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合同公告(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021101000022241350
五、合同编号:11N01048757X202511204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详见附件

1.00
16380
1638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冯相榮
联系电话:17899298992
传真:/
地址:阿合奇县哈拉奇乡哈拉奇村哈拉奇路1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01048757X202511204).pdf

合同编号:11N01048757X202511204采购单位(甲方):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服务单位(乙方):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阿图什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服务市场)-供应商在线征集(2021年第一批类目)-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品牌:,计价方式:面议,服务周期:按合同要求,人员等级:高级工程师,服务类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规模:2000万以上,计费组成:造价咨询服务费1件16380.0016380.00合同总价(元)1638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二、付款方式1、克州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工草地2025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完,承包人交付成果文件后,发包人支付预算审核合同价的100%;1638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工程审核成果完成后,发包人支付预算审核合同价的100%,16380元(大写: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3、完成预算报告编制。三、服务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咨询人(全称):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克州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工草地2025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2.工程地点:阿合奇县。3.工程规模:详见图纸及初步设计。4.投资金额:1400万元5.资金来源:/。6.建设工期或周期:/。7.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概算审核。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2025年2月28日开始实施,至2025年3月4日终结。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及审计监督处审核工作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大写)(¥16380元)。2.计取方式:《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新计价房(2013)35号)收费标准,审查费按投资金额1.46‰收取。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2月28日。2.订立地点:阿合奇县。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4份,咨询人执2份。委托人: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民政府咨询人:克州众成泓业工程咨询管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组织机构代码:136530230107030338组织机构代码:91653000MADAQ3GA31纳税人识别码:136530230107030338纳税人识别码:91653000MADAQ3GA31地址:阿合奇县南大街西14号院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光明北路14号博格拉时代购物广场B座506室账号:账号:96500301000694888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行邮政编码:邮政编码:845350电话:电话:0908-7625550传真:传真:0908-7625550电子信箱:电子信箱:350495401@qq.com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C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C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本合同通用条件1.3条。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1、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局于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相关解释和勘误。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2020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2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克州地区单位估价表(2020)》、《通用安装工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消耗量定额2022年克州单位估价表》3、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第16号部令、市造价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文件等。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按照附录C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2日内。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D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其权限范围:/。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七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造价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3人。3.1.2项目负责人为(必须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王咏梅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履行本合同,主持咨询团队工作,对咨询团队内部以及与承接项目各相关单位进行协调,保证咨询人按时按质出具咨询成果文件及委托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事宜;咨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咨询人按照土建专业、安装专业的人员必须满足本工程咨询服务的工作需要。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咨询团队主要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咨询人员不得更换,若确需更换须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并保证替换人员专业水平及工作经历、执业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若因咨询人工作出现严重错误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委托方对其工作不满意,在计量支付过程中有超付情况造成委托方有任何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咨询团队且并由咨询人承担相应责任。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2025年2月28日。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出具成果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时间详见补充条款,成果文件,一般份数为肆份,当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另有要求时,可增加相应份数(增加相应份数每份收取200元),详见附录B。成果文件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提交的成果文件需满足委托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详见附录B。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号令)、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的相关行业标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计价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执行合同通用条件4.1的条款。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执行合同通用条件4.1的条款,且不超过造价咨询合同酬金。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执行合同通用条件4.1的条款,且不超过造价咨询合同酬金。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1、咨询人未能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交付成果文件,无故每延迟一日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酬金1‰的违约金。无故延迟7日以上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酬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为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非咨询人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除以上违约金之外,因咨询人的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还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确定方式: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的咨询费;支付方式:当赔偿金低于本合同正常工作酬金时,从正常工作酬金中予以扣除后支付剩余酬金;当赔偿金高于本合同正常工作酬金时,咨询人须补齐赔偿金。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支出时间支出比例支付金额1交付成果文件时100%16380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增加的工作量不再另行支付酬金(变更签证除外)。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增加的工作量不再另行支付酬金(变更签证除外)。6.2合同解除6.2.1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1、由于咨询人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行为已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则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6.2.2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各自承担损失。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7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项目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在本市范围内的自行支付,如需离开克州,经委托人同意,发生费用由委托人负责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委托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相关方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的除外。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执行通用条款。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3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王咏梅,送达地点:阿图什市幸福街道光明北路14号博格拉时代购物广场B座506室,电子邮箱:1656516919@qq.com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使用之前必须通知委托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9.补充条款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文件,成果文件一式四份,委托人3份,咨询人1份。10.付款时间委托人在咨询人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文件时向咨询人一次性支付全部酬金。附录A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服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备注服务范围工作内容收费基数收费标准(比例)酬金数额(单位:万元)决策投资估算□编制□审核□调整经济评价□编制□审核□调整其他:设计设计概算□编制☑审核□调整14001.17‰1.6380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发承包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调整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审核□调整投标报价分析□编制□审核□调整清标报告□编制□审核□调整其他:8/10实施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编制□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编制□审核□调整工程变更、索赔、签证□审核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其他:竣工阶段竣工结算□编制□审核□调整竣工决算□编制□审核□调整其他:其他服务工程造价鉴定注:1.附录A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附录B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服务阶段成果文件名称成果文件组成提交时间份数质量标准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克州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工草地2025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概算审核概算审核报告2025-2-28日3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发承包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阶段其他服务附录C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克州阿合奇县哈拉奇乡人工草地2025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项目概算及CAD图纸12025年2月28日概算及CAD图纸为电子版附录D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名称数量面积、型号及规格提供时间9/10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图什市支行账号:账号: 965003010006948888签订日期:签订日期:10/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