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采购合同公告(平度市农业农村局2025)
合同编号:Y370283078001202500011_002
合同名称: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
项目编码:SDGP370283000202502000160
项目名称: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
采购人(甲方):平度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4号
联系方式:0532-88310975
供应商(乙方):山东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红河路与东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院内办公楼301室
联系方式:18805462432
合同签订日期:2025-08-01
合同金额:4.34万元
主要标的名称:其他工程管理服务
规格型号:/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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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5090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甲方:平度市农业农村局乙方:山东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1/10合同书甲方:平度市农业农村局乙方:山东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于2025年7月28日参加由嘉信全过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第三方服务(第二包二次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283000202502000160)”政府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乙方为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磋商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第一条服务条款服务名称: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内容:对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提供工程质量检测及质量监督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1、完成工程现场施工质量抽检、施工现场质量检查测量及质量监督工作,出具检测报告。(1)原材料抽检;(2)中间产品抽检;(3)对试块进行抽检;(4)对隐蔽工程部位的抽检;(5)对单元、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部位的抽检;(6)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其他需要抽检的内容。2、工程验收。参与工程建设隐蔽工程、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对重点工程进行竣工质量鉴定,需按照设计指标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外观、实体质量进行鉴定。3、工程质量检测与鉴定必须符合水利工程检测和试验标准。4、按照甲方要求及时进行现场抽检。技术标准:合格第二条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万叁仟肆佰元整(¥43400.00)。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2/10第三条服务交付1、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前15日内完成全部检测工作并提供检测报告。2、乙方需提供该项目工程质量检测的全过程服务。项目负责人:党安华,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8705462225;乙方在接甲方通知1小时内作出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解决甲方提出的问题或实际发生的问题,若不能按时解决,应启用应急服务预案。3、交付地点:平度市农业农村局。第四条付款方式项目开工且财政拨款到位后按合同总金额向乙方支付30%预付款,工程完工且财政拨款到位后拨付至90%,通过青岛市级验收且财政拨款到位后拨付剩余10%(资金拨付以财政部门拨款时间为准)。第五条违约责任1、乙方所供服务成果及与之配套项目等不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范要求或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2、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成果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3、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时,每逾1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30日,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甲方决定终止履行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未经甲方允许,私自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还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第六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保密班长3/10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知悉甲方的工作秘密(包括相关业务信息),不得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方(包括乙方内部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人员),乙方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第八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除磋商文件规定且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分包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最后一方签字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第十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项目经青岛市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具体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为准)。4/10甲方:平度市农业农村局乙方:山东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平度市北京路379-4号泰明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红河路与东一路交叉口往东100米路北院内办公楼301室电话:0532-88310975电话:0546-8088678户名:户名:山东禹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账号:账号:8121605014210214622025年8月1日2-2S年月3日5/10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质量检测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质检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质检机构”指质检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质量检测业务的组织,由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测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质量检测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质检人实施建设质量检测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质检人根据质量检测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质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检测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质检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质检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质量检测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质量检测依据第三条质量检测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质量检测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质检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质检人。第五条在质量检测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6/10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质量检测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质检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要求质检人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工作总结报告;四、当质检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质检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质检人如下权利:一、从委托人处获取质量检测工作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资料;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质检机构提供开展质量检测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质量检测服务酬金。第十二条维护质检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质检机构正常开展质量检测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质检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委托人不负责质检人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由质检人员负责。第十四条未经质检人同意,不得将质检人用于本工程质量检测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质检人的义务第十五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检测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六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质检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质检规划、质检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测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质量检测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十七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十八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7/10质量。第十九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实施全过程质量检测。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质量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取样、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一条及时向委托人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检测工作总结报告。第二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质检人承担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检测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二十三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四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质检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质量检测服务酬金计取、质量检测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质量检测补充协议。第二十五条因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质量检测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二十六三条在质量检测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质量检测期限届满并结清质量检测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向的质检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十九条质检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8/10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质量检测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质量检测依据为: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及行业有关政策及规定等。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四、当质检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检测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检测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质检人的权利第八条二、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质检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三、委托人赋予质检人的其他权利:无。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质检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设计图纸1份。质检人的义务第十五条质量检测服务内容:对平度市2024年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项目实施内容施工及材料、构配件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对重要的材料、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人有义务根据工作需要派专人进行驻厂监造,并参与出厂验收。第十六条质检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组建质检机构,将质检方案、质检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质检机构及其人员名单、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检测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并派遣本项目的质量检测人员进驻现场。质检人至少要派驻1名质量检测监督代表常驻现场,并配备专用检测车辆。第十九条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制定质量检测监督方案,实施全过程质量检测。第二十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质量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建成并保证现场取样、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及时将取样、检查等资料报委托人。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委托质量检测机构承担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检测:含本项目的所有单元、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检测。按照委托人要求参加隐蔽工程、单元9/10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10/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高标准农田绿色增粮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