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公益林抚育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47953720252402

二、合同名称: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51103250603114352-51248135
四、项目名称: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666号
联系方式:59681968
供应商(乙方):上海新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卫平(男)
地址: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1380175663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525795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项目实施地位于三烈村、井亭村、进化村、金桥村、新隆村、永丰村、强民村、新梅村、民生村、卫东村共计10个自然村。抚育项目实施总面积2250.33亩。其中生态保育型抚育1885.20亩,景观休憩型抚育365.13亩。服务要求:通过对林地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沟渠修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绿化提升等方式,改善林相结构,提升林地质量、促进林木健康生长。共采伐乔木17821株,采伐蓄积量1049.78立方米,采伐强度占总蓄积的14.08%。服务时间:180日历天。养护期一年。服务标准:详见采购需求。

2.合同金额(元):
525795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29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施工合同(线下).pdf
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的合同(11N00247953720252402).pdf

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上海新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07月25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甲方):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承包方(乙方):上海新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2、工程地点:崇明区新河镇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沪崇发改(2025)63号。4.资金来源:国有资金。5.工程内容:项目实施地位于三烈村、井亭村、进化村、金桥村、新隆村、永丰村、强民村、新梅村、民生村、卫东村共计10个自然村。抚育项目实施总面积2250.33亩。其中生态保育型抚育1885.20亩,景观休憩型抚育365.13亩。通过对林地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沟渠修整、基础设施建设和绿化提升等方式,改善林相结构,提升林地质量、促进林木健康生长。共采伐乔木17821株,采伐蓄积量1049.78立方米,采伐强度占总蓄积的14.08%。6、承包范围: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施工图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三、合同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07月28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2、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01月23日。3、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伍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5257950元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07月25日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崇明区新开河路666号住所: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1-59683838电话:021-59688877传真:021-59683838传真:021-69686020开户银行:建行新河支行开户银行:农行崇明县新河支行账号:31001904713052501018账号:03796200040008785邮政编码:202156邮政编码:20215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19-2023)。若上述标准、规范有调整或修订,适用最新版本。若双方认为,合同文件还需适用其它的国家标准、规范,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图纸3.1.发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3.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方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监理和发包方代表4.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4.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4.3.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4.4.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5.1.发包方代表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5.2.发包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除发包方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5.3.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须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发包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4.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方代表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亦可更换发包方代表。如需更换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项目经理6.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2.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6.3.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提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6.4.承包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5.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7.发包方工作7.1.发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拆迁、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全面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夜间施工(如有时)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进行现场交验;(7)协调承包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8)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0)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2.发包方可以将7.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7.3.发包方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承包方工作8.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使用,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以及绿化苗木的养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发包方拒绝验收或拒绝移交,相应责任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养护措施的苗木种植工程,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具体要求、技术措施和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承包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进度计划9.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方。发包方代表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9.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3.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0.开工及延期开工10.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发包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发包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10.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1.暂停施工11.1.发包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发包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11.2.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2.工期延误12.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因发包方或当地政府职能部门(非因承包方的过失或在本合同内另外说明的除外)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8)由发包方雇用但非执行本合同工作的其他施工单位的阻碍;(9)按本合同第16条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本合同要求;(10)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2.2.承包方在12.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2.3.合同订立后,若根据承包方施工计划,绿化种植工程本可于种植季节内施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暂停施工或工期延误,使得绿化种植工程延误至非种植季节施工,发包方应承担增加的施工措施费。措施费额度由双方另行商定。13.工程竣工13.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3.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13.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4.工程质量14.1.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崇明区公益林抚育管理意见(试行)》和《生态公益林养护标准(DG/TJ08-2096-2022)》规定的要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有其他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检查和返工15.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5.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方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5.3.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5.4.因发包方代表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1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6.2.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代表应承认验收记录。16.3.经发包方代表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7.重新检验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8.工程试车本工程不适用。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9.安全施工与检查19.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9.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19.3.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20.安全防护20.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1.事故处理21.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1.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2.合同价款及调整22.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2.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3)其他计价方式。22.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鞋(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3.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4.工程量的确认24.1.承包方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4.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致使承包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期24.3.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24.4.对于24.1、24.2条规定的时限,若双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另行协商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5.2.本通用条款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0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5.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国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5.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2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26.1.实行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6.2.发包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和苗木,并向承包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清点。26.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承包方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未通知承包方清点,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苗木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方负责。26.4.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6.5.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方承担。26.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27.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和苗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方代表清点。27.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7.4.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和苗木时,应要求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7.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八、工程变更28.工程设计变更28.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按实结算,所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8.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和苗木的换用,须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0.确定变更价款30.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2.2款、22.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30.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0.3.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0.4.发包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0.5.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1.竣工验收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1.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1.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方代表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31.5.前款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养护期的起始之日。31.6.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及苗木的养护期亦从该日起计。31.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1.1款至31.4款办理。31.8.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1.9.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32.竣工结算3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方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承包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方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方自负。32.2.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2.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32.4.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质量保修和养护33.1.质量保修(1)承包方承担的园林小品及除苗木种植之外的其他工程,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年限,质量保修的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3)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除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另有约定外,应在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33.2.苗木养护(1)苗木免费养护的期限:养护期1年。若发包方提出超过规定期限的养护要求,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发包方不支付延时养护期间的养护费用,承包方有权拒绝延时养护。(2)绿化种植工程在养护期内应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标准》(DG/TJ08-19-2023)的基本标准。(3)养护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4)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4.违约34.1.发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3条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提到的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2.3款提到的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4.2.承包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3.2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4.1款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34.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5.索赔35.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5.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发包方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发包方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5.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5.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36.争议36.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方式解决。:36.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7.工程分包37.1.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7.2.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7.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方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37.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方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方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8.不可抗力38.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发包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8.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发包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8.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9.保险39.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39.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39.4.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9.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9.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0.担保40.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0.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0.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1.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1.1.发包方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发包方认可,承包方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1.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2.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2.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方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3.合同解除43.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43.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5.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或超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的时限,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3.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7.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3.5.一方依据43.2、43.3、4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3.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和苗木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7的材料、设备和苗木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3.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4.合同生效与终止44.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4.2除本通用条款第33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4.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5.合同份数4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45.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6.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一、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中,发包方、承包方关于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2.1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含上海市地方行政法规)2.2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标准、规范。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新规范与以上规范有矛盾,以新规范为准,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互相矛盾或遗漏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并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发包方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方不另行提供标准、规范。承包人如需要,自行购买,发包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里、乙双方协商解决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图纸3.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本合同签订后,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前,发包方免费向承包方提供六套图纸(包括其中的竣工图四套),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要求乙方保密,任何图纸外传,均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甲方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发包方代表姓名:职务:5.发包方工作5.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开工条件,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此项工作由乙方负责,开工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承包方负责在开工前接至施工现场内,费用纳入措施费包干,发包方不会另行支付该费用。承包方进场后应自装计量表具,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此项工作由乙方负责,开工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便道及交通便道临时用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车辆机械等运至现场费用、及运输中需办理的手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除甲方提供新建综合管线布置图以外,工程另需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则由乙方自行收集,开工前必须收集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摸排,并根据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采取保护,其保护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乙方不得因地下管线资料不准而向甲方要求额外的费用。(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6)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修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达到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还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施工场地内或周围的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固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开工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5.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6.承包方工作6.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此项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清除施工场地的障碍物,施工场地内或周围的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固工作均由乙方负责,开工前必须具备相应条件,费用由乙方承担。(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回,承包人应随时保现场整洁,施工装备和材料、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現场清除、拆除并运走。6.2项目经理姓名:张丽艳职务:项目经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7.进度计划7.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发包方代表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一周内。发包方代表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一周内。7.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8.工期延误8.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合同协议明确的以外,其它情况无。逾期竣工按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五/天扣罚,误期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四、质量与验收9.工程质量9.1双方对本工程的质量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并满足现行的国家、地方、部门和行业的规范、规程、标准以及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等要求,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时,应予返修,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并按合同价的2%予以罚款。返修所需人力、财力、工期延误等均由乙方负责,拆除重建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政府质量管理部门要求执行。11.工程试车11.1试车费用的承担:本工程不适用。五、安全及文明施工12.安全施工与检查12.1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除严格执行相关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的规定,遵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外,承包人还应该: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3)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4)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12.2文明施工措施及相应费用: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措施费中。本工程施工现场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理暂行规定”要求实施,发包人对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及施工管理方案、施工组织措施等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承包人若违反规定野蛮施工,发包人有权限令停工整改承包人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文明施工的措施,其文明施工的费用计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中,包干使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3.合同价款及调整13.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采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本合同价款采用措施费总价包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结算时按实结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的合同方式。(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采用1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项且,乙方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价款。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组价:(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类似或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投资监理及业主书面批准,其组价原则:消耗量按“上海市2016预算定额计算,材料(含设备)价格信息价有时,按信息价计取。材料(含设备)价格信息价没有时:双方协商确定:(4)投标时所报人工工资、辅材、机械、综费率(管理费、利润、规费等)不变,即投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5)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均不另计措施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计算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的措施费:(6)根据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因本工程工期较短,现约定:工程要素价格不因市场变化调整。14.工程预付款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签订合同后工程款支付以区级配套资金支付进度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80%;(2)剩余20%待一年养护期验收过后再支付。实际资金拨付根据区级资金到位情况落实。七、材料、设备和苗木供应1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和苗木本工程材料由承包人采购。16.1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苗木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苗木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2)材料、设备、苗木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3)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设备、苗木:无(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无(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16.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苗木的结算方法:如有时,先按招标文件结算,招标文件无规定,双方协商解决,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H1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和苗木17.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的约定:供应的乔木、花、灌木都须生长良好,无病虫害,并提高种植质量与成活率,以确保绿化效果。八、工程变更18.工程变更(1)发包人对工程有随时变更计划及增减工程数量的权利,承包人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按照本合同所定的单价按实结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9.竣工验收19.1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应在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方免费提交肆套完整的、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记录和竣工图纸)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甲方的开工令及合同工期准时竣工。20.竣工结算20.1双方对竣工结算时限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审计资料》,期间乙方应配合甲方完善现场签证工作(现场签证工作如有时)。21.质量保修和养护21.1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21.2(1)苗木养护时间、养护措施和养护费用的约定:①本工程养护期12个月,养护期内苗木成活率100%,养护期移交验收不合格部分由承包单位无偿返工并养护至验收合格为止:②在养护期内,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及修复:(2)养护期内,绿化苗木种植工地现场发生的养护工作所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2.违约2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1.1条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在合同虫明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1.2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1.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无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2.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招标文件中所列可以相应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极限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4.2.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一次性合格标准发包方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并给予合同价2%的处罚。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执行。23.争议2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选择下列第(二)项方式解决:(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24.工程分包24.1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无分包施工单位为:无25.保险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方投保内容:无。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方投保内容:L26.担保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27.合同解除27.1双方约定,承包方停止施工超过天后,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28合同份数28.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2024年新河镇生态公益林抚育项目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7953720252402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新景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666号地址: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02156电话:59681968电话:13801756638传真:传真:联系人:机构管理员联系人:王卫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1.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2.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2.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5257950元整(伍佰贰拾伍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2.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2.3服务期限本服务的服务期限:180日历天。养护期一年。。3.质量标准和要求3.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3.2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4.权利瑕疵担保4.1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4.2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4.3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4.4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验收5.1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5.2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5.3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5.4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6.保密6.1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7.付款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7.2.1付款内容:分期付款。7.2.2付款条件:分期付款签订合同后工程款支付以区级配套资金支付进度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80%,剩余20%待一年养护期验收过后再支付。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8.2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8.3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8.4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8.5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8.6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9.1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9.2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9.3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9.4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9.5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9.6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9.7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9.8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0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10.补救措施和索赔10.1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0.2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11.履约延误11.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11.2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12.误期赔偿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13.不可抗力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4.履约保证金14.1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14.3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5.争端的解决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15.3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6.违约终止合同16.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16.2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17.破产终止合同17.1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18.合同转让和分包18.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9.合同生效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20.合同附件20.1本合同附件包括: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21.合同修改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签约各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日期: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生态公益林抚育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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