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美术馆租赁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洪梅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2025)
公告内容:
发布机构:东莞市洪梅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
项目编号:441900032-2025-00187
一、合同编号
441900032-2025-00187
二、合同名称
洪梅市民中心美术馆(洪梅市民中心A区一楼)租赁服务项目
三、项目编号
441900032-2025-00187
四、项目名称
洪梅市民中心美术馆(洪梅市民中心A区一楼)租赁服务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洪梅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
地址:东莞市洪梅镇府前路一号
联系方式:0769-88848855
供应商(乙方): 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望沙路洪梅段34号5号楼201室
联系方式:1392573461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洪梅市民中心美术馆(洪梅市民中心A区一楼)租赁服务项目
1(项)
2,254,560.00
2,254,560.00
合同金额: 2,254,560.00元,大写金额:贰佰贰拾伍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15日至2027年06月14日
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6月13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东莞市洪梅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
2025年07月21日
租赁合同甲方: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东莞市洪梅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1甲方(出租方):东莞市洪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承租方):东莞市洪梅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洪梅市民中心美术馆(洪梅市民中心A区一楼)租赁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第一条租赁标的概况1.1甲方将位于洪梅镇的洪梅市民中心美术馆(洪梅市民中心A区一楼)(下称“该物业”),该物业面积1540平方米租赁给乙方。1.2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对该物业情况作充分了解,自愿按本合同约定承租使用该物业。该物业仅限用作洪梅市民中心美术馆“百年国漫陈列馆”日常运营管理项目,不得作其他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租赁物交付2.1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乙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租赁使用该物业。续租有关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2.2甲方于2025年6月14日向乙方按现状交付该物业,双方办理交接手续,2025年6月15日开始计付租金。2.3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25年6月15日至2027年6月14日止。第三条租金标准、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3.1租金标准:租赁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元/平方米(含税),合计月租金为人民币77000元。3.2物业管理费标准:该物业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11元/平方米(含税),合计月物业管理费为16940元。3.3租金支付和物业管理费支付:乙方于以后每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即人民币合计93940元。(如交租时间有变动的,按双方具体约定时间执行。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3.4支付方式:乙方可通过现金形式或以转账形式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应于收到租金后一个星期内向乙方开具普通收费依据。3.5乙方租赁和使用该物业所产生的其它费用及其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负责向相关单位及时缴纳。第四条物业使用规定4.1租赁期内,乙方承担该物业消防责任人的责任,并需配置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灭火器及相关消防器材。24.2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业负有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应对租赁物业及物业内设施设备进行合理的维修保养,定期做好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如因乙方未尽及时通知的义务而导致损坏加剧或损失扩大的,增加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3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负有正确使用及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应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合理的保养和维护,如有损坏(包括不限于门窗、洗手间、地板、墙体、电梯、有关设施、雨污分流项目所涉下水道、雨水管、污水管等、管道及设施等等),应由乙方予以修复并承担维护及修复费用。如因乙方未及时修复而导致损坏加剧或损失扩大的,增加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主体结构有质量问题或发生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予以维修。4.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因维修原因须临时搬迁的,要与甲方配合。阻延甲方维修而使甲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4.5乙方使用该物业应合法,乙方在使用该物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4.6因乙方在使用该物业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损失、责任、风险概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4.7乙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亦不得对该物业进行增建或改建。4.8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乙方交还该物业时,应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4.9在租赁期内,如果该物业因非不可抗力如人为的原因发生火灾或发生其他损坏的事件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并且要按原样重新建好或修复,经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确认方可。4.10租赁期内,甲方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4.10.1甲方保证物业拥有正常的水电供应(不可抗力或市政停水、停电或例行保养、检修、维修、抢修而导致停水、停电的除外)。4.10.2维护和维修:在乙方使用期间,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及租赁物业与其他物业共用的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租赁物业墙体渗水、开裂等维修仍由甲方负责),租赁物业除主体结构外的部位及租赁物业内供乙方专用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维修。租赁物业的主体结构及租赁物业与其他物业共用的设备、设施因乙方人为因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4,10.3环境卫生管理:对垃圾收集、处理实行全过程封闭式管理、确保地面、桌面、家具表面等干净整洁,确保不见废弃物、污渍,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及时清运垃圾,清扫积水,确保物业容貌整洁、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定期对下水道、排污渠、垃圾房等进行消杀灭虫,防治蚁害现象。34.10.4治安及车辆管理: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和正常的办公秩序。做好各通道门禁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相关设备正常运作。第五条合同的变更或终止5.1乙方因自身考虑如需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至少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补偿甲方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损失,不足以补偿甲方相应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六条合同解除权6.1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相应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收回该物业。6.1.1乙方擅自将该物业转租、分租、转让或转借。6.1.2乙方擅自对该物业进行增建或改建。6.1.3乙方利用该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乙方利用该物业进行本合同约定以外用途的。6.1.4乙方因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6.1.5乙方拖欠或未足额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逾期达壹个月(含壹个月)仍未补付齐的。6.1.6乙方拖欠或未足额缴纳水电费、通讯费或其它应付款达壹个月(含壹个月)仍未补付齐的。6.1.7甲方依法律规定可主张单方解除合同的其它情况。6.2除上款约定外,乙方违反第四条物业使用规定,经甲方书面要求仍未纠正的,甲方自通知要求纠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收回该物业,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之经济损失。第七条合同解除、终止或租赁期满的处理7.1合同约定之租赁期届满后,乙方需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要求,甲乙双方达成一致,须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7.2乙方退租时,必须结清租金,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尚未搬离的财产采取临时保全措施。7.3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时,乙方归还甲方的该物业须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在租赁期间由乙方安装的照明电线、水管、消防设施、照明电灯及乙方投资的一切装修等固定或不可移动的设施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搬迁时不得拆除或损毁。7.4若甲方需要使用该物业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自行搬迁,甲方不作任何赔偿、补偿,也无须承担违约责任。7.5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乙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完成搬离并将该物业交还甲方,乙方拖延未搬迁期间按原租金标准的双倍计付该期间占用费,逾期达7天的甲方有权自行收4回物业,乙方未搬离的物品甲方有权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第八条违约责任8.1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超过壹个月(含壹个月)未付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应付未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8.2乙方单方中途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二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8.3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为解决纠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第九条不可抗力和免责条款9.1因乙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如因请款手续或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付款或付款迟延的,不以违约论。乙方上述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财政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即视为乙方已经按期支付。9.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双方均免责。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租赁物业、配套设施或其它财物损失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经济损失,此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由:9.2.1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9.2.2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征用土地、收购、收回、拆除、拆迁、用地变更、加开扩建或城市规划之需要征为作道路等)。9.2.3其它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事由。932若因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改造、拆迁、用地变更、加开扩建道路等)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乙方应按租赁物业使用时间与甲方结清租金并搬离租赁物业。第十条纠纷解决方式10.1合同有效期间内,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提交该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10.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10.3双方确认以落款处所列通讯方式作为本合同项下送达各类通知、函件、合同、诉讼仲裁文书等文件材料的有效送达通讯方式。通讯采用邮寄送达的,接收方实际签收(含代收)之日为送达之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文件成功发出之日为送达之日。如由于接收方提供的通讯方式不准确、通讯方式变更未按约定程序告知、无人签收、拒绝签收、送达地址无效等原因导致文件材料、法律文书等无法成功送达的,则文件(含纸质、电子文件)被退回之日5视为送达之日。一方通讯方式变更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由接收方承担不利后果。第十一条其它11.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签订补充合同。1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代理机构壹份,具同等效力。甲方(盖章):吴卖良甲方代表(签名)乙方(盖章):衣乙方代表(签名)22年6月3日签订于东莞市洪梅镇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美术馆租赁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