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景观工程造价咨询采购合同公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心2025)
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
采购项目名称:
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
采购项目编码:
4406060599815602507110061
项目业主: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服务机构:
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
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
合同编号:
4406060599815602507110061
合同总金额:
¥58,624.86元
合同签订时间:
2025年08月01日
履约人员:
合同服务期限:
2025年08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服务内容:
审核工程量变更(如有)、审核工程结算、编制财务决算并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陈村财政)审核备案等工作,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合同附件
合同--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pdf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2025-08-11
合同编号:HKC-ZJZXHT-2507-19365-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托人:虫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签订地点:顺德区陈村镇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托人: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完成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工作,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如有)、协助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含工程索赔)并审核其造价(如有)、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算资料、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及报告,确保结算审核的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协助结算报审和参与施工单位、陈村财政的对数工作)、编制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收集和整理依据资料,提供财务决算服务及报告,协助财务决算报审和参与陈村财政的对数工作)、配合完成审计(如有)、其他与本委托项目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履行完成财务决算编制并通过陈村镇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支付咨询费后失效。2七、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同意应及时提出补充。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叁份,受托人执贰份。合同签署页委托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受托人: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3层301(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联系电话:010-81921775联系电话: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五棵松支行开户名称:中竞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帐号:110061450013000452779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4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且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受托人应按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其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受托人应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第八条受托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AN业执业印章外,还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理第九条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取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18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五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5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六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GE第十七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10F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九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一十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一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一十一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一十四条由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6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受托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八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三十一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三十二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十三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7第三十五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Y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O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N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受托人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委托人的使用要求且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时间提交。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完成三龙湾碧道东平河东岸(陈村段)景观工程(千红路至14号灯塔段)造价咨询(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工作,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对设计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如有)、协助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含工程索赔)并审核其造价(如有)、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算资料、收集和整理结算依据资料,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及报告,确保结算审核的完整性、合理性、正确性,协助结算报审和参与施工单位、陈村财政的对数工作)、编制财务决算(编制财务决算、收集和整理依据资料,提供财务决算服务及报告,协助财务决算报审和参与陈村财政的对数工作)、配合完成审计(如有)、其他与本委托项目造价咨询相关的服务。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第五条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受托人方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8第六条受托人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与委托人在业务、经济上往来的公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的财物、礼品或为他人谋取利益。第七条受托人不得在各种业务或经济往来中,以各种名义索要或收受好处(费)、回扣、手续费等。第八条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九条如受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则每逾期一日,应减收造价咨询费用的1%,逾期超过15日,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造价咨询费用不予支付,受托人应按造价咨询费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就委托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受托人因其过错造成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委托人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委托人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十一条如由于受托人自身的技术原因或造价人员疏忽,导致其造价咨询成果存在问题(指发生较大失误或较大偏差或漏项),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具体如下:受托人审核的结算价(以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价比较)与陈村镇财政审定的结算价相比。1、累计偏差率在正负3%2、累计偏差率在正负5%3、累计偏差率在正负i>8%的,扣减委托结算审核服务费的15%;4、存在失误超过10万以上的子项;(注:a.本小项每出现一次扣减委托结算审核服务费的3%,累计扣减不超过委托结算审核服务费的10%:b.子项涉及设备安装、特殊材料的除外;c.子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的单项清单;)5、违约金累计扣罚的上限为结算审核服务费(结算价)的20%。第十二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一)收费标准:9(1)本服务根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中选通知书的服务金额及折率暂定为58624.86元(大写人民币:伍万捌仟陆佰贰拾肆元捌角陆分)。(2)结算审核服务费最终以施工方送审结算价为基数、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1】742号”文及折率80%计取,包括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不含违约金):其中效益收费只计算核减额、以施工方送审结算价与送陈村财政审核的结算价的差额计取。(3)财务决算编制服务费最终以陈村镇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决算价(不含本身)为基数,参照0万-500万(含500万)按0.72%计取;500-1000万(含1000万元)按0.56%计取;1000万-5000万(含5000万)按0.4%;5000万-1亿(含1亿)按0.24%计取:1亿-5亿(含5亿)按0.12%计取:5亿-10亿(含10亿)按0.08%计取:10亿以上按0.064%计取;(4)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出考察、勘察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二)费用支付方式:上述结算审核及决算编制费分别支付,分别在通过陈村镇财政和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并递交付款申请和等额有效发票后,一次性支付(注:①受托人已知悉并理解政府部门付款的相关程序,因委托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合同规定的各期付款时间为委托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受托人确认因政府财政支付审批流程及办理手续而造成项目支付进度有所推延,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不视为违约;②如发生专用条款第十一条违约,累计的违约金在结算审核服务费支付中一次性扣除)。(三)委托人同意按以上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服务酬金。第十三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景观工程造价咨询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佛山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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