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积水点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2025)



一、合同编号:11N5500292032025401

二、合同名称: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的合同
三、项目编号:310120123250514110221-20242998
四、项目名称: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海湾镇星中路43号
联系方式:57502388
供应商(乙方):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楚红(女)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幢
联系方式:13611629552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 
   数量: 1.00 
   单价(元): 111807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 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施工工期:施工工期:45天项目经理:窦晓苹执业证书信息:沪2312015202420973 

2.合同金额(元):
111807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信息:

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的合同(11N5500292032025401).pdf

合同统一编号:11N5500292032025401合同内部编号: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的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日期: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中港一村内工程内容:工程将对中港一村小区内积水情况较严重的4幢房屋区域雨水管网进行综合改造,包括改建DN150~DN500雨水埋地管385米,雨水口14座,雨水检查井30座,一体化泵站1座,闸门及闸门井5座,钢筋混凝土压力井1座,道路路面修复180平方米,绿化修复450平方米及侧石修复60米等。资金来源:海湾镇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招标范围内相关工程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25年月日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佰壹拾壹万捌仟零柒拾捌元整(人民币)¥:1118078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元,社会保障费元。民工工资必须全额按月支付至施工企业设立的工资专用账户。本工程全部使用商品砂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会纪要(5)投标文件澄清纪要(6)投标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2025年月日双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招标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投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奉贤区海湾镇本合同双方约定签订日后生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具备使用条件且至质保期结束发包人(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陈冬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海湾镇星中路43号邮政编码:电话:57502388传真:开户银行:账号:承包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童楚红女委托代理人: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幢邮政编码:201512电话:13611629552传真: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账号:98740078801800002143第二节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施工场地:指出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小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向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页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技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似及提前竣工所带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团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出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入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向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乙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文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团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伺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6.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5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文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缺陷责任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34.2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4.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6.违约36.1发包人方面:、(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6.2承包人方面:(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6.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37.索赔37.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己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赔索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8.争议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38.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己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9.工程分包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议分别转包给他人。39.3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0.不可抗力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0.4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1.保险4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文付保险费用。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乙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担保42.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乙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42.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4.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4.2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5.合同解除45.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5.5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迟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6.合同生效与终止4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6.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4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7.合同份数4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第三节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1发包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1.2代建单位:。1.3承包人: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1.4设计单位:。1.5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1.6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1.7竣工日期:以合同工期为准。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3.3适用标准、规范(1)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应按照本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以及上述设计说明书中明确要采用的国家、部颁、地方的施工技术(验收)规程和规范。(2)本工程适用标准、规范必须符合上海现行的标准规范;若上海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执行。(3)如以上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以最高要求为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共提供陆套施工图纸,含叁套竣工图所需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协议条款的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监理管理监理权限: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5.3发包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受发包人委托全方位、全职责地对本项目行使建设管理。工作内容: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管理。(工程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必须服从其管理)工作职权:根据与发包人签定的本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执行。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代表职权:项目全过程管理(发包人/代建单位派驻的工程师的职权不能与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的职权相互交叉)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7.4项目经理驻现场的时间为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发包人/代建单位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代建单位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七天。(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七天。(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七天。(4)发包人/代建单位将在开工前提供本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5)施工前发包人/代建单位应会同勘察单位提交书面水准点和高程控制网,并及时向承包人领桩,进行现场交验。(6)发包人/代建单位将在开工前安排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开工前及工程实施期间。(8)三方约定发包人/代建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应自行解决施工场地内通讯线路及施工用水、用电,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建单位发给承包人的有关管理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的计划、报表和报告;(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警卫员,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设施,以确保工程的完好,直至工程交付。承包人将负责本工程的现场保卫工作,并有责任阻止非本工程所需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提供合适的,能满足现场管理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5)承包人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保证发包人/代建单位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发包人/代建单位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损失。(6)在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要求对已完成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之中。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代建单位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发包人/代建单位按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罚款书面通报。(8)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严格执行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府令2004第23号《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及沪建建[2003]8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建[2003]50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措施,确保优质、安全、文明完成本工程的建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9)清理、移交和其他工作。在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必须负责搬走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垃圾、容器、剩余材料等一切物品和设施,以保持其的清洁和整齐;且在完成本项目后须按发包人/代建单位指令无偿及时地撤离现场。本工程范围内的窨井盖板标高由承包人待施工现场路面完工后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负责调整,相关费用视作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含,不再另行增加。(10)各类原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按规定提供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协助发包方做好竣工验收归档工作。(11)配合发包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管理部门要求的手续。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后7天内(或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7天内,予以审核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任何时候,承包人必须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如果在发包人代表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展与工程师已经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代表的要求,重新编制一份修改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说明为保证工程按期完工而对施工进度计划所做的修改和改进措施,以保证合同工期的完成。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通用条款13.1的(1)、(2)、(3)、(4)、(5)不适用。由于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由于政府及相关机关规定造成的工期延误。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部位。17.2按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17项执行。五、安全施工18.1、依据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施工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18.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全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18.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本合同价款采用(2)计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①、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自报的分部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报价(包括暂定金额工程、指定金额工程)等造价。其中涉及招标文件包干的措施费(模板、脚手架费工程量除外)、总包管理费等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②、工程量清单部分:工程量据竣工图按实计算。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及其自报材料、制品的市场单价计算不予调整。③、工程量清单项目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计算原则:本工程严格按承包人投标文件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相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内容设计调整,仍按对应的承包人投标自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按竣工图实际调整;合同中完全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套用上海市“2016”系列定额及相关规定,其中综合取费,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按原投标文件报价,报送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原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实施内容不得纳入竣工结算。④、工程量清单内材料、制品设计变更调整单价结算原则:因设计变更和功能调整等因素使得工程量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制品发生变更,如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已报价的材料、制品价格,计算仍按承包人投标文件已自报对应的材料、制品价格计取。如在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未报价的材料、制品价格,按如下调整:(1)分部分项工程中因设计调整而发生相类似材料变更,承包人投标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除主材变更部分按照发包人签证确认的相类似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外,其该项综合单价结算调整中其它取费基数(辅材费、人工费、综合取费等)结算不予调整;(2)分部分项工程中因设计调整而发生不相类似材料变更调整,其材料价格调整以发包人签证确认为准,其该项综合单价结算调整仍须结合承包人原自报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计算内容,其中普技工单价、管理费率等内容结算不予调整;⑤、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暂定价材料和甲定乙供材料采购结算原则: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明确的暂定价材料或施工所需要部分主要建材,特别是装饰、功能性材料和发包人认为重要的机电设备部件,原则采用甲定乙供的采购方法,发包人选择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概算批准内容和分项经济指标进行控制,发包人应在相应材料使用前一个月事先将需甲定乙供形式采购的材料清单通知承包人,并明确品种、品质、功能及价格等要求,承包人须根据甲指乙供材料清单进行采购,在订货前(且使用前3周)须征得发包人在价格、质量和规格等方面审核并书面确认和必要时样品封样,竣工结算时须凭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价格并附发票复印件(必要时附原始发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单价(或设备)均为达到工地现场价格,到工程后的卸货、保管、运输、损耗、及检验检测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材料封样和价格确认工作,以此作为质量验收和结算依据。本工程凡属暂定价或发包人提供的甲指乙供采购清单内的材料,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承包人无权擅自采购,否则承包人擅自采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认定,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结算原则为承包人投标自报的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中除暂定单价按照发包人签证确认的相类似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外,其该项综合单价结算调整中其它取费基数(辅材费、人工费、综合取费、让利率等)结算不予调整;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结算原则:本工程承包人投标文件自报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除模板、脚手架的工程量外一次性包干使用,竣工结算不作调整。23.3由于下列原因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通用条款23.3(1)、(2)、(3)款不适用;2)业主代表、代建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增减;3)业主代表、代建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24、工程预付款24.1预付款比例:以暂定合同价款(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指定金额及总包服务费后的3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已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50%的预付款);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14天内。(若有履约保证金,则发包人、代建单位收到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后14天内。)24.2工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不另行扣回。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5日前。25.4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及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一切详细资料。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通用条款26.1、26.2不适用。26.1本工程进度款分阶段按次计算支付。工程实物量完成50%并经监理单位核验后符合质量标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支付,本次进度款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即中标价)的50%;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核验后符合质量标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进度款支付,本次进度款可支付至暂定合同价款(即中标价)的80%。申请进度款的支付,承包人还须提供证明此等付款的依据(如反映工程进度情况的照片及工程量计算书等),报监理单位审核签认,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报发包人、代建单位核准。对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出具的整改通知单未能及时整改的,暂缓支付进度款,并不得作为承包人工程延期的理由。26.2发包人、代建单位应根据审定的工作量报表,在报表审核完成后的次月向承包人支付该阶段工程进度款。26.3发包人、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承包人交齐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审价后,累计支付到审定工程造价的97%,剩余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在工程质保期一年满后的28天内支付。质保期内如有返修的,发生的返修费用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26.4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中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本工程所需材料、制品、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采购的物品与制成品均应附有准用证、质量保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但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的重要材料、制品、设备的品牌、规格、价格等需经发包人、代建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发包人保留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权利)。对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材料,承包人须在发包人、代建单位进行材料询价、招标、采购时予以配合,并有责任及时提供对材料的数量及要求等信息。对材料价格发生争议时,按发包人、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为准。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6甲供材料结算方法的约定:甲供材料的材料价由甲方与材料供应商直接结算,承包方在计算工程造价时必须在税前抵扣甲供材料的价格。27.7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由发包人提供(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根据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按工程计划进度要求,将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和到货时间的计划提前相应时间提交发包人,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计划要求及时做好供应工作;承包人应对甲供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并在书面验收文件上签字认可,验收后即由中标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丢失、损坏等,由承包人负责。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必须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除甲供清单以外的)、验收、运输和保管,并保证所有的材料、设备均符合设计要求及技术规范。发包人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及供应的厂商,须进行资格认定,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将3家以上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如质保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等)报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发包人/代建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发包人/代建单位有权不予验收进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负,工期不予顺延。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的重要材料及设备等采用甲定乙供方式的,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向发包人/代建单位报送采购计划(承包人对其准确性负责),由发包人/代建单位指定品牌、价格、厂商等,具体由承包人负责采购。28.2进场材料的检测、各行业检测的办理及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5若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部门、工程师、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认可后才能使用,若导致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8.7承包人须按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28.8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货物,不可送抵及置于本工地。一旦运入工地,不得运走。送抵、置于工程现场或其临近用于工程的尚未安装的材料和货物,除用于本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是发包人已书面同意运走。28.9对于指定分包专业工程由承包人提前2个月提出进场时间、完工时间等计划报发包人/代建单位。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计划而引起的材料供应及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八款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竣工验收条件以质监站及有关部门和接收单位验收为准。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发包人确认工程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的四套竣工图,否则按工期延误条款处罚。33、竣工结算33.1通用条款中31.1(3)变更价格的组价原则具体如下1)相应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套用上海市“2016”系列定额及相关规定,其中综合取费,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按原投标文件报价,报送招标人、监理工程师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2)指定分包工程的竣工结算由双方另行协商。34、质量保修34.1本工程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执行。34.2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按照发包人/代建单位的要求免费修复任何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发包人位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重新交付。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投标文件中对工期的违约处罚承诺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按投标文件中对质量的违约处罚承诺执行。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执行该条通用条款。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合同各方友好协商;(2)若不能按第一款予以解决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按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38项和第44项执行。39、不可抗力39.1合同各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工程的影响。40、保险40.7承包人投保的内容:承包人须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各类保险并完全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承包人投保的内容包括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对施工场地内的自有外来用工办理综合保险,支付保险费用等。如有新增保险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承包人为本工程投保发生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另行发生保险费用。46、合同份数46.1合同各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肆份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份。47、补充条款47.1暂定数量在结算时按竣工图纸量度并套用合同单价计价。暂定数量为估计数量,发包人对其准确性不负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注意如果最终之工程量与原估计之暂定工程量有所差别,单价也不会因此而调整。47.2因特殊情况,工程量清单内无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代建单位认可由乙方根据新的项目上报新的单价,但此类单价亦须参照乙方投标时的价格水平和价格组成。47.3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且承包人未及时有效按照发包人、代建单位要求整改至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单位进行整改,相关整改费用在结算款中扣除。47.4为更好的促进本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特制订如下工程安全质量罚款制度:1)开工日没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和分项工程编制)的罚款5000元-10000元;2)未执行现场监理发出的有关指令规定,如无沉桩令、挖土令和砼浇灌令而擅自施工的,罚款5000-10000元;3)开工前未办理开工申请报告的,罚款5000-10000元;4)用于本工程的建筑材料未按建筑材料管理规定擅自进场使用、未进行见证取样就擅自使用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和供应商不在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格名录里的、使用不合格建筑产品的每次罚款2000-4000元;5)由总监签发的每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于质量、进度方面)罚款2000元;6)由总监签发的每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关于安全方面)罚款3000元;7)由总监签发的每张工程暂停令(由承包人引起)罚款20000元;8)因承包人原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款100000元;9)承包人的施工负责人驻现场的时间为每周不少于5天(每少于1天罚1万元整);10)质量员、安全员施工期间不在岗的,每次罚款1000元;11)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换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且必须为不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的人员;若不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按10万元/人次罚款。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更换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项目负责人。47.5本合同未明确和注明之处,均参照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承诺和约定执行。47.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另定协议予以明确。47.7乙方同意并积极配合做好施工税收落地海湾镇的工作。附件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承包人:上海御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签订廉洁协议的暂行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三、发包人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五、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六、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七、承包人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发包人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八、承包人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发包人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九、承包人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十、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承包人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发包人领导或者发包人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包人进行报复。发包人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十二、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承包人工程合同造价l-5%的违约金。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发包人单位予以追缴。十三、本廉洁协议作为海湾镇中港一村积水点改造工程的合同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2025年 月 日附件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2011)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2025年月日附件4: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约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积水点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上海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