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区域改造 施工过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智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21101000022975168
五、合同编号:11N45775132220259807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门诊区域改造项目(内科综合楼3层内镜中心改造、外科及后勤综合楼-1-4层局部改造)施工过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项目
详见附件

1.00
32888.88
32888.88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
联系人:陈晓晴
联系电话:15739557861
传真:/
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110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昌吉州中医医院门诊区域改造项目(内科综合楼3层内镜中心改造、外科及后勤综合楼-1-4层局部改造)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合同(11N45775132220259807).pdf

昌吉州中医医院门诊区域改造项目(内科综合楼3-1-4,3层内镜中心改造、外科及后勤综合楼-1-4层局部改造)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合同编号:11N45775132220259807采购单位(甲方):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服务单位(乙方):新疆智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门诊区域改造项目(内科综合楼3层内镜中心改造、外科及后勤综合楼-1-4层局部改造)施工过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项目--品牌:,型号:,描述:完全响应1项32888.8832888.88合同总价(元)32888.88合同总价(大写)叁万贰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二、付款方式2.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无,其他约定:无2.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期三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同时向委托人提供所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若咨询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委托人有权暂缓付款,直至咨询人补齐合规发票,并不视为委托人违约。2.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元)1提交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后一次性支付100%32888.88三、服务条款1/13(一)工程内容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昌吉州中医医院门诊区域改造项目(内科综合楼3层内镜中心改造、外科及后勤综合楼-1-4层局部改造)施工工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2.工程地点: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医医院;3.投资金额:9713131.99元;4.改造范围:对外科综合楼一至三层面积约6686平米,外科综合楼负一层面积约1233.01平方米,后勤综合楼二层餐厅面积约954.43平方米,后勤综合楼三层面积约945平米,后勤综合楼四层消毒供应室面积约717.73平方米,内科综合楼三层局部内镜室面积约525.25平方米,对原有布局、水电暖气、信息点位、消防的改造和墙面、地面、顶面、门、灯具等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拆除重新装修,需要利旧的现场要做好成品保护,地面为防滑地砖,过道和诊室顶面采用石膏板、穿孔硅钙板、矿棉板吊顶等5.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包含施工过程造价管理,结算审查编制并出具审核报告;设计变更的费用控制、过程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索赔、签证的审核等),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整体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审核,投资偏差分析及合理化建议、工程材料的市场询价及确认等),组织协调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等;。三、服务期限实施周期: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查完成并出具完整的结算审查报告,将全部资料移交至委托人为止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技术标准,并符合采购人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酬金计取方式:32888.88元(大写:叁万贰仟捌佰捌拾捌元捌角捌分)。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2/13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壹份。(二)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3/13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4/13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委托人要求咨询人到场时需及时到位(2小时内),每缺勤1次扣减合同总额的1%;竣工结算审核误差率(以委托人或第三方复核结果为准)超过5%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金额的10%扣减酬5.支付5.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13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6/13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三)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7/13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专用条款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2.委托人的义务2.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出具结算报告完毕。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无。2.2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霍宇涛,其权限范围:代表委托人全面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安排、执行、检查。2.3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资格条件。3.1.2项目负责人为:杨宝国,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代表咨询人全面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安排、执行、检查。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经行。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说明更换原因,并提供拟更换人员的资质证明,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人次应向委托人支付500元违约金。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电子资料。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咨询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进度款审核单或产值核定单、工程变更(含签证)造价建议书、造价分析、成本控制建议、竣工结算等内容。委托人有权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咨询人应在收到修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咨询报告文件均需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电子版包括经盖章的竣工结算书扫描件)。进度款审核单或产值核定单在收到进度款申请后3日内完成;工程变更(含签证)造价建议书在收到委托人指令后3日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书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出具。其他相关咨询成果文件在收到委托人指令后3日内完成。若因非咨询人原因可顺延出具时间。竣工结算报告书6份,其余文件3份。3.2.3委托人有权在收到咨询成果文件后提出书面异议。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8/13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七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当面移交。4.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执行现行法律法规。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执行现行法律法规。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咨询人未在委托人要求的成果提交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成果的,每超期1天,应向委托人支付当次正常工作酬金的0.5%的违约金,超期15日,委托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咨询人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款项,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2、咨询人未按合同质量要求或委托方要求完成咨询服务工作,提交成果误差超出合同约定误差率,每超出1个百分点,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正常工作酬金的1%作为违约金。3、咨询人未按时参加项目例会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当次正常工作酬金的0.5%的违约金。4、收到经施工单位及监理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工程量确认单、经济签证后三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告供委托方参考。未及时出具报告应向委托方支付当次正常工作酬金的1%作为违约金。5、项目结束后15日内出具最终结算审核报告,未及时出具报告一次性扣除咨询费用20%。6、咨询人应及时掌握施工过程中各施工节点的工程变更、签证等相关信息,收集整理结算所需要的印证资料。应采用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提醒督促施工单位限时提交相关资料。若因资料收集不完整导致竣工结算审核工作进度滞后,由咨询人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4.2.2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委托人对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成果、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建立考核机制,对完成质量不高、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按照考核细则扣减其相应审计费用:如因项目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造成审计费的变化,按增加或减少后的工程实际价款签订补充协议另做约定。5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5.1合同变更5.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为附加工作,双方协商确定。5.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双方协商确定。5.2合同解除5.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执行现行法律法规。5.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由委托方支付咨询人已完成工作内容的咨询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用。66..争议解决6.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十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6.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昌吉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1377..其他7.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无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无。7.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7.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长期。7.4联络7.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三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7.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霍宇涛,送达地点:18609949883,电子邮箱:/。7.4.3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欢,送达地点:新疆昌吉市屯河路时代广场C座1626,电子邮箱:378409470@qq.com。7.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使用。7.6第三方合作权7.6.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分包、转包、技术合作等,除非项目负责人已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得到委托人明确的书面同意。7.6.2若项目负责人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与第三方合作,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此外,咨询人违反合同约定情况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88..补充条款无附录A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阶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万元)决策阶段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其他:设计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调整10/13其他:发承包阶段工程量清单□编制R审核□调整最高投标限价□编制R审核R调整投标报价分析□编制R审核□调整清标报告□编制R审核□调整其他: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签证R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R审核监控以及提供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整体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审核,投资偏差分析及合理化建议、工程材料的市场询价及确认等)其他: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其他服务其他组织协调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合计32888.88元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附录B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详见专用条件3.2.2设计阶段发承包阶段11/13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其他服务附录C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施工图纸施工阶段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阶段中标通知书施工阶段委托人:昌吉州中医医院(盖章)咨询人:新疆智博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纳税人识别码:12652300457751322A纳税人识别码:91652300MAD69GUJ5G住所:昌吉市建国西路110号住所:屯河路时代广场C座1626账号:65001620600052500903账号:806260012010104830958开户银行:建行昌吉州分行城建支行开户银行:昌吉农商银行农业园区支行邮政编码:831100邮政编码:83110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378409470@qq.com签订日期:签订日期:13/1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门诊区域改造 施工过程造价管理及工程结算审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