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食堂管理服务 窗口服务及接待服务采购合同公告(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5)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 餐饮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00259000820257601
二、合同名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食堂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合同
三、项目编号:YK2025199X
四、项目名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食堂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地 址:上虞区百官街道
联系方式:0575-82509060
供应商(乙方):浙江仟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联系方式:13216781166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食堂管理服务项目(第二次)
数量:1.00
单价(元):85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绍兴市上虞区服务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服务标准:符合磋商文件标准

2.合同金额(元):851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6月2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7月30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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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5)第11N00259000820257601号签订日期:2025年6月28日采购单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甲方)中标单位:浙江仟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编号为YK2025199X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经竞争性磋商采购,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1.上虞区人民法院食堂管理服务。主要为上虞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早、中、晚餐以及食堂包厢接待餐制作,机关餐厅早、中、晚餐食材分发、制作,提供包厢服务等。机关食堂为后勤服务中心一楼区域,包括用餐大厅、包厢、厨房区域、门庭等,面积约700多平方米,机关就餐人数约250人,用餐大厅一次性可容纳约180人。2.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人民法庭、章镇人民法庭、小越人民法庭、东关人民法庭、崧厦人民法庭食堂服务。主要为法庭食堂食材采购、中餐制作、食堂接待餐制作等。各人民法庭食堂分为就餐区及厨房区域,平均面积约50平方米,每个人民法庭就餐人数约10人。3.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4.如遇突发事件、根据上级要求或者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等需要应急保障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完成相关任务(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保障期间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参照乙方中标岗位工资按实结算,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10%。二、岗位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及要求1、岗位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有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及人员岗位等工作人员相关信息上墙,形象端正,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素养,基本的服务素质和相应的服务技能。2、投标人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自行配置各岗位服务人员。3、《区法院食堂服务岗位基本要求表》38序号岗位主要职责及年龄要求1主厨(厨师长)岗位负责机关早、中、晚餐、接待餐以及其他食品制作、厨房管理,法院交办的其他与食品制作有关的事项。岗位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2副厨岗位协助主厨履行职责,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3厨师(兼切配)岗位机关早、中、晚餐等制作,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4面点师岗位负责早餐制作及中晚餐中涉及的面点类食品制作。岗位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具备劳动部门颁发的面点师技能资格证书5服务员岗位1窗口服务及接待服务。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有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从业经历。6服务员岗位2窗口服务及接待服务,岗位要求50周岁以下。7服务员岗位3窗口服务,岗位要求50周岁以下。8切配岗位负责食材的切配工作,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9帮工岗位1洗碗及保洁工作,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10帮工岗位2洗碗及保洁工作,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11法庭厨师岗位1负责丰惠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2法庭厨师岗位2负责东关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3法庭厨师岗位3负责章镇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4法庭厨师岗位4负责崧厦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5法庭厨师岗位5负责小越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三、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一)早、中、晚餐、接待餐及其他食品的制作1.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的作息时间和要求,及时完成每日早、中、晚餐及接待餐的制作,不得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法庭食堂及时完成每日中餐及接待餐的制作,不得影响法庭正常工作的开展。同时须注意节俭原则,根据干警就餐规律和人数,控制好供应的菜肴与食品,避免浪费现象出现。如遇特殊情况,因根据采购方要求,及时制作相应餐点。2.菜肴配制2.1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树立卫生、安全意识,以达到营养标准,改善干警营养状况为宗旨。2.2早餐尽可能做到粗、细粮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富有营养,品种不得少于20种,需包含杂粮、面点、粥品、酱菜等不同品类,且需经常性的更新。2.3中、晚餐的菜谱制定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千篇一律。制作的菜肴须荤、素合理搭配,做到品种多、花样新、最大限度地调节用餐者的口味。中餐菜肴原则上每半个月需出新品,创意菜,并根据干警口味适时调整。保证晚餐供应菜品的新鲜度,菜单与中餐菜单区分开,单独开制、保证新鲜。2.4高危险性的菜肴,如;肝、扁豆、水发物等,尽可能不制作,若制作的,严格按规章操作,避免食物中毒现象发生。严禁制定互相抵触、互相之间有不良反应的菜谱,百分百的保证用餐者的安全。3、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完成其他有关食品制作的个性化服务要求。4、食堂原材料的采购、贮存4.1食堂原材料有专门配送单位负责配送时,食堂主厨或者食堂负责人应当40及时制作食材采购清单、食材的接收、称重、质量和价格的把关等衔接、沟通、配合及监督工作。每日用餐能准确预估供应量,避免用餐剩菜过多,即要求每日每餐都为新鲜制作。食堂原材料自行采购时,采购的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食材料要保持新鲜,无腐败变质现象。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4.2.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4.3.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5.食品加工、切配、烹调加工要求5.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5.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5.3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5.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5.5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生熟食品的加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5.6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5.7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科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6.供餐要求6.1服务人员操作前应清流、消毒手部,戴好口罩,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6.2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须经消毒。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6.3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41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6.4服务人员应热情、细致,服务态度好:有接待餐时,供餐前及时做好准备工作,供餐期间及时清理桌上垃圾。(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期间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及时进行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三)卫生保洁要求机关食堂卫生保洁1.保洁范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楼门厅、就餐大厅、后厨、包厢等涉及食堂就餐的区域。2.保洁要求:2.1食堂区域保洁要求:2.1.1应建立食堂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厨房、清洗间,菜肴派发间、干警餐厅、包厢、库房等所有生产加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2.1.2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工具及餐用具应彻底洗净、消毒。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用于食品加42柴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2.1.3食堂内部各项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食堂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2.1.4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2.1.5库房中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除冷库外的应及时做好库房的通风、防潮措施。2.1.6废弃物每天至少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昆虫的莩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2.1.7消杀服务:食堂区域内定期消杀,防止蚊蝇滋生,消除“四害”: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按照当地政府及采购方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2.1.8垃圾分类:做好食堂垃圾分类工作。2.2其他区域保洁要求:门厅、走廊、地面干净,无杂物纸屑、烟蒂;下水道畅通,无堵塞渗漏;卫生设施存放整洁有序。法庭保洁要求:3.保洁范围:各人民法庭食堂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4保洁要求:2.1法庭食堂保洁要求同机关机关食堂一致。2.2消杀服务:保洁区域内定期消杀,防止蚊蝇滋生,消除“四害”。2.3垃圾分类:做好食堂垃圾分检工作。(四)记录管理要求原料采购验收、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均应予以记录。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五)其他要求43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按照当地政府及采购方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如发生不良后果,将直接认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并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五、项目其他要求1.乙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向采购方递交食堂工作人员花名册、岗位分工情况表、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和厨师等级证复印件等证件。员工中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具有***门核发的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件2.乙方有管理各类设施设备的义务。各类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的损坏,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派专人查验后进行维修,材料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现人为损坏,各类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人身安全等。4.本项目预算中已含有食堂从业人员的考核资金,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乙方应对其录用的从业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并自觉接受配合业主的考核,乙方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应与其工作业绩挂钩,工作业绩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应予以惩戒,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奖励,禁止不顾工作业绩和表现而搞普惠制。5.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在食材及其他物品采购、食堂管理过程中私吞财物或吃回扣,一经发现查实的,行为人除依法退赔、追缴外,乙方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6.法院开展餐饮类工会、社团、沙龙等活动时,应积极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因法院工作需要或者根据上级要求,需在常规工作日外提供服务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7.因法院工作需要或者根据上级要求,需在常规工作日外提供服务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保障期间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参照岗位工资按实结算。8.本项目合同期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第二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管理及服务人员费用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壹仟元(¥851000元)。成交价包括本次采购项目所需的人员工资、福利、员工服装费、利润、税金、保险、常规保洁用具及不可预见费用(如突击工作、重大保障期间等,防台、抗早、抗雪、抗暴风雨、卫生防疫、保障加班等措施费,人工44增加费、招标代理费及其它等)等一切费用。凡乙方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甲方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2.本项目付款方式: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先做后付,其中月管理费的90%部分,每月支付一次,先做后付,于第二个月的20日前支付;剩余10%的月管理费作为考核资金,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半年支付一次。3.付款要求乙方在收款之前,应向采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凭发票付款。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发票为止,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没有及时提供订单,所造成的配送时间延误等问题由甲方自负。(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发现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1.乙方供应腐烂变质、超保质期食品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2.乙方有欺骗、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乙方无故发生停货停档现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向甲方管理人员或食堂工作人员送钱、物、购物卡等的,经查实,甲方将按所送钱物(卡)价值的5倍从货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5.乙方配送运输途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送货车辆进入区人民法院,应听从甲方人员指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搬运,因乙方违规操作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45理。3.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绍兴市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第五条附则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服务完成和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2.本项目货物如涉及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动力移动源应当符合低排放要求。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两份,采购人和中标人各执一份,并由采购人在30日内做好政采云平台网上合同创建及备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名W.代表签名的机地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江西路999号电话电话1321678116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袍江支行账号账号811080101330314310746第五部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2025)第11N00259000820257601号签订日期:2025年6月28日采购单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甲方)中标单位:浙江仟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编号为YK2025199X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经竞争性磋商采购,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内容一、项目基本概况1.上虞区人民法院食堂管理服务。主要为上虞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早、中、晚餐以及食堂包厢接待餐制作,机关餐厅早、中、晚餐食材分发、制作,提供包厢服务等。机关食堂为后勤服务中心一楼区域,包括用餐大厅、包厢、厨房区域、门庭等,面积约700多平方米,机关就餐人数约250人,用餐大厅一次性可容纳约180人。2.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人民法庭、章镇人民法庭、小越人民法庭、东关人民法庭、崧厦人民法庭食堂服务。主要为法庭食堂食材采购、中餐制作、食堂接待餐制作等。各人民法庭食堂分为就餐区及厨房区域,平均面积约50平方米,每个人民法庭就餐人数约10人。3.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4.如遇突发事件、根据上级要求或者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等需要应急保障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完成相关任务(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保障期间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参照乙方中标岗位工资按实结算,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10%。二、岗位服务人员主要职责及要求1、岗位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有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及人员岗位等工作人员相关信息上墙,形象端正,具有一定的政治文化素养,基本的服务素质和相应的服务技能。2、投标人根据采购人实际需要自行配置各岗位服务人员。3、《区法院食堂服务岗位基本要求表》38序号岗位主要职责及年龄要求1主厨(厨师长)岗位负责机关早、中、晚餐、接待餐以及其他食品制作、厨房管理,法院交办的其他与食品制作有关的事项。岗位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2副厨岗位协助主厨履行职责,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3厨师(兼切配)岗位机关早、中、晚餐等制作,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4面点师岗位负责早餐制作及中晚餐中涉及的面点类食品制作。岗位年龄要求55周岁以下,具备劳动部门颁发的面点师技能资格证书5服务员岗位1窗口服务及接待服务。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有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从业经历。6服务员岗位2窗口服务及接待服务,岗位要求50周岁以下。7服务员岗位3窗口服务,岗位要求50周岁以下。8切配岗位负责食材的切配工作,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9帮工岗位1洗碗及保洁工作,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10帮工岗位2洗碗及保洁工作,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11法庭厨师岗位1负责丰惠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2法庭厨师岗位2负责东关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3法庭厨师岗位3负责章镇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4法庭厨师岗位4负责崧厦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15法庭厨师岗位5负责小越人民法庭食堂食材采购、食品制作、分菜等。岗位年龄要求60周岁以下。三、服务范围、内容及要求(一)早、中、晚餐、接待餐及其他食品的制作1.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的作息时间和要求,及时完成每日早、中、晚餐及接待餐的制作,不得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法庭食堂及时完成每日中餐及接待餐的制作,不得影响法庭正常工作的开展。同时须注意节俭原则,根据干警就餐规律和人数,控制好供应的菜肴与食品,避免浪费现象出现。如遇特殊情况,因根据采购方要求,及时制作相应餐点。2.菜肴配制2.1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树立卫生、安全意识,以达到营养标准,改善干警营养状况为宗旨。2.2早餐尽可能做到粗、细粮合理搭配,品种丰富,富有营养,品种不得少于20种,需包含杂粮、面点、粥品、酱菜等不同品类,且需经常性的更新。2.3中、晚餐的菜谱制定要根据季节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千篇一律。制作的菜肴须荤、素合理搭配,做到品种多、花样新、最大限度地调节用餐者的口味。中餐菜肴原则上每半个月需出新品,创意菜,并根据干警口味适时调整。保证晚餐供应菜品的新鲜度,菜单与中餐菜单区分开,单独开制、保证新鲜。2.4高危险性的菜肴,如;肝、扁豆、水发物等,尽可能不制作,若制作的,严格按规章操作,避免食物中毒现象发生。严禁制定互相抵触、互相之间有不良反应的菜谱,百分百的保证用餐者的安全。3、根据上虞区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完成其他有关食品制作的个性化服务要求。4、食堂原材料的采购、贮存4.1食堂原材料有专门配送单位负责配送时,食堂主厨或者食堂负责人应当40及时制作食材采购清单、食材的接收、称重、质量和价格的把关等衔接、沟通、配合及监督工作。每日用餐能准确预估供应量,避免用餐剩菜过多,即要求每日每餐都为新鲜制作。食堂原材料自行采购时,采购的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食材料要保持新鲜,无腐败变质现象。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证,并做好采购记录。4.2.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4.3.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5.食品加工、切配、烹调加工要求5.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5.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5.3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5.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5.5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生熟食品的加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5.6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5.7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摄氏度。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科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6.供餐要求6.1服务人员操作前应清流、消毒手部,戴好口罩,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6.2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须经消毒。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6.3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41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6.4服务人员应热情、细致,服务态度好:有接待餐时,供餐前及时做好准备工作,供餐期间及时清理桌上垃圾。(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1。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期间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3.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4.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手部应洗净。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及时进行更换,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食品处理区内不得有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三)卫生保洁要求机关食堂卫生保洁1.保洁范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一楼门厅、就餐大厅、后厨、包厢等涉及食堂就餐的区域。2.保洁要求:2.1食堂区域保洁要求:2.1.1应建立食堂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厨房、清洗间,菜肴派发间、干警餐厅、包厢、库房等所有生产加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2.1.2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工具及餐用具应彻底洗净、消毒。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用于食品加42柴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2.1.3食堂内部各项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食堂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2.1.4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2.1.5库房中食品和非食品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除冷库外的应及时做好库房的通风、防潮措施。2.1.6废弃物每天至少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昆虫的莩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2.1.7消杀服务:食堂区域内定期消杀,防止蚊蝇滋生,消除“四害”: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按照当地政府及采购方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2.1.8垃圾分类:做好食堂垃圾分类工作。2.2其他区域保洁要求:门厅、走廊、地面干净,无杂物纸屑、烟蒂;下水道畅通,无堵塞渗漏;卫生设施存放整洁有序。法庭保洁要求:3.保洁范围:各人民法庭食堂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保洁。4保洁要求:2.1法庭食堂保洁要求同机关机关食堂一致。2.2消杀服务:保洁区域内定期消杀,防止蚊蝇滋生,消除“四害”。2.3垃圾分类:做好食堂垃圾分检工作。(四)记录管理要求原料采购验收、卫生检查情况、人员健康状况、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均应予以记录。各项记录均应有执行人员和检查人员的签名。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五)其他要求43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按照当地政府及采购方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如发生不良后果,将直接认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并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五、项目其他要求1.乙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向采购方递交食堂工作人员花名册、岗位分工情况表、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健康证复印件和厨师等级证复印件等证件。员工中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具有***门核发的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件2.乙方有管理各类设施设备的义务。各类设施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的损坏,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派专人查验后进行维修,材料费由甲方承担。如发现人为损坏,各类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负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人身安全等。4.本项目预算中已含有食堂从业人员的考核资金,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乙方应对其录用的从业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并自觉接受配合业主的考核,乙方对从业人员的考核应与其工作业绩挂钩,工作业绩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应予以惩戒,表现突出的,应及时奖励,禁止不顾工作业绩和表现而搞普惠制。5.项目实施过程中严禁食堂从业人员在食材及其他物品采购、食堂管理过程中私吞财物或吃回扣,一经发现查实的,行为人除依法退赔、追缴外,乙方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6.法院开展餐饮类工会、社团、沙龙等活动时,应积极完成交办的相关工作。因法院工作需要或者根据上级要求,需在常规工作日外提供服务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7.因法院工作需要或者根据上级要求,需在常规工作日外提供服务的,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保障期间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参照岗位工资按实结算。8.本项目合同期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第二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管理及服务人员费用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伍万壹仟元(¥851000元)。成交价包括本次采购项目所需的人员工资、福利、员工服装费、利润、税金、保险、常规保洁用具及不可预见费用(如突击工作、重大保障期间等,防台、抗早、抗雪、抗暴风雨、卫生防疫、保障加班等措施费,人工44增加费、招标代理费及其它等)等一切费用。凡乙方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甲方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2.本项目付款方式: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先做后付,其中月管理费的90%部分,每月支付一次,先做后付,于第二个月的20日前支付;剩余10%的月管理费作为考核资金,根据每月考核结果,半年支付一次。3.付款要求乙方在收款之前,应向采甲方提供发票,甲方凭发票付款。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直至收到乙方提交的相应发票为止,在此情况下,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第三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没有及时提供订单,所造成的配送时间延误等问题由甲方自负。(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发现下列情况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处罚。1.乙方供应腐烂变质、超保质期食品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2.乙方有欺骗、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不遵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3.乙方无故发生停货停档现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有向甲方管理人员或食堂工作人员送钱、物、购物卡等的,经查实,甲方将按所送钱物(卡)价值的5倍从货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可终止合同。5.乙方配送运输途中出现人身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送货车辆进入区人民法院,应听从甲方人员指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搬运,因乙方违规操作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四条其他条款1.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45理。3.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绍兴市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第五条附则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服务完成和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2.本项目货物如涉及柴油动力移动源,柴油动力移动源应当符合低排放要求。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两份,采购人和中标人各执一份,并由采购人在30日内做好政采云平台网上合同创建及备案。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名W.代表签名的机地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江西路999号电话电话13216781166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袍江支行账号账号81108010133031431074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管理服务 窗口服务及接待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绍兴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