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二、供应商名称:重庆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201101000022959856
五、合同编号:11N457610044202521248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详见附件
件
1.00
12000
12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联系人:樊莉(作物所)
联系电话:15999150512
传真:/
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昌路40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457610044202521248).pdf
合同编号:11N457610044202521248采购单位(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服务单位(乙方):重庆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重庆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重庆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重庆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咨询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机构,品牌:,计价方式:件,咨询类型: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服务周期:1年1件12000.0012000.00合同总价(元)120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贰仟元整二、付款方式户名:重庆立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账号:5205014240360000434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果园支行开户行行号:105701001053三、服务条款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同意甲方的委托,指派代理人办理上述事务,如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执行任务,乙方应告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的代理人接替,直至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务。二、甲方应无保留地向乙方的代理人介绍委托事项及所涉及的全部真实情况,提供详细相关的资料及证据,甲方发明人或申请人有义务告知乙方该技术的披露情况,包括是否发表论文,是否上网、是否申请过专利等,以配合乙方完成委托事务。甲方提供与委托有关的全部技术内容,并对所提供的内容负责,由于甲方没有完全交底造成的专利申请被驳回,甲方承担全部责任。1/3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实物、影视资料、录音录像制品、以及甲方提供的与申请专利有关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四、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例外:甲方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披露的技术信息不属于技术秘密;由于甲方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而导致上述技术秘密泄密或因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上述技术秘密从甲方以及任何一甲方的子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泄密;在未进行任何披露之前,乙方可以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技术信息;乙方通过合法手段可以从第三方,;;在未受到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获得该信息;乙方对技术信息的透露是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以及基于专利局审查司法,;判决、裁定等完成。对于上述信息,乙方应当在披露之前通知甲方。五、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以及合法性,如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利终止代理业务,依约所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六、甲方若对本次代理的专利案件,有特殊要求须向乙方明确,若未向乙方说明情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免责。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依照专利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及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文件,并在收到甲方所有费用及所有材料后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报送知识产权局后,申请材料不能更改,否则视为重新申请,甲方需要重新缴纳相关费用。在乙方定稿过程中,报送知识产权局之前,甲方不得提出变更相关技术主题(包括变更方法、产品、设备或材料,,以及这些前述主题对应的使用方法、应用方式等)。八、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依约付款前,乙方有权不启动此次案件的代理程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应付对方合同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金。若甲乙双方均同意解除委托关系,退款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已完成工作量协商确定,并以甲方所支付的合同金额为限,乙方不承担其他补偿责任。九、甲方将上述约定业务款以①②③④//①银行汇款②支付宝③微信支付④现金等方式支付乙方,本合约若需以支付宝/微信/现金等作为支付方式时,甲方需要求乙方授权签署人提供乙方授予其有效且加盖乙方公章的收款账户,始得支付款项。如甲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付款,因而造成乙方无法取得款项,则视甲方未尽付款义务,乙方有权进行催讨业务款项。十、上述业务款项中涵盖的费用明细如下:专利文案撰写费、审查意见答复费、流程运营费、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十一、乙方收到甲方付款后,开始为甲方撰写文案,定稿之前甲方有义务及时反馈乙方代理人的文件答疑,由于每件文案依照时间排序,甲方如需快速定稿,可以向乙方缴纳定稿加急费。十二、因委托事项审批权归属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而乙方代理人针对技术交底书所做质量分析是基于乙方代理经验评估,并不作为知识产权局核准或核驳该申请的依据,故分析结果仅供参考,不具备法律效力。甲方如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查新报告,则需向专利局缴纳专利查新费,乙方可代为甲方办理。十三、为了统一及有效的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发文,发文的接收地址均为乙方地址。在专利审查期间,乙方会及时通知甲方各种审查情况,如需要甲方答复的,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出明确的答复;如遇补正或答复审查意见,则,;应在通知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乙方答复。在限定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甲方放弃权利,乙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如有变化,请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于不能及时转达知识产权局意见或文件所产生的后果乙方不予承担。甲方在专利文件已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后,擅自将代理机构变更为其他代理机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且本合同自然终止。专利审查的时间会根据知识产权局内部审查的速度快慢而有所变化。十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事项中涉及外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外文技术交底材料和审查意见所附外文对比文件)时,该外文材料的翻译工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翻译件记载的信息为准。十五、本合同委托事项的审批权归属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乙方作为服务机构,甲方为需求方,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审批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结果的处理有三种可能性:授权、驳回和撤回。对于专利申请业务,一旦出现上述三种结果之一,本委托代理合同将自动终止。对于其他业务,合同将在办理完结之日终止。十六、由于本次代理业务属市场行为,甲乙双方应遵守合约精神及合同条款,乙方以承接甲方的代理业务并完成服务项目为目的,甲方不能无故违约或要求退款。十七、专利授权之后,每年年费由甲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专利年费,甲方除了应缴纳官费外,还需向乙方缴纳服务费。乙方则在每年年费到期前通知甲方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在乙方负责代缴年费期间逾期未缴纳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专利权属多人共有的,专利证书由指定联系人领取。十八、签订本合同前及签订本合同后与合同事项相关的任何权利义务均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其他任何人的洽谈记录、承诺等均与代理人公司无关,不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如需变更均应当签订书面的协议。十九、签订本合同后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2/3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违反本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赔偿金额均以代理费(本合同中存在争议的代理案件)壹倍为上限;上述合同违约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争议地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起生效,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项目结束为止。二十一、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果园支行账号:账号: 52050142403600004343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3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