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2025)
公告内容:
一、合同编号
HT-2025-04233514
二、合同名称
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法律服务电子卖场合同
三、项目编号
DDYJ-2025-1563399
四、项目名称
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
地址:广东省_东莞市_市本级南城街道西平东骏路南城段18号南城司法分局
联系方式:22993022
供应商(乙方):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52楼
联系方式:16616780001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法律诉讼服务
1(项)
5,000.00
5,000.00
合同金额: 5,000.00元,大写金额:伍仟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6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
履约地点:南城街道
采购方式:电子卖场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7月2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
2025年07月21日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行政委托代理合同243【2025】盈东莞行字第DG号委托人(甲方):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K307998672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体育公园副楼东骏路南城段18号(107至109号铺)受托人(乙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52楼邮编:523000;甲方因东莞市南城街道宏景商贸中心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行政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委托北京市盈科(东莞)师事务所代理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应诉本案件,乙方愿意为甲方代理该案件。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东莞市东城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事项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指派昊君宇律师担任甲方在上述案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若案件最终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亦视为乙方履行完委托事项。若因处理案件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配合完成委托事项的辅助工作。若所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现指派律师的工作。1.2利益相对方、案由、受理机关、涉案标的:(1)利益相对方:东莞市南城街道宏景商贸中心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案由:行政纠纷(3)受理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条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2.2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与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授予的代理权限不一致的,则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第1页YINGKE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第三条乙方义务3.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3.2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3.3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3.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3.5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甲方义务4.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事件)事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证据原件等材料在双方之间的交接,以签收清单为准;4.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不得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证据,欺骗代理律师。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3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4.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或委托代理事项在乙方代理的法律程序结束后又重新启动的,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4.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的建议仅供甲方决策参考,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4.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也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4.7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它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第2页共7页YINGKE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第五条律师费等费用构成及支付5.1根据甲方提供的案件信息、案件性质、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件的工作量等因素,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大写)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开展工作。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期次律师费给乙方,则乙方律师有权暂停代理事项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若甲方逾期15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应律师费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工作;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5.2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应直接缴纳至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财务部:若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律师费的,则应转付入下列帐户(注意:户名中的括号须使用中文格式。)户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账号:4405017700570000004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律师服务费,以款项到达乙方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如甲方违规支付,除所付费用不得抵扣其向乙方所负债务驻外,导致乙方被处罚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5.3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1)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鉴定、评估、公证以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4)工作费支付方式:实际发生后由经办律师凭有效票据向甲方据实报销。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6.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律师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进第3页共7页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行工作。6.3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代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6.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6.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6.6合同若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乙方加盖公章方生效或直接在原合同处修改后加盖乙方公章方生效。甲方不得与乙方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私自变更本合同,否则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7.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先行赔付。执业责任保险赔偿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补充赔付金额不高于乙方因本合同而收到的律师代理费。7.3若甲方中途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因甲方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等费用而导致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7.4若因甲方原因不及时签署《授权委托书》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的,则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视为本案胜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7.5若甲方有本合同第四条第4.2款情形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关第4页共7页YINGKE全球本土智慧系,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并视为本案胜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7.6任何一方逾期未支付(或未退回)相应款项给对方的,则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按逾期未支付(或未退回)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7.7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八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书首部双方所示住所地、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为对方向己方送达通知文书的通信地址、接受邮件之电子邮箱、接受短信之手机号码、接受微信之微信号:一方若有更变的,则应于更变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付邮发通知文书的,则付邮5日后视为通知文书送达:一方通过发电邮、短信、微信方式发送通知文书的,则于发电邮、短信、微信当时视为通知文书送达。第九条特别约定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不对案件实际结果作任何承诺。9.2甲方充分知晓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是一大型律师事务所,有北京总部及各分所,乙方为盈科律师事务所之一。甲方在此确认:理解并认可盈科其他律所及其他律师(包括分所及分所律师)可以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其他事项的委托(对方当事人若有其他事项需委托盈科代理的,该事项须是与本委托事项无关的、独立于本代理合相同委托事项之外的事项。)第十条合同生效及期限10.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时止【若一方提前解约、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或因客观原因终止执行合同的除外】。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11.2甲方已阅读、知悉并签署本合同附件《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11.3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就本合同条款内容已向甲方作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甲第5页共7页INGKE全球本土智慧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执行上述全部条款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盖章):服9营新街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202年月18日乙方(盖章):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签字):日期:2025年7月18日第6页共7页YINGKE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附件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敬告委托人东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的可能;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1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委托人确认: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委托人(甲方):205年7月18日第7页共7页行政委托代理合同243【2025】盈东莞行字第DG号委托人(甲方):东莞市司法局南城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900K307998672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体育公园副楼东骏路南城段18号(107至109号铺)受托人(乙方):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52楼邮编:523000;甲方因东莞市南城街道宏景商贸中心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纠纷行政诉讼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委托北京市盈科(东莞)师事务所代理东莞市南城街道办事处应诉本案件,乙方愿意为甲方代理该案件。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东莞市东城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遵照执行:第一条委托事项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指派昊君宇律师担任甲方在上述案件一审阶段的代理人。若案件最终通过和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并没有进入到诉讼阶段,亦视为乙方履行完委托事项。若因处理案件的需要,甲方同意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配合完成委托事项的辅助工作。若所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的,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现指派律师的工作。1.2利益相对方、案由、受理机关、涉案标的:(1)利益相对方:东莞市南城街道宏景商贸中心第三届业主委员会(2)案由:行政纠纷(3)受理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条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2.2若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与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所授予的代理权限不一致的,则以《授权委托书》为准。第1页YINGKE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第三条乙方义务3.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法律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3.2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3.3乙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3.4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3.5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四条甲方义务4.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事件)事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文件。证据原件等材料在双方之间的交接,以签收清单为准;4.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不得故意隐瞒案情,或提供虚假证据,欺骗代理律师。若甲方隐瞒证据材料、伪造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3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4.4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项不能完成或委托代理事项在乙方代理的法律程序结束后又重新启动的,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4.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乙方的建议仅供甲方决策参考,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4.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也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服务。4.7甲方应当尊重乙方律师的劳动成果。甲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均属乙方所有,甲方仅为本合同目的使用,但乙方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其它有关文件用于非经双方同意的其它任何目的。第2页共7页YINGKE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第五条律师费等费用构成及支付5.1根据甲方提供的案件信息、案件性质、案件的复杂难易程度、乙方律师办理本案件的工作量等因素,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律师费(大写)人民币伍仟元(小写:¥5000元)。乙方有权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律师费后开展工作。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期次律师费给乙方,则乙方律师有权暂停代理事项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若甲方逾期15日仍未足额支付相应律师费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工作;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则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承担责任;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5.2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的,应直接缴纳至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财务部:若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律师费的,则应转付入下列帐户(注意:户名中的括号须使用中文格式。)户名: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账号:4405017700570000004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新世纪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国家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的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律师服务费,以款项到达乙方账号并由乙方开出发票为收讫。任何私人之间的费用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如甲方违规支付,除所付费用不得抵扣其向乙方所负债务驻外,导致乙方被处罚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一5.3乙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1)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鉴定、评估、公证以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东莞市外(包括远郊区县)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通讯费、翻译费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他费用;(4)工作费支付方式:实际发生后由经办律师凭有效票据向甲方据实报销。第六条合同变更和解除6.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6.2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增加诉讼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变更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甲方应当合理地追加律师代理费:增加律师代理费协商未成的,乙方有权在原委托范围内进第3页共7页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行工作。6.3甲方明确放弃委托事项的,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后的律师代理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6.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乙方律师工作延误、重大失职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6.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纠正(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十五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6.6合同若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另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乙方加盖公章方生效或直接在原合同处修改后加盖乙方公章方生效。甲方不得与乙方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私自变更本合同,否则一切后果与乙方无关。第七条违约责任7.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但甲方不得以下列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了准备,原告撤诉的;(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7.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先行赔付。执业责任保险赔偿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补充赔付金额不高于乙方因本合同而收到的律师代理费。7.3若甲方中途解除与乙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因甲方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等费用而导致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7.4若因甲方原因不及时签署《授权委托书》等,而导致乙方无法办理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的,则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视为本案胜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额律师费。7.5若甲方有本合同第四条第4.2款情形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关第4页共7页YINGKE全球本土智慧系,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并视为本案胜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7.6任何一方逾期未支付(或未退回)相应款项给对方的,则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按逾期未支付(或未退回)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7.7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第八条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书首部双方所示住所地、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为对方向己方送达通知文书的通信地址、接受邮件之电子邮箱、接受短信之手机号码、接受微信之微信号:一方若有更变的,则应于更变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付邮发通知文书的,则付邮5日后视为通知文书送达:一方通过发电邮、短信、微信方式发送通知文书的,则于发电邮、短信、微信当时视为通知文书送达。第九条特别约定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乙方律师依法尽职尽责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但不对案件实际结果作任何承诺。9.2甲方充分知晓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是一大型律师事务所,有北京总部及各分所,乙方为盈科律师事务所之一。甲方在此确认:理解并认可盈科其他律所及其他律师(包括分所及分所律师)可以接受甲方对方当事人其他事项的委托(对方当事人若有其他事项需委托盈科代理的,该事项须是与本委托事项无关的、独立于本代理合相同委托事项之外的事项。)第十条合同生效及期限10.1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律师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时止【若一方提前解约、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或因客观原因终止执行合同的除外】。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处理,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11.2甲方已阅读、知悉并签署本合同附件《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11.3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就本合同条款内容已向甲方作了明确说明和解释,甲第5页共7页INGKE全球本土智慧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执行上述全部条款内容,本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盖章):服9营新街代表人(签字/盖章)日期:202年月18日乙方(盖章):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签字):日期:2025年7月18日第6页共7页YINGKE全球视野一本土智慧附件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敬告委托人东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的可能;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1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委托人确认: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委托人(甲方):205年7月18日第7页共7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法律服务 法律诉讼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东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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