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纸化移动办案 信息化建设采购合同公告(临夏县人民法院2025)



一、合同编号:LXZC21320250204

二、合同名称: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LXZC21320250204

四、项目名称:临夏县人民 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
地址:临夏县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13830101110
供应商(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
地址: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民主东路
联系方式:1860930012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信息化建设项目
1(项)
¥1,201,000.00
¥1,201,000.00
移动法务客户端服务、5G双域专网服务、AI法务大模型、数字认证服务、 安全文件服务、流量传输网络、系统集成

合同金额: 1,20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万零壹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18日至2028年07月17日
履约地点:临夏县人民法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服务合同.pdf
临夏县人民法院
2025年07月21日

服务合同.pdf

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服务合同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乙方:虫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日期:2025年7月签署地点:甘肃省.临夏县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扬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临夏市民主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历才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集成开发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合作内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意为:1.1“合同软件”或“软件”: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开发及集成的疫情防控监管平台集成系统软件。1.2“技术文件”:指合同中规定的与平台的开发、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以及其他技术支持相关的技术性文件,包括图纸、设计、手册、标准、参数及其它文字与图表说明。1.3“现场”:指安装和运行合同软件的场所。1.4“软件安装”或“安装”:指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实施的合同平台的安装工作。1.5“开通”:指现场实施与单点测试完成,平台功能具备,准备进行全网测试及验收的工程阶段。1.6“验收”:指合同平台开发及集成完成,并上线运行稳定期达一个月以上,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合同平台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1.7“开发集成服务”指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发挥乙方的优势,将硬件、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及相应的应用软件优化整合,为甲方提供全面系统解决方案的业务活动。第二条合作方式2.1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及集成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2.2乙方负责开发及集成的平台的安装、测试和验收,并提供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的基本维护,由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第三条资费标准3.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零壹万元整(小写¥1201000元),税率6%。其中集成服务含税总金额大写:壹仟贰佰零壹万元整(小写¥1201000元)税率6%。该总价款已包括由乙方提供的平台、应用软件服务3年的基本维护费用。3.2资费的变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第四条结算方式4.1合同签订。付款30%合同款项,大写:叁拾陆万零叁佰元整(小写¥360300):项目完工验收之后,甲方分一次支付费用给乙方,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70%合同款项,大写:捌拾肆万零柒佰元整(小写¥840700),税率6%。4.2甲方同意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至乙方,乙方不接受现金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4.3账户信息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0007623757571开户行:中国银行临夏州分行银行账号:104502412789甲方若为一般纳税人,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以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乙方根据甲方业务消费情况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临夏县人民法院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银行账号: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甲方应提供合同相关的设备环境,平台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服务所需的条件。5.2在合作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在通信及信息服务方面提供合作的优先性。5.3在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甲方需协调相应下属部门,协助乙方完成线路管道建设,协调乙方因设备安装调试及维护测试正常出入甲方场地的便利。5.4若需整合原有信息化系统,在整合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协调系统的使用方及承建方配合乙方,完成接口对接等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若原有系统承建厂商不配合,不同运营商系统数据不开放等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整合的,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5.5为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所提供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如业务使用的设备、线路被人为损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必要时需由甲方出资购置更换设备。5.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具有最终审核权。5.7甲方配合乙方在规定的日期进行验收。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按“优质、优先、优惠”原则为甲方提供集团客户信息化服务,并依协议标准按时收取相关资费。6.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完成平台的开发集成工作,并负责平台的安装、调试、开通、验收、维护工作。6.3乙方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6.4乙方应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6.5本合同中所定义的相关职责如有所变动,在双方协商同意后做增加或删减的变动,并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6.6平台上线前,乙方应按甲方需求提供所建平台系统账号及密码等信息。6.7该项目建成后,协议期内乙方应按约定提供专业维护,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快速响应,给予甲方最优质的维护服务。6.8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业务平台检测、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施工、割接等可能需要临时中断业务并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双方应做好必要的沟通工作。第七条项目协调7.1项目协调会制度:项目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与协调。7.2项目协调会参加人员:各方应派有关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场。7.3双方可通过项目协调会就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解决或变更形成书面文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安装、开通和验收8.1乙方负责合同平台的安装、调测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支持与配合。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将开通平台。8.2乙方负责平台的开通,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8.3验收标准,甲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8.4验收在乙方完成安装工作,并完成系统调试并运行正常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乙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和乙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由甲方选派业务、技术人员进行,乙方给予配合支持。验收测试内容应包括技术规范书、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提出的内容和功能,【验收】报告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如果部分无法通过验收测试,乙方应尽快进行必要的修补工作,直到系统通过测试为止。第九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9.1平台正常运行免费维保期为36个月,维保期从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保证范围为: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平台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应尽快、免费为甲方排除故障。乙方对平台运行的保证仅限于技术服务范围。(如无免费维保,双方需另行明确维保服务条款)9.2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保修责任,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修理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9.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合同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修理或更换,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项目各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环境准备和技术支持与配合,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集成设备,组织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有关文件,从而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工程进度表执行本合同,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在不影响乙方享有各项权利(含追究违约责任及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免除乙方有关的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10.2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合同进度表相应顺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根据合同进度与相应的第四条合同款项一并支付。10.3违约金的支付不代表解除违约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10.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十一条保密11.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11.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11.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11.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造成的损失。11.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11.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11.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11.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12.2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2.3受事件影响方应及时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相对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12.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三天内以挂号信证实。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本合同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开始。13.3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四条生效14.1本合同有效期3年,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起生效。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有效期内变成不合法、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但从根本上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页合同名称: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服务合同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一、序号名称内容品牌数量单位1集成服务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定制1套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鉴于乙方为甲方实施【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作运营等)期间,乙方人员需要使用甲方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系统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双方就前述事宜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系统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系统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和专有技术秘密,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2、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3、乙方承诺仅为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作运营等)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4、乙方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或《账号口令管理办法》、《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详见附件)。5、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乙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其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作运营等)期间需要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乙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7、乙方的职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8、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权的权利。10、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11、本保密协议对双方和各自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12、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3、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15、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1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5.7.1其日期: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服务合同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乙方:虫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日期:2025年7月签署地点:甘肃省.临夏县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甲方”)地址: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兰扬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临夏市民主东路8-1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历才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集成开发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合作内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下列词语的含意为:1.1“合同软件”或“软件”:指乙方根据甲方需求开发及集成的疫情防控监管平台集成系统软件。1.2“技术文件”:指合同中规定的与平台的开发、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以及其他技术支持相关的技术性文件,包括图纸、设计、手册、标准、参数及其它文字与图表说明。1.3“现场”:指安装和运行合同软件的场所。1.4“软件安装”或“安装”:指在甲方的协助下由乙方实施的合同平台的安装工作。1.5“开通”:指现场实施与单点测试完成,平台功能具备,准备进行全网测试及验收的工程阶段。1.6“验收”:指合同平台开发及集成完成,并上线运行稳定期达一个月以上,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验收标准对合同平台技术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1.7“开发集成服务”指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发挥乙方的优势,将硬件、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及相应的应用软件优化整合,为甲方提供全面系统解决方案的业务活动。第二条合作方式2.1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及集成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2.2乙方负责开发及集成的平台的安装、测试和验收,并提供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的基本维护,由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第三条资费标准3.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零壹万元整(小写¥1201000元),税率6%。其中集成服务含税总金额大写:壹仟贰佰零壹万元整(小写¥1201000元)税率6%。该总价款已包括由乙方提供的平台、应用软件服务3年的基本维护费用。3.2资费的变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的资费标准依据中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及国家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经认可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循履行。第四条结算方式4.1合同签订。付款30%合同款项,大写:叁拾陆万零叁佰元整(小写¥360300):项目完工验收之后,甲方分一次支付费用给乙方,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70%合同款项,大写:捌拾肆万零柒佰元整(小写¥840700),税率6%。4.2甲方同意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付至乙方,乙方不接受现金付款。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4.3账户信息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0007623757571开户行:中国银行临夏州分行银行账号:104502412789甲方若为一般纳税人,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以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乙方根据甲方业务消费情况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临夏县人民法院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银行账号: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甲方应提供合同相关的设备环境,平台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服务所需的条件。5.2在合作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在通信及信息服务方面提供合作的优先性。5.3在项目建设、使用过程中,甲方需协调相应下属部门,协助乙方完成线路管道建设,协调乙方因设备安装调试及维护测试正常出入甲方场地的便利。5.4若需整合原有信息化系统,在整合过程中,甲方有义务协调系统的使用方及承建方配合乙方,完成接口对接等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若原有系统承建厂商不配合,不同运营商系统数据不开放等原因造成系统无法整合的,甲方有义务进行协调。5.5为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所提供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安全。如业务使用的设备、线路被人为损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必要时需由甲方出资购置更换设备。5.6甲方对乙方提出的项目建设方案具有最终审核权。5.7甲方配合乙方在规定的日期进行验收。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乙方按“优质、优先、优惠”原则为甲方提供集团客户信息化服务,并依协议标准按时收取相关资费。6.2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完成平台的开发集成工作,并负责平台的安装、调试、开通、验收、维护工作。6.3乙方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6.4乙方应提供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6.5本合同中所定义的相关职责如有所变动,在双方协商同意后做增加或删减的变动,并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6.6平台上线前,乙方应按甲方需求提供所建平台系统账号及密码等信息。6.7该项目建成后,协议期内乙方应按约定提供专业维护,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快速响应,给予甲方最优质的维护服务。6.8因乙方进行定期设备维护、业务平台检测、系统升级改造、必要的施工、割接等可能需要临时中断业务并可能影响业务的正常使用时,乙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必要情况,尽可能减少对业务使用的影响,双方应做好必要的沟通工作。第七条项目协调7.1项目协调会制度:项目协调会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与协调。7.2项目协调会参加人员:各方应派有关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到场。7.3双方可通过项目协调会就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的解决或变更形成书面文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后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安装、开通和验收8.1乙方负责合同平台的安装、调测工作,甲方应提供必要支持与配合。安装、调测完毕后,乙方将开通平台。8.2乙方负责平台的开通,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8.3验收标准,甲方可根据合同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8.4验收在乙方完成安装工作,并完成系统调试并运行正常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乙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和乙方签署【验收】报告。验收由甲方选派业务、技术人员进行,乙方给予配合支持。验收测试内容应包括技术规范书、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提出的内容和功能,【验收】报告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如果部分无法通过验收测试,乙方应尽快进行必要的修补工作,直到系统通过测试为止。第九条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9.1平台正常运行免费维保期为36个月,维保期从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保证范围为:如果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平台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运行时,乙方应尽快、免费为甲方排除故障。乙方对平台运行的保证仅限于技术服务范围。(如无免费维保,双方需另行明确维保服务条款)9.2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保修责任,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修理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9.3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合同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修理或更换,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违约责任10.1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项目各阶段所需的技术文件、环境准备和技术支持与配合,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提供集成设备,组织验收,或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有关文件,从而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工程进度表执行本合同,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在不影响乙方享有各项权利(含追究违约责任及寻求法律救济)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免除乙方有关的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10.2如果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执行延迟,则合同进度表相应顺延。因此给乙方造成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根据合同进度与相应的第四条合同款项一并支付。10.3违约金的支付不代表解除违约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10.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第十一条保密11.1“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从提供方处获知的信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商业秘密、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和其他保密信息,本协议的条款和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信息,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意见、建议等。11.2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有关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是,乙方为本协议目的向其关联方(包括乙方的关联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披露保密信息不受本条约束。11.3双方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户的信息、资料以及交易记录,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有权拒绝除用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同时,双方应尽合理努力将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11.4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接受方应向提供方承担因己方聘请的上述专业顾问违反保密约定造成的损失。11.5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11.6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任何信息:(1)非因违反本协议所致,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2)在提供方依据本协议做出披露前,接受方已合法拥有的信息;(3)接受方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4)接受方独立开发的信息,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11.7双方应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之约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之时止。本协议或其任何条款的终止、中止、失效、无效均不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有效性及对甲乙双方的约束力。11.8由于保密信息接受方未履行保密义务给提供方造成损失的,接受方应当赔偿由此给提供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12.2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2.3受事件影响方应及时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相对方,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对方确认。12.4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三天内以挂号信证实。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本合同的成立、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变更、终止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3.2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开始。13.3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四条生效14.1本合同有效期3年,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起生效。14.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14.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有效期内变成不合法、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但从根本上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14.4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5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页合同名称: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服务合同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2025年7月18日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临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一、序号名称内容品牌数量单位1集成服务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定制1套附件二: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鉴于乙方为甲方实施【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作运营等)期间,乙方人员需要使用甲方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系统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双方就前述事宜中所涉及的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系统网络与业务发展情况、网络拓扑、设备信息、【临夏县人民法院无纸化移动办案项目】系统账号、用户数据和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甲方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和专有技术秘密,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2、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3、乙方承诺仅为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作运营等)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4、乙方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工程管理办法》(或《账号口令管理办法》、《用户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详见附件)。5、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密信息,不得复制、泄漏或遗失。乙方亦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6、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其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范围是这些职员应是在工程规划(或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调测与维护、服务支持、合作运营等)期间需要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前提是乙方向职员透露或使其接触保密信息前已经从该职员获得了至少与本协议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7、乙方的职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8、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其使用权的权利。10、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11、本保密协议对双方和各自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12、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3、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终止之日止。1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15、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1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日期:5.7.其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无纸化移动办案 信息化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