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宁海县实验小学2025)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 其他建筑工程
一、合同编号:11N6556759722025401
二、合同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NBSC-CG2025017
四、项目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宁海县实验小学
地 址: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城北路76号
联系方式:13805856207
供应商(乙方):宁波冠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875号1-6号
联系方式:0574-8908952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005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项目经理:沈继铭执业证书信息:浙2332017202302265
2.合同金额(元):2005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0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2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实验小学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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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发包人:宁海县实验小学茶247承包人:宁波冠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承包人(全称):宁波冠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产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宁海县实验小学3.工程内容:操场翻新改造,原地面铲除铺设新面层,其中操场跑道15mm厚全塑型塑胶地面2019m2,铺装地面13mm厚EPDM塑胶地坪1169m2,操场东侧5mm厚硅PU地面811m2,天井8mm厚EPDM塑胶地坪200m2,原操场人工草坪处5mm厚硅PU地面2077m2;新建阳光房两座,建筑面积分别为112m2和105m2:新建铝板长廊73m2:排水沟清理243m等。4.工程承包范围:操场翻新改造,原地面铲除铺设新面层,其中操场跑道15mm厚全塑型塑胶地面2019m2,铺装地面13mm厚EPDM塑胶地坪1169m2,操场东侧5mm厚硅PU地面811m2,天井8mm厚EPDM塑胶地坪200m2,原操场人工草坪处5mm厚硅PU地面2077m2:新建阳光房两座,建筑面积分别为112m2和105m2:新建铝板长廊73m2;排水沟清理243m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零伍仟(¥2005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1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肆角贰分(¥1848.42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30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沈继铭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4)通用合同条款:江(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3页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i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宁海县实验小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第4页发包人:(公章)承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5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第6页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海县有关工程建设的管理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I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六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15天,r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5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套、电子版一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5现场图纸准备第7页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及桩号界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第8页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允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中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等。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需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第9页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_o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资料(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沈继铭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1720230226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18)3290843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第10页且负责人签字。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位率不少于每月20日历天,(除特殊情况外)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否则处违约金1000元/人/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备案前将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报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并报发包人备案。(详见附表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关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0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且部关键岗位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10000元/人/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3.4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及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3.3.5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等。第1页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3分包的管理除执行专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①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②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③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④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⑦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令发布之且。3.7履约担保第12页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电汇、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履约担保返还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无息返还。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发包人会商之日起7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第13页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5.1.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1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若有工伤事故、工料损失和其他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政府令第195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7第14页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发包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福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2(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或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他恶劣气候条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第15页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同类材料的品牌应一致,质量、规格、型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须提供合格证、质保单和检验报告,经监理认证、甲方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在材料、设备采购前15天将采购清单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采购清单中应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商及技术规格,如未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工程款。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品牌材料采购时,承包人应采购投标时所响应的品牌。若采购时备选品牌的型号停产的(须提供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的停产证明)或者厂家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承包人可在另外两个备选品牌中进行选择,且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能采购。产品单价不做调整。(2)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与投标时注明的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相符。(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和设备一个月前将材料的样品、质量、品牌、型号、产地等计划内容报给监理人,监理人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核;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派员参加选点和看样的,其品牌、型号、性能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5)实验费用:承包人除承担所有试件样品的现场试验费用外,还承担承包人委1托专业试验室的全部费用。平行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如平行检测不合格,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6)到货查验: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提供到货清单并标明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发包人自接收承包人书面申请检验起7天内组织监理等单位对设备第16页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初步检验,该检验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最终验收以通过竣工验收为准)。如发现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与招响应文件不符,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保证工程进度需要。如发现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文件、招响应文件不符,发包人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承包人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县级以上技术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包人提出索赔。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1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了通用合同条款明确的以外还包括:工程质量、规模标准(等级)的改变调整;工程施工内容增、减、取消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设计图纸的修改(包括功能或构造、工艺或做法、技术指标等工程设计上的优化或时间、顺序的改变);施工条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上的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以及材料暂定价格的调整;其他实质性变更。10.2变更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权限按以下文件执行:《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3)51号)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17页10.3变更程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按《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3)51号)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1)设计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程量偏差达到合同约定幅度、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引起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变化以及增加的清单项目时,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则超过部分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的计价依据并取费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程类别:本工程按市政工程中值取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政工程”市区工程中值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中值计取,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未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其它组织措施费均按中值计取;规费按标准费率的30%计取;税金按9%计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65m3,即减少超过15%以上部份工程量20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15%工程量为85m3](2)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或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等,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第18页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单价但存在与变更工程类似项目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如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1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的价格也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一般指新增项目),则由承包人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计价依据、取费结合中标下浮率,中标价及招标预算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其他不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程类别:本工程按市政工程中值取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政工程”市区工程中值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中值计取,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未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其它组织措施费均按中值计取;规费按标准费率的30%计取;税金按9%计取]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预算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100%。招标预算价2250719元,非竞争项目费用45780元。10.4.1.2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按以下原则调整:(1)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是否超过15%或新增项目均不作调整;新增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相应工程计取。(2)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施工技术措施清单所列数量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3)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现行定额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办法结算。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第19页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10.7暂估价暂定材料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专项措施暂估价的明细详见附件13-1:《暂定材料价表》、1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3-4:《暂列金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执行,具体材料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市政公用工程材料价差结算期表中所列的种类。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1.3其他项目费用的调整(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第20页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现场签证,发包人就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进行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除合同规定的调整外按发包人提供的下浮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5%的人工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5%的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即人工、材料涨跌幅度在5%及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要素价格的具体基期时间:本工程材料价为除税价。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参照《宁波造价》2025年5月刊;(2)人工价差调整的结算期及方法:①、结算期: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执行。②、调整方法:以结算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期的市场信息价的差额(承担5%风险后)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依据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经计算所得的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补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3)材料价差调整的结算期及方法①、结算期: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执行:②、调整方法:以结算期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期的市场信息价的差额(承担5%风险后)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依据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经计算所得的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补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市政公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期明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中市政公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期表中所列的执行。)(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人工、单项材料上涨时,按实际工期月份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第21页(2021)9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反之,遇人工、单项材料下降时,按合同工期月份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材料人工、单项材料上涨时,按合同工期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反之,遇人工、单项材料下降时,按实际工期月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的市场信息7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以上发生的材料、人工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上述调整的价格差额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2、本合同采用的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及其他有关补充定额、文件等进行编制。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期限:开工报告批准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合同价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第22页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约定:(1)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2)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3)工程竣工验收(终验)合格后,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决算价,付清尾款。注: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承包人逾期提供付款申请或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税务要求或付款申请内容不实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利息。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1偿标准的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第23页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节能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为2年;求4、装修工程、附属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约定外,本工程其余部分保修期为1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含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cC(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第26页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①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违约金为中标价的3%②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为中标价的3%③主要机械设备:未履行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中标价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以监理和发包人当月统计情况为准,违约金从月报工程款中扣除。1、未履行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月实际施工期到场承诺违约金1000元/人/天。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10000元/次。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余关键岗位人员违约金5000元/人/次。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I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第27页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民工工伤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本工程的民工工伤保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按《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文件)规定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分包单位。承包人缴纳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应按照《团体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规定采用按总造价计算保险费用的方法缴纳。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9.争议解决19.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4仲裁或诉讼发包人同承包人发生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其他造价事项争议,一般采用下列程序L解决:(1)由合同双方本着合法、客观、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2)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3)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采用第2种下列方式解第28页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补充条款20.1实际施工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增减工程量或工程项目按价款结算的有关条款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索赔。20.2在工程开工后直至完工退场,工地现场发生的卫生费、治安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20.3承包人须自备发电机,保证在停电时能连续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0.4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政府令第195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号)文件要求执行。中标人应做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等相关工作,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20.5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中标人应办理相关险种。20.6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人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0.7施工过程中临时围护费用由竞包人根据实地情况,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中。2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利因素,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20.9工程务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8】77号)文件规定执行。20.10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领导的检查工作。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L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质量安全进行检查。20.11按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它用,应能保障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相关文件执行。20.13中标单位施工时,有噪音产生的工序,应尽量避免中午休息时段施工,如收到相关投诉,应立即制止。第29页20.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附件13:暂定价表附件14:廉政建设责任书F第30页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四)不为甲方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人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人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第40页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贰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tg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202年月/0日202年月00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4第41页6(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发包人:宁海县实验小学茶247承包人:宁波冠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承包人(全称):宁波冠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产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宁海县实验小学3.工程内容:操场翻新改造,原地面铲除铺设新面层,其中操场跑道15mm厚全塑型塑胶地面2019m2,铺装地面13mm厚EPDM塑胶地坪1169m2,操场东侧5mm厚硅PU地面811m2,天井8mm厚EPDM塑胶地坪200m2,原操场人工草坪处5mm厚硅PU地面2077m2;新建阳光房两座,建筑面积分别为112m2和105m2:新建铝板长廊73m2:排水沟清理243m等。4.工程承包范围:操场翻新改造,原地面铲除铺设新面层,其中操场跑道15mm厚全塑型塑胶地面2019m2,铺装地面13mm厚EPDM塑胶地坪1169m2,操场东侧5mm厚硅PU地面811m2,天井8mm厚EPDM塑胶地坪200m2,原操场人工草坪处5mm厚硅PU地面2077m2:新建阳光房两座,建筑面积分别为112m2和105m2:新建铝板长廊73m2;排水沟清理243m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签署的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_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零伍仟(¥2005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1人民币(大写)壹仟捌佰肆拾捌元肆角贰分(¥1848.42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万(¥30000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沈继铭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4)通用合同条款:江(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第3页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i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宁海县实验小学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第4页发包人:(公章)承包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5页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与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洽商、签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10临时占地包括/1.3法律第6页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海县有关工程建设的管理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I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过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六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15天,r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5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套、电子版一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5现场图纸准备第7页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办公所在地;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办公所在地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驻办公所在地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及桩号界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第8页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允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2)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中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监理人的配合下完成,但最终需经发包人同意。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等。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需提供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第9页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肆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2个月内[_o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和电子资料(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沈继铭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1720230226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18)3290843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第10页且负责人签字。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位率不少于每月20日历天,(除特殊情况外)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否则处违约金1000元/人/天。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从监理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10000元/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合同备案前将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报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并报发包人备案。(详见附表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关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0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且部关键岗位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关键岗位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处违约金10000元/人/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3.4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及总监工程师签字确认3.3.5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从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违约情况的当月工程款中扣除。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等。第1页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5.3分包的管理除执行专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①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②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③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④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⑤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⑦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1)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2)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令发布之且。3.7履约担保第12页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约定(1)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为电汇、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将履约保证金提交给发包人。(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4)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履约担保返还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无息返还。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发包人会商之日起7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第13页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验收合格。5.1.2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1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若有工伤事故、工料损失和其他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政府令第195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7第14页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发包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元/天。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福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2(2)风速达到8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3)日气温超过38度或低于零下10度;(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或12小时内降雪量达到4mm及以上的大雪灾害;(5)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他恶劣气候条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第15页8材料与设备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同类材料的品牌应一致,质量、规格、型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须提供合格证、质保单和检验报告,经监理认证、甲方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在材料、设备采购前15天将采购清单提交监理和发包人审核。采购清单中应明确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品牌、生产厂商及技术规格,如未经发包人审核,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工程款。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承包人采购材料的约定: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品牌材料采购时,承包人应采购投标时所响应的品牌。若采购时备选品牌的型号停产的(须提供品牌生产厂家出具的停产证明)或者厂家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承包人可在另外两个备选品牌中进行选择,且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方能采购。产品单价不做调整。(2)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与投标时注明的设备、材料、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性能等相符。(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进场材料和设备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承包人在定购材料和设备一个月前将材料的样品、质量、品牌、型号、产地等计划内容报给监理人,监理人确认后,报发包人审核;监理人、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派员参加选点和看样的,其品牌、型号、性能须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后,承包人方可采购。(4)承包人未按要求采购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必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5)实验费用:承包人除承担所有试件样品的现场试验费用外,还承担承包人委1托专业试验室的全部费用。平行检测费用如检测合格,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如平行检测不合格,费用则由承包人承担。(6)到货查验:设备运抵现场后,承包人提供到货清单并标明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发包人自接收承包人书面申请检验起7天内组织监理等单位对设备第16页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初步检验,该检验不代表已经验收合格(最终验收以通过竣工验收为准)。如发现设备元件、配件规格型号及产地品牌与招响应文件不符,承包人应无条件及时更换,并保证工程进度需要。如发现设备的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文件、招响应文件不符,发包人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承包人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县级以上技术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包人提出索赔。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1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了通用合同条款明确的以外还包括:工程质量、规模标准(等级)的改变调整;工程施工内容增、减、取消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设计图纸的修改(包括功能或构造、工艺或做法、技术指标等工程设计上的优化或时间、顺序的改变);施工条件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上的改变:材料与设备的换用以及材料暂定价格的调整;其他实质性变更。10.2变更权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权限按以下文件执行:《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3)51号)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17页10.3变更程序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按《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控办法》(宁发改(2023)51号)和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1)设计变更引起新增清单项目或取消原有项目:(2)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的增减。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工程量偏差达到合同约定幅度、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引起原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变化以及增加的清单项目时,其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该项工程量变化幅度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则超过部分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招标文件)的计价依据并取费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按招标文件约定下浮率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程类别:本工程按市政工程中值取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政工程”市区工程中值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中值计取,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未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其它组织措施费均按中值计取;规费按标准费率的30%计取;税金按9%计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是指工程量减少超过15%以上部分。例:原清单某项工程量为100m3,①实际结算工程量为65m3,即减少超过15%以上部份工程量20m3;②实际结算工程量零,即减少超过15%工程量为85m3](2)因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或漏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等,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第18页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单价但存在与变更工程类似项目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如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1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不存在适用的价格也没有类似的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一般指新增项目),则由承包人按照变更工程资料、合同约定或者招标文件采用的计价依据、取费结合中标下浮率,中标价及招标预算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其他不可竞争费用后的价格。]组价后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程类别:本工程按市政工程中值取费;利润费率按中值计取;组织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政工程”市区工程中值计取,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按中值计取,二次搬运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未计取,提前竣工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不计,其它组织措施费均按中值计取;规费按标准费率的30%计取;税金按9%计取]具体的下浮率为【1-(中标总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预算价一非竞争项目费用)】*100%。招标预算价2250719元,非竞争项目费用45780元。10.4.1.2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按以下原则调整:(1)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取费定额计取部分)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列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无论工程量增减是否超过15%或新增项目均不作调整;新增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按相应工程计取。(2)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费及安拆费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施工技术措施清单所列数量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3)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按现行定额部分)按工程量清单项目结算办法结算。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第19页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10.7暂估价暂定材料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专项措施暂估价的明细详见附件13-1:《暂定材料价表》、1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3-4:《暂列金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1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3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执行,具体材料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市政公用工程材料价差结算期表中所列的种类。如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1.3其他项目费用的调整(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第20页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现场签证,发包人就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进行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2)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综合单价除合同规定的调整外按发包人提供的下浮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5%的人工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5%的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即人工、材料涨跌幅度在5%及以内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在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要素价格的具体基期时间:本工程材料价为除税价。本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参照《宁波造价》2025年5月刊;(2)人工价差调整的结算期及方法:①、结算期: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执行。②、调整方法:以结算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期的市场信息价的差额(承担5%风险后)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依据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经计算所得的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补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3)材料价差调整的结算期及方法①、结算期: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执行:②、调整方法:以结算期的市场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基期的市场信息价的差额(承担5%风险后)以及合同约定计价依据的相应消耗量为计算依据,经计算所得的金额列入工程造价,补差部分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市政公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期明细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中市政公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期表中所列的执行。)(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人工、单项材料上涨时,按实际工期月份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第21页(2021)9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反之,遇人工、单项材料下降时,按合同工期月份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材料人工、单项材料上涨时,按合同工期月份的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反之,遇人工、单项材料下降时,按实际工期月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要素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价(2021)9号)文件的市场信息7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以上发生的材料、人工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上述调整的价格差额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2、本合同采用的计价依据:《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版)及其他有关补充定额、文件等进行编制。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期限:开工报告批准后7日内,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合同价的40%作为工程预付款。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第22页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约定:(1)合同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2)工程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3)工程竣工验收(终验)合格后,根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决算价,付清尾款。注:具体条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承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承包人逾期提供付款申请或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发包人税务要求或付款申请内容不实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利息。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专用条款约定的提前竣工奖励的倍标准向承包人支付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除承担自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本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1偿标准的倍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第23页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节能工程、太阳能系统工程,为2年;求4、装修工程、附属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上述约定外,本工程其余部分保修期为1年。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含48小时)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cC(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违约责任:/(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第26页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①未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违约金为中标价的3%②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为中标价的3%③主要机械设备:未履行按投标文件配备施工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中标价1%;(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以监理和发包人当月统计情况为准,违约金从月报工程款中扣除。1、未履行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月实际施工期到场承诺违约金1000元/人/天。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违约金10000元/次。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部其余关键岗位人员违约金5000元/人/次。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由发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I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3其他保险第27页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民工工伤保险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本工程的民工工伤保险和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包人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当同时按《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4]170号文件)规定签订《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为建设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代缴协议》发送给本建设项目中各分包单位。承包人缴纳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时应按照《团体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2版)》规定采用按总造价计算保险费用的方法缴纳。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9.争议解决19.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4仲裁或诉讼发包人同承包人发生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和其他造价事项争议,一般采用下列程序L解决:(1)由合同双方本着合法、客观、平等、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2)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3)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采用第2种下列方式解第28页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补充条款20.1实际施工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无条件服从。增减工程量或工程项目按价款结算的有关条款结算,承包人不得提出额外索赔。20.2在工程开工后直至完工退场,工地现场发生的卫生费、治安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20.3承包人须自备发电机,保证在停电时能连续施工,费用由承包人自理。20.4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宁波市政府令第195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扬尘污染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32号)文件要求执行。中标人应做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等相关工作,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20.5民工工伤保险费按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中标人应办理相关险种。20.6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构筑物由中标人负责保护及承担措施费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担。20.7施工过程中临时围护费用由竞包人根据实地情况,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中。20.8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不利因素,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在合同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20.9工程务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市住建委关于《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8】77号)文件规定执行。20.10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上级领导的检查工作。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L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质量安全进行检查。20.11按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它用,应能保障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相关文件执行。20.13中标单位施工时,有噪音产生的工序,应尽量避免中午休息时段施工,如收到相关投诉,应立即制止。第29页20.1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附件协议书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6: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附件13:暂定价表附件14:廉政建设责任书F第30页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三)不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本人或亲属旅游、出国(境)等提供方便。(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承包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或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二)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三)不以任何理由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四)不为甲方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符合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规定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人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人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双方约定:在自觉履行合同的同时,由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负责第40页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宁海县实验小学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贰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tg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202年月/0日202年月00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4第41页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操场翻新及天台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