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试验检测设备 办公设备采购合同公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



一、合同编号: Z1302832501602301
二、合同名称: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三、项目编号: HB2025063480010009
四、项目名称: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本级
地 址: 迁安市钢城大街2456号
联系方式:0315-7669909
供应商(乙方):河北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衡水市胜利中路7号
联系方式:0318-231190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592000
合同金额: 59.2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履约期限:包含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全部监理服务 履约地点:迁安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0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06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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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合同委托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监理人:河北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25年8月5日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2委托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1.1.3.1本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地点:迁安市工程概况:项目涉及迁安市兴安街道、扣庄镇、杨各庄镇等1个街道、11个镇。拟改造镇街通村路、连村路共计20条,总长52.6公里,其中5条道路按照二级公路标准建设,全长38.5公里;15条道路按照四级公路标准建设,全长14.1公里。1.3适用法律因国家、地**府、行业颁布新的规范和标准等,致使本合同引用的规范和标准不再适用的,合同各方应确保本合同符合最新的规范和标准。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执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12委托人要求1.12.3委托人提供国外规范和标准的时间:无,提供数量:无,其他要求:无。2.3提供设备、设施委托人不提供设备、设施,监理人自备所需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5.监理要求5.1监理范围5.1.2工程范围包括:包括本项目全部内容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的全部监理工作。5.1.3阶段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5.1.4工作范围包括:本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等项工作。5.3监理内容5.3.3监理人工作内容,除合同通用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监理服务内容外,还包括:增加:(48)负责对工程主要原材料厂商的审查,并协助委托人确定主要原材料的厂商。(49)对各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进行督查。5.5监理服务形式监理服务机构设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5.6监理服务目标5.6.2对承包人履约管理的服务目标:按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在合同工期内,严格监督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科学合理的对所管辖的标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合同事项等实施监督管理;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7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5.7.1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委托人在此明确,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服务时,应按照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有相应的权力并承担相关的义务。监理人对本项目全部(所辖)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的监督管理负总责;负责执行、传达和落实委托人的有关通知和指令;制定相应的监理及工程管理办法或措施,负责制定相应的监理及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汇总和上报有关监理工作的请示等;负责组织本项目(管辖)有关的业务培训:编制审核交、竣工文件: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接受委托人的考核,协助委托人对标段进行考核;负责对标段进行监督管理;有权要求标段按委托人要求或监理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总监办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形式的报告;并应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协调合同段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5.7.2委托人授权监理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检查监督。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河北省公路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公路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冀交公(2020)113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规【2022】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所监理的施工企业进行检查监督。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6.1开始监理6.1.1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应结合项目情况及时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施工单位进场开始进行施工准备。6.2监理周期延误监理人应充分考虑因内外部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长所带来的监理周期延误风险以及由于非监理人责任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延长监理服务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委托人意见确定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不增加。8.合同变更8.1变更情形8.1.1合同变更时,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监理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不调整。8.2合理化建议8.2.2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给予监理人如下奖励:不适用。9.合同价格与支付9.1合同价格9.1.1本合同的报价方式:总价。本监理合同实行监理服务费包干。在合同实施期间,由于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导致本项目监理服务费用变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不调整。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托人不予调整。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监理服务期延长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托人不予调整。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委托人不予调整。监理人因完成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所产生的利润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9.1.3因监理人原因,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9.2预付款本项目不提供预付款。9.3中期支付第9.3.2(1)目修改为:施工期间的监理人员服务费根据各级监理人员服务费的报价总额按月度等额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必须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能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否则委托人将根据本合同11.1.2项的规定从其报价总额中扣除违约赔偿金。9.3.5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支付规定如下:最终结清金额以审计金额为准支付。9.5暂列金额无。增加9.79.7执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项目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实施和开展监理工作,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实施上述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监理人负担,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11.违约11.1监理人违约第11.1款细化为:11.1监理人违约11.1.1(8)细化为:(8.1)对承包人上报的报验资料、计量支付资料、试验检测资料等监理人未按规定限时办结。(8.2)监理人提供的数据弄虚作假。(8.3)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指令、工作延误等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8.4)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人员数量或业务技能水平不满足委托人要求。(8.5)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但委托人及以上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的工程。(8.6)监理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以及拒不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工程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环保问题、文明施工问题、交通组织问题等情况。(8.7)监理人员脱岗。(8.8)违反合同管理的其他情形。第11.1.2款增加: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约定如下:发生第11.1.1(2)目或11.1.1(4)目情形时,委托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同时可将监理人的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并课以违约金2万元,同时没收约履约担保。发生第11.1.1(6)目情形时,须按照第4.4、4.5款进行更换,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每人每次课以1万元违约金,具体以发包人下发文件为准。发生第11.1.1(8.3)目情形时,按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10%以内进行赔偿。发生第11.1.1(8.1)(8.2)(8.4)(8.6)(8.7)(8.8)目情形时,每人每次课以1万元的违约金。发生第11.1.1(8.5)目情形时,按返工工程金额的10%以内课以违约金。11.2委托人违约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有权向委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据实赔偿监理人的直接经济损失。11.5赔偿的限额监理人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约定为按下式计算:监理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3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同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12.争议的解决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诉讼机构名称: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协议书迁安市交通运输局(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名称),己接受河北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施工监理的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第/标段由K/+/至K/+/,长约/km,公路等级为/,设计时速为/,路面,有/立交/处;特大桥/座,计长/m;大中桥/座,计长/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委托人要求;(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拾玖万贰仟元(¥592000.00元)。其中: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559440.00元;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32560.00元;4.总监理工程师:白士卓。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8个月,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8个月,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9.本协议书在监理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 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盖单位章)监理人: 河北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8月5日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河北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3.监理人的义务(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违约责任(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1.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2.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3.本合同作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4.本合同一式捌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叁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委托人: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监理人:河北衡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025年8月5日2025年8月5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序号姓名职称职务备注1白士卓高级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2赵青华高级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3吴华太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4刘翠高级工程师计量合同专业监理工程师5郭承梁高级工程师测量工程师6张运晖助理工程师监理员7李振虎工程师监理员8刘存工程师监理员试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配备序号设备名称单位数量—试验检测设备1投标人配备的试验检测设备必须满足现场试验检测需要及河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地试验室相关要求。二交通工具1投标人须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为上级部门检查提供相应交通保障。三办公设备满足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施工监理 试验检测设备 办公设备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