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材采购合同公告(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



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九标段)合同公告

一、合同编号:11N01061566620256804 

二、合同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九标段)合同  
三、项目编号:XJZHZC【2025】-12 
四、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九标段)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环城路1号
   联系方式:18690221104 
   供应商(乙方):哈密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联系方式:1879966512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九标段)    数量:1.00     单价(元):246813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采购需求:大米、面粉、粮油、肉类、蛋类、蔬菜、奶类、调味品、各类水果等。以上品种按采购人实际需要配送。(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食材供应的地址:1、伊州区青年南路35号;2、伊州区青年北路28号;3、大泉湾乡政府南侧;4、雅满苏镇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  

    2.合同金额(元):246813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3月15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06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金鑫达 九标.pdf

食堂食材采购供应合同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九标)合同编号:XJZHZC【2025】-12甲方: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乙方:哈密市金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约时间:2025年3月0日签约时间:202年3月1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项目编号为XJZHZC【2025】-12的中标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食堂大宗食品原料集中采购同一配送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及附件。一、采购食品范围数量根据甲方实际需求配送二、乙方配送的食材必须符合的标准1.乙方所配送的食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及伊州区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及检验检疫的规定,食品现场验收要求。2.预包装类食品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其中大米、面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5-2016),大米必须符合GB1353-2018《大米》,面粉必须符合最新《小麦粉国家标准》(GB1355),食用植物油必须符合食用油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的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3.禽蛋必须保证新鲜。鲜肉必须在定点屠宰场(或宰杀店)宰杀加工,并经动物卫生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和屠宰场印章。并附有《动物产品(B)检疫合格证明》;冷冻肉类必须向经营商索要索证,并报动物卫生检疫机构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定期采样做核酸检测。4.蔬菜、水果在配送前必须采样送检,并注明蔬菜的产地、生产者及数量等,符合现行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行业规范,方可配送。5.副食品、蛋、糕点、生粉豆制品、半成品、调味品(食盐、味精、酱油、醋等)等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产品检验报告,在保质期内。6.饮用奶的质量应符合GB19301的规定,污染物应符合GB2762-2017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2017的规定,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2017及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得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净含量负偏差符合国家规定。7.如果国家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标准,即按新标准执行。8.食材的所有检测证明及食品数量备案入档,以备监督检查部门随时核查。三、食材储存和运输1.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2.包装与保护:乙方所提供的食品原料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应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受潮、污染、变质或被腐蚀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3.由乙方负责完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安全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4.乙方应有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并且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配送人员人身安全及车辆交通安全。若配送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四、供货时间及地点1.供货时间:根据甲方需求确定,每次供货甲方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配送时限前送达。2.供货量及种类:根据甲方需求确定。3.供货地址:甲方指定地址。4.节假日期间正常配送6五、合同期限: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且六、食材价格1.报价:以哈密市东疆春批发市场批发价的中间价作为基准上浮17%报价。2.本项目报价为综合报价,乙方报价时综合考虑本项目所有采购物品。且以哈密市东疆春批发市场批发价的中间价作为基准价,以不高于报价为原则,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3.本项目报价包含货物税费、搬运、运输、配送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内容,甲方不再另外支付任何费用。4.结算根据实际配送量进行结算。七、食材验收要求1.甲方指定专人按国家相关标准签字验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原料乙方应无条件及时调换,并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2.乙方送货时需附供货三联单(供货三联单必有项目:货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基准价、上浮率、上浮单价、金额),经甲方监督、主管及乙方库管、送货人签字后各自留存,作为结算依据。备注:基准价即以哈密市东疆春批发市场批发价的中间价作为基准价。八、付款方式及税费本合同期限内双方按季度据实核算,待食材资金到位后据实支付。乙方每批次供应食品原材料的数量有甲乙双方验收确认并作为结算依据,每季度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进行核算:乙方需开具与结算金额等额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办理付款相关手续,付款币种为人民币。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九、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建立健全并参与实施对配送企业的准入、退出评估办法。如果出现以下事由,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甲方损失或者对第三方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对情况严重的,上报上级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乙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1)乙方配送的食品因质量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2)连续三次评议结果满意率较低的(满意率在60%以下视为满意率低);(3)乙方选择的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等情况。2.本合同期限内双方按季度如期如实核算食材货款。3.保证按时接受乙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食品原料。4.甲方或其上级部门有权对乙方的生产(加工)基地、运输、贮存的设施设备、场地及配送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货品价格进行检查或抽查。如检查或抽查结果明显低于乙方的承诺情况,乙方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配送的食材价格高于报价,则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报价结算。乙方的资格资质、配送质量接受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无条件接受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准入、退出评议结果。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检验标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等政府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及监督部门要求,保证供应甲方的食品安全且检验检疫合格。3.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接受并执行甲方食堂食品采购、食品验收等相关规定。4.乙方禁止将以下食品原料送入甲方指定食堂:(1)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3)非定点屠宰及未经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5)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含有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农药残留含量超标的。5.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要求供货,甲方未按规定时间付款的,乙方应及时催促甲方支付货款。十、不可抗力1.本合同涉及不可抗力指火灾、地震、洪水、暴乱、战争、疫情等不能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免责。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情形结束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交有关政府就该次不可抗力发生出具的证明文件。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4.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买卖双方可就合同的继续履行签订补充协议。5.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食品原料价格。十一、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如发生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甲方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双方应首先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1.逾期交货: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总价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5‰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交货部分总价的5%。2.乙方不能交货或甲方中途退货:若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按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中途退货(因质量问题或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引起退货除外),应向乙方按此次退货货款总值的5%支付违约金。3.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最高限额为迟交货部分的5%,如违约金达到最高限额时乙方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4.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支付违约金的不在此列。5.如因乙方食品原因给甲方食用人员造成的一切身体健康伤害,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其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6.乙方对其自投标开始所提供给甲方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甲方及其上级部门查实乙方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判决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有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十三、合同的修订对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改动,均须由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方为有效。十四、合同生效执行及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4.本合同所附的合同附件(如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食品价格清单、0食品验收要求等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名称:哈密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东疆春农产品交易市场8#-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朱严严电话:1500902654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银行账号:1070831035012025年食堂食材供应补充协议项目名称: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九标)合同编号:XJZHZC【2025】-12补充协议编号:(需与合同编号相符)XJZHZC【2025】-12甲方: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乙方:哈密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签约时间:2025年3月0日签约时间:2025年2月5日一、鉴于1.甲乙双方于2025年4月1日签订《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配送合同(九标)》(以下简称“原合同”),合同编号:XJZHZC【2025】-12。2.因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共9个标段)的招标文件中均在第三章第一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46项备注中明确说明:“若供应商中标后未能在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开展食材采购配送任务。导致从2025年1月1日起甲方食材采购配送期内发生空档期所产生的采购配送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给空档期内供应商”。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部分条款进行补充。二、补充协议内容1.伊州区公安局负责2025年第一季度食堂食材费用的核准,待区财政拨付第一季度食材费用后,会将费用支付至2025年食材中标供应商。2025年食材中标供应商收到食材费用后,要第一时间将该费用转付至一季度实际供货商。2.2025年食材中标供应商严禁私自扣留、挪用、挤占一季度食材费用,严禁向一季度实际供货商索要除税费以外的任何费用。3.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2025年食堂食材采购项目(共9个标段)中标供应商要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如有违反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补充协议生效执行及其他:1.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于长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单位名称:哈密市金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园区东疆春农产品交易市场8#-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严要电话:1500902654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火车站支行银行账号:1070831035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