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分拣设备采购合同公告(孝昌县农业农村局2025)
一、合同编号:无
二、合同名称:孝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项目
三、项目编号:HBXI-202505ZC-009
四、项目名称:孝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项目
五、合同主体
1、采购人(甲方):孝昌县农业农村局
2、地址:孝昌县汇通大道
3、联系方式:15807299249
4、供应商(乙方):郑州中智辉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牡丹路39号21幢1-108
6、联系方式:0371-61310339
六、合同主要信息
1、主要标的名称:快递共配中心自动分拣设备
2、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文本
3、主要标的数量:详见附件
4、主要标的单价:详见附件
5、合同金额:289.6959(万元)
6、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7、履约保证金收取情况:
收取金额: 0(万元) 收取比例: 0%
8、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9、采购计划备案号: 420921-2025-00894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15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23
九、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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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项目合同.docx
合同编号:孝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项目2025年7月甲方(买方):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农业农村局乙方(卖方):郑州中智辉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项目,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A.合同一般条款。B.合同特殊条款。C.货物数量、技术参数、价格表D.设计图纸。E.易损零部件价格清单。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3.货物和数量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数量见“分项报价表”4.合同总价以孝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项目政府采购中标价为本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2896959.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玖万陆仟玖佰伍拾玖元整)。增值税税率(货物设备类按13%,软件服务类6%),分项价格见“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该价款为综合包干价,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本条明示以外的其他费用。5.付款方式本合同的付款方式按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合同签订后20天内,设备相继进场安装,乙方确保在9月10日前所有设备调试合格经甲方验收后交付甲方投入使用,交货地点为孝昌县开发区广浔物流园区内-1-7.合同的生效7.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合同。7.2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农业农村局公章)乙方:郑州中智辉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法人(代表人)签字:浠牌牛法人(代表人)签字: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吕县汇通大道西12号地址:郑州高新区牡丹路39号21幢联系电话:0712-4761749联系电话:0371-61310339签订日期:0年签订日期:2028年7月5日A.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1.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的服务,加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1.5“甲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1.6“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技术规范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交货方式5.1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5.2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甲方。5.3在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6.装运通知6.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乙方已通知甲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乙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负担。7.保险7.1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乙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乙方承诺装运的货物。8.付款条件以孝昌广浔智慧物流产业园自动化分拣设备政府采购中标价为本合同总价,合同总价为¥2896959.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捌拾玖万陆仟玖佰伍拾玖元整)。8.1预付款:约定以合同总金额的30%为预付款,作为乙方前期采购和生产的启动资金。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并收到乙方等额的、真实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869088.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玖仟零捌拾捌元整)作为预付款,乙方提供前述发票是甲方付款的前提条件,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期限,不视为甲方违约。8.2进度款:约定以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项目进度款。乙方在生产完毕后,并将产品运载至安装现场,经甲方确认(以相关的送货单、验收单为准),并收到乙方等额的、真实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869088.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玖仟零捌拾捌元整)作为项目进度款。8.3验收款:约定合同总金额的38.5%为验收款,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经甲方验收,验收文件签署并正式交付使用,甲方收到乙方等额的、真实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115329.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伍仟叁佰贰拾玖元整)作为项目验收款。8.4质保金:约定合同总金额的1.5%为质保金。在签署验收文件并在乙方正常进行维保满24个月后,经甲方确认设备设施正常使用状态。甲方收到乙方等额的、真实的、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及书面付款申请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4345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伍拾肆元整)的质保金。至此本项目全部费用支付完毕。特别情况:如乙方在质保期内经甲方多次督促仍未能及时提供维修维护,而导致甲方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另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9.质量保证9.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9.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的结果或由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的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经检验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9.3乙方在收到9.2条款所述的通知后15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9.4如果乙方在收到9.2条款所述的通知后15天内没有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甲方正常使用的要求,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9.5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24个月。其每年保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保证10年内所提供的用于保修的产品价格不变,或不超过投标价格。9.6售后服务按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执行。10.检验10.1在交货前,乙方(或乙方委托的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0.2货物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的结果或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在第10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10.4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0.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11.索赔11.1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1.2在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检验期内,若出现本合同第9条、第10条约定的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出索赔的情形,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1.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不符合要求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11.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合同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乙方应按照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替换、修补的时间,重新起计更换的零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2.拖延交货12.1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的约定,提供服务和交货(指提供产品、安装调试,直至按约定完成项目建设)。12.2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加收违约损失赔偿/或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可由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对交货时间进行调整。13.违约赔偿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损失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4.不可抗力14.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4.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6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5.税费1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1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5.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15.4投标企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属于设备类的需提供材料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16.诉讼16.1买卖双方应通过协商或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7.违约终止合同17.1甲方在乙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乙方违约的情形以及本款约定的A与B的违约情形)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A.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B.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甲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甲方的利益。17.2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另行购买零件、设备或者货物,乙方应对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8.合同修改合同任一方需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本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文书或补充协议进行确定。19.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20.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21.适用法律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22.合同生效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B.合同特殊条款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合同特殊条款的序号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1.定义1.1甲方:本合同甲方系指: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农业农村局。1.2乙方:本合同乙方系指:郑州中智辉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3现场: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孝昌县广浔物流园区内2.交货方式2.1木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即现场安装、调试和验收完成后移交:乙方负责办理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和保险等相关事宜,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2乙方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现场,进行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工程师、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如有)同意接收并签署接收文件的日期为交货日期。3.付款条件详见A.一般条款第8条付款条件。4.质量保证4.1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为本合同签订时市场上该类产品最新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不存在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不存在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本款所述缺陷是指所供货物在项目所在地的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4.2甲方根据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自行检验或请当地质检部门检验,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4.3乙方在收到4.2条款所述通知后7日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4如果乙方在收到4.2条款所述通知后7日内没有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后仍无法达到甲方正常使用的要求,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4.5乙方须负责本系统设施设备及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5.违约赔偿51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下一笔支付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1000万元(含)以上合同,赔偿费按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金额的0.1%计算:1000万元以下(不含),赔偿费按每延期一天,扣除货款3000元计算。若因延误造成甲方工期重大延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剩余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5.2在质保期内乙方接到甲方售后服务指令后,售后服务人员需按照投标函中填报的售后服务响应速度到达现场,质保期内售后服务人员每晚到1次,则扣除尾款的0.2%。6.诉讼6.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双方在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2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并按判决结果赔偿经济损失。6.3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双方仍按合同继续执行。附件:C.货物数量、价格表D.设计图纸E易损零部件价格清单F产品配置及技术指标要求(矩阵分拣系统/传输系统技术规范书、小件分拣机技术规范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动化分拣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