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防治采购合同公告(彝良公路分局2025)
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 合同公示
合同公示信息
招标项目编号:
GC530600202500286001
招标项目名称:
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
标段编号:
GC530600202500286001001
标段名称:
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
招标人:
彝良公路分局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评标方式:
电子评标
中标人:
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
中标价(万元):
1692.808888
中标工期:
5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令签署之日起计算)。
项目经理/总监:
沈宗磊
合同公示日期:
2025-08-01
合同公示内容:
详见合同附件。
附件信息
合同附件:
序号
文件名
创建时间
1
签章文件.pdf
2025-08-01 11:20:48
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彝良公路分局承包人(乙方):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2025年07月31日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彝良公路分局承包人(乙方):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1.2工程地点:彝良县境内1.3承包内容: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具体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1.4资金来源:本项目建设资金属中央车购税资金,承包人必须建立资金共管账户,资金拨付到共管账户后必须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承包人挪用本项目工程款,若承包人挪用本项目工程款,应按挪用金额的2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工程延误或质量问题,承包人还需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返工费、工期延误损失费等。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工程款的使用情况。若承包人违反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暂停工程款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导致资金被财政部门收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施工图所示全部范围,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25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25年12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承包人应按合同工期要求,在开工前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各阶段目标计划应完成的工程量和形象进度,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工程术负责人审核、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按批复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组织施工,保证按合同工期完成。发包人鼓励承包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在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缩短工期。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发现若承包人施工队伍、人员有不良表现或不能履行合同、保证工期、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收回承包人部分剩余工程或全部剩余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收回剩余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收回工程部分合同金额20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如差价等)。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认可后,可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一)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被迫停工的;(二)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方案变更,未落实不能开工的;(三)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四、工程质量4.1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所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4.2为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指令施工,监理工程师未下达开工令,不得擅自开工,报请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4.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标准进行施工(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概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免费返工至合格,若承包人拒不返工的或返工不能达到施工规范要求及标准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不返工或返工仍不达标的,除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外,承包人应对已施工的不合格部分进行无偿拆除或修复至合格标准;若发包人另行委托单位处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按该部分工程合同金额的2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4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层层转包,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工艺、工序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的要求执行。4.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人的质量进度管理。4.7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工序(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每道工序必须作好自行检查验收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报送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技术人员签字认可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五、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5.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小写):16928088.88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贰万捌仟零捌拾捌元捌角捌分)。5.2本合同工程为单价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以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为依据,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现场验收合格和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的数量和工程量清单单价为计算依据,办理工程结算。5.3不平衡报价调整:如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存在超出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10%或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25%,视为有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不平衡报价,投标人不同意调价的,视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署全名并加盖双方行政公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对投标报价审核后,需要进行调整单价的清单编号为203-2-1-3-2、203-2-6、204-6-1-2、204-8-1-1、204-8-1-3、204-8-1-4、204-10、301-2-1-2、301-6-3-2、302-1-2-1详见调整后清单。5.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发包人指导使用。六、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沈宗磊,项目技术负责人蒋立涛,专职安全员王怀志。七、合同文件构成: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3、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4、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5、技术规范;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9、其他合同文件。八、设计文件8.1所有设计文件必须经发包人技术工程股复核认可后,发给承包人使用。任何一方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设计文件及图纸资料,发包人不予确认,对发现设计中的错误、偏差和疏漏应予提出,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8.2如需对设计进行变更时,由承包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方、发包方、设计及承包方四方现场核实同意,完善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内容实施。8.3设计图纸复核:承包人进场后应组织人员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复核,并编制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保通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备案。九、承包人投入本合同的主要人员及机械设备9.1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中标通知书后,应按投标文件承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及时到位,随时接受发包人检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低于25天。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以及其他主要人员(如计量、实验、结构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变更或调离。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关违约处理,相应人员不在工地1天缴纳违约金5000元/人/天。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违约金通知后14日内支付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且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未付违约金的10%支付滞纳金。9.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测量及试验仪器设备,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现场需要,提前将有关设备调进现场,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进行检查、核实。主要机械设备、测量及试验仪器设备应满足施工需要,需撤离现场时,应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关违约处理。十、法律、法规更新和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令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涉及本项目的法规文件、指示、指令和地方法规文件,承包人承诺在合同期间无条件遵照执行。如果合同执行期间国家对项目涉及的标准、规范进行了修改,承包人也须无条件执行。十一、进场道路和施工便道(如有)承包人承诺在工程实施期间,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按照发包人工程师划分范围,对进场道路和现有地方市政道路进行保通和损坏的维护。对进场道路、地方市政道路进行保通和损坏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相关各项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施工中不再作变更处理,且发包人不再支付相关费用。十二、临时工程用地、施工电力线本项目临时工程用地、用水、用电(含电力专用线)已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包干使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十三、施工临时用地申办程序如需设置施工临时用地,按照昭通市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十四、建筑原材料承包人需按照投标文件上内容指定地点供应,并将原材料合格证报发包人审核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十五、试验检测项目所需的试验检测费用已含清单单价内,由承包人统一支付。十六、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是。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方式及期限:签约合同价的5%,合同签订后5天内缴纳至发包人。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采用保险保函的方式,保函有效期必须至项目完工。十七、工程计量及付款方式、17.1工程计量17.1.1承包人所完成工程数量由甲、乙双方据实计量,按计量支付报表签认后方可支付。17.1.2属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按实际施工完成数计量,未做的不得计量。17.1.3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17.2新增单价如果施工中出现新增工程,需另行编制补充单价,按投标文件中的工、料、机及各种取费费率编制,新增单价不得与合同单价相矛盾,新增单价由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编制,经发包人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后执行。17.3工程价款支付17.3.1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小写):16928088.88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贰万捌仟零捌拾捌元捌角捌分),计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17.3.2预付款:开工预付款金额为30%签约合同价。根据中标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进场后一次性支付。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机械设备进场后,发包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截至当期进度付款证书出具之日,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总额的80%时扣完。17.3.3工程款支付:按工程进度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支付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可的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支付,并在支付前提供签字完善的中间计量支付资料及相应合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质保金为审定结算价的3%,在最后一期计量前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在质保期届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需要扣减质保金的情形后支付(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17.3.4税金由承包人统一上缴,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项目所在地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并在每次计量拨款前开具合法正规的工程款发票。17.3.5质量保证金: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本项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从完工之日起算,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最后一期计量前,承包人一次性缴纳工程结算金额的3%作为本项目的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且交竣工等资料完善后,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十八、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保障措施18.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下达阶段性目标任务,承包人应按计划完成。18.2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达到预期目标要求,对不能满足本项目工期、质量、安全要求时,发包人有权重新划分施工分项工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18.3水保、环保要求: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水保、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堆放,生活废水的排放、预制场设置的沉砂池应符合环保要求。废料应堆放至指定地点,并按规定进行防护处理。若因水、环保措施不满足规定要求受相应处理、处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18.4安全管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和必备的保通人员,进场后十天之内编制完成安全措施及保通方案并上报审批,承包人必须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现场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应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及工伤保险,且意外伤害险保额每人不低于60万元,安全措施费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度,须向发包人提出使用计划,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投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购买的安全物品须向发包人报请验收核实,工程完工后安全物品归发包人所有。双方权利义务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8.5承包人应设置环保与水保、安全生产、急性流行病等组织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出严格的“应急预案”措施,并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部分,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18.6承包人所需要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等环节,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发包人若对上述工作有新的要求或措施,承包人应予服从。18.7文明施工。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及时作无害化处理;施工区域保证一定的湿度,避免扬尘污染周边环境,夜间施工注意噪音控制,避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休息,现场施工规范、管理有序,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当地治安管理办法,尊重当地宗教和风俗习惯,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如由承包人原因引起民事、刑事纠纷,则由承包人全部自行负责。十九、验收和结算19.1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设计、施工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管理养护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竣工文件为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需要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及时收集、整理竣工资料,真实反映已完工程项目质量情况,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需在1个月之内提交工程竣工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按时编制和提交竣工资料;在项目开始时就确定一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竣工资料,不论什么时候审计要求提供资料必须按时提供,包含发包人临时通知需要上报的资料,24小时内如果提供不了一次缴纳违约金1万元。若承包人累计2次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资料,除每次缴纳1万元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发包人支付额外违约金;若因未提供资料导致工程验收延迟、审计受阻等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9.3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发包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4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报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工程部门、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有权审计机关最终审定;同时积极配合发包人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二十、双方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0.1发包人责任20.1.1协助完善办理相关手续。20.1.2审定核实承包人工程月进度完成数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20.1.3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蔽工程和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20.1.4组织对已完工程的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人办好结算工作。20.2承包人责任20.2.1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任何第三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以外,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2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做好月进度已完工程的丈量核实工作。20.2.3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缺陷,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交工和交付。20.2.4提供发包人要求的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决算。20.2.5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20.2.6为保证承包人施工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时有所保障,承包人必须主动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备作业人员信息,在进场前承包人为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和公司保险,并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若发生人身伤害,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发包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妥善处理。20.2.7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现场施工技术力量,其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证、所承担的工作通知发包人以便备案。20.2.8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整体计划安排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计划,执行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各项工作指令。20.2.9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积极响应昭通公路局、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以及发包人对一些公益性事业活动的倡议。20.2.10乙方应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定自行购买本工程的相应保险。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及工伤保险由乙方购买。乙方进场后需向甲方提供相关保险证明材料,做到“先参保,再开工”。二十一、农民工工资:为保证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人员能按时得到工资支付,承包人必须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和更新附有签认的劳务人员明细表。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人员若因工资支付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提请仲裁或诉讼时,承包人承诺由其承担一切责任,且在诉讼期间发包人可暂停对承包人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在此期间,承包人应积极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若期限届满后问题仍未解决,发包人可从应付工程款中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二十二、违约责任22.1发包人的责任22.1.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导致承包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22.1.2由于发包人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尽量减少损失。22.2承包人责任22.2.1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承包人负责修理或返工。修理及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2.2.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承包人按投标承诺书执行。22.2.3本工程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乙方承诺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22.2.4本工程主要人员实行实名到岗制。乙方工程部人员:工程经理、工程总工、质检实验员、专职安全员按投标书承诺到位;主要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否则视为违约。项目经理或工程总工未按承诺进场、进场后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甲方、监理方要求更换的,每更换一人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0元;质检试验员、专职安全员未按承诺进场,每人乙方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其他人员按投标文件要求进场。工程项目经理、总工、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除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外,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按投标文件承诺人员进场或更换。乙方确实需要更换人员,必须经甲方批准同意,且更换人员总数不能超过承诺条款总人数的20%。22.2.5为了保证本工程如期建成,甲方对乙方评审通过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实行每旬(十日)检查,当旬到期未完成的,向乙方发出书面警告;累计2个旬计划仍未完成,甲方有权安排其他第三方完成,并按乙方中标单价的1.2倍结算支付给甲方安排的其他第三方;3个旬之内未完成施工进度计划,视为乙方不能履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进行清场处理,违约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22.2.616.本工程将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对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履约表现进行考评,若有不良表现,甲方将按照《云南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8﹞63号)中的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理。二十三、争议、纠纷的解决方式23.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论任何原因引起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23.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因建设资金不到位延误工程款拨付、征地拆迁影响工程进度、设计资料提供延迟、变更设计批复属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导致提交时间延误等,对以上非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应予以理解,承诺不因上述原因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若因上述原因引起合同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二十四、廉政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廉政管理规定,一经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将移送国家相关机关处理。二十五、补充协议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条款,特殊条款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十六、附则26.1在本项目施工合同谈判纪要中未说明的事项,承包人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施工合同谈判结束后,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将作为合同书的附件。附件与合同书、招标文件产生同等法律效力。26.2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同时加盖合同骑缝章后生效。26.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需要变更合同,双方需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26.4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签字页合同名称: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甲方(章):彝良公路分局住所:彝良县角奎镇凯丰路65号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乙方(章):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电话:签订时间:2025年07月31日合同附件一: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廉政合同协议书甲方:彝良公路分局乙方: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2025年07月31日廉政合同协议书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彝良公路分局与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特订立如下合同。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项目名称)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其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乙方的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五.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六.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七.本合同作为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合同文件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此页无正文甲方:彝良公路分局(章),乙方: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25年07月31日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安全合同甲方:彝良公路分局乙方: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2025年07月31日安全生产合同发包方:彝良公路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刘远梦局长。承包方: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熊世银总经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现甲乙双方就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彝良公路分局G352张家界~巧家公路K1241+600~K1241+800灾害防治项目工程。(二)工程地点:G352张家界~巧家K1321+000~K1347+470段内。(三)工程内容:公路灾害防治(具体以施工合同所定为准)。(三)施工日期: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四)工程主要人员:项目经理:沈宗磊,专职安全员王怀志。二、总体目标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目标为:零事故、零伤亡、零经损。三、甲方权利义务(一)贯彻、传达和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法规、规章。(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三个必须”的原则全面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把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检查、考核。如发生安全事故,原则上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协调处理。(三)监督、检查、督促乙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四)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五)监督乙方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乙方经3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六)甲方根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权召集乙方,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七)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八)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报等。(九)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四、乙方权利义务(一)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投标文件的安全生产承诺。全面履行本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二)必须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三)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乙方主要负责人是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期间,乙方专职安全员严禁脱离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建立每天的安全巡查记录日志。(四)应按规定足额提取(列支)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经费应专款专用,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经费实行审批使用制,乙方使用安全经费,需要列出计划报经监理审核并经甲方审批后方可使用。所购安全物品报请甲方验收核实,工程完工后交回甲方清点留存。(五)必须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严格执行。编制安全保通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并报甲方审批。(六)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明确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切实落实“三级教育”及“上岗前、转岗后”的安全培训工作。(七)应按规定对作业车辆、特种设备等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验证书合法有效;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换证。(八)应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交底人、对象、内容、层级等,并按规定落实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并将人员名单存档备查,建立安全技术交底档案。与职(民)工之间签订安全责任合同。施工班组作业前,必须开展班前会,对每天施工项目安全事项进行宣讲;收工后开展班后会,对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总结。班前会和班后会执行情况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检查。(九)应按JTGH30的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安全标志和控制区的设置。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遵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严格做到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不开展作业。将安全设防布设情况摄像(或照相)保存,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影像资料。交通引导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要求,适时邀请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培训。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作业区布设和现场安全设施布设情况,并填写记录安全生产日志。需要发布施工通告的,在施工前及时发布,并在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施工通告牌。损坏的安全设施及时增设。(十)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巡查,重点对施工过程中人的“三违”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制度、专项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立行立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进行整改封闭,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十一)应制定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明确风险辨识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开展辨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防控手册,将安全风辨识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关从业人员,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十二)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工作机制。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定期排查每半月应不少于1次,并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的专项部署、季节性变化或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排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十三)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场所(设施)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编制重点岗位、人员应急处置卡;应建立与本工程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十四)必须为参加作业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保险额度要求不得低于60万元,保险必须覆盖全部施工人员并确保在保险期内。(十五)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穿戴反光安全标志服帽,高边坡、高处作业时,佩戴安全头盔、安全绳,严防高处坠落等安全事件。(十六)非应急抢修、抢险等特殊作业,不得夜间进行作业。夜间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施工警示频闪灯和语音提示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严禁在路面上大规模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十七)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并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消防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职民工驻地选址、工棚搭建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甲方,同时进行事故救援处置,按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应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十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一)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切人员伤亡事故、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含对第三方的侵权),非因甲方原因,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或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若甲方因此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二)甲方(包括甲方上级)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若发现乙方有“三违”行为、安全隐患不整改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乙方3次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并将乙方清退出场。(三)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四)合同履行中,若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五)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六)如因乙方安全保通工作原因引发交通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含甲方损失)。(七)乙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实行实名管理,每月在工地时间不得低于25天,未经许可不得变更或调离,否则视为违约,未在岗违约金为5000元/天。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期间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妥善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彝良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六、附则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失效。本合同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施工主合同,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未作约定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本合同与本工程的《安全交底记录表》互为补充,共为本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成文件。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1.彝良公路分局公路养护作业“十不准”2.彝良公路分局养护施工机械设备操作“十不准”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字页。发包人(盖单位章):彝良公路分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7月31日承包人(盖单位章):云南华怡道桥技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07月31日彝良公路分局公路养护作业“十不准”一、作业人员末经安全培训不准上路作业;二、作业人员未穿着反光安全标志服不准上路作业三、安全标志标牌未设置规范不准作业四、作业人员不准在作业控制区外活动;五、施工作业时,施工材料、机具不准停放在工作区外六、作业人员不准在工作场所嬉闹;七、作业人员不准在危险地段休息;八、作业人员不准在路肩、水沟、边坡上焚烧杂物;九、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时,不准在高边坡、临边临崖处作业;十、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未消除不准拆除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彝良公路分局养护施工机械设备操作“十不准”一、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不准操作;二、安全装置不全或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准排作;三、机械设备运转中不准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四、机械设备运转中铰接处不准站人;五、不准利用机械设备载人或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六、机械设备作业时,作业半径范围内不准有障碍物或无关人员;七、不准饮酒、疲劳操作机械设备;八、机械下坡行驶时不准熄火或空档行;九、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证人员操作;十、不准将机械设备停放在临边、临崖、河道等危险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灾害防治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