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 11011425210200026518-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425210200026518-XM001
四、项目名称: 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 址: 北京昌平区南环东路148号
联系方式: 010-69746745
供应商(乙方):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50.9000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0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01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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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设计合同.pdf
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城乡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名称: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合同编号:资质证书等级:委托方: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25年月1日签订日期:1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委托方: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承担方: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方委托承担方承担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本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2.1合同书2.2中标函(文件)2.3委托方要求及委托书2.4投标书第三条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3.1项目名称: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3.2规划设计范围:主城区366.7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筑、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水系等景观架构载体。3.3规划设计内容及深度: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文本、图集,在昌平区城市照明发展基础上,遵循市级景观照明发展规划的方向,明确昌平区夜间景观照明的控制要求,落实城区夜间景观照明体系的建设路径。对重点区域照明效果提出风貌指引,制定实施计划,切实指导后续审批及建设。第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担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按照国家住建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本规划所必须收集的相关基础资料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2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内容。委托方应在现场调研工作结束后将基础资料提交给承担方。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备注1昌平分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2017年-2035年)2昌平夜景照明基础数据统计表3昌平区生命科学园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0年-2035年)4昌平区朱辛庄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1年-2035年)5昌平新城东区(南邵组团)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2035年)6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20年-2035年)7昌平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年-2035年)8《昌平区政府街城市更新工作进展》第五条承担方应向委托方交付的规划资料及成果文件5.1规划成果内容: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及其他规范、标准、规程中对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深度要求进行编制。同时,规划成果应符合以下具体质量验收标准:1.规划文本、图集及导则文本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范中规定的深度和技术标准。2.规划成果应通过专家评审。3规划成果应视情况满足委托方提出的特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范围、内容及深度的具体量化指标。4规划成果应无侵权行为,确保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权利。5.2规划成果提供方式双方商定,承担方提供规划各阶段成果如下表所示:成果名称规格份数规划文本、图集PDF格式6套导则文本PDF格式6套所有成果需通过委托方组织的专家评审会验收后,方可视为正式交付。承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供包含全部成果的电子文件1份,文本等采用PDF、WORD、CAD等国际通用格式)。成果的最终提交时间结合实际进展与委托方协定。3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第六条规划设计工作周期第一阶段:现场调研。合同正式签订5个工作日之内,开始现场调研及基础资料收集。本阶段约占全部工作量的30%。第二阶段:初次汇报。开展规划大纲编制工作,本阶段约占全部工作量的30%。第三阶段:最终汇报。开展完整系统的规划编制工作,本阶段约占全部工作量的30%第四阶段:最终成果提交,形成最终成果文本,本阶段约占全部工作量的10%。以上时间为各阶段首次提交成果的时间,不含征求意见、评审、报批等环节所需时间。第七条项目费用及支付办法7.1项目总收费该项目总收费暂定人民币1509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万零玖仟元整,该费用为委托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此外委托方不在另行支付任何费用。7.2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方式,第一次:双方签字盖章后,承担方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合规发票,委托方收到发票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603600.00元(陆拾万零叁仟陆佰元整)(占该项目总设计费的40%)。第二次:承担方提供最终成果后,按照委托方要求提供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合规发票,委托方收到发票后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最终支付金额以审计审定金额为准。第八条验收的标准和方式8.1阶段成果验收承担方按合同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条所列各项指标,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采用专家评审(或与委托方约定的符合当地管理要求的)方式验收。8.2最终成果验收承担方按合同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条所列各项指标,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具体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的准确性、完整4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性、安全性等,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复后,承担方向委托方提交最终规划设计成果,委托方应签订规划成果接收函予以确认。如成果未达到约定标准,承担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每延迟1日按合同总额的0.1%支付违约金。第九条双方责任9.1委托方责任9.1.1委托方不得要求承担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否则承担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9.1.2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担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9.1.3委托方有权提出规划设计的正常变更要求,但提出设计变更时,应采取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并由委托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委托方公章方为有效变更请求及确认。19.2承担方责任9.2.1承担方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合同约定的规划要求,进行工M程项目的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承担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不低于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组,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主要承担方员。9.2.2承担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资料及文件。9.2.3承担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9.2.4承担方保证向委托方提交的成果文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或任何其他2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所引起委托方的直接损失。9.2.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承担方不应从事可能与委托方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69.2.6承担方指定胡熠为项目代表与委托方对接项目联系事宜,如需变更项目代麦,需征求委托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9.2.7承担方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重大违约,委托方有权扣除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成果超过15个工作日;1成里未通过专家评审累计达2次;5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3)擅自将项目转包或分包;(4)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导致委托方损失。9.2.8承担方应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完成规划审批所需的全部修改工作,且不因此增加费用。第十条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委托方与承担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保护对方资料、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0.1承担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10.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设计规范要求五年。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项目的长期规划和预期使用需求,承担方应提供承担方案,确保通过合理的维护和改进措施,可以在必要时延长设计使用寿命。10.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日的设计联络工作。10.4由于承担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质量不合格(即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或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承担方均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负责无偿给予补充或修改至设计文件和资料达到质量合格;若承担方自身无力补充或修改,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时,由承担方承担全部费用。承担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10.5承担方未按照交付时间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应扣减合同总额的0.5%作为违约金:延误超过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担方应双倍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10.6合同生效后,承担方无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或发包人因承担方违约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担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人如费并支付合同价款307oi重。107承相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发包人如需进一步审查或修改,承担方应6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包人的具体的审查和修改要求。10.8承担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如需现场说明承担方应派专人进行现场说明。10.9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担方负责解决。10.10承担方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造成经济损失,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和(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10.11承担方应对提交的设计成果负责,因承担方原因导致侵犯他方知识产权、造成工程事故等均由承担方承担责任,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委托方全部损失。10.12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行政处罚和发包人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及预期利益、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办法11.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11.2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通过方式(2)解决。(1)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其它121香托方要求承担方派专人留驻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100禾工方要求承相方提供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支付费用。10。中工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万应及时协商决。∧1本人同一式陆份,委托方叁份,承担方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人同白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埋人金子开公早后生双。。工人同上民重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采往电报、,,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口只1对。(2)__RLT-ais2日17AAS---7编制昌平区城市景观照明导则及“十五五”时期城市景观照明发展规划项目(1)增值税专用发票;(2)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需向承担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12.8双方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为所有往来文件、通知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若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含电子邮件)。本条约定的送达地址同时适用于未来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司法/仲裁送达。因收件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退信、拒收、无人签收、代收人无权签收等)导致文件未能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以文件寄出日视为送达日,电子送达以发送至指定邮箱或系统即视为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收件方承担。12.9其它约定事项:无。(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委托方名称:(盖章)承担方名称: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清华同衡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昌平区南环东路148号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后街12号院1号楼1层103邮政编码:102200邮政编码:100085电话:010-82819000电话:69746745传真:传真:/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昌平支行银行帐号:866780350110001银行帐号:01090357910120109018814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景观照明发展规划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