2合同文件.-6-1.3工程、现场与装备7-1.4合同价格与费用.1.5施工工期1.6其它81.7标题-8-1.8书面形式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92.2合同文件-9.2.3语言.-9-法规和规章-9.示准人...9-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10-7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10-2.8补充图纸和资料-10-2.9临时工程图纸-10-2.10竣工图...-10-2.11通知.-11-2.12严禁贿赂...-11-2.13交通运输-11-2.14水土保持.-12-2.15BIM实施应用-12-2.16知识产权..-13-2.17保密...-13-2.18化石、文物的保护.-14-3发包人.-14-3.1发包人代表...-14--1-3.2发包人的义务14-3.3发包人人员.-14-3.4发包人的工作..-14-3.5发包人委托...-15-******4承包人...-15-4.1承包人的义务....-15-4.2承包人的工作..-15-4.3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15.4.4项目经理的更换...-16-4.5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16-4.6施工管理人员...-16-4.7联合体承包人-17-5监理人..-17-5.1监理人的通知....-17-5.2监理人的职权..-17-5.3监理人权力的限制..-18-5.4总监理工程师.....18-5.5监理人指令...18-5.6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18-6转让、分包..-19-6.1转让..-19-6.2分包…..19-6.3分包人的确定-19.6.4分包合同.....19-7专业工程发包.-20-7.1专业工程承包.-20-..20-7.2总承包月..-20-3TA面动计-20--20--21-劳务分包3劳务分包合同...-21-8.4工人工资..-21-8.5职业健康-21-8.6用工培训...22-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22--22-9.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22-9.2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9.3工程进度计划.-22-9.4工程用款计划.-23-10施工准备……...-23-10.1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23-10.2施工场地提供..-23-10.3施工放线.-23-10.4施工组织准备工作-24-10.5施工技术准备工作.-24-10.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24-11开工及延期-24-11.1开工-24-11.2开工延期…-25-12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25.12.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5-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5-.12.3指示暂停施工...-25-12.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25.12.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25-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26-13工期及延误-26-13.1工期-26-1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6-1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26-13.4提前竣工.-26-13.5工作时间的限制-27-14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27-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28-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28-1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4.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28-14.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代.-29.14.7材料设..29.的再欢橙验和随时.29.质量和检...………………………………………………-29-质量..-29-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30-15.3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30-15.4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任..-30-15.5工程隐蔽前的检测-30-15.6防水检测-31-15.7工程质量检测费用-31-15.8质量争议检测-31-16工程试运行-31-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31-16.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32-17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2-17.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2-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32-17.3监理人对安全文明的监督..33--3-17.4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33-17.5承包人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作业.33-17.6紧急情况处理..-34-17.7事故处理…..34-17.8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34-1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34-18.1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35-18.2承包人自行运输.....35-18.3余泥渣土运输分包….35-18.4余泥渣土运输车辆保险.35-18.5余泥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员.-35-18.6专职检查人员..36-18.7余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36-18.8检查纠正责任......36-19工程的保护....36-19.1工程的保护....36-19.2成品、半成品保护.....36-19.3工程的修复..-36-20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37-20.1签约合同价的确定...37-20.2合同价格的调整.-37-20.3法律法规的改变-37-20.4工料机调差..-37-20.5材料调差方法-38-20.6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39-20.7合同价格调整程序...-39-20.8中标净-39.20.9询...-40-X...-40-和暂列金容-40-设备暂估价.-40-专业工程暂估价..-40..3暂列金额.-41.22工程量计量...41-22.1工程量清单...-41-22.2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41-22.3工程量计算规则.-41-22.4工程量计量的程序.-42-22.5工程量计量的结果...-42-23工程款支付.-42-23.1工程预付款…..42-23.2进度款支付周期..-43-23.3进度款支付申请的提交...43-23.4进度款支付....-43-23.5工人工资支付..44-23.6工程款专款专用44-24工程变更44-24.1工程变更的范围.-44-24.2变更权...-44-24.3工程变更程序-44-24.4其他变更-45-24.5计日工现场签证.-45-24.6价值工程.-45-24.7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46-25工程变更价款..46-25.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46-25.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46-25.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47-25.4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47-25.5工程变更价款支付..-47-25.6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47-26过程结算..47.26.1过程结算周期及验收要求...-47-26.2过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和提交....47-26.3过程结算报告的核对和修改-48-26.4承包人不提交过程结算报告.-48-26.5发包人逾期不过程结算-48-26.6过程结算支付-48-26.7过程结算暂定意见...-48-27竣工验收...-49-27.1竣工验.....-49-店的移变和清理27.2....49-格和重新验收....-50-.....50-5扣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50-6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争议处理.......50-7.7履约评价与优质优价-50-28竣工结算...-50-28.1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和提交-51-28.2竣工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51-28.3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51-28.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51-28.5发包人逾期不结算....51-28.6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52-28.7竣工结算支付-52-28.8最终结清申请-52-28.9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52-29违约-53-29.1发包人违约....53--5--53-29.2承包人违约.29.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53-29.4继续履行合同.-53-30索赔....53-30.1索赔理由与记录....54-30.2索赔内容…....54-30.3发包人索赔情形,.....54-30.4发包人索赔程序...54-30.5承包人索赔情形...54-30.6承包人索赔程序..-55-30.7提出索赔的期限-55-30.8索赔费用的支付-55-31争议解决...-55-31.1争议的解决方式-55-31.2继续履行合同.....56-32工程缺陷责任与保修..-56-32.1工程保修的原则...-56-32.2缺陷责任期....56-32.3质量保证金-56-32.4保修责任.-57-32.5修复费用..-57-32.6修复通知..-57-32.7未能修复.-57-32.8承包人出入机..-57-33不可抗力...-58-33.1不可抗力包括范围...58-JHI...58-33.2不可抗力的确.....58-抗力处理程..-58-33.3..-58-抗掼失费用承担..58-.-58-发包人办理的保险...-58-34.2承包人办理的保险-59-34.3投保人责任.-59.34.4保险理赔..59-34.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59-35工程担保...........-59-35.1履约担保….59-35.2支付担保..-59--60-35.3保证人支付索赔款项35.4留置或追加支付担保..60-36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60-36.1合同的生效...60-36.2合同的终止..60--60-36.3解除合同的情形36.4解除合同的程序-61-37合同份数.-61-37.1合同份数...-6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62-1词语定义………………………-62-1.2合同文件..62-1.8书面形式....62-2合同文件....-62-2.4法律、法规和规章..-62-2.5标准、规范....62-2.6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62-2.8补充图纸和资料...-63-2.10竣工图...-63-2.11通知...63-2.13交通运输....-63-2.15BIM实施应用...-63-2.16知识产权.-64-3发包人-64-3.1发包人代表....64-3.4发包人的工作..-64-3.5发包人委托-65-4承包人…-65-4.2承包人的工作..-65-4.3项目经理的任命.-65-4.4项目经理的更换...66-4.6施工管理..-66-5监理人.....-66-5.1....-66-...66--67-..-67-.2分包....67-6.3分包人的确定.-67-7专业工程发包....-67-7.1专业工程承包人..67-7.2总承包服务费-67-7.3工作界面协调.-68-8用工和劳务...-68-8.1劳动合同..68-8.2劳务分包…..-68-8.3劳务分包合同..68-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68-9.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68-9.4工程用款计划.-69--7-10施工准备.-69-10.2施工场地提供..-69-10.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69-12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69-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69-13工期及延误.....-69-13.1工期....-69-1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0-13.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0-..70-13.4提前竣工14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测.-70-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70-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71-1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71-14.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71-14.7材料设备的检验.-72-15工程质量和检测……-72-15.7工程质量检测费用..-72-16工程试运行-72-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72-17安全文明施工-72-17.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72-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72-17.8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73-18余泥渣土运输-73-18.2承包人自行..-73-...73-18.3余泥渣俞分包..-73-18.5E辆和驾驶员-74-金泥渣土安全文明运输...74-8检查纠正责任....74-..74-20合同价格的确定和调整20.1签约合同价的确定-74-20.2合同价格的调整.-74-20.4工料机调差...74-20.5材料调差..75-20.6人工、机械使用调差方法.-75-20.8中标净下浮率..76-20.9询价采购...76-21暂估价和暂列金额...76-21.1材料设备暂估价..76-21.2专业工程暂估价-77-22工程量计量.77--77-22.3工程量计算规则-8-23工程款支付.78-23.1工程预付款-78-23.2进度款支付周期..78-23.4进度款支付..78-23.5工人工资支付...78-23.6工程款专款专用...79.24工程变更-79-24.3工程变更程序-79-24.6价值工程..-79-25工程变更价款....-80-25.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80-25.2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的调整...80-25.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80-25.4工程量变化调整项目单价.-80-25.5工程变更价款支付...81-25.6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81-26过程结算.........-81-26.1过程结算周期及验收要求..-81-26.2过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和提交...81-26.3过程结算报告的核对和修改..-81-26.6过程结算支付.-81-26.7过程结算暂定意见82-27竣工验收-82-27.1竣工验收....82-27.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82-27.3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和重新验收-82-27.6竣工验程质量争议处理-82-27.7约评价与优质优价...-82.Tr-83-结算书的核对和修改-83-3竣工结算书核对次数..83-28.4承包人不提交竣工结算书.-83-28.6竣工结算审计或审核83-28.8最终结清申请.84-28.9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84-29违约…....-84-29.1发包人违约-84-29.2承包人违约....-85-30索赔..-86-30.3发包人索赔情形....86-30.5承包人索赔情形-86-31争议解决…..-86-31.1争议的解决方式...86-32工程质量缺陷保修-86--9-32.2缺陷责任期86-32.3质量保证金..86-32.4保修责任-87-32.6修复通知....-87-33不可抗力..87-33.1不可抗力包括范围...-87-34工程保险.-87-34.1发包人办理的保险.-87-35工程担保..-88-35.1履约担保....-88-35.2支付担保-88-37合同份数...88-37.1合同份数....88-第四部分补充条款-89-工程质量保修书.....93--10-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深圳职业技术大学承包人(全称):深圳市松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官龙山园区道路修缮工程工程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官龙山园区核准(备案)证编号:工程规模及特征:本项目为官龙山园区道路修缮工程,对官龙山园区大门口至瀚园A栋东侧人行道翻新,面积约560m:通行桥以北至篮球场及车队/生活区地面沥青铺设约6700m:车队增加钢结构雨棚约490m:瀚园A栋西侧围栏外移,围栏移位约33.5m,新增约4.2m,地面铺地石材约895排水沟改造约7.4m:官龙山园区路灯及线路更换71套,含官龙山正门停车场起至篮球场、生活区等。本工程为室外修缮项目,包括人行道翻新、车道沥青铺设、车队雨棚安装、瀚园A东西侧门口地面改造、路灯及线路更换等内容。真体施工内容以图纸和清单为准。财政投入100%;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商投资混合经济/%;其他/%。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1.市政公用及配套专业工程、其他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口七通一平工程万平方米口电信管道工程米口挡墙护坡工程长:米;宽:米;高:米口电力管道工程米口软基处理工程万平方米口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口水厂及配套工程立方米/d口污泥处理厂及配套工程o立方米/d口给水管道工程米口泵站工程平方米口道路工程长:米宽:米口隧道工程长:米宽:米高:米口桥梁工程座口道路改造工程长:米宽:米口排水箱涵工程长:米宽:米高米□路灯照明工程座口交通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绿化工程米口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米口燃气工程米□其它:口智能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口信息网络系统口其它);口屋面及防水工建筑节能□消防工程室外设施口附属建筑口室外环境)工程(户数:户;庭院管:米)3.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在口内打,并填写相应的工程量)口消防工程口门窗口防水工程口电气照明口建筑节能口通风与空调(口通风口空调口其它);口建筑给排水及供暖(口室内给、排水系统口室外给、排水系统口其它);口智能建筑(口综合布线系统口信息网络系统口其它);口装饰装修(口抹灰口涂饰口饰面板(砖)口吊顶口其它);-2-口其它:4.其他工程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7月1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0日历天。招标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定额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五、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对比定额工期的压缩比例为/%(压缩比例=1-合同工期/定额工期)。人民币(大分(¥2268120.78元)中:1其中:四金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伍佰玖拾捌元伍角玖分(¥75598.59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5)BIM技术应用费用:人民币(大写)(¥元)。-3六、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名称:深圳市松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官龙山园区道路修缮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锦湖支行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号:41001400040062201七、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通用条款2.1款的规定一致(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本合同第一部分的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第四部分的补充条款;(5)本合同第三部分的专用条款;学(6)本合同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7)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8)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9)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0图纸和技木规格书(0包标价工程量清单;设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工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并-4-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十、合同订立与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5年1月1日订立地点:深圳职业技术大学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公章)承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2731132N地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同发南路天珑移动总部大厦南侧邮欧19-01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55-28919241传真:传真:0755-28919241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账号:账号:44201600600052528816-5-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主体与参与各方(1)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执行本工程投资或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和能力的合法继承人。(2)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行使发包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代表。3)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常驻现场、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5)专业工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该合同指定专业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蛋格的合法继承人。(6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7)监理人:指由发包人委的货量本工程监理工作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维承(8)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大指派常驻现场履行监理人职责的代表。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文件该事入入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并提供工程保修服务,发包人支付价款,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2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3)标准、规范:指本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4工程量清单指根据图纸、技术规范,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格式、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列出的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载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5)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6)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6-面协议。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1.3工程、现场与装备(1)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38款所指的设备。(2)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3(9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4)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工程。(5)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本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6)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长期占用的土地,具体期限以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准。(7)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8)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9)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4合同价格与费用(1)签约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欢(2)合同价格:措发包入用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4)计日工:承包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5)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6)质量保证金:指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7)过程结算: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本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1.5施工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本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2)计划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本工程施工的绝-7-对或相对的日期。(3)合同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4)定额工期: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的本工程工期。《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其定额工期由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确定。(5)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中指令的开始本工程施工的日期。-(6)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包范围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7)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8)交接证书:指本工程或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本工程移交所签发的证书。(9)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0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住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D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6其它X(1)违约责任:指合同开不展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2)索赔:指小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力捷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3)不可抗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4)小时或天: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5)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它节假日。1.7标题本合同条款的标题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1.8书面形式(1)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8-(2)本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应由打印形成,除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外,如需手写的,所有手写部分必须由同一人手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指定填写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填写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合同组成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新签订的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4)合同补充条款;(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规定;(8)投标文件(包括承包人在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9)现行的标准、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00图纸和技术规格书:(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关本程的变更、签证、洽商、索赔、询价采购凭证等书面文件及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色括承发包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的为准。2.2合同文件内容争议调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施的情下协商解决,并达成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按通用条款第31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3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2.4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标准、规范(1)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深圳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当国家、行业及深圳市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以要求更严格者为准,设计文件另有规定除外。-9-(2)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以设计文件、产品说明书或承包人提交的且由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技术方案为准。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4)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式提供。2.6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人设计的全部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并组织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和资料套数的,应自费复制。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3)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施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补充,并按照2.6(1)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该通知店,应附具相关意见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入报送的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2.7图纸和资料提供的延误(1)因发包人未能按约提供图纸和资料,打乱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保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文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和资料,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本合同约定应由其提料或提交的资料有误所致,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补充图纸和资料发包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可委托设计人设计补充图纸(含深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发出,承包人应予执行。2.9临时工程图纸当监理人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一式3份,供监理人批准或备查。2.10竣工图(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须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技术档案管理要求编制整理竣工图,报监理人审核后移交给发包人。(2)竣工图内容应与工程实物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由承包人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名,并按-10-规定要求叠折、装订和组卷。承包人应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和发包人各提交一份竣工图及电子文档,交政府档案主管部门的竣工图需要由设计人加盖设计人公章。2.11通知(1)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2)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监理人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监理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3)若一方的通信地址发生改变,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另一方,(4)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通知送至2.11(1)、(2)款指定的地址,视为送达。2.12严禁贿赂(1)承发包双方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2.13交通运输(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爱包大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内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包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田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时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详见第18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为保证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修建的社会便道或便桥及交通疏解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14水土保持(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已通过机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及准予行安许可决定书。(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水王促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对项周边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令,接受国家和省、市、县、流域等地方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稔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4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应满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深圳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要求。2.15BIM实施应用(1)BIM实施范围本工程需实施BIM技术应用的,BIM实施内容应包含“施工BIM实施准备”、“设计BIM成果接收”、“施工BIM应用内容和要求”、“施工BIM成果归档和移交”、“竣工数字化资产验收和运维移交”、“施工BIM考核评价”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BIM实施应继承和延用设计阶段BIM成果,并考虑运维阶段的BIM技术应用需求。(2)BIM实施内容和要求承包人应在BIM实施前编制《施工BIM实施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承包人BIM实施以及发包人BIM审查验收的依据。-12-本工程BIM模型的创建和管理应分为深化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承包人应用BIM技术进行深化设计、施工过程可视化模拟、施工方案优化、施工进度和成本的管控等。各阶段的BIM技术和管理应用应满足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创建的BIM模型应保证信息要素全面完备,模型精细度应符合专用条款中的标准要求。发包人应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审批报建环节提交BIM模型。(3)BIM成果的归档和移交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后,组织对本工程BIM实施成果进行归档和移交。本工程BIM成果包括BIM模型和与之对应的图纸、文档、统计表格,以及综合协调、模拟分析、统计计算等形成的数字化成果文件。BIM模型必须与竣工图纸一致。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交付标准移交BIM成果。发包人审核后,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归档,并在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将BIM模型提交给运维单位。(4BIM信息安全责任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BIM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及时排查BIM数据在存储、使、加工、传递、交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护和处理。2.16知识产权(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205责男条家务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日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3)承发包双方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4)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17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13-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18化石、文物的保护在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文物,以及有地质或考古意义的结构物和其他遗迹或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于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化石、文物遭受破坏,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发包人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确认,批准、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W3.2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大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和施工条件,并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插发包人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员配合承包人的工作并遵守关于工程安全、质量、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规,并保障d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的工作W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①办理土地征用、搬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②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接驳地点,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⑦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发包人未完成前款约定的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14-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的工期。3.5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可将3.4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陷保修期内对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约定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资源。4.2承包人的工作(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①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下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列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向发包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④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本的保护工作;⑤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深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⑦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⑧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⑨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承包人未完成3.5款及4.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应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29.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和(或)工期不予顺延。4.3项目经理的任命和职责(1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监理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15-(2)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应取得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建造师资格,应在承包人单位注册,应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一致,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若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及时到位或未常驻现场,或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4)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4.4项目经理的更换(1)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除以下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2⑦死亡。(2)承包人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并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续在项目经理应维续行使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承包人未经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可按照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相应处(3)发包人有校书面通知水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包入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后仍要录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项目经理的临时授权(1)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批准,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项目经理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暂离现场期间行使项目经理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负责。临时任命人在项目经理授予职权范围和期限内的工作,项目经理应予认可。4.6施工管理人员(1)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为本工程配备施工、技术、合同、材料、质量、安全、财务和劳资等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施工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供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应与投标文件一致。-16-(2)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劳资专管员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一致且相对稳定。承包人如确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3)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保证常驻现场。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报发包人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4)承包人的劳资专管员应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分包人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工人工资支付表。(5)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应承担专用条款的约定的违约责任:①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一致;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④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承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任何职务。(6)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为有界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4.7联合体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形式的组合:①各成员心履行合同上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2各成员万你有权约束承包人及其各自的负责人通知发包人:米经发包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成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合同价款的分配比例及方式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监理人5.1监理人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列明监理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名称、姓名、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如需更换监理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人的职权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明确说明外,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5.3监理人权力的限制-17-(1监理人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但是,当监理人行使下列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①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②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③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④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⑦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⑧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2)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监理人可先行行使5.3款(1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5.4总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监理人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监理人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2)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负责,履行和行使监理矛的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时,视同监理人5.5监理人指令(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监理人的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2)必要时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人的口头指EM人W执行。如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监理人的书面确确认应在监理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书(3)承包人认为监理人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4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5.6监理人未尽义务或失误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监理人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8-6转让、分包6.1转让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承包人有上述转让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2分包(1)如承包人不具备其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某专业工程的专项施工资质时,应对该专业工程实施分包。(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承发包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3)未报经监理人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其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任何部分工程分包。如承包人有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如出现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的行为,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如承包人有将其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的行为,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3分包人的确定(1)承包人按照6.2(1)款对某专业工程实施分包时,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条件,同时满足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2)选择分包人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拟选分包人的一切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属作为分包人。6.4分包合同H食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后7天内,应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一份存档。2承包人对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不解除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承包人在分包工程现场应派驻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3)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4)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供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的证明。如承包人有拖欠分包人工程款项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并从承包人的应得工程款项中抵扣。7专业工程发包7.1专业工程承包人(1)发包人可将本工程中承包人承包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19-组织招标确定专业工程承包人,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专业工程承包人。(2)专业工程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应由专业工程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3)专业工程承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协调管理,施工中协作配台。7.2总承包服务费(1总承包服务费是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与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总包管理服务费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其对应的工作内容可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2)发包人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需要使用承包人设施或其提供的服务,其费用已包含在总包工程费用或该分包工程费用中,可由专业工程承包人和承包人根据该设施或服务情况协商支付,不得向发包人另行索要。7.3工作界面协调(1)承包人应做好与本工程相关各专业工作界面的协调D作。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统一协调指令,并指定专大免责接口协调工作,确保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的及时实施。(2)承包人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设计友件和现场调查资料,充分考虑施工接口的部位及内容,制定可能引起接部位安金质量问题的预防措施: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需其它专业工程提供接口的目消单,交由监理人统一协调;或接受监理人的接口指令,及时实施接口指令作(3)承包人程之间应当就施工接口、测量控制网点、预埋件(预留孔洞)位置和尺寸资料及时信息,中线控制桩点应贯通测定,水准点应相互闭合,以确保施工顺利进选免下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油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对工程接口问题进行协调或未及时实施监理人接口指令而造成工程延误、返工或其它损失,所有损失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或监理人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包括并不限于采取扣付工程款等方式。8用工和劳务8.1劳动合同(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工人。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雇任何人员。(2)承包人应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雇)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3)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20-8.2劳务分包(1)承包人实施劳务分包的,应将劳务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用。(2)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合同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有派遣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专用条款约定额度,保险单复印件应提供一份给发包人备案,承包人未对劳务分包企业提出此要求或虽然提出此要求但劳务企业未购买此保险的,承包人应完善相关购买手续,否则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向受伤害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3劳务分包合同(1)选择劳务分包企业时,承包人有义务依据监理人的要求向监理人提供拟选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切资料,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劳务分包企业。(2)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7天内,应将劳务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一份存档。(3)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工地上有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企业人员在现场施工,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8.4工人工资(1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放本工程工人工资。开设、使用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2)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地将合同约定的人工资支付款项支付到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发放工A工资的监督。(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劳务费。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须优先保障人工资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费的发放。对发包人支付到工人工资专用户的新项承包人应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4承包入拖欠工人工资或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的,经被拖欠人催付,承包人仍不予支付被拖欠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代为支付,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核查情况属实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预付款、保证金等)中扣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或劳务费。8.5职业健康(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工人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2)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21-8.6用工培训(1承包人应切实履行用工主体责任,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取和使用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及开展产业工人职业训练。承包人应对产业工人职业训练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经费使用情况相关资料。承包人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与分包人就经费使用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2)承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行业产业工人职业训练管理办法》制定产业工人训练计划,组织工人参加质量安全基础训练,妥善保存产业工人年度训练计划、职业训练管理和实施情况相关资料。9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9.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编制与提交(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工4:V①施工方案:②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③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④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⑧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⑨承发包方约定的其他内容。(2)承包入应安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应视为同意。监理人如期提出合理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根据该意见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或要求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待监理人确认后执行。监理人对上述计划的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9.2临时设施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本工程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如生产、生活设施、水电供应、道路、排水系统、环保环卫、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必要的文字说明和图表资料,经批准后实施。9.3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在需要时每个月修正一次。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对于在竣工时间内完工过于迟缓或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和建议进行整改并提交-22-修订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9.4工程用款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0施工准备10.1现场考察与勘察资料分析(1)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并在勘察设计文件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了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交通条件、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对象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生活鸟施工条件: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也不得免除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0.2施工场地提供(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就的约定向茶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以满足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2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H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搬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3)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使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将临时用地恢复原状。10.3施工放线(1)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11.1款(开工)中开工通知书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以及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承担由于其错误而引起的承包人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补偿责任。(2)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23-定线中的任何错误。监理人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3)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应落实工程项目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措施。10.4施工组织准备工作本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如下施工组织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组建施工管理机构和专业作业队伍,并进行进场前的施工教育培训:(2)编制材料和设备供应计划并做好供应,安排好预制构件和非标准件加工以及施工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3)核实场内搬迁项目情况,并报监理人交由发包人与有关部门处理:(4架设供电线路,接通施工用水管路,确定材料、设备等运输线路;(5做好场区的临时排水、泄水口、车辆、车轮冲洗沟槽设施及场地、道路硬化等及其他全部临时工程;(6组织施工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7)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8向监理人提交安全生产(含消防安全)计划:落实安全、消防和保安措施,以及文明施工管理措施。10.5施工技术准备工作本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如下施工技术淮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熟悉、审核设计图,参加监理人组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2)参与监理人组织的测量交桩复测控制桩和水准点,并制定测量方案和监控量测方案;(3)按监理人要求,优化施工组织设计:(4)做好技术交底和培安排好检验试验工作。10.6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施期间如遇到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期列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费用的承担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12)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监理人已经发给承包人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措施。(3)对于专用条款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由于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11开工及延期11.1开工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按专用条款13.1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1.2开工延期-24-(1)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工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予以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开工延期申请的,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的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3)按照11.2(1)、(2)款情形确定延期开工后,监理人应在具备开工条件后至少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12暂停施工和恢复施工12.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12.4款(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地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12.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店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9.2款(承包人违约)第(项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12.3指示暂停施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12.4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31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2.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13.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25-12.6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工期及延误13.1工期本工程须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第13.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任何单项工程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各段时间内完成,或在根据第13.2款(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1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顶付款进度款、过程结算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开因发包人刷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示工期不低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按照第9.3条(工程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3.4提前竣工(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26-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承担。(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若工期压缩超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所得本工程定额工期20%的,应按现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推荐系数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并扣除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已列明的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费后向承包人支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支付后,发包人不再按照13.4(3)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费。《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缺项的专业工程,或需采取特殊措施以缩短工期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压缩工期补偿费用计算方法。13.5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经监理人的认可,并应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或绝对必要的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人的许可,但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学14材料设备的供应和检验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专用条点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人按照第9.3条(工程进度计划)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候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2派包入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发包大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货物运到施工场地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发包双方完成交验后,发包人仍应对由其提供的材料设备承担有关质量责任。(3)发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履行完毕14.1(2)款约定验交程序,且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是指承包人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保管服务及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的计算基数为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结算价款。(4)如发包人未履行14.1(2款约定的验交程序,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盗失、毁损等由发包人负责,但承包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己收取发包人支付的相应保管费用的除外。承包人未按发包人通知要求参加验收的,视为承包人已验收合格,相应的保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27-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如下方式结算:(1)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竣工图纸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关消耗量定额计算本工程需用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理数量,经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单价按照发包人通过招标或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3)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超过14.2(1)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实际使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数量小于14.2(1)款确认的合理数量,节约的费用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分配:(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已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场内运输费、安装费,结算时不因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单价的变化而调整。14.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1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4)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5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R14.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林料设备,符合设计、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小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产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监理人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14.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承担的责任(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14.4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14.4款约定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监理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4.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4.6.(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28-①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②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③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承包人需要使用替代材料设备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前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内发书面指示报发包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替代材料设备的品质、标准、性能不能低于被替代材料,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格和产生的费用的承担,承发包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4.7材料设备的检验(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等要求,在监理人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专用条款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拟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应当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设备的检验,构件的破坏性检验、其他特殊要求的检验及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如经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验不合格且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柜14.8材料设备的再次检验和随时检查(1)如监理人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承担。(2)监理人切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示包人应为其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程质量和检测15.1工程质量(1)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5.2发包人质量控制责任-29-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2)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3)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按照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5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6)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5.3承包人质量控制责任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测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来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4)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5按照有关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在深圳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平台及时上传、报送有关质量检查、监测和整改情况(6)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15.4监理人质量控制责住人立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N)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2)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5.5工程隐蔽前的检测(1)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2)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告知检测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时间对隐藏工程进行检测,并为监理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监理人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测,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测,并就此通知承包人。监理人在组织隐蔽-30-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3)无论监理人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测后重新隐蔽。如检测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费用,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如检测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测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5.6防水检测本工程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下道工序施工进行前,需按要求进行闭水试验,费用已含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未发现渗漏水的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如发现渗漏水,承包人应限期自费进行整改直到符合防水要求,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5.7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项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本次检测的所有检测费用并无偿返工、负责修复。15.8质量争议检测承发包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承发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工程试运行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如发创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运行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的内容和费用。本工程试运行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应为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监理人应按时参加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监理人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如在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监理人未能到场参加试运行,承包人可自行试运行,事后监理人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运行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运行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运行合格,双方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6.2工程试运行中双方的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31-(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运行,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监理人在试运行合格后不在试运行记录上签字,试运行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认可试运行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5试运行费用除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17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7.1发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1发包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管理与支付办法,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并向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2)发包人应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关措施和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进行核查。(3)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全教育,井对他们的安全负责。(4)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进行施工。(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企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并顺延延误的工期。(6)专用条款约定的安会女明施工责任。17.2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0承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行业现行的规范、标准,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清单,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落实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配备、施工风险源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文明形象、环境保护、现场卫生、职业健康、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文明施工标准化。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监理人。对监理人要求需采取特殊安全防护措施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2)承包人应按照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及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企业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3)承包人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与保护器材,设立安全警告标志牌,并为施工现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施工作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上岗作业。承包人有责任管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32-(4)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并对其使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和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并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社会形象,避免由于施工引起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如-噪音、粉尘、排污等)问题而造成对发包人的索赔。由于上述问题造成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7)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8)承包人应按照有关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在深圳市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平台及时上传、报送有关安全隐患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9)专用条款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17.3监理人对安全文明的监督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承包人己经落实的安全文明措施,监理人应当及时审查确认。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17.4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1承包人应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措施项目用清金额备查,并设立单独的安全文明措施费银行账户,接受发包人的监管)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17.5承包人的安全防护和现场作业(1)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前应向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人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费用。(3)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33-时工程。(4)承包人应按照本市相关要求和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建立现场视频采集系统,开展实时监控。承包人应当按照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利用人脸、虹膜等生物活体信息技术,在工地出入口设立实名闸机通道,实行联网运行。17.6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7.7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7.8承包人的环境保护责任(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凝量化自标、要求和措施,明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规范排放、分类处理、禁止混合排放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按规定在排放前向建设、交通运输或水务部门申请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并执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2)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外环境,防治扬尘、噪音、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限制由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承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生的扬尘、气体排放、地面排水及排污等,不超过政府部门规范要求。(3承承色入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呆护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依法文明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居民生活的影响。(4)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施工期的环保方案。如需夜间连续施工,必须提前到政府环保部门申请核准手续。(5)承包人应使用符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SZJG49-2015)特区技术规范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18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要求18.1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证件要求承担本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任务的运输单位及车辆应当持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符合《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18.2承包人自行运输-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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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训室修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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