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中国共产党苍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12N0076793862025401
二、合同名称: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WZZC2025-C2-210073-JBJL
四、项目名称: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中国共产党苍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苍梧县茶乡路
联系方式:0774-2682326
供应商(乙方):广西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1号A5第13幢2号独立交易展示位
联系方式:15678942807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1700282.65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如需进一步了解,详见采购文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工期:质保期1年,交付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90日历天。项目经理:李玲执业证书信息: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桂245141440355
2.合同金额(元):1700282.65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苍梧县业务楼二次装修合同(一华)0001.pdf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发包人:中国共产党苍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包人:广西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7月3日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苍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包人(全称):广西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茶乡路6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无。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建设内容对原有建筑大楼一层办公空间装修改造,同时配套施工电气、给排水、工装、空调、新风通风、软包等工程,以及二楼办公区域漏水的卫生间进行拆除修复等,装修改造区域约540m。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包含的施工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实质性差异时,以经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8月1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11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承包人因非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累计超过30日历天的,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赶工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A2鉴于本项目与信息化建设存在交叉工程,本合同约定工期(90日历天)为基础装修工期,独立于信息化系统建设工期。承包商对因以下原因直接导致的工期安延误免责,且工期应自动顺延:1.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实施、调试、验收等环节所需时间,以及因此产生的协S调等待时间;2.完全超出承包商合理控制范围且非因其过错引起的第三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关键信息化设备/材料供应商的严重迟延、第三方软件/系统集成商的重大延误、政府部门对信息化部分的审批或检查延误、网络服务商等基础设施提供方的服务中断。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时:承包商免除相应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及赔偿;本合同工期按实际受影响天数顺延。承包商须在延误事件发生或可预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书面顺延申请,详细说明原因、预计影响时长及佐证材料。发包方应在收到合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发包方未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顺延。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和行业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要求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含税):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零贰佰捌拾贰元陆角伍分(¥1,700,282.65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陆万壹仟叁佰贰拾贰元捌角陆分(¥61,322.86元);(2)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元)(3)增值税额: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零叁佰玖拾元叁角壹分(¥140,390.31元);3.增值税率9%五、项目经理8承包人项目经理:李玲。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2)磋商函及其附录。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7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广西苍梧县石桥镇茶香路6号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叁份。(本页以下无正文)4(此页为合同签章页)合公2发包人:中国共产党苍梧县纪承包人(公章):广西一华建设工程有律检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限公司林奔莫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清(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4504040017038金2M林莫清组织机构代码:007679386B广西梧州市苍梧县林莫清统一社会信用91450407MA5PM94840017039代码: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地址:石桥镇茶乡路6号地址:西段1号A5第13幢2号独立交易展示位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3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774-3817538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新建支行账号:账号:447712010116074296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20年版)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果有):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报价(如果有):招标文件及答疑、补疑(含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乙级;联系电话:18007740666:电子信箱:441686982@qq.com;通信地址:梧州市三龙大道15号金湖湾第一栋601。1.1.2.5设计人:名称:广西品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联系电话:180XXXXXXX;电子信箱::文通信地址:。1.1.3工程和设备6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3.9永久占地包括: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及省市地方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等。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省市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和有关规定,现行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7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3补充协议、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时,优先级以签署时间为准,后签署的优先于先签署的。(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说明:(6)、(7)、(8)、(9)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四者之一,其优先顺序可根据采取的不同合同方式由双方约定。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贰份全套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按通条款执行。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书;85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10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3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7天内。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代表(可委托)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现场资料员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9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或漏项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承包人有权就工程量清单偏差或漏项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工程量清单调整应由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核实确认,任何一方对调整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综合单价固定,总价可调(最终结算价以双方共同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公司审定后的价格为准。承包人有权对评审公司选择、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发包人应予以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吴澎;身份证号:******************;10职务:案管室主任;联系电话:18177429661;电子信箱:19602986@QQ.com;通信地址: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茶乡路6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开工前7天,发包人应将所派驻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委托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承包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7天向承包人移交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如发包人不能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仍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的,则所引起的违规罚款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开工前七天,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3)其余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4.2款的相关规定执行。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应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足额,若因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误,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顺延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118(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竣工图、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及国系、地方规定的其他资料。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三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资料,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28天内。因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及时配合或未提供必要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移交的,移交期限相应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资料,同时竣工图提供电子版。(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施工时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李玲;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41440355;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05191;联系电话:0774-3817538;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2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且经理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人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人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E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人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正常工作且。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100元/人/次(人民币)。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日(人民币)。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处100元/人·次(人民币),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100元/人·次(人民币)。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处罚金,处罚标准:100元/人·次(人民币)。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需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准擅自更换,擅自更换的处以合同金额的0.1%/人·次且不超过5000元的违约金。1413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岗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处违约金100元/人·次(人民币)违约金。3.4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设施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进度: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签认,协助发包人核签现场发生的签证,最终须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自收到变更、签证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审核月进度工程报表并报发包人审批,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参与工程验收。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4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双方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审定做出公正的确定;(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如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书面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组织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争议解决。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合格标准。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3隐蔽工程检查5.3.2如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发包人要求重新检测的,若检测结果合格,相关检测及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检测结果不合格,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保管义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保存期限不少于工程缺陷责任期。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生产费、环境保护与农民工工资支付153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符合文明施工工地标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县体要求按桂建质[20151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规定执行。6.1.6关于安全生产费总额、支付比例、支付期限、转入和结余收回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生产费暂定61,322.86元。(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梧州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4)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建设单位收回。(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6.2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6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照工程特点和行业有关规定编制。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7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条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7(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虫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甲供材料提供延误的。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⑦因发包人新增信息化工程、调整施工范围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需明确具体事由)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申请,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延期开始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中明确的变更实施日期为准,结束时间以相关工作完成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发包人指定材料供应商交货延误超过7个工作日的,工期相应顺延。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双方协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罚款,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罚款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本条所称“单项工程”系指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实际施工范围内的独立工程内容,不包括信息化建设等交叉工程部分。违约金计算基数仅限于承包人实际施工范围对应的结算造价。如因不可抗力、发包人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不应计入违约金计算天数。若实际损失低于违约金标准,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违约金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的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的3%。若因设计变更、发包人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单项工程结算造价增加,违约金上限应按调整后的结算造价同步调整。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顺延期间不计入违约金计算。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8(1)5年一遇强度的降水:(2)6级以上大风:(3)室内气温40℃及以上。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主要材料设备应提供至少三家品牌供选,最终品牌确定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在收到样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逾期未确认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样品。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临时设施重建或搬迁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19②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司③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共同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0.3变更程序10.3.1国有投资项目:(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按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20(2)建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2非国有投资项目: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梧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财政部门审定。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21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E(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委派评标委员会成员;(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22(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5.8.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再议。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2)发包人按照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价格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最终结算造价按梧州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结果作为本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3、其他价格方式:无。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23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S预付款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二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本工程无预付款,本工程随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0%,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Z且内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质量保修金保函,支付至工程审计款的100%。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款的3%。本项目质保期为壹年,工程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经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主管部门书面认定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退付申请并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人在7个工作天内退回,不计利息。如采购人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退付申请后7个工作天内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24视为无异议。发包人逾期退还的,每逾期一日,按未退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承包人应按《通用条款》第12.4.3条的要求编制清单及相关材料,在归档完整后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审批。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于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4天内。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12.4.4条执行。发包人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顺延工期,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25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通全用条款》第13.2.1条款执行并满足发包人需求,验收时须附权威机构出具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若因检测不合格导致验收延误,且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叁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2.2条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收到结算款90%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天,扣除150元/天的质保金。累计扣除金额不超过应退还质保金总额的10%。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3.3.1条执行。(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3.3.3条执行。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26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3.6.1条执行。但因发包人未及时组织验收或未按约定接收工程导致移交延误的,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违约P责任,移交期限相应顺延。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延期或经发包人催促14日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应及时提供竣工结算过程中所需补充的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14.1条执行。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序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发包人审查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竣工结算审核约定:1、发包人要求施工方竣工结算:从验收合格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施工方必须提交竣工材料进行结算,如逾期不提交按每日扣除1000元人民币进行罚款,罚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如果超过三个月不提供结算材料,发包方有权只支付承包方合同价80%作为临时结算价,待承包人补齐结算材料后,发包人应在30日内完成最终结算并补足差额。发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核的,每逾期一天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相关义务并要求顺延工期。427P.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价经梧州市财政部门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审定后30天内支付结算尾款给承包人。如承包人对结算审3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审核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争议解决条款处理。3、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14.2条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最终结清电请单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文件规定,提交份数按发包人工程支付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签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5天内。逾期支付的,应按同期LPR利率1.5倍支付利息。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工程期为壹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3)其他方式:无。28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比例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删除“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无。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组织最终检查并出具书面释放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检查的,视为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申请释放质保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因不可抗力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16.1.1条执行。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工期顺延。29(5)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s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16.2.1条执行。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情况的。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合同约定标准,并承担2倍返工材料费用。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需经双方确认。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违反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承包人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不视为违约。因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进场的,双方应协商合理顺延进场时间。30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316.2.3条执行。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疫情防控、重大社会事件、供应链中断等非承包人可控的情形,均应视为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永久工程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18.1条执行。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办理工程保险相关手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保险无法办理或理赔受阻的,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保险单副本应在开工前提交监理人备案,保险期限应覆盖缺陷责任期。因承包人没有及时为其所雇佣人员购买保险的,如产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赔偿。若发包人未及时提供相关人员名单或未配合办理保险手续,承包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应及时配合承包人办理保险相关手续,提供必要资料和协助,因发包人未配合导致的保险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善31~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18.7通知义务字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梧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提交梧州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协议书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32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中国共产党苍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包人(全称):广西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苍梧县纪委监委业务用房二次装修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施工图纸全部内容,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在承包人承包施工的范围、内容、项目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均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工年;3.装修工程为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项目的保修期为1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3四、质量保修责任3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0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保期(养护期)为壹年,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养护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接养手续为止。如工程质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及接养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养护至竣工验收合格及完成接养手续为止。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本页以下无正文).34(本页为工程质量保修书签章页)发包人(公章中国共产党苍梧县承包人(公章):广西一华建设工程有H纪律检查委员会限公司地址:广西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50421001地址: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茶香路1号A5第13幢2号独HVLZY立交易展示位法定代表人字或光SLAA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电话:0774-3817538传真开户银行:传真开户银行:广西苍梧农村商业银行新建支行账号:账号:44771201011607429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430003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装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