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MB2F1024920251201
二、合同名称: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17103250530114209-17247977
四、项目名称: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苑路55号
联系方式:17317926618
供应商(乙方):上海明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男)
地址:车墩镇车亭公路719号
联系方式:137017567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920505.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1年,具体项目的开工、竣工日期以建设方发出开工指令为准。项目经理:陶汉荣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10202501108
2.合同金额(元):
2920505.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的合同(11NMB2F1024920251201).pdf
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MB2F1024920251201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乙方:上海明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苑路55号地址:车墩镇车亭公路719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1600电话:17317926618电话:13701756788传真:传真:联系人:李工联系人:吴玉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2、工程地点:招标人指定。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4、资金来源:已落实5、工程内容:对佘山镇部分环境薄弱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及保养维护,对区域内的无主偷倒垃圾进行清运,以及落实各类应急处置保障等服务等。承包人每次接到发包方的指令,对要实施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上报工程量,由财务监理对上报的工程量进行预审,预审结束,承包人做好现场拍摄、车辆运输台账,拍摄运输影像及竣工影像图纸等作为结算依据,单个实施项目结束后由财务监理、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发实际完成工作量,有多次实施任务的,最终按所有的项目的结算总和进行结算,但结算总和不得超过合同金额。6、工程承包范围: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7、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二年质保期结束。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_2026年7月30日,____;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具体实施项目的实际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以甲方发出指令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2920505大写:贰佰玖拾贰万零伍佰零伍元整;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详见其他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交易成交通知书3、发包文件、相关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工程量清单8、发包价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九、付款条件合同签订生效后,待工程结束,财务监理出具审价报告后付至审定价的97%,留审定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算价合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按合同金额支付。十、质量保证金金额相当于工程审定价的百分之三(3%);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按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贰年内保持有效;工程结算审价结束后甲方扣留审定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的一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十一、履约保证金无。十二、缺陷责任期、质保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二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四、合同生效双方签订合同后生效。合同有效期:合同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二年质保期结束。十五、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发包文件、相关投标承诺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附件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4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附件:1)通用合同条款2)专用合同条款3)合同附件格式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施工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或授权代表的工程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双方签署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9)施工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凡属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各级各类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之间一律就高不就低。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或授权代表的工程签证,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双方签署的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书、保证书等文件;(3)专用条款;(4)通用条款;(5)中标通知书;(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9)施工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五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10天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图纸及现场情况确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可行方案经过相关部门核算后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4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无。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可调整合同价格。7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另行约定;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另行约定;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条件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于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供水源头落实到市政接口处、供电源头落实到施工范围边线,承包人负责接装计量表具等,并由承包人承担水、电、接装表具等相应的费用。施工期间的用水、电、通信费用等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和清理工作。(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包人于开工前提供给承包人全套施工地质、地下管线、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资料。承包人承担复核的职责及费用。(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所处的位置、制作精度应能满足作为本工程全部测量基准点的需要,并形成书面材料,于开工前七天现场交验给承包人。(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一周,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由发包人协调,承包人完成。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及时组织工程验收。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图电子文档(必要时)。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7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形式。(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交底后7天内提供给发包人。b、承包方每月24日向发包方和监理方前提供上月工程进度统计表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表。每周五向发包方和监理方提供下周施工进度明细表。c、每月24日前将本阶段(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汇总情况(变更增加部分需单列并附相关依据)先报监理单位审核,再报项目管理单位审核。d、承包人进场后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工程预算、项目进度方案、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方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护工程、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到工程交付。承包人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上述安全保卫等及其相关费用都由承包方承担。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提供本工程业主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办公用房1间(面积5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设备、用具、器具,包括办公桌椅、空调、通讯、文件柜以及其他办公用品等,并由承包方承担有关费用。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夜间施工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法律法规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5)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因施工引起的施工范围之外的任何设施的损坏、污染等,则由施工方进行自行恢复,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在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特殊保护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做好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的保护和观测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的正常使用,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还应无条件修复损坏的周边建筑物、道路、管线。(非承包人原因除外)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市府1996年第31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和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对工地卫生工作的要求,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建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承包人应具备维护施工现场正常施工秩序的能力,因其他人员阻工所耽误的工期不予顺延。b、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施工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引起的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c、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同本工程有关的外协工作,包括协调周边居民及单位、交通、环卫、城管、市容、建委等有关部门,确保本工程施工顺利进展,并承担相应责任和发生的费用。d、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如需发包人进行协调,则协调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e、参加施工图会审、参加设计交底;组织进场施工;施工进度及其他事项协调;施工技术问题的处理和管理;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治安等管理;施工技术、质量以及其他各类资料文件的收集汇编;竣工图的编制及审核;质量验收评定协调配合工作;编制施工总结及工程使用说明;交付使用后的工程质量回访以及返修保养;定期组织安排内部工程协调会。f、与由发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指定分包的单位签约,纳入总包管理范畴,并就整个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等向发包人负责。g、承包人必须负责清理、运走和处理承包范围内废渣与垃圾,并缴付所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h、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承包人必须搬走所有的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以保持工程范围内的清洁和整齐。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后须按发包人指令无偿及时撤离现场。i、承包人应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其所雇佣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单位的材料、设备款项等,并不得影响工程施工。当承包方拖欠雇佣人员工资或有关单位材料、设备款项等时,发包方可在未征得承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款项直接支付给雇佣人员或有关单位,同时发包方有权以实际支付费用的1.2倍直接从承包方的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承担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导致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经济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j、本合同范围内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合理要求。k、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上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执行。l、承包人应按沪建质安【2019】347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执行相关规定。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身份证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详见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联系电话: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电子信箱: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通信地址:详见其他附件-项目负责人情况表;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实施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5天,关键部位的施工必须在施工现场。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现行劳动法进行处罚。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5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2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全部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工程。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工程。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未完及已完工程的保护(包括采取特殊措施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承包人提供风险担保金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无。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工程变更及设计修改等内容;(2)工程质量、安全因素;(3)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处以5%的合同价的违约金。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现行规定。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现行规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现行规定。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措施需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若相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文明设施或施工缺陷及问题的,以投标时安全文明措施费总和的10%进行处罚。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及其他内容:对本项目关键部位的论述及节约成本的措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施工图纸交底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每月24日提供下个月的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工程师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后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工程师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后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等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施工方不得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等擅自作出任何重大变更和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方和监理方,获得发包方和监理方书面批复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方有权扣除本合同总额的3%作为对施工方的处罚。若由此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由施工方负全责,并按实赔偿发包方的损失。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3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10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政府公布台风预警信号、暴雨预警信号、暴雪预警信号;(2)政府公布寒潮预警信号、大风预警信号;(3)政府公布高温预警信号等。7.9提前竣工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3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提出的提前竣工的建议应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如缩短后工期压缩幅度超过原确定工期标准15%(含15%)的,承包人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施工工期评估报告。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通知或设计修改补充图,发包人应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在施工期间,凡发生工程业务联系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必须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确认手续,否则视无效处理。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修改补充图)、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费用的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上费用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承包人应加强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工作,由于因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审图不清而造成额外增加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期不予延长。变更、签证及费用索赔应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流程及时间提出,如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签证、费用索赔或超过时效的变更、签证、费用索赔发包人将不予认可。所有新增或变更工程量,承包方都必须提前二周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的变更申请,同时在申请中明确工程变更所使用的材料、总价、工程量和工程明细等,并经发包方、监理方和投资监理审核同意,取得书面变更通知及办妥有关手续并取得技术变更单等书面签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承包方未获得发包方书面通知和签证等而进行施工的,将作为无偿施工,不予以支付工程款。所造成相应的损失都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新增或变更工程书面申请资料中还必须详细说明具体的施工方法、材料及相关图纸,全部资料承包方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前交于发包方、监理方和投资监理方,如超过时间或资料不明所造成的工程延误及相关损失都由承包方承担。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施工中承包方提出变更要求时,必须是在设计单位能够接受的合理期限内,该合理期限应考虑最短的时间周期,凡因此考虑不周所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本款项第(3)目细化为:①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确定变更工作单价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超过15%的,其超过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超过15%的,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调整公式如下:A.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B.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P1——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综合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A.要素消耗量:按上海市现行的相关预算定额执行(投标时有折扣率的,编制新的单价时执行同样的折扣率)。上海市现行预算定额没有适用子目的,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通过现场测算确定消耗量。B.要素单价: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要素投标价格,没有投标价格的要素按2025年6月下浮10%“信息价(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上海市住宅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www.shjjw.gov.cn——造价管理专栏上发布,余同)确定,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确定。既没有投标价格也没有“信息价”的要素价格通过市场调查后,经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认。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天。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5天。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本项目无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已签约的财务监理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其他风险因素等。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他:/。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一次,。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招标清单内容。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待工程结束,财务监理出具审价报告后付至审定价的97%,留审定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算价合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按合同金额支付.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的格式编制进度款申请表。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15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5天。(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5天。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7支付比例合同签订生效后,待工程结束,财务监理出具审价报告后付至审定价的97%,留审定价3%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支付。结算价合计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按合同金额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现行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15天。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详见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后14日内。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通用条款内容及发包人和相关部门的其他要求。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15天。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套。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30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从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证书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届满验收合格之日止。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其他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审定价的3%。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5.4保修不尽之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后二年(法律若有最长规定的,以最长规定为准)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业主书面或电讯通知后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7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等。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前款7.7款执行。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均包含在投标报价总价中,由承包人办理和承担,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是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合同当事人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现行规定。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21.工程材料、制品的供应、结算原则、工程量调整等21.1本工程全部工程材料、制品原则上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并保管,同时,对产品质量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全面负责。凡施工用的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附有质保书或出厂检验合格证,且符合上海市建筑工程有关建筑材料使用规定。业主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提供或招标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权力。本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管材、窨井盖选用应符合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文件“沪松水(2017)33号”的规定21.2工程使用的材料、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包括有关材料检测费),并提供相应试验报告,试验费用由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并自理,一旦中标,该费用包干使用,不予调整。21.3所有按设计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为取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所需的任何检测的费用(如工作井、接收井等须由施工方或第三方监测的费用等),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措施费中自行考虑并包干,一经中标,不再进行任何费用与工期的调整。21.4承包人在施工前对指定承包人采购范围的材料、设备,可向招标人介绍供货商,提供该材料设备的样品、样本及价格等相关资料,报招标人选择和确定。乙供材料、设备采购前也应报招标人和施工监理知晓,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招标人认可的合格材料、设备,并不得延长工期。如因施工方造成工期延长的,将支付同比例延期付款,直至同比率扣款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招标人提供材料和招标人分包材料进场计划并经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后生效。21.5措施项目所有费用闭口包干使用,不做调整。清单工程量仅供参考,实际工程量以施工图为准。后期如果施工图调整,调整部分工程量可按实结算。(采购文件中涉及到工程量的条款跟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中标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时不得超过该价格;财务监理或招标人对工程量有调整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该调整意见后14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并签署确认文件{(财建【2004】369号)时效内},除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签证变更及设计变更外,财务监理或招标人的工程量调整意见的即为最终结算价依据。21.6承包人应在工程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相应工程签证办理手续,逾期未完成办理的视为承包人自动放弃该项权力。21.7结算原则及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规定执行。21.8本次招标施工承包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工程或材料另行分包或供料,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21.9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及预制构件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相似质量等级以上,工程中砂浆、混凝土均应采用商品砂浆及商品混凝土。21.10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一般地方材料除外),应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以防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样品或试样。21.11承包人在投标书中自报品牌的材料(如有),不得私自更改品牌,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1.12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供应。21.13总包单位除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外,不得收取“专业分包”任何费用。发现有人举报,建设单位有权自行与“专业分包”单位重新定立合同或由建设单位直接扣总包工程款付给“专业分包”单位。21.14、施工期间临时接水接电、大型设施借地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1.15、承包人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协助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并自行办理(或代办)相关水务作业许可、航道许可、相关管线监护手续。21.16承包人应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动迁、管线搬迁等相关工作。21.17本工程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管材、窨井盖选用应符合上海市松江区水务局文件“沪松水(2017)33号”的规定。22.签证事项发生时需有施工、现场监理、财务监理、业主四方现场核实,签证事项处理完成,施工单位7天以内出具书面签证单(需附预算书)上报现场监理,现场总监收到签证单后7天以内出具意见,财务监理造价师收到现场总监确认的签证单后7天以内出具意见,业主代表收到财务监理确认的签证单后7天以内出具意见。如施工单位超过7天未上报书面签证单,则视为已自动放弃索赔,其它相关单位收到签证单后7天内为提出异议视为已默认签证。23.补充条款23.1关于农民工工资事宜,本项目还需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薪联办(2018)6号文、上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9〕1号的所有规定。23.2为规范本项目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针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文)进行查处和处罚。23.3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4〕612号、《上海市建管委]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推行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沪建管(2015)511号文件执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全称):上海明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佘山镇市容环境薄弱区域应急处置小微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保修期为24个月。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日期:,日期:附件2:廉政责任书格式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上海明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一、双方的责任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三、承包人责任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四、违约责任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五、责任书有效期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附件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2.发包人应将上级***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6.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三、其他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