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务用车租赁采购合同公告(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
一、合同编号:N5105012025000219-1
二、合同名称:公务用车租赁
三、项目编号:N5105012025000219
四、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租赁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小市兆和路1号
联系方式:0830-2987165
供应商(乙方):泸州交投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9号公交枢纽站办公楼三楼
联系方式:137082855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公务用车租赁
1(项)
¥360,000.00
¥360,000.00
无
合同金额: 3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
履约期限:2025年07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0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25年公务用车租赁合同.pdf
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08月01日
政府采购汽车分时租赁合同(服务类)采购人(甲方):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购人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兆和路1号供应商(乙方):泸州交投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9号公交枢纽站办公楼三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租赁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1.采购项目编号:N5105012025000219。2.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租赁。3.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二、服务要求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服务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2.乙方保证车辆证照齐全、检验合格,车龄≤5年,座位数≤7座。新能源车价格符合磋商文件标准,禁止提供进口车及超标车辆。乙方承诺投入自有车辆不少于8台,乙方需提供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乙方应给每台车投保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并向甲方提供保单复印件。4.乙方需建立救援服务体系,承诺“30公里内2小时响应”5.定期维修保养,乙方应确保车况良好、内部整洁。6.乙方提供线上审批系统,实现“申请-审批一取车-还车”全闭环,平均办理时间≤30分钟。7.乙方通过GPS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使用,违规行为自动预警。8.乙方在泸州市主城区设立固定服务机构及停车场地进行售后服务。9.乙方应给甲方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一)定价方式:分时租赁单价(含最高限价)车型可提供数量3(含)小时内3-8(含)小时8-24小时附加费用1.8L2台160元/次260元/次400元/燃油以下轿车次费:0.9元/公里皮卡车3台280元/次360元/次420元/次燃油费:0.9元/公里新能源车3台280元/次360元/次420元/次用电费由用车单位报销(二)付款进度:按月结算,每月底至次月5日,乙方向甲方提同交结算单及发票。甲方收到结算单及发票并确认无误后15日内机支付当月实际发生费用。(三)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四、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五、验收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库(2016)205号文及泸州市财政局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约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及时进行整改。2.根据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甲方在服务期间享受无需担保、无需押金等优质服务,有权享受在合同有效期内的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政策和优惠价格及全国联网开通城市的租车业务。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乙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4.乙方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八、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非因不可抗力而单方面终止执行合同的,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应赔偿甲方损失外,甲方有权提请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二)乙方违反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经甲方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采购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不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承诺服务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协议承诺服务用户的;3.超过合同约定价格收费的;4.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5.使用无汽车租赁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服务的;6.实际出租车辆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的;7.被投诉并经甲方查证属实的;集服营8.不积极配合采购监管部门和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9.发生事故后,乙方未为用户进行理赔的;10.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乙方承诺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实际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未向保险公司投保,致使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四)乙方保证所提供车辆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九、不可抗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3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2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1份,乙方持有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签订时间:20年7月31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云台路69号公交枢纽站办公楼三楼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科技支行账号:951006010001218975签订时间:2025年7月31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务用车租赁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泸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