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2025)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合同公示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采购合同公示

一、合同编号:SDGP370792000202501000344B包_001
二、合同名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码:SDGP370792000202501000344
四、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大厦
联系方式:5333820
供应商(乙方):山东瑞祥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北宫东街5369号
联系方式:15165365215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主要标的数量
主要标的单价(万元)
合同金额(万元)

其他服务

1
24.98
24.98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1年、滨海区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07-18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7-25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合同.pdf

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合同.pdf

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项目名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792000202501000344B包_001计划编号:37079200013200120250018采购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供应商:山东瑞祥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日甲方(采购人):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乙方(成交人):山东瑞祥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购买2025年安全管理服务(港口、公用、交通)项目C包采购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一、合同文本构成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一)合同格式以及合同条款(二)成交通知书(三)成交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四)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五)采购文件(六)本合同附件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购买2025年安全管理服务(交通、港口)项目B包2.服务内容:详见附件3.提交成果:详见附件三、合同金额1.计价方式:固定总价,结算时合同总价不再调整。2.合同总价:小写2498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玖仟捌佰元整)。四、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剩余部分在乙方完成服务内容并提交全套工作资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无息)或根据实际工作完成量据实结清。每笔付款之前,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要求开据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视为违约。五、服务期1.服务期:一年(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服务期满后,如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满足采购要求、提供服务合格,双方可续签合同,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知识产权归属本项目的所有技术成果、相关著作权、服务内容等归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成果泄露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在项目过程中不能胜任的人员。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3.对乙方提出有保密要求的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义务。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3.乙方有权对本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2.乙方在服务期间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工作,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和尽快纠正。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5.乙方有对项目涉及的一切数据保密的义务,不得自行使用和向第三方透露项目涉及的一切信息和业务资料,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损失。6.按照采购要求做好港口危险化品业安全咨询服务工作。7.检查确认进入现场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8.接受甲方监督,并对甲方提出的整改建议作出积极响应。九、违约条款1.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本项目,应当承担逾期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除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3.由于乙方工作失误或服务不到位,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4.乙方泄露项目涉及的一切数据、资料等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5.乙方将本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向甲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及担保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十、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合同:1.本合同期满、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2.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十一、不可抗力双方中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日内提供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十二、争议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十三、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四、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07月日。2.订立地点:潍坊市滨海区。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交易中心执壹份。采购人(甲方):(盖章)成交人(乙方):(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合同附件:港口危化品安全咨询服务内容及要求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服务机构工作内容如下: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监管、开展隐患排查、进行安全评估、举办安全生产培训、参与指导企业应急演练、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提供安全管理咨询建议等工作。1.年度检查: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方案,并据此实施。(1)综合检查参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每年对港区内1家危险货物港口企业、3家普货港口企业开展1次安全整体评估,对港口经营人的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制、建设程序,经营资质,装备设施,安全经费投入,作业操作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危险源辩识与风险控制,应急反应等方面进行检查,为下一年度安全监管提出合理化建议。人员要求: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具有安全工程或港口工程或化工类相关行业高级工程师证,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所配置人员专业应覆盖危化品装卸、仓储各主要环节。可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聘请行业安全管理专家参与检查工作,满足区建设交通局对港口区域企业检查监管的要求。工作要求:①综合检查频次:1次/年;②提交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整体评估报告及工作建议;③针对现场检查等外业检查,需配备户外影像记录仪器(如:防爆相机、防爆摄像机等),检查人员需按企业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2)专项检查:结合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专项检查,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其他检查。人员要求:与综合检查人员要求一致。工作要求:与综合检查工作要求一致。专项检查频次:4次/年(3)日常监管每周驻港监督检查时间不少于5天,人员不少于1人,港区危化品企业的装卸、储运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率不低于50%;对企业动火、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率不低于70%;对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人员要求:从事化工、安全管理、电气仪表、油气储运、港口机械等专业,熟悉港口码头、罐区基本情况和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等作业流程,具有二级及以上安全评价师证书(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有从事安全评价、咨询等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工作要求:①每周向区建设交通局提交本周工作报告及隐患整改建议,发现重大隐患立即报告。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查和验收,并留存影像资料。②针对现场检查等外业检查,需配备户外影像记录仪器(如:防爆相机、防爆摄像机等),做好证据保存工作,检查人员需按企业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2.安全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及考核,每年对行业管理部门开展1次安全管理培训,对港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培训2次,对港口一线操作人员培训至少4次;负责组织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装卸管理人员考核。人员要求:具有安全工程或港口工程或化工类相关行业高级工程师证,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所配置人员专业应符合港口安全培训相关需要。可据安全培训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培训工作。安全培训频次:7次/年安全管理人员考核频次:2次/年3.安全咨询服务(1)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协助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协助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评价审查、重大危险源评价审查等工作。(2)收集更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典型港口危货事故案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建议、提供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参与事故调查及其他安全技术问题。日常监管内容详见下表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一、经营资质与文件1.经营资质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二十条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等。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性及与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的符合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载明的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对于集装箱和包装货物为“项别”)、数量,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有效性《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四十、四十二条核查保安符合证书所载明的港口设施名称、准予靠泊的船舶类型、证书有效期等。2.安全评价/评估1.开展安全评价及相应的整改情况2.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十五条、第二十一、二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1.核查经营人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其业务范围、人员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查看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与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建议措施、报告有效期等;3.核查安全评价所提出的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整改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4.对作业情况或周边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5.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6.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7、对于发生了重大变更、进行了新改扩建、出现相应事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8、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核查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3.剧毒品及重大危险源备案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备案情况《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核查货种/类别、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与备案文件是否相符。4.港口经营出租与承包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涉及出租与承包的情形《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1.对于港口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核查承租人的相关资质和条件,港口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核查港口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和整改记录)。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资质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查看经营人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内部文件;2.查看任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聘用合同等。2.人员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查看考核成绩记录。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1.查看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清单;2.现场检查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查看资格证书是否与从事的岗位适任和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三、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与落实安全职责、明确第一责任人安《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四、五、十八、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1.查看经营人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各部门、岗位安全职责划分情况,检查安全职责是否落实到位;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和规程全生产职责、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监督考核机制的情况例》第四条2.查看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3.查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检查有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是否明确;4.查阅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制度的修订更新情况《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三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查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充分、适用,查看规章制度是否及时修订完善。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修订更新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查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清单,查阅规程是否充分、适用、符合作业实际;2.查看在作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如采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有特殊作业要求的新货种作业前)是否及时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或编制新的规程。4.制度和规程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1.检查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情况;2.现场考察作业及管理人员对规章制度、规程的掌握熟悉情况;3.查阅企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临时用电及动火作业安全审批、演习演练等方面的记录,查看制度规程的落实情况。四、教育培训1.培训管理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1.查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2.查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记录,查看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2.持证上岗人员培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1.查看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训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录;2.查看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安全培训记录。3.现场考察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等。3.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相关方进港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1.查看经营人与相关方单位就进港人员安全教育签订的合同/协议;2.查看相关方人员进港记录与安全教育记录;3.检查经营人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记录;4.现场考察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对于有从业资格要求的,现场查验其从业资格证书。五、设备设施1.工艺与工艺设备设施工艺及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现场检查主要工艺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2.现场检查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检验日期到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是否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新淘汰;3.检查设备设施台帐、档案,检查检维修计划及记录。2.工艺控制工艺控制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及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查看工艺资料,或现场检查装卸储运工艺控制系统是否具备超限报警、紧急制动、防止误操作等安全防护功能;2.查看安全仪表系统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液位、压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力、温度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是否到位等。3.安全设备设施、强检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与强制检定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五条1.查看安全设备设施配置清单,对照相关标准规范核查其种类数量是否配备充分合理;2.查看相关技术资料,或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完好可用性;3.现场检查安全设备设施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查看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5.查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登记证及其有效期;查看强检设备强制检定标志、检定证书及有效期。4.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运行情况《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第5.8.2条1.现场检查是否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并能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进出港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2.检查有关信息是否实现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存放,并与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共享;3.检查是否建立了危险货物码头、罐区(储罐)、库(堆)场等作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4.检查是否建立了信息化软硬件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信息系统安全。5.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安全间距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安全间距《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现场检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等的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火规范》等标准规范关于安全间距、紧急疏散、安全标志出入口等方面要求。六、安全投入安全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据实列支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查看经营人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财务记录、相关发票或单据复印件,查看是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确保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工作。七、个体防护1.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1.为从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情况2.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1.查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清单、技术资料,对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标准,核查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2.现场检查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佩戴、使用情况;3.查阅防护用品发放领取记录,使用培训的记录情况。2.个体防护用品管理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以及个体防护用品使用、保管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查看个体防护用品台帐,查看其使用、保管、回收、报废等记录情况。八、作业与现场管理1.作业申报按规定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情况《港口法》第三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查看报告记录和作业记录,核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以及所报告作业的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是否存在误报及瞒报、谎报、漏报等情况。2.作业合规要求按作业标准、规范开展作业的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现场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否符合《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油船油码头安全作业规程》《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等安全作业标准、规程要求,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在港区内违规存放《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2)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是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限时限量存放;(3)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层数、隔离、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堆场堆存量是否超过设计标准;(4)作业是否处于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3.安全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1.查看现场安全检查记录,查看是否进行经常性检查;2.查看安全检查制度建立情况。4.危险作业管理对危险性作业活动的作业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查看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是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落实安全措施,并履行相关手续。5.危及管道的施工作业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检查其施工通知、应急预案、制定的防护措施,现场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情况等记录。九、重大危险源管理1.评估分级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及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九条1.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的结论、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有效期等;2.核查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3.对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1)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满三年的;(2)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3)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九、重大危险源管理1.评估分级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及重大危险源分级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三十九条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4)发生危险货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5)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4.对于一级重大危险源,核查评估机构是否为具有规定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2.登记建档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三十八条1.查看重大危险源档案;2.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3.监控与管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与周边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间距,安全防护设施与安全监控报警、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1.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查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3.核查安全间距,检查防护设施、监控报警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十、隐患排查治理1.隐患排查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和开展隐患排查、隐患登记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1.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排查制度;2.查看隐患排查工作记录、隐患信息档案,查看是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2.隐患治理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的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1.查看是否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开展隐患治理2.向从业人员问询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并查看相应记录档案。3.备案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情况《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查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的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4.建档与通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查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向从业人员问询是否得到隐患排查治理的及时通报,并查检查项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主要检查依据检查方法报。看相应记录(如通知、通告、会议记录等)。十一、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1.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及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情况2.应急预案修订补充完善情况《港口法》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1.检查包括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内的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体系的建立情况,查看备案证明材料(回执等)。2.检查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补充完善(至少三年一次),并根据应急演练结果进行必要的修订。2.应急组织与人员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情况2.应急救援人员职责分工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检查经营人组建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及明确应急相关职责的内部文件。3.应急设备物资1.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情况2.应急器材设备物资的经常性维护、保养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1.现场检查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2.查看应急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台帐/清单,以及配备、维护、使用和保养相关记录。4.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定期应急演练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查看应急预案演练记录,核查演练内容、时间间隔(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企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其他类企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十二、事故/事件管理1.事故上报企业按规定及时上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查看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危险货物事故的记录。2.事故调查处理配合事故调查或开展事故调查情况《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查看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等。3.事故建档事故建档管理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查看事故档案记录。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全管理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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