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村通硬化路采购合同公告(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 N5110252025000067-1
二、合同名称: 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
三、项目编号: N5110252025000067
四、项目名称: 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
地 址: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双龙镇舒家桥老街112号
联系方式:18482158709
供应商(乙方):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汤池镇温泉大道舒城县金汤池温泉度假有限公司5层506号
联系方式:0564-828633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
主要标的数量:1.0000项
主要标的单价:1434308.000000元
合同金额: 143.4308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党委会议室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6-27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7-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合同文件.pdf
合同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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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合同包一(第1包)政府采购合同(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5110252025000067-1履约地点:资中县双龙镇三柏村委会W2Z1三柏村九组、六角村委会W2VD六角村十一组、W2VJ六角村二组、W2P8同心村六组、W2Z4六角村五组签订地点: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党委会议室签订时间:2025年06月27日采购人(甲方):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采购人地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双龙镇舒家桥老街112号供应商(乙方):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汤池镇温泉大道舒城县金汤池温泉度假有限公司5层506号-第1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10252025000067)的《谈判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2.工程地点:资中县双龙镇三柏村委会W2Z1三柏村九组、六角村委会W2VD六角村十一组、W2VJ六角村二组、W2P8同心村六组、W2Z4六角村五组3.项目编号:N51102520250000674.工程内容、规模及承包范围单价(元):0.00数量:1.00单位:项,总金额(元):¥1,434,308.00品目编码B02020000品目名称B02020000公路工程施工采购标的双龙镇2024年自然村通硬化路项目工程范围在原路基上进行道路改造,改造道路长为2.784千米,宽为3.5米,改造内容为铺筑20厘米厚水泥砼路面,并同步完善公路附属设施。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肆仟叁佰零捌元整(¥1,434,308.00)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6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9月25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和规范一、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二、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三、质量保证措施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第2页-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肆仟叁佰零捌元整(小写金额:1,434,308.00元);其中: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肆仟叁佰零捌元(含税价¥143.4308万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1430,292.402025-08-20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度评审,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产值达合同价的50%,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2573,723.202025-09-20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完成工程量100%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3387,263.162025-12-30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工程审计决算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7.0%。期次支付金额(元)计划支付日期收款人支付说明443,029.242026-09-30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待缺陷责任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额无息退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五、项目经理姓名:郭伟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皖234192020115证书专业:公路工程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3)通用合同条款;(4)采购文件;(5)投标(响应)文件;(6)暂列金额:(7)评审报告;(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4页-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2.竣工验收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第5页-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二、交付标准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管理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项目合同内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及发包人要求变更或增加的内容。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2、保修期起算时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3、出现以下情况的,自承包人完成缺陷处理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之日起,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1)工程质量出现系统性缺陷;(2)单个或多个缺陷项目价值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十及以上;(3)修复的项目在技术上需要时间验证其使用功能。三、质量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须无条件、及时修缮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2、保修质量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本合同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并使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满意。3、维修联系人: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时确定质量保修联系人,其联系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通,发包人仅以电话通知承包人联系人。如在保修期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有更改,承包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否则,无法联系时,视为承包人已经收到发包人的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4、维修时间:(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小时内做出响应,并2小时内赶到现场。情况紧急,需立即进行维修。(2)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除发包人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其他情况4小时及4小时以及均为合理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1、因承包人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维修,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涉及的维修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存留于发包人处的质保金如有不足的,发包人有权追偿。2、质修期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承包人仍需按照质量保修要求组织维修或抢修,涉及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3、不论是否属于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损害赔偿及相关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1)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未在2小时内达到现场处理问题的。(2)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虽及时赶到现场,但在维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维修不力的。(3)超过约定时间仍未完成维修工作,且不主动向发包人报告,或者虽向发包人报告但其逾期完成维修工作的原因未得到发包人认可的。(4)使用不合格维修材料或偷工减料的。(5)对同一位置经过一次维修仍未彻底解决问题或维修质量未达到保修质量标准的。4、代维修方维修费用及损失(1)代维修方维修费用:是指发生以上第四条第3款所约定的情形之一,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处理所发生的维修费用。(2)损失:是指发生第四条第3款所述情形,给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所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代维修费用及损失的确定:若承包人参与,则由发包人、承包人、代维修方三方共同确认;若承包人不参加,则由发包人及代维修方共同确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代维修费用及损失的支付: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双倍扣除代维修费用及损失。但因情况紧急需立即进行维修而发生的代维修费用及损失,发包人从质量保证金中单倍扣除。5、发生质量保证金扣除情况的,承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金扣除后3日内向发包人予以补足承包人逾期补足费用的,按每逾期一日,发包人可按照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承包人违约金。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第6页-1、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处理的,不免除承包人对该部分承担的质保及维修责任。2、未尽事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六、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十、违约责任违约1发包人违约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承包人违约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解决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第8页-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十二、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06月27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党委会议室签订。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5份,乙方执3份。-第9页-甲方:资中县双龙镇人民政府(盖章)乙方:安徽鲁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雷晓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 葛文地 址: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双龙镇舒家桥老街112号地址:汤池镇温泉大道舒城县金汤池温泉度假有限公开户银行:四川资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5层506号账号:41240120000059610开户银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时间:2025年06月27日账号:20000377246610300000067签订时间:2025年06月27日-第10页-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自然村通硬化路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