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11N00297901320254401
二、合同名称: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330282202506004533
四、项目名称: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新胜公路88号
联系方式:0574-63592170
供应商(乙方):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七里新都3号3-2,3+1-2
联系方式:13655881920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681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对总建筑面积约 55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装修改造,其中条线宣传阵地改造面积约300 平方米,城市书屋改造面积约 250 平方米。施工工期:90日历天项目经理:翁嘉涵执业证书信息: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 浙2332021202306218

2.合同金额(元):681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0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04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施工合同.pdf

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慈溪市新浦镇六甲村群房内。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财政。5.工程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建筑装修装饰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陆拾捌万壹仟元整(¥681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翁嘉涵。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竞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竞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承包人提交足够的履约保证金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发包人: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盖章)承包人: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1330282002979013L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42559953298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新胜公路88号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七里新都3号3-2,3+1-2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按照住建部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GF—2017—0201》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执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5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1.3.9永久占地包括:无。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最新版本的《质量验收强制性条文》等现行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及宁波市、慈溪市与本工程相关的验收规范、标准。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发包文件及其补充文件;(4)竞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5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及已完工程量报表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提供;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工程进度提前申报;已完工程量报表每周报送一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陆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监理人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包括变更的图纸),供发包人(现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之用。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2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住所;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施工场地与周边市政交通的通道,发包人按现有状况提供。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工程完工前承包人须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在工程结算时一并调整。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发包人现场代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处理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事宜,以及对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各项签证的最终认可,代表发包人督查合同履行,发布指令、通知等。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3天前。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已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要求的场地。通向工程现场供水的总水管和计量表由发包人负责,从总水管至施工各临时用水点管路(包括计量分表)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购置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从总配箱至施工临时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包括计量分表)、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材料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支付。电讯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工地所产生的水费按供水部门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由承包人自行结算。电费由承包人支付。施工现场交通条件提供见专用合同条款1.10。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照《慈溪市城建档案归档技术标准》要求执行。竣工图由承包人提供。如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需专业机构重新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三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在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保护期间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污染均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和清洁。3)承包人应安排专职清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清理保洁工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慈溪市相关规定、竞标文件及承诺、文明施工等有关要求,并达到慈溪市标化工地的标准。4)设备和材料的保管及堆放安全由承包人负责。5)承包人应主动处理无须发包人出面解决的政策处理及群众投诉事件。6)承包人须约束相关人员,并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管理,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本工程严格执行慈建设〔2007〕144号关于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和慈住建〔2011〕3号关于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翁嘉涵,;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2120230621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21)3290711;联系电话:1342926343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应由承包人在竞标时明确)。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的到岗率。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须在3个日历天内安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发包人将视其为违约,按违约金1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缺勤处理,违约金1000元/天。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调换项目经理5000元/次。上述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扣除。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经理缺勤处理,违约金1000元/天。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缺勤处理,违约金1000元/天.人,违约金上限达到履约保证金中的人员到岗保证金金额仍拒绝撤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缺勤处理,违约金1000元/天.人。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发包人认定。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关键性工作。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如需将本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分包单位资质要求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须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确认。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止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发包人接收工程止。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行担保,担保方式为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或保证担保或现金形式;金额为合同价的1%,其中:质量履约保证金占30%、工期履约保证金占30%、文明安全施工履约保证金占20%,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约保证金占10%,廉政履约保证金占10%。廉政履约保证金根据《建设工程廉政合同》进行结算;其他履约保证金待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履约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所有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委托合同执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委托合同执行。引发投资增加、工期延长和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暂停或恢复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工程质量;(2)工程工期判定,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或延误的书面记录证明,对工期进行第三方监督证明;(3)工程量判定,工程量测定依据、书面资料。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参照慈溪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标准管理。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质量安全进行检查。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组织实施,费用已包含在本签约合同价中。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中,按通用条款执行。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5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须进场施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期内完成(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为准)不奖不罚,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推迟,按1000元/天从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违约金总额超过工期履约保证金或者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分阶段检查,证实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补救措施者,发包人有权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实际工期按法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为准。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两个月以上的工期延误而增加的监理费用,按监理合同约定的金额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在结算时扣除该部分费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的30%。7.5.3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进度没有达到约定的总进度计划中关键工期节点的完成时间要求,发包人将停止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采取的有效补救施工进度的措施且工程进度达到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方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在工程款中扣除)。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暴雨;(2)台风;(3)其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保管,费用包含在本签约合同价中。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1、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具体注明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功能等,并与发包控制价预算书中的价格相近;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正品,有厂家的质保单,须经质检部门检验的材料应有检验合格报告;无竞标价的材料设备或主要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提前报计划给发包人、监理人,并由发包人、监理人派人员参加选点、看样、审价(承包人采购的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须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确认)、订货。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按照专用条款10.4.1(4)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质监站及相关规定要求。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调整,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和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作为结算参考依据。2、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原竞标报价正常的,发包人及审核单位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3、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及数量发生增减,除下列情况外,结算时执行合同原有价格A.工程量清单数量差异的结算: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重新组价;组价方法: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特征,先按相关定额标准、业主发包控制价(发包控制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业主发包控制价中材料定价原则)及相应下浮率【下浮率为竞标时发包人审定的发包控制价与中标单位中标价的差率,即下浮率=(发包控制价-中标价)/(发包控制价-暂定价)*100%。】,提出适当的单价,如当前施行的计价依据缺项内容,承包人应通过市场调查等手段提出单价,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B.新增(包括减少)项目的结算: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1)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材料价格;材料调整(包括同品种不同规格之间调整)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调整减少的材料应按业主发包控制价与同期除税信息价(市场价)比较,以减去高者为调整计算原则;调整增加的材料应按业主发包控制价与同期除税信息价(市场价)比较,按低者为调整计算原则;(2)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C.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组价方法同本章第10.4.1条第3点A款内容,经发包人确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4、工程发包时就品牌、规格等未作详细明确的主要材料,承包人实际采购使用的材料,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以该种材料竞标时的信息(市场)价相近于竞标报价为原则,如低于竞标报价10%以上的,结算时对应材料款项应按实调减,高于竞标报价的不作调增。5、承包人在竞标时,经踏勘现场后对措施费及应预料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已经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考虑,并且已在中标价中一次性包干,因此结算不作调整。6、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且不得进行利润及相关任何费用索赔;调整后的材料价差部分,在结算时只计取材料价差、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材料价格确定原则同上。7、本合同工期已综合考虑了可能停电、停水所引起的工期增加,承包人已综合考虑由于停电、停水而引起的费用增加部分的造价,结算时不予调整。8、工程结算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为准。9、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等文件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予奖励。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10.7.1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作调整,材料、人工价格均一次性包干。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A、市场风险;B、停水、停电、停气风险;C、发包文件约定的风险范围;D、承包人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E、政策性文件。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在竞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按发包文件有关规定执行。除发包时发包人提供的暂定价格部分,其余材料单价一律不作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B.发包时暂定的材料价和发包人确定的新增材料价格最终以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为准。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40%(供应商需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允许调整预付款支付比例)。预付款支付期限:开工报告(开工令)发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并完成相关保险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20)》、《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市政工程)》(2013-11)及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量完成50%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60%;(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3)余款(扣除应扣款)待相关审计单位确定结算造价且提交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档案标准的资料后(包括变更工程量的价款)发包人按审计报告确定的金额,结合履约考核结果,扣除应扣款项和已付进度款后的工程余款,支付给承包人。缺陷责任期满全部保修内容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清;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同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工期逾期违约支付违约金。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0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报告批准后28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认可后,方可提请结算审计。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结算定案造价、累计已付工程款、应扣水电费、应扣总包服务费(如有)、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履约考核奖罚情况等。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竣工结算资料经专业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施工结算审核费用按如下原则:承包人送审的工程造价在核减额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计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支付了应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90个日历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4.4.3工程结算以专业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整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5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的工程款;(3)质量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为:;(4)质量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为:;(5)其他方式:工程结算审定价的1.5%作为保修金(不计息),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满全部保修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按实一次性结清。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14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除应扣款外)。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5.4.2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若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目标,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扣除履约保证金中的质量保证部分,并拥有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鉴定。2)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下达停工指令,直至承包人重新将上述材料或设备运送至现场,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若工程质量没有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目标,承包人除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扣除履约保证金中的质量保证部分,并拥有继续追索损失的权利。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鉴定。2)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下达停工指令,直至承包人重新将上述材料或设备运送至现场,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余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见本合同相关条款。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发包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材料,如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否则视为违约,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更换外,每次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的10%。一旦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派任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不少于22天的到岗率,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没履约保证金;在此到岗期内项目经理每天驻工地时间不少于8小时,少于8小时算当天缺勤,连续缺勤二周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例会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缺席一次扣除相应违约金500元。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根据《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4〕181号)文件规定,中标单位必须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余险种发包人另有要求的,也应投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事故,由承包人负担一切责任,同发包人无涉。如因承包人迟迟不办妥该险种,导致工程无法推进,发包人有权在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费用予以补办,同时保留索赔的权利。在不限制合同约定承包人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条件下,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为受益人对工程进行投保。所有保险不应免除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损失而承担的责任。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9.争议解决19.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9.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9.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19.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补充条款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质量安全进行检查。2、承包人必须服从现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统一协调,服从管理。3、承包人必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措施,进场前办好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故及其它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发包人无涉;在施工过程及项目移交前确保道路畅通、清洁及防盗等;同时应严格执行有关环保规定。4、本工程严格执行【慈政办发(2016)113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慈建设〔2007〕144号关于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通知】和【慈住建〔2011〕3号关于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的规定。5、发包人发生合理的工程变更(包括因政策处理原因而延迟开工及途中不能顺利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和配合,并且不得对利润及管理费等工程相关费用提出索赔(机械进退场费可按市场价计取成本费);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的工程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6、验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工程移交前设备的调试(包括综合调试、试运行和各项验收等)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中,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7、按规定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挪作它用,应能保障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相关文件执行。8、因政策处理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发包人不承担因此所致的机械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损失。9、本工程弃土、废渣、建筑垃圾外运运距,承包人经现场踏勘后综合考虑报价,已包含在本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倾倒场地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并严格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如违反管理规定后果自负。承包人在踏勘现场后自行确定施工机械和运输装载车辆,因机械、运输工具等引起的费用在结算时不作调整。10、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税率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税率办理工程结算,已支付的工程款项(由发包人提供凭证依据)根据税率差异调整,上级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11、发包文件未尽事宜承包人须无条件按发包人要求执行。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工程承包范围。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在14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除应扣款外)。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公章):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新胜公路88号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七里新都3号3-2,3+1-2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工程项目地址:慈溪市新浦镇六甲村群房内发包人(甲方):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的教育宣传。(二)严格执行《廉政合同》,自觉履行合同的各项约定。(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责任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费用,为配偶子女安排工作。(四)不准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义务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费用,为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安排工作。(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安排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廉政保证金的比例按该工程履约保证金的10%确定。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由甲、乙方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且未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按乙方违约行为涉案金额的1-3倍从廉政保证金中扣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廉政保证金的总额。(三)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或造成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甲方按乙方违约行为涉案金额的3-5倍从廉政保证金中扣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廉政保证金的总额。(四)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对中标单位做出在一定时间内拒绝其参与竞标的决定。乙方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甲方应将具体情况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第五条银行转账方式的廉政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按实退还。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廉政保证金部分在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自动失效。第六条本合同与工程合同同步签订,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合同应由双方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七条《廉政合同》一式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并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甲方单位: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盖章)乙方单位: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人(盖章/签字):或其授权委托人(盖章/签字):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新胜公路88号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七里新都3号3-2,3+1-2电话: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新浦镇美好生活中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和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和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悉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2、施工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慈溪市新浦镇人民政府乙方:浙江富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盖章/签字):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新浦镇新胜公路88号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七里新都3号3-2,3+1-2电话:电话:日期: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