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2025)
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
发布时间: 2025-07-25
一、合同编号:HB2025063320010003 二、合同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 三、项目编码:HB2025063320010003 四、项目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 地址: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胜利街甲18号 联系方式:怀瑞尧 供应商:河北利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A座 联系方式:吕子阳0311-85822543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 规格型号: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17915555.11 合同金额:17915555.11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工期4个月内、丰宁县境内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2025-07-24 八、合同公告2025-07-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河北利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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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采购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发包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承包单位:河北利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承包人(全称):河北利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委托施工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2.工程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3.工程内容: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的全部内容。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29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施工程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合格,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五、签约合同价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仟柒佰玖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壹角壹分(大写)(¥17915555.11元);六、承包方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姓名:张甲职称: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13053119860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号:冀2131919安全生产考核证号(B类):冀水安B2020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4.乙方负责施工期间安全问题,配备有资质的安全员两名,专门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施工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5.工程变更需要甲方事先批准并出具书面文件为有效。6.乙方按本工程设计文件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规定》的有关需求施工,符合技术规范及本项目图纸技术参数,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送电条件,工程正常使用。7.工程涉及土地征占、青苗、树木、道路、临时占地等赔偿事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协调。8.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与质量检测报告;所有的材料在使用前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的共同认可,未经认可不得使用。八、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查验、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合格,且各单位资料提供齐全。按照财政拨款进度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相应占比支付,最高可拨付至中标金额的80%;工程全部完工后,经甲方、设计、监理及施工方验收合格,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全部工程有关资料后,拔付给本工程结算评审后总价款的97%,剩余3%做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需复验合格无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九、承包人应优先雇佣项目区内建档立卡贫户人员。十、为了贯彻河北省水利厅(冀水建[2022]16号)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进度付款金额比例的5%,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比例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由专户开户行审核后根据相关资料和约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保证在政府或财政部门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并由承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十一、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二、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24日签订。十三、签订地点本合同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签订。十四、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五、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六、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公章)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街甲18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A座(签字)电话:0314-8061065(签字)电话:0311-85822543日期:2025年7月24日日期:2025年7月24日1601605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招标编号:E13000009740002001001河北利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参加投标的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于2025年6月26日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及定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中标价款为¥17915555.11元(大写:壹仟柒佰玖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壹角壹分)请你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联系人:丁明星联系电话:0314-8061065招标单位(章):满族自治县水务局2025年7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章):承德昆澎利技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7月1日联系人:苗程博联系电话:18780462050第三部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丰宁满族自治县2025年度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壹仟柒佰玖拾壹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壹角壹分元(¥17915555.11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149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合格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投标人:利盈水利工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香托代理(签字)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363号世纪华茂A座2608、2609、2612网址:电话:0311-85801020传真:邮政编码:0500212025年6月26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11.2.4姓名:张甲2工期1.1.4.3天数:14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7月3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29日3缺陷责任期1.1.4.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1年4投标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含全部内容5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日历天6保证金不收取7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9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第四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3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4不利物质条件4.4.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4.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清除不合格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计日工9.5.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计量10.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质量保证金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3竣工结算10.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3.2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1.竣工验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3.2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发包人违约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设计图纸;(7)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书;(8)其他相关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2发包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1.1.2.3承包人:河北利盈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2.8项目经理:姓名:张甲;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搭建的现场临时办公室、临时工棚、材料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用地。1.1.3.10临时占地包括:施工项目周边用地。1.1.4日期和期限1.1.4.4缺陷责任期限:12个月。1.1.4.5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2.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1.2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和国家以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详细施工图集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补充合同文件。(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施工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1.4.2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的条件: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5.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期限、数量、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以招标图纸为准。1.5.2承包人文件(1)除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报表。(2)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叁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1.5.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联络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丰宁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受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公证的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方式所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的一方承担。如果任何一方的接收人发生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之前以原接收人签署为准,通知送达之后以新接收人签署为准。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0.2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设计文件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保证施工前道路畅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1.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发包人2.1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1)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2)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3)竣工验收的确认;(4)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5)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6)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2.2.2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6.2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日期做相应的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日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2.4其他义务(1)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3)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批复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有关要求装订纸质材料。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减少;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实际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的,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发包人违约的除外);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施在合同的执行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借口的,承包人应予以配合;⑤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要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城区的绿化、市政等公用设施期间的保护工作;现场施工及生活垃圾产生的垃圾应该有人清楚;不允许在城区道路上搅拌砼及砂浆;⑥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张甲;身份证号:1305311986,;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冀21319;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冀水安B202000;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条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整体建设施工、安全、工程资料及工程款拨付、签证与工程进度控制等各项管理工作。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在正常施工工程中看,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日,每天至少8个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0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经发包人同意的除外。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项目开工前7天。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且经发包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发包人可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核实,由甲方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有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有由承包人负责。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名册。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获得招标人的同意。3.4.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建筑施工安全验收规范JGJ59-2011。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施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发生不符或计划不合理现象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7.4.2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7.4.3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0/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00/天*逾期天数。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时,不包括气候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在工作时间内,连续24小时以上的下雨和雪天气,或室外温度低于零摄氏度以下。7.8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8.材料与设备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8.2样品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3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方承当。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具体实施的需要而定。9.1.2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具体实施的需要而定。9.1.3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2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施工特殊检测费用的约定:整个项目在正常实施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的特殊检测的项目,如“声测”、动测、节能保温实体检测、空气污染检测,外墙面砖拉拔等由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协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只负责原材料的一般性检测费用。对于检测不合格成品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①基础超深;设计变更;③现场签证;④土石方外运或取土回填距离;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⑥土石比调整;⑦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⑧改变原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一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自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供水改造提升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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