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 内窥镜用送水装置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采购合同公告(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25)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A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地址:奎文区虞河路2428号
联系方式:0536-3081180
供应商(乙方):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与南外环交汇处双创科技园研发孵化中心2楼203
联系方式:15806906014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CR4500
1
4
4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
UW600-II
1
1
1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16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24
九、其他补充事宜:

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合同.pdf

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附件.docx

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25年度政府采购合同,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A-001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A_001计划编号:37000000030001920250095采购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供应商: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善信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一十六日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25年度政府采购合同,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A-001采购人(全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供应商(全称):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2.供货地点: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3.品牌、名称、型号、数量、注册证号、生产厂家:品牌注册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万元)注册证号生产厂家安杰思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CR450014.00浙械注准20162060933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杰思内窥镜用送水装置UW600-II11.00浙械注准20182060036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供货期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三、签约合同价1.总价:伍万元整(¥50000.00)。四、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五、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50000.00元:其中财政专户资金:0.00元;自筹资金:50000.00元。六、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自货物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90%(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余款10%(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在验收合格且有效使用时间满1年且质量、服务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凭再次验收证明无息付清。□其他支付方式。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025年度政府采购合同,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A-001(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成交公告生效之日起20工作日内双方签字盖章完毕,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可延期。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三份,供应商执一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盖章)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供应商:(公章)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签字)签订日期:住所: 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428号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与开户银行:建行潍坊城东支行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37001675208050153820账号:752010200711586·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设备类)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A_001计划编号:37000000030001920250095采购人: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供应商: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善信招标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一十六日采购人(全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供应商(全称):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SDGP370000000202502003411)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内窥镜用送水装置采购项目。2.供货地点: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3.品牌、名称、型号、数量、注册证号、生产厂家:品牌注册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万元)注册证号生产厂家安杰思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CR450014.00浙械注准20162060933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杰思内窥镜用送水装置UW600-II11.00浙械注准20182060036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供货期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交货及安装调试。3、签约合同价1.总价:伍万元整(¥50000.00)。四、项目经理及联系方式五、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50000.00元:其中财政专户资金:0.00元;自筹资金:50000.00元。六、付款方式□一次性支付方式。☑分期支付方式:自货物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90%(人民币4500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余款10%(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在验收合格且有效使用时间满1年且质量、服务经再次验收合格后凭再次验收证明无息付清。□其他支付方式。七、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或成交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合同条款;(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如果有);(6)供货清单及报价表;(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八、承诺1.采购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项目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供货,确保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3.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项目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成交公告生效之日起20工作日内双方签字盖章完毕,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可延期。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执三份,供应商执一份,代理机构一份。采购人: (盖章)山东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供应商: (公章)临沂宇泽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住所: 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428号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与南外环交汇处双创科技园研发孵化中心2楼203开户银行:建行潍坊城东支行开户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37001675208050153820账号:752010200711586·合同条款1.采购与供应1.1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1.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1.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单价,指运抵本项目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设备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供应商合理的利润、管理费、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等供应商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2.质量要求2.1供应商应在交货同时向采购人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2.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经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检测中心检验必须符合国标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2.3供应商的设备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2.4自设备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用之日起整机免费保修3年,终生免费维护保养软件升级,但由于甲方人员非规范操作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则不在乙方免费保修范围以内,乙方可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酌情收取一定费用。备注:乙方提供厂家整机质保3年的承诺函。对于保修期内的甲方设备故障报修,乙方承诺2小时内响应,电话指导不能解决问题时,24小时内抵达现场维修,48小时内修复或提供相同型号备用机,切实保证法定工作日无故障开机率大于95%;否则,甲方有权每日按该设备总金额的5%从设备款中扣除损失,且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补偿并按延误时间的1:3顺延保修期。保修期满后,乙方或/和其维修服务公司承诺按上述条款继续提供维修服务,维修付款方式是“先维修,后付费”,维修过程中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一概自理,甲方仅按市场价格的70%或者更低的价格承付配件费用。2.5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无条件的向采购人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针对采购人提出的书面要求,供应商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有必要,供应商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2.6不论任何原因,供应商借故推脱或拒绝采购人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采购人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2.7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供应商产品质量导致出现项目质量问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乙方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满足正常运用条件后,提交验收自评报告及验收申请,甲方以书面答复确定具体时间。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验收时间可延期。对于因缺失缺陷而没有通过第一次验收的项目,允许乙方采取补救措施后再组织第二次。验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履约验收,乙方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3.1质量验收:(1)进行数量验收的同时,采购人按要求进行尺寸和外观质量验收,尺寸和外观质量符合要求方可卸车,否则不得卸车。(2)对于招投标文件或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实质不满足技术要求而供货商又自评响应、无偏离或正偏离的,评标委员会评审中又未发现或予以通过的,并经验收小组或专家确认≥3条,该货物设备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外观及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接采购人通知后24小时内清理出项目现场,并承担本次的检测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3)其他:现场现货检验,采购人如有异议3日内提出,供应商24小时内负责处理。3.2标的物所有权自卸货完毕时起转移,但经验收确认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换。4.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供应商负责在设备供货、指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整个过程中现场全部人员、设备的安全。供货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和其单位雇佣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方必须为现场服务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本项目需特殊防护的内容:针对施工现场情况及迎检等需要,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费用自行承担。5.货款支付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资金不到位的,致使采购人不能按合同付款,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若供应商不按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导致货款或项目款延期支付,采购人不承担延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供应商不得因此停止合同的履行。6.合同变更6.1由于项目变更,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供应商应予以接受。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6.2根据项目需要,采购人对所采购设备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设备价格不变。7.双方责任7.1供应商应将设备按合同约定时间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经采购人指定收货代表和采购人项目所属其他2人及以上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采购人,采购人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如采购人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设备。采购人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设备时实际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从应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中扣除,采购人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7.3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设备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7.4装箱单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供应商、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7.5供应商应对项目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7.6供应商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供应商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供应商还应向采购人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7.7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采购人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7.8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设备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7.9采购人、设计、相关内部监督单位审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供应商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7.10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供应商即使向采购人发送了权利义务(包含债权、债务)转让通知书,供应商承诺该转让通知书对采购人不发生任何效力,供应商承担因其转让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7.11当一方纳税人信息等关键企业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7.12采购人依据本合同(供应商纳税人相关信息)约定收款单位(供应商公司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向供应商支付货款。8.违约与赔偿8.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设备,供应商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采购人指定现场存货地点,采购人向供应商收取逾期运达设备总额(含增值税)每日0.5%的违约金或等额物资设备(根据采购人需求罚配,价格参考市场价),及时提供备用机的酌情减免部分违约金(违约金上限30%),并有权因供应商违约终止合同。8.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采购人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供应商所供设备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予以接受。8.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设备,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下列条款向采购人赔偿:(1)同意采购人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预付货款返还采购人。(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设备所需的其它费用。(3)根据设备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采购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设备价格。(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设备,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供应商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采购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设备的质量保证期。8.4采购人提出索赔通知后,供应商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供应商已接受该索赔,同时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8.5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足额足量供应设备,对采购人造成影响达3天及以上,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择供应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向供应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8.6未经采购人同意,如供应商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采购人支付未供货货款总额(含增值税)30%的违约金。9.不可抗力9.1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9.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9.3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9.4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10.知识产权和专利权涉及到知识产权(或专利权)标记的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及其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设备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利权),若供应商提供设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专利权)导致他人向采购人索赔的,以及供应商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供应商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处理此纠纷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采购人针对上述一切损失有权从供应商结算货款中扣除或依法追索。11.争议解决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2程序解决:(1)向采购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其他12.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按《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12.2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资料等。12.3.本合同中供应商注明的电子邮箱需是有效(须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的,此数据电文进入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收到。供应商电子邮箱(必填):linyiyuzekang@163.com。12.4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装置 内窥镜用送水装置 手术室设备及附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