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采购合同公告(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2025)



增城西站片区-站前路西延段(花莞中新南出口至纵一路)建设工程合同公开信息

招标单位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招标单位信用代码:12440118455404538J
招标单位签订人:叶伟诚
中标单位名称: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0823J
中标单位签订人:郭云飞
合同金额:37389.2659万元
招标控制价:37874.0491万元
合同签署时间:2025-08-01
合同期限:730个日历天
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标准为合格。
合同主要内容:站前路西延段道路西起南香路平交口,往东延伸上跨现状新新公路,交叉节点设置四个方向右转辅道,路线终点与纵一路形成灯控平交口,路线全长约2.92km;南香路连接站前路西延段与花莞高速中新南出口,拟建长度约0.31km。两段道路建设标准皆为一级公路结合城市主干道路,道路宽为40米,总长度3.23km,双向6车道,设计行车速度60km/h。项目包含大桥3座(桥梁总长度约612.6m,最大桥长为329.2m,单跨最大跨度65m)、互通式立交1处平面交叉6处,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交通、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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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路西延段项目施工合同.pdf

增城西站片区-站前路西延段(花莞中新南出口至纵一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承包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8月目录第一章合同协议书第二章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第三章廉政合同第四章安全生产合同合同协议书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增城西站片区-站前路西延段(花莞中新南出口至纵一路)建设工程,已接受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内容:站前路西延段道路西起南香路平交口,往东延伸上跨现状新新公路,交叉节点设置四个方向右转辅道,路线终点与纵一路形成灯控平交口,路线全长约2.92km;南香路连接站前路西延段与花莞高速中新南出口,拟建长度约0.31km。两段道路建设标准皆为一级公路结合城市主干道路,道路宽为40米,总长度3.23km,双向6车道,设计行车速度60km/h。项目包含大桥3座(桥梁总长度约612.6m,最大桥长为329.2m,单跨最大跨度65m)、互通式立交1处平面交叉6处,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交通、电力、通信、照明、绿化等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亿柒仟叁佰捌拾玖万贰仟陆佰伍拾玖元整(¥373892659.00元),其中税金30871870.93元。4.承包人项目经理:刘晓兵。承包人项目总工:杨斌。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合格。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730日历天。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预付款支付:①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其中,1%为农民工工资预付款),须提供等额的开工预付款保函。②发包人应在该支付证书收到后28天内核批,并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和完成驻地建设后,再支付预付款30%。③开工预付款在支付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扣完。11.进度款的支付:①支付方式:按月支付②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承包人每月完工后,可按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可予支付已完工作量的90%(不含预付款)。③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④在交工验收后,发包人结合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⑤在完工结算经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且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并同时提供结算造价的3%的电子保函(保险)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100%。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质保期届满,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证金电子保函(保险)退回给承包人。注:以上款项以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支付。由于合同费用拨付需经财政部门审批,实际支付时间可能滞后于合同约定的时限,中标人不能因费用拨付滞后而影响正常施工总承包工作的开展和工作质量,也不能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因发包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为准,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付款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视为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不得据此追究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和其他经济损失,且不得因款项支付进度问题影响承包人的项目建设进度。12.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盖单位章)承包人: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包括: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版)的第四章第二节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本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2.2单位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8号邮政编码:51130021.1.2.6监理人:待定地址:待定邮政编码:/31.1.2.10试验人:待定地址:待定邮政编码:/4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其中绿化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5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3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6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74.6.3(1)需缴纳违约金金额:项目经理20万元/人次,总工程师20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5000元/人次。8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9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10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一个月内。1111.3(2)如顺延合同工期在/及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1211.3(4)仅对超出/以上部分进行补偿。13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超出工期在10天内的罚款为5000/天;超出工期在10—20天内罚款为10000/天;超出工期在20天以上的罚款为20000/天。14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511.6提前交工的奖金:不设置。16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不设置。1713.11优质优价价款:合同工程量清单第200章~900章合计金额的/%(含税金)1815.4.4.2应急抢险工程变更金额确定原则:□变更金额=审批的变更预算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815.4.4.2☑变更金额=审批的变更预算×(1-中标下浮率)19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20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约定的原则处理□合同期内不调价2117.1.7路面备料款的暂定计量和支付:/计量数量:以承包人实际进场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验收确认数量的/%计。22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其中,1%为农民工工资预付款),须提供等额的开工预付款保函。23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设置。24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25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0万元人民币26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不设置。27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3%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8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29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30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5份。31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按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32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按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的总进度计划约定部位和时间。3319.7(1)保修期:自本项目实际交工日期之日起计算5年(绿化工程除外);绿化工程:自本项目实际交工日期之日起计算12个月后,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养护单位进行后续的管理养护工作。其他约定如下:按现行规定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34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4.0‰。35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5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3621.1.1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序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37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3825.4结算单元按合同约定完成并通过质量中间验收,原则上3个月内完成过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审核、签认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过程结算的费用项,最高支付金额不宜超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97%,过程结算后方可支付剩余金额。完工结算率低于30%的合同段,在后续计量支付中可暂扣10%的工程进度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合同条款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执行。1.1词语定义第1.1.2款细化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9目~第1.1.2.11目:1.1.2.9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是发包人派出到合同段执行发包人授予的一定权力及职责的现场管理人员。1.1.2.10试验检测中心承包人(试验人):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合同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检测。1.1.2.11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及科研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实施本合同工程监测、风险管理及科研任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6其他本项补充第1.1.6.10目:1.1.6.10首件工程认可制:简称首件制,指每一个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承包人从满足要求的试件中确定一个优良的首件,从程序报建、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材料试验、现场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整理出一套标准样本,获得更科学、更合理的施工参数、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并作为施工(批量生产)的依据,使施工(批量生产)过程中整个工程质量和外观效果处于可控范围内,杜绝施工(批量生产)后可能产生的各种质量隐患。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工艺过程,一律不得批量应用。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1.6.3图纸的修改本项补充: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所有设计修改必须经设计单位认可及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处理。1.6.4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承包人须组织相关技术工作人员对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发现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发现的有关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差错、遗漏或缺陷通知监理人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针对图纸与工程量清单的差、错、漏等问题,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出,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设计工程量核查,统一作为一次变更处理。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承包人应主动协助发包人做好本合同段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及管线迁改工作。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施工的,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2.8其他义务本款补充:(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3)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3.1.1项补充:3.1.1(6)本项细化为:(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增加以下内容:监理人关于本合同段工程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送监理人。监理人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以及与费用有关的指令,均需事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第3.1.2项补充: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本条增加第3.6款和第3.7款:3.6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等单位的关系3.6.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和试验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同意计量。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开展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6.2本项目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含试验人)、发包人管理和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承包人违约;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3.7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3.7.1发包人代表根据发包人的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项目管理和控制职责,具体职责和权限由发包人另行明确。3.7.2发包人代表对承包人的现场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环保等进行检查和督导,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2依法纳税本项补充:省、市和地方有关单位要收取的税费和规费(包括但不限于按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堤围防护费等),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单价及总价中,由承包人负责缴纳并承担所需费用。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本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根据《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标准化管理指南》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案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开展内部审查、专家论证(必要时)和报批工作。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本项补充: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标志、标牌等必要的安全设施,否则发包人将委托其他单位制作或设置,发生的费用从安全生产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路基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在经过原地貌为鱼塘时,须在征地红线处筑设围堰分界,围堰需坚固且堰顶标高应高出原塘基至少0.5米,以保证施工作业不污染、不影响征地红线外鱼塘的养殖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施工过程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如因承包人责任(如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而造成征地红线外鱼塘污染的,承包人应负责对涉及的鱼塘进行清淤处理,并由此导致施工受阻、停工、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措施进行补救。若承包人拒不接受或在限期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或分包人进行补救,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4)承包人未经河道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河岸现水边线、采用推填方式占用河道解决施工作业面不足或施工便道问题,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5)如桥梁桩基位于水域等地基软弱地段,承包人应采取相应的施工辅助措施,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6)承包人应按交警、交通、铁路、航道、海事、国土、市政园林、水务、管道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方案报批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利用现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的,需对道路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施工完成后应以不低于现有标准对施工损坏的道路进行修复(具体标准须满足权属单位的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铁路、航道、市政、水利或其他公共设施所引发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一旦发生,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8)承包人应按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通航安全、防洪安全、放射性环境评价、压覆矿床等专项评价报告以及相关审批部门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采用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9)承包人由于未切实履行以上条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造成项目工期延误,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条处理。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免费提供临时道路、便桥给本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使用,并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必须密切配合其他承包人在本合同段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2)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构件由预制合同段统一预制,无论运输安装由预制合同段负责还是使用单位自行负责,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免费提供临时道路、便桥供预制构件运输使用,并做好便道便桥的维护,确保安全畅通。(3)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安装其他工程所需的预埋件。由于承包人未按相关设计图纸施工预埋件,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重新预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4.1.10其他义务第4.1.10(1)目补充: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的要求,因临时占地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验收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临时用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不得对周边环境、公众及他人造成损害。将本款第4.1.10(2)目细化为:(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将本款第4.1.10(3)目细化为:(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民工;因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承包人项目部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通过登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建设管养平台(实名制管理系统)为每一位进场工人建立实名制档案,记录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和施工现场作业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与计量,建立劳动计酬手册、工资结算与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承包人应签订劳务合同,必须明确上述主要条款,并对主要条款进行细化,防止因欠款问题产生纠纷,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将本款第4.1.10(4)目细化为: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项目实行分包人农民工工资委托承包人代发制度,分包人负责按月计算每位民工当月或上月应得工资额,承包人核查分包人提交的经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应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经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工资支付表,通过承包人设立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将本款第4.1.10(6)目细化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工序衔接与协调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发出指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施工用地和临时用地交付承包人后,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控,包括必要的围蔽和安保措施,防止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或单位进入、借用、占用或侵占(发包人同意的除外),否则由此引起的施工干扰、工程方案变更、工期延后、费用增加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交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将测量控制点、高边坡、软基、桥梁等观测点的资料移交给养护单位使用。②施工工艺要求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广东省高速公路公路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工程管理手册(或创新工艺工法要求)、标准化和标杆管理、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工艺工法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的合理要求,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提出或受施工条件限制需改变原施工工艺(工法)的,按16.5款约定执行。发包人推广先进工艺工法,如钢筋部品工艺、高温蒸养环形生产线预制场等,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总价中。③卫生与供水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生活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疗用品、以及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工作。供餐50人以上食堂必须向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及发包人。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发生属不可抗力的公共卫生事件,承包人采取防控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参照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合理补偿。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④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变更和造价等台账,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账,三方各自的台账应动态更新,并确保一致,直至工程结算完成。承包人应按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平台的要求,及时上传造价文件。⑤双标管理(标杆管理、标准化管理)承包人须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标准化管理和标杆管理,推进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严格遵守和执行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含发包人下发的标准化管理指南,如有),高速公路建设样板(标杆)工程,高速公路施工优质优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等规定。双标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⑥工程质量和施工档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优质工程有关管理规定,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停工和返工的,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对已完工程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检验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如果工程不合格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则对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必须设置专职档案员(资料员),专职档案员应具有高速公路项目的竣工资料编制经验。承包人应将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纳入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档案材料管理领导责任人制,专人负责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与系统。工程结束后需按时、按质、按量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文件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⑦施工补勘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补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如果此项费用未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则按变更处理。⑧遗留问题的处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多协调、多沟通,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地方所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缴纳地**府及相关单位要求的各类押金、保证金、租金或补偿及使用费用等。如承包人未能妥善处理与地**府及相关单位的关系而影响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不需经承包人同意,代付上述各类款项,并从承包人计量款中扣回,最终从承包人结算款中予以如数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工程交工后竣工验收前,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⑨验收及其他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防雷工作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发包人将根据上级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统筹安排,在本项目中落实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防雷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本项目防雷设计与相关要求组织实施防雷工程施工,必须采购满足设计文件技术指标和功能参数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质量检验报告并接受质量监督,相关设备需报监理人批准,确保项目防雷工程验收合格。⑩应履行的其他义务A、承包人因非本合同项目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导致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开户银行执行扣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结算款项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该项执行扣款事实,承认已经收到发包人应付的该项工程进度款。此外,承包人还须对因该事件构成对发包人的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视为承包人违反工程价款专款专用的约定,按4.9款约定进行处理。B、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开展施工作业,必须按发包人的指令开展施工,必要时必须借助地方道路或收费公路作为运输通道。C、海事、海洋、航道、环保、边防、公安、渔政、港口、交通维护、治安协调等有关事宜费用。对渔业资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包括国防电缆等)、供水排水管道等影响补偿:承包人须就施工对渔业资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包括国防电缆等)、供水排水管道等的影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给渔业资源、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包括国防电缆等)、供水排水管道等造成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和赔偿费用。现有航道的占用、改移和恢复:如本项目施工对现有航道造成直接影响,为保证施工期间各类船舶的正常通行和行驶安全,承包人须对现有航道进行临时改移和维护,待相关工程完成施工、现有航道具备恢复通航条件时再按原通航标准及时予以恢复,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办理各种报批、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临时航道验收、航道维护、既有航道恢复以及验收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有道路、市政设施及绿化、青苗的占用和恢复:如本项目施工需临时占用现有道路、路灯照明、人行设施、绿化、青苗等,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编制占用恢复计划,及时向公路、交警、市政园林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D、承担因违反有关部门规定造成的损失和违约金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施工,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同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测保护要求和受影响单位的管制要求,以及可能对作业点的控制或作业强度、作业时间等限制,对合同工期产生的影响,发包人不因此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E、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F、承包人在进场后1个月内对用地红线进行全面复核,如有误,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G、承包人进场后应对施工位置进行复核,对管线(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国防电缆、供水排水管道等)进行复核排查,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及时摸排清楚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如承包人未及时复查管线,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4.1.10(6)目补充:⑪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涉砂石土处置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492号)等相关规定,本项目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料需依法依规处置,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将剩余的砂石料运至项目红线内或临时用地范围内堆放,相关费用已在相应的工程量中计列。4.2履约担保删除原4.2条款内容,代之以: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4.3分包第4.3.2项补充: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所有的分包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关于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如实际的分包单价(或总额价)超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对应的清单单价(或总额价),视为承包人的风险,承包人应从合同总价中进行调配,发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增加支付任何费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本合同段的临时工程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不得向分包人收取临时工程和设施费用。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中标人进场后,如对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中的内容进行增减调整,必须报经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投标文件未列入或承包合同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增加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本款补充第4.3.8、4.3.9项:4.3.8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承担部分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计量支付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承担部分的原始资料存档和竣工资料编制等工作,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便桥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如发生第11.5款约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11.5款约定处理。4.3.9发包人的强制分包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1)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100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2)发包人委托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选取的第三方机构按15.4.4款约定的原则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不下浮)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人有权按上述确定的造价要求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三方分包协议,或由发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协议。工程款根据签订的协议,由发包人对分包人按时计量支付。工程实施后,确定分包工程计量支付金额后,发包人可直接在承包人任意一期计量中扣减相应分包费用。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4.4联合体删除原4.4条款内容,代之以:本项目不适用。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1项补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视为承包人违约。第4.6.3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应与承包人投标填报名单一致;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的规定,若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及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安排相应的专业工程师进场,承包人需无条件服从。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报监理人审核后并报发包人批准,上述人员经发包人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换。(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需缴纳违约金金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财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员等)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金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因不可抗力、退休、职务晋升或离职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进行替换,替换人员的资质和经历不得低于原批复人员,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等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项目部及专业分包单位按照年度施工产值计划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安全、路桥、隧道、机械、地质、机电等专业人员比例不少于80%。b.施工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证书有效并与对应岗位人员身份相符,进场“三类人员”资格、实际岗位与合同文件或变更文件对应。(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8)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的措施。在本款后增加4.6.6~4.6.7项如下:4.6.6劳务聘用(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须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作业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部署应用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管理。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22.1款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理。(3)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4)发包人制定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5)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劳务合作单位须按照《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相关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30人及以下时,应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31~50人时,应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51人~200人时,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201人及以上时,每增加100人,应增加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予以增加。(6)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沿线群众就业。4.6.7施工班组及施工人员登记制度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组建施工班组,施工班组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及《广东省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班组建设篇)》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戴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约定进行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或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并按4.6.3款约定处以违约金。被撤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段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第4.11.2项细化为: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发包人,如发包人3天内仍未发出指示的,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第4.11.3(1)目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合理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第5.1.2项补充:(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管理规定。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用于本项目。(2)统一供应材料的采购统一供应材料的品种详见附件十《统一采购供应材料一览表》,具体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若采用发包人统一招标方式的,在发包人经招标确定统一供货品牌后,由承包人(材料使用方)与发包人、供货人(卖方)共同签订供货合同。承包人与卖方为实际的买卖双方,卖方根据承包人实际需求按计划供应材料并提供发票给承包人;发包人负责监督合同各方严格履行供货合同,由承包人按供货合同规定支付材料款给卖方或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按供货合同规定代承包人支付材料款给卖方,统一采购供应的材料款由发包人按上述方式与承包人进行结算。对于此类材料的供货,还应满足以下规定:①材料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应及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处理;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②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均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③当月的材料款根据合同附表中的统一采购供应材料单价和承包人与供应商当月签认的材料签收数量进行计算,原则上当月的材料款应在下个月的计量支付中扣除。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款不超付的情况下允许推迟不超过三个月扣回材料款。④承包人承担工程全部完工后,如统一供应材料实际用量与按设计图纸(包括变更)计算的理论用量(含合理损耗)偏差超过5%(石油沥青、改性沥青为2%)而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偏差部分100%价值的违约金。(3)其他主材的采购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在开始采购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采购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并严格执行发包人有关材料管理的各项要求。(4)工程地材的采购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在主要地材开始采购前至少28天,承包人应将采购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5)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除以上(1)、(3)、(4)条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6)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其他指标符合设计及技术规范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8)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加5.1.3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引起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本款补充第5.1.4项、第5.1.5项:5.1.4项目的部分材料或设备如采用甲控乙购方式管理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明确的甲控乙购材料或设备品种(详见《甲控乙购材料一览表》)、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采购方式和管理要求进行采购。5.1.5材料的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承包人应根据材料特性对材料的运输、储存和保管的方法予以规定和执行,防止材料发生损坏、混淆、变质和受到污染。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储存方式及所用的仓库、储罐、场地等应提前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和确认。承包人应对材料的种类、特性和检验状态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材料保持良好状态并能追溯到采购日期、供应商和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原材料的进出场台账、质量检验和质量跟踪台账。其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和所用的工程部位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项细化为:5.2.1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发包人将按4.3.8款关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规定,将本合同附件九《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下称一览表)规定的材料设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材料设备供货人。材料设备供货人将按表列的价格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对于此类特殊材料的供货,应满足以下规定:(1)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真实性负责。但此项规定并不表明免除承包人检验材料设备质量的责任。(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出本款规定的材料设备使用计划,由发包人按计划提供材料。(3)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到货时,由承包人派人清点,必要时,发包人可派人参加。(4)材料设备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后,承包人承担产品的储存、保管责任。(5)一览表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接收材料设备数量进行结算。(6)一览表约定的到货地点不一致时,发包人负责运达一览表指定地点;发包人采购单价与一览表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发包人仅承担价差(含税)。(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发包人应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符是属于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并因此引起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8)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款,发包人将在供应后一个至两个月内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但为保证材料设备款在交工验收时得到全额扣回,发包人有权调整扣回时间及比例。(10)如发包人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且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开支,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依据第11.3款规定承包人是否可以延长工期,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是否增加到合同价中。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5.2.1款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将拒绝使用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或工程设备金额两倍的违约金。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5.4.2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本条补充第5.5款、第5.6款、第5.7款、第5.8款:5.5代用材料的使用5.5.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申请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4)其他原因导致使用替代品成为必要的。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在使用前至少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下列文件:(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5)价格上的差异;(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5.5.2机制砂的使用机制砂应满足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使用。5.6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6.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以及试验人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5.6.2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满足标准化要求,并按发包人发布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5.6.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资质范围以外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人。5.6.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5.6.5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5.6.6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6.7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人。5.6.8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5.6.9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6.10发包人、监理人和相关政府部门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他检查和检验工作。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5.7标准试验5.7.1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5.7.2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5.8工艺试验5.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5.8.2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6.1.1项补充:承包人在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含检验、试验设备)必须按现场施工需要到位;承包人不管何种原因需推迟设备到位时间或改变到位设备的数量、型号等,均须事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备案,违反上述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约定处理。本款补充第6.1.3项: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施工需要配备龙门吊、塔吊、架桥机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供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设计计算书、使用说明书及图纸等资料;对于架桥机还应提供设备出厂到拟投入使用前的使用履历,包括有无发生过设备事故、有无改装以及有无经过大修;架桥机应明确其使用人及权属人。承包人在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制定安装拆除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具有安装(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除),并向特种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告知等一系列手续,提供验收合格证、当地使用登记证等资料。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补充: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本条补充第6.5款:6.5信息化管理6.5.1计算机系统配置发包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本项目进行管理。承包人的计算机及网络配置应满足项目信息化管理和发包人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确保有专用计算机和一条专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网络速度不小于100Mbps。项目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的管理要求:(1)项目管理系统专用的计算机应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举办的培训班。(2)严禁在专用的计算机上安装软驱、光驱或进行登录Internet网及其局域网的操作。(3)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4)本网络系统对操作者进行了权限设置,任何操作员的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专用计算机访问登录服务器前,操作员应准备好所有要传送的资料,登录后,应立即进行传送的操作,以避免长时间占用通讯通道。严禁登录占用通讯通道后才开始整理资料或编制文档,若有此情况将视作霸用通讯通道处以经济惩罚。(6)承包人应安排专人配合发包人将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养平台进行对接,保证网络畅通。7.2场内施工道路本款补充第7.2.3项:承包人应负责对本标段内施工便道进行建设和维护,包括便道硬化及便桥加固等,并无条件允许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使用。如该便道因各种原因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的,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调无果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本款补充第7.2.4项:7.2.4施工便道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拉通施工便道,在实施便道工程前,应做好现场调查,结合工点施工组织方案,编制施工便道专项方案。承包人在取弃土前,应对取弃土场的位置、容量等进行勘测复查,编制取弃土场专项方案。具体方案需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施工便道取弃土场的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的要求。7.3场外交通本款补充第7.3.3项: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另有约定除外)。8.2施工测量本款补充第8.2.3项:地面线定测误差引起土石方数量变化原则上不予调整。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9.2.1项补充:承包人应按《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补充第(11)~(14)目:(11)旧桥涵(含分离立交、匝道桥、现浇、连续梁)的拆除与加固;(12)纵断面调整路段的路基路面施工;(13)旧收费雨棚及收费岛拆除,旧门架式监控或标志设施拆除;(14)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第9.2.2项补充: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第9.2.3项补充:9.2.3.1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用于规范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9.2.3.2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发包人及其所委托的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协调与指导。9.2.3.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实现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9.2.3.4承包人应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项目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点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活动,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办法》,开展平安工地建设,经常性的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我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第9.2.4项补充: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第9.2.5项细化为:根据国家、省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计费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的1.5%(不含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工程专项交通安全维护费)(房建工程按%)以固定金额的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1)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比例及扣回方式:工程项目开工前,发包人预付安全生产费的30%作为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安全生产费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安全生产费总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安全生产费总额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安全生产费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2)施工准备阶段,承包人应根据安全生产费总额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清单附录申报子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价格及数量,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或备案)。(3)承包人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及安全生产费用清单按实计量支付,经发包人同意,安全生产经费各子项经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最终支付总额不超过安全生产费总额(发生设计变更的,以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总额为准)。(4)安全生产费用应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严禁挪用。(5)承包人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6)非因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或暂停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要求监理人督促整改,直至承包人完成整改。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整改的,发包人可以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用在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除,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8)工程交工验收后,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总额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人核实后,未计量部分(除变更费用外)原则上不再支付。(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井巷工程、矿山建设、水利工程建设、交通建设工程等的单位,包括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保险金额:承包人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安责险保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保费可以据实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标准执行。第9.2.6项细化为: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应当由承包人负责配足,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9.2.8(4)目细化为: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本款补充第9.2.12项~第9.2.16项:9.2.12涉水及船舶安全管理(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职责。(2)承包人应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船舶、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所有进入作业区域的船只必须满足航区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①船舶必须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等);②船舶配备的有关航行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③船舶应配备不低于船舶证书上要求的最低配员数量的合格船员;④交通船应具有载客证书或临时载客证书;⑤所有船舶必须配备AIS、VHF等设备;⑥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施工现场通航安全及现有航道的航行安全;⑦为钢结构及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而设置的临时航道的设计必须取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完善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⑧承包人须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协议;承包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相关责任。9.2.13施工安全风险评估(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施工阶段风险源辨识与评价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操作。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方案和档案,过程中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费用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之前,开展涉水工程通航安全评估,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审核。9.2.14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承包人应切实加强作业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运用《公路施工安全视频教程》及配套口袋书、配套测试题集,建立工人学校或安全教育体验馆,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经常性安全再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认真细致做好工人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基层班组班前会制度,确保作业工人熟知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班前危险预知内容。9.2.15施工防护标准化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指南》要求推进施工防护设施标准化管理,积极运用模块化、装配化、专业化的防护设施,着力提升防护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和使用效能,加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使用、维护等管理,提升现场施工安全防护保障能力。9.2.16加强路堑边坡管理(1)严格执行路堑边坡开工报告审查制度。对纳入项目重点管理的路堑边坡,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审查制度,重点审查地质资料是否满足相关规范和设计要求、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机械、材料、队伍等)是否到位等。对具备开工条件的边坡,施工单位应上报开工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2)强化施工技术交底与质量控制。边坡施工前必须开展各工序施工工艺与质量控制的技术交底;严格按照设计的坡形、坡率开挖边坡,杜绝坡面超挖或欠挖现象;严控锚杆、锚索等工程的压浆工艺,确保压浆质量和锚固力。(3)实行边坡首件验收制。路堑边坡首件验收由项目监理单位组织,业主参与,选取先行施工、有代表性的土质和石质两类边坡分别进行首件验收,明确有关管理程序、质量标准、监管措施等,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大面积施工。(4)加强边坡施工过程管理及其他具体要求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路堑边坡管理的通知》执行。9.4环境保护第9.4.7(1)目补充:施工噪声和施工时间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影响周边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使用经环保主管部门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第9.4.7(2)目补充:e.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向海洋、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f.承包人必须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的通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工程周边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g.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重污染天气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城市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要切实做到“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蔽,工地砂土100%覆盖,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压尘,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第9.4.10项末补充: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要求,本项目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对占用水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政策及地**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推进本项目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工作,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9.4款下增加9.4.12~9.4.17项:9.4.12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严格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各类废弃物统一收集处理,施工临时弃渣堆放应做好水土保持措施。9.4.13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等的临时占地应充分利用荒地、废弃地、低覆盖草地和裸地,不应占压高覆盖草地、林地、基本农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9.4.14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9.4.15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违约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9.4.1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指南》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9.4.17文明环保施工价款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文明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文明、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100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其施工环保情况及相关检查评比中的名次。有关评比方案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后予以制定。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10.3年度施工计划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他阶段性施工计划。本条补充第10.5款、第10.6款、第10.7款:10.5工程进度记录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a)气象条件;(b)施工记录;(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d)承包人人员统计;(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事项。10.6工程的进度奖罚为激励承包人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合同工期,本合同设立工程进度奖金,用于承包人提前或确保进度的奖励。该金额由发包人统一掌握使用。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其完成进度的情况及在评比中的名次。有关评比方案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后予以制定。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总体工期目标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暂停施工;(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如顺延合同工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时间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如顺延合同工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时间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1)驻地建设场地租金;2)合同承诺投入且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停置费,停置费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a.《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停置费=(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50%+人工费+机上人员管理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其中:机上人员管理费按人工费的10%计算;车船使用税按规定的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标准计算。b.《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未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残值率为4%;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末月的天数≥16时,按1个月计算,否则末月不计。3)已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补偿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承诺投入的相应数量;补偿单价以统计局公布的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工资按3倍计算,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工资按2倍计算,其他管理人员工资按1倍计算;4)仅对超出/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5)除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其余由于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由于重大设计方案调整造成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暂停施工;(4)甲供材料断供或供应不及时。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30天以上者(1)7级以上的地震;(2)12级以上台风;(3)24小时降雨量达到150毫米以上(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6)承包人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80%,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无法在合同工期内完成任务的,发包人有权按第4.3.8款、第4.3.9款进行处理。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①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虽经返工,仍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导致的停工整顿;②由于工程进度不平衡或管理不善,虽经监理人多次提示而无明显改进,所导致的停工整顿;③由于进驻现场的主要人员、重要设备与投标文件不符,而导致的停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细化为: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在本款第13.1.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发包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对承包人进行处理。该处理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增加第13.7~13.12款:13.7承包人偷工减料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13.8承包人质量自检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13.9不定期现场检查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按本合同《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接受。13.10施工误差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承包人须承担一切返工费用。其中:(1)路基交工时,如有部分路基高出设计1cm,则由路基桥涵承包人修整。如有部分路基低于设计1.5cm(土质)或2.0cm(石质),则由路面承包人用规定的填料回填,超过偏差的处理费用由路基桥涵承包人负责。如路槽开挖由路面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则超过偏差的处理由路面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2)由现浇或预制梁板的上拱度造成的桥面铺装(调平层、沥青面层)工程量变化,当引起的调坡所增加的费用,由梁板预制承包人和该合同段路基桥涵承包人各承担50%;不需调坡时,桥面铺装(调平层、沥青面层)工程量的偏差的风险由该合同段路基桥涵承包人承担。13.11优质优价价款在本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全面推行“双标管理”(标准化管理、标杆管理),建立工程质量优质优价奖罚制度,激励承包人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具体按发包人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优质优价和施工监理优监优酬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开展各项工程的质量评比和奖罚,项目(如项目采用分段管理,则按项目段计列)用于奖励的金额比例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约定,由项目统筹使用。13.12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除应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外,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15.3变更程序在本款第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发包人应(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项目工程,一律不追加投资。(2)项目招标后,非经市政府同意书面要求赶工的项目,一律不得计取赶工措施费。(3)所有工程细目和数量的变更应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三方联测的工程细目和数量为基础。发包人将对变更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采用事前管理和变更台账两阶段的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及时申报工程变更手续,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组织实施。(4)所有的变更管理程序应按发包人颁布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15.4变更的估价原则将本款第15.4.1~15.4.5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本合同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原则上应套用同类合同段相应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加权平均值;但监理人认为受施工现场自然环境影响大的工程项目单价,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套用自然环境相近似的合同段相应细目;15.4.3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则原支付单价不变,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对于机电设备,如发包人未提高技术标准或参数指标,任何品牌或型号的调整,其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技术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且发包人不予价格调整。15.4.4如上述价格调整原则不适用或按上述原则计算的单价不合理,经发包人同意,按以下原则执行。15.4.4.1参照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采用的月份(详见本合同16.1.2款相关内容)信息价编制预算,并在上述预算价的基础上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总价较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变更工程价格。上述“信息价”按照财评中心套用材料单价(如无相应信息价,由发包人另行确定)。下浮率=(本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中标总价)/本合同段最高投标限价*100%15.4.4.2按变更程序办理的应急抢险工程,经变更预算对应审批权限单位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预算,变更金额确定原则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5.4.4.3新增机电设备的变更作价,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1)参考增城区内近1年内通车的一级公路项目合同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确定;(2)变更预算按发包人核定的市场价格加上采保费、税金及合理利润进行计算,变更单价或费用=变更预算×(1-中标下浮率)15.4.5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机构按15.4.4款要求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委托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按上述原则协商未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某一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一)适用范围:除本项目主体工程使用的水泥、砂、碎石、石屑、钢材、油料、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材料(该部分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不包括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以及商品水泥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钢筋混凝土构件等半成品允许调整价格差额以外,其他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不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由材料调差所产生的增值税增减额由发包人承担,其他税费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差调整按月度信息价计算,工程量按当月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每季度调整一次,当季度的材料价差最迟应在下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计量支付中予以调整到位。承包人必须使用正版计量支付软件进行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每次调整均需提交使用该计量支付软件编制的电子文件。(二)风险幅度(r)风险幅度是指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比例大小。风险幅度范围内的价差应作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包人的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r)约定为:(1)砂石料,r=士5%;(2)水泥、半成品,r=士4%;(3)钢材、油料及其它,r=士3%。(三)计算方法采用信息价格法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系指材料价格(包含材料采购增值税)变化产生的综合调整费用,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C=(△P-Po×r)×Q,若|△P|△P=Pi(i=1,..,n)-Po。式中:△C—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调价周期计算的当次费用。△P—材料价格差。Po—基准价,指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政府造价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本项目为信息价如下:①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2025年3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表一(2025年3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表二(2025年3月)②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25年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25〕78号)Pi—信息价,指计量审批通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及以上工程造价专业机构发布的上一月信息价。顺序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关文件。计量审批通过时以《中间计量申请单》申报时间为准。如:《中间计量申请单》申报时间为8月26日,则信息价Pi为造价机构发布的7月份信息价。非连续月度计量的,发包人可根据现场实际计量资料情况确定信息价。Q—调整材料数量,指以承包人当期完成计量的实体工程量为基础,按批复预算计算的定额消耗量为调整材料数量。单类材料的调整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预算定额消耗量。r—风险幅度系数。风险幅度是指合同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材料价格涨跌风险比例大小。风险幅度范围内的价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的风险,不予调差。风险幅度(r)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执行,当△P>0时,r为正值;当△P<0时,r为负值。其余未约定的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号)执行。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细化为:(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28天之后,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第16.1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费用增加或减少的,相关增减费用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报发包人审核审批。(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采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相对于招标文件)所增加的相应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税务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税务政策,按以下公式调整剩余合同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后合同价=原合同价/(1+原税率)*(1+新税率),因承包人提供发票不及时或有误导致工程款不能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16.3款、第16.4款、第16.5款:16.3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16.4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在超出合同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总额价)要求。即使某种延期符合第11.4条及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该延长的合同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总额价)要求。16.5其他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16.5.1应急抢险工程因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导致高速公路及沿线设施受损,正在发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启动并尽快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后,按应急抢险工程进行处理。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作价按15.4.4款约定执行。16.5.2施工图设计和合同清单工程数量出现“差、错、漏、碰”的,经勘误后,按合同条款及计量支付规则约定的计量原则,作变更处理。16.5.3/(其他可调整价格的情形)。17.1计量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本款补充第17.1.6-17.1.8项:17.1.6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最高不超过发包人审核金额的85%。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低于暂定计量金额,则在本标段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中扣回。17.1.7路面备料款的计量和支付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路面碎石、机制砂备料款进行暂定计量,具体操作办法如下:(1)计量数量:以承包人实际进场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验收确认数量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约定的比例计;(2)计量单价:本合同段招标最高投标限价清单预算采用的相应规格材料预算价(含税/不含税);(3)计量方式:每月计量一次;(4)暂定计量备料款的扣回:承包人所备的碎石、机制砂材料已用于路面施工并得到正常计量后,发包人将在计量当期扣回对应的暂定计量备料款。17.1.8过程结算的计量和支付发包人制定过程结算制度并明确有关过程结算的计量支付规则,未按要求完成过程结算的费用项,最高支付金额不宜超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97%,过程结算完成后方可支付余下金额。完工结算率低于30%的,在后续计量支付中可暂扣工程进度款一定比例,具体在过程结算条款中明确。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第(2)点内容,代之以“(2)本项目不设置材料设备预付款。”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删除原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7.2.3中第(2)点内容。本款补充第(3)目如下:(3)预付款扣款比例:开工预付款在支付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扣完。17.3工程进度付款补充以下内容:承包人按完成工程量申报的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并经监理人签发的月进度支付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支付手续文件送达增城区财政局,由增城区财政局按照国家规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将本款第17.3.5项细化如下: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进一步规范本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行为,承包人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需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办理工人工资缴存和登记手续,工资保证金提取比例为施工合同总价的1.5%。增加17.3.6、17.3.7、17.3.817.3.6承包人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施工单位进场前,向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办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取得办理回执;承包人理解并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将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列为开工条件审核内容。发包人向工资专用账户存入的工人工资比例按工程建设费18%计算,为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比划比例,或将部分工程进度款直接划拨工资专户中。17.3.7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扣除暂列金额)的方式和时间:(1)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并按本条17.3.7款执行。(2)任何计量与支付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包括合同规定的与计量项目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3)完成的计量与支付项目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质量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背合同的行为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4)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期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其负责管理的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5)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暂定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暂列金除外)。(6)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承包人每月完工后,可按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可予支付已完工作量的90%(不含预付款)。(7)工程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完工时根据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1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28天内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17.3.8在交工验收后,支付至已计量金额的90%。在工程结算经区财审部门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并同时提供结算造价的3%的电子保函(保险)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100%。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质保期届满,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证金电子保函(保险)退回给承包人。17.4质量保证金第17.4.2项细化为: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备案和竣工决算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确定结算金额后30天内,发包人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的80%给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后30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若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评分未达优良等级,发包人全额扣回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获得的全部优质优价价款。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省级造价信息化平台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在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18.3验收第18.3.2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项目交工验收报告上报备案前14天,项目必须依法依规提供完整的专项验收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涉航、防雷、消防、安全性评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交工验收是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的重要的、关键的工作,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坚决扭转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总结流于形式、质量差等突出问题,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要结合本项目实际认真扎实做好总结工作,总结材料力求简明扼要,文字精炼,重点突出,必要时辅以图表等辅助材料。18.9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信息化平台上传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合格的竣工文件中必须包括有整套竣工图的电子档案。承包人在完成施工图表等竣工文件的同时,还应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工程竣工决算文件编制指南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的规定,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作为竣工文件的一部分。如有需要发包人有权指定单位或相关部门进行整个项目的竣工资料统一编制,承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9.2缺陷责任在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他问题。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处置责任义务,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22.1款约定处理。19.7保修责任19.7(1)目补充: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本合同进行检查,如果在本合同中出现任何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承包人应于接到指令后7天内进场施工,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在缺陷责任期满28天前,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参加下,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使本工程按合同所要求的条件(正常磨损除外),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程度。为此,承包人应:(1)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须设立缺陷责任期内的留守项目部,须配备一台交通车及相关机械设备、仪器,并安排不少于一个的合同段项目部原有技术人员作为缺陷责任期内留守项目部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留守项目部工作的开展。承包人如不设立缺陷责任期内留守项目部,在不免除承包人责任与义务的情况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2万元/月的罚款。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经常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一般应每个月进行一次,并在检查后7天内将检查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但雨后、台风后或其他自然灾害后的检查工作应立即进行并立即将检查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报告。(2)在缺陷责任期内,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3)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按照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或修复。(4)承包人在修复缺陷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赔偿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5)完成场地的恢复,使地表恢复达到原状或使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20.1工程保险第20.1款修改为: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暂定金额的总计,机电工程招标时不含设备购置费)至第9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整。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或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20.1.2保险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1.3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本项补充:为促进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承包人应按《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等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第三者责任险第20.4.2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购买、保险、索赔等,参照第20.1款约定执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或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对应的承包人投标报价。具体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对应的承包人投标报价。具体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款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20条的约定,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则按照第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的分摊原则执行。22.1承包人违约第22.1.1(4)目补充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切实履行第4.1.7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将本款第(4)目修改如下:(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7)目如下:(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处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处罚不再执行,也不代表对承包人行为的认可或默认。(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部分或全部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22.2发包人违约本款细化为: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征地拆迁滞后、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干预(包括暂停工、赶工以及工程变更),工期可以顺延,费用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为准。22.2.1如果发包人无合理的理由去阻挠或拒绝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则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在通知发包人和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人的28天后,合同终止生效。22.2.2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以下费用:(a)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b)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c)已合理开支的确定属于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他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他各项下支付。(d)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给予适当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22.2.3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给承包人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或未结清的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各种款项。22.2.4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出于追索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利益,以有违社会规的行为构成对发包人骚扰的,承包人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增加第25条25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25.1承包人退出机制发包人对不能满足各阶段工作目标的承包人实行强制退出本项目建设的办法。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8、4.3.9款将该标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强制部分或整体退出。由发包人在本项目选择履约情况好的承包人承接剩余工程或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5.1.1部分退出(1)人员退出: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如不满足要求的,按4.6.3项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理。(2)机械退出:机械设备达不到额定产能的85%者退出,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性能良好的同类型的机械进驻施工现场。(3)专业队伍退出: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两次生产安全事故或两次较大质量问题者强制退出。(4)工程进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相应分项工程进行强制分割处理。25.1.2整体退出(1)出现转包、非法分包;(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上述计划任务无法完成的;整体退出的施工企业,发包人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25.1.3退出清算(1)发包人对承包人整体退出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公示,并要求承包人对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2)发包人扣押质量保证金一停止计量支付。(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的齐全的施工资料。(4)清算后特殊分包单位的确定原则:由发包人选择本项目实力较强、质量进度评比排名靠前的承包单位或由发包人通过合法方式选择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选择情况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特殊分包单位应具备特殊分包工程相对应的资质要求。(5)清算后费用承担:特殊分包范围内的项目,由于上述(4)确定的分包价与承包人合同价产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指定特殊分包单位无须向承包人交纳管理费。5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建设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广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