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脸识别门禁采购合同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某单位
二、供应商名称:喀什市深喀特科技信息部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某单位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611101000022931942
五、合同编号:11N457600110202584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车辆面部识别系统安装调试
详见附件
辆
8.00
4600
368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某单位
联系人:Mr wang
联系电话:19990675050
传真:/
地址:克州阿图什101信箱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2025-121单位车辆进出面部识别系统安装项目合同 深喀特(2).pdf
车辆进出面部识别系统安装调试项目合同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JY乙方:喀什市深喀特科技信息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克州阿图什市某单位车辆进出面部识别系统安装调试1.2工程地点:克州阿图什市1.3承包范围:克州阿图什市某单位车辆进出面部识别系统安装调试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工期共(7)天,开工日期(2025)年(7)月(19)日,竣工日期为(2025)年(7)月(26)日1.6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1.7工程价款:本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36800)元(含税固定总价)。第二条甲方工作2.1开工前1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2.2指派汪宇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2.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第三条乙方工作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于2025年7月19日前交甲方审定。若甲方对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异议的,乙方应立即整改,直至甲方通过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止。3.2指派汤忠七为乙方项目经理,联系方式15809048886。其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项目经理每天应在现场,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乙方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甲方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乙方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3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承担每次0.2万元的违约金。3.3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乙方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3.4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除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3.7乙方应为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并做好安全培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第三方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8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乙方违反约定私自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已收工程款全部退回,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3.9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10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或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3.11乙方提供工程保修期1年,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缺陷、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乙方保修期内拒绝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寻找第三方进行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4.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或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4.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订的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2工程质量应全部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以上。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重新施工、返工、整改或重新请人整改的所有费用。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工程逾期的,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工程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返工,直至通过甲方验收时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6.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种:⑴固定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施工措施费、水电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垃圾清运、卫生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防尘网的购买及覆盖、周边居民扰民费、验收备案费、各种应由乙方交纳的保险、不可预见/风险费(如人工、材料涨价等)、因大气整治可能造成的停/窝工及机械设备转置费、可能发生的赶工费等为完成本合同第一条,即承包范围中约定由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此价格一经确定不因任何因素予以调整。⑵固定价格加%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⑶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6.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一次支付工程款。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拨款分一次进行拨款100%金额(元)2025年7月28日前100%368006.3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材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同意。并在7天内,结清工程款。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7.1本工程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于2025年7月20日前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7.2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且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购买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8.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有关防火设计的规范。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设计的规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奖励和违约责任9.1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9.2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等,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且乙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9.4乙方出现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每出现一次,乙方应承担(2000)元违约金。第十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飓风、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向对方提供公证机关证明事件的存在和影响的证明文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发生。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合同的变更(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协议内容的请求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2)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另行订立补充协议。11.2协议的解除(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3)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工超过(30)日的;4)乙方逾期完工超过(15)日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本合同尾部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送达之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的,本合同中双方确认的地址可作为司法文书送达的地址。第十三条争议处理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实现本合同争议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担保费、送达费、评估鉴定费、公证费等)由违约方/败诉方承担。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14.2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之日终止。14.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2)工程项目一览表(3)工程预算书(4)设计变更(5)附件(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乙方:喀什市深喀特科技信息部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汤忠七代理人:,代理人:单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州单位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四十图什市阿湖乡一团草湖镇草湖经济技术发区兴业路1号兴业众鑫商业街3幢一层S03、S04商铺电话:0908-4213566电话:15809048886传真:,传真:邮箱:,邮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勒苏克尔克孜自治州支行,草湖经开区支行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户名:喀什市深喀特科技信息部帐号:65050174898600001126帐号:30783301040003878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电话:0908-4213566电话:15809048886传真:传真:邮箱:邮箱:附件:清单车辆进出面部识别系统报价清单序号名称规格参数单位数量单价小计备注1人脸识别门禁1.验证方式:标配:面部识别、选配:指纹、指纹+1C、指纹+I2.摄像头:双目多光谱人脸识别摄像头、宽动态200W像素3.显示屏:7寸IPS彩屏,分辨率为1280*7204.触摸屏:电容触摸屏5.硬件接口端子:RS232、RS485、12V电源输入、RJ45、韦根输入输出、2路维电器输出、门磁检测、出门按钮、消防联动输入端子、USB端子,复位按键6.通讯方式:标配TCP/IP、选配WI7.整机功率:15W8.输入电压范围:9V-20V9.扬声器功率:1W10.工作温度范围:-40℃-7040℃11.抗静电:接触±4KW,空气±8KW12.防水等级:1P6713.盐雾等级:5%氯化钠Rp:5级14.用户容量:5000015面突是,50000把8360028,800.002辅材桥架,管材,专用工具等耗材批84003,200.003安装调试费点位86004,800.004合计:大写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含税36,800.00报价单位:喀什市深喀特科技信息部联系电话:15809048886保密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和委托人相关秘密,维护信息安全,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名)合同的基础上,就涉及的保密信息达成以下一致: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秘密和信息,任何甲方不欲公开的观点、发现、发明、公式、程序、计划、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和专有技术秘密,和或其中的任何知识产权。2.甲方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向乙方授予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它的知识产权。3.乙方承诺为(项目名称)使用保密信息,不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4.乙方须自觉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各项保密管理制度和要求。5.乙方不得将涉密载体(指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委托人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其中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带出办公场所;因工作原因确需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过甲方书面批准,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涉及载体的安全,防止丢失或泄密;不得使用普通手机存储、处理、传输国家和委托人秘密信息。6.乙方不得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工作内容、技术手段等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复制、留存或销毁涉密载体。7.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密信息,不得复制,不得泄漏或遗失。乙方也不得依据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8.乙方员工在聘用合同存续期内提前终止聘用合同或合同到期离职的,乙方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并要求离职人员清理和移交本人保管的资料、文件、数据等含有(项目信息)的载体,并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9.乙方在向(项目名称)工作人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前,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其工作人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工作人员遵守本协议约定,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本协议的履行。乙方应与其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分别签订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的实质内容与本协议内容充分相似。乙方工作人员(包括离职人员)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如乙方的律师、顾问等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乙方应首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向上述人员提供保密信息前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上述人员泄露保密信息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项目名称)完成后或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间,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按甲方要求交回所有项目资料,并不得复制或以其他形式留存与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纸介质等一切形式的资料)。如确属不能归还的形式,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予以删除或销毁。12.乙方的职员违背保密承诺,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保密信息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保密信息向第三方做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13.甲方有权随时收回向乙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向甲方返还所有资料。14.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密协议对乙方和其所属/关联公司、机构都具有约束力。15.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自本协议所涉保密信息由甲方公开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16.对于本协议条款的修改,只有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书面签署后方可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脸识别门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