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行维护服务 固话+宽带采购合同公告(乌苏市西大沟镇人民政府2025)



一、采购人名称:乌苏市西大沟镇人民政府
二、供应商名称: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乌苏市西大沟镇人民政府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791101000023371685
五、合同编号:11N10313676L202512602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网络运行维护服务
详见附件

1.00
1992
1992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乌苏市西大沟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乐
联系电话:15909921936
传真:/
地址:乌苏市西大沟镇振兴路083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计生委.pdf

乌苏市兴智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互联网定滞业务、专线及社自有公司里方:乙方: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TY科力.L装/1L1-地址:邮箱:电话:邮箱:电话:电家成以1人:一、合作内容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41一7业本的位业餐服贝6TF1大,C/话市的传输,g联专线楼。P寸小2国出老卡上7方纳业条会作,/万纷中力旋尖业为取W惠的待遇。--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2、甲方在协议期内应为乙方提供通信服务给予必要的配合支持。3、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接入设备放置房间及所需电力。甲方如需对相关线路进行变动或改迁时,应提前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在乙方指定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下方可进行施工。4、甲方负责甲方网络的建设与维护,并提供乙方所投设备安全及正常运行所须的必要条件,并负责与乙方网络接口的相关技术开发。5、在乙方进行线路、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巡检维护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停车、使用电梯及用电、用水等便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进出通道。当专用光纤传输线路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允许乙方工作人员可随时出入机房进行紧急检修。甲方委派1~2人负责配合乙方进行设备安装、维护及后续扩容等工作。6、甲方指定【】为甲方的专职联系人负责与乙方项目负责人【杨盛祺】的沟通和业务联系,联系人如有变更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7、甲方须按时缴纳使用乙方产品而产生的所有通信费用。8、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传输通道进行信息传递以及业务应用时应能保证信息源的合法、及时、可靠,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由于不法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9、甲方不得利用综合解决方案中的光纤线路开展服务器托管、拨号业务及虚拟主机业务。一3-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0、甲方租用的传输光纤线路,只能用于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中的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在网络上散布、传播具有反华、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黄色内容的消息等;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它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等活动。11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通信通道、硬件设备或平台以转售、转租、借用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12、甲方在接通后半年内不得进行搬迁,若需要搬迁需要交付搬迁费用。甲方需要专线进行搬迁,需要甲方在15日前提供书面申请,以便乙方及时为甲方进行搬迁。13、甲方应保证业务申请登记资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并有义务配合乙方核实登记资料,因甲方资料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14、甲方有义务向其付费成员明示本协议项下所有事项,告知其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约束,并取得其同意,否则因此引发的投诉或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议项下事项导致甲方成员与乙方间的分歧或纠纷,甲方应及时协调并解决分歧。(二)乙方权利和义务—4-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乙方负责制定满足甲方使用要求及功能的信息化项目整体解决方案,并配合甲方实施工作。2、乙方负责提供基础通信网络资源支持,保障信息传输稳定、畅通,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正常进行。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设备、系统软件集成,产权归乙方。4、对于列入本协议中的各项通信业务服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和客户服务。5、乙方为甲方免费设计和安装综合解决方案专用传输光纤线路,遵守国家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6、乙方保证专用数据传输光纤线路接入的运行稳定、可靠、安全。7、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专用数据传输光纤线路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乙方为甲方提供运行维护保证,接到甲方专用数据传输光纤线路故障申诉时,保证按照国家有关电路传输维护规程中通信电路修复时限要求恢复甲方的通信。9、乙方对其设备进行维护时,如需中断通信,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10、乙方负责维护为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的相关设备、系统软件,但不包括甲方的自有设备、系统软件。一5-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1、7方须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通信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定。12、乙方牵头负责解决产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甲方须给予乙方配合。乙方【0992-8016789】热线处理甲方的咨询、投诉。13、乙方委托三大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之一代表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甲方予以配合。资费与支付1、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宽带业务、互联网专线、融合通信业务等各种互联网信息服务,详情后附清单。2、总合计: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年缴费【1992】元。若当年甲方实际产生的总费用(以乙方出账为准)超出合同约定的【1992】元,则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缴超出费用(补缴期限以乙方出账之日起计算)。若当年甲方实际产生的总费用(以乙方出账为准)低于合同约定的【1992】元,则甲方多缴纳部分延续至次年抵账。3、合同中所指“通信费”,包括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市内、区间、国内长途通话费(含IP接入费、通话费)及内部小号互拨通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数字电视使用费、彩铃费和来电显示等新业务使用费。4、甲方要求乙方关闭甲方电话的国际长途功能及其它各类收费业务,否则因此引发的费用与甲方无关。5、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内完成所有设计、施工、调试、验收、交付使用工作。6一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6、乙方承担项目线路出资,所建通信网络产权为乙方单方所有。(二)支付方式1、经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试用期为【】个月,甲方付费方式为:【】(政府付费/个人付费),付费类型为:【预付费】(预付费/后付费)。预付费须按【年】(月、季度、半年或年)为缴费周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支付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2、甲方必须以“公对公账户转账、甲方经办人携带现金或开具转账支票至乙方单位台席处缴费”等方式进行支付,甲方提供的转帐支票必须确认银行进账成功后方可进行业务结算。不允许乙方客户经理以业务结算等名义收取现金及现金支票,如甲方向乙方客户经理支付现金及现金支票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3、甲方通过对公账户向乙方支付费用时,应在摘要和备注中说明支付款项的产品及用途等。甲方单位付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紫市丽账户号码:开户行:乙方结算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7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账户号码:829010012010135500605开户行: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本协议有效期内,若遇国家资费调整或因政策原因引起业务资费变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变更资费价格。5、本协议约定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本协议约定.价格不因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6、乙方应定期或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口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票据的3个月内向乙方支付与票据金额一致的相关款项,若由于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有权利收回已开具的票据进行冲红处理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甲方票据冲红情况。若乙方为甲方提供预存款发票,则已开具发票的金额乙方无法再次为甲方提供转账或预存清退服务。甲方将发票交回乙方进行返销、作废或冲红的情况除外。同一笔费用乙方仅可以为付费方提供发票,无法再向其成员再次提供发票,若因此开发票的问题造成甲方成员的纠纷与投诉,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名称:-8-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若开票信息或开票类型发生变化,则甲方应于开票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7、付费方确认“甲方”为本协议约定各项费用的付费方口甲方委托“【】”单位代付往来款项,乙方可按照“【】”单位付款金额向“【】”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四、质量保障1、乙方应保证其连接到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负荷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乙方应保证出租电路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乙方设有7×24小时集团客户投诉受理热线【0992-8016789】向集团客户提供电话支持,受理集团客户的故障投诉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告后,应立即组织修复,并保证在4小时规定的修复时限内,修复发生故障的甲方租用电路。3.、乙方当进行必要的网络升级、网络调整、电路割接、设备维修更换、机房搬迁等情况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方可进行施工,且所涉及电路中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此时电路中断将不视为电路故障。—9-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五、保密条款(一)“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得的保密信息。(二)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四)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五)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六、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10-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甲方逾期欠费之日起至甲方付清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逾期欠费金额的3‰向乙方加收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金不足于弥补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差额部分。(四)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经甲方通知后须立即整改到位,每逾期一天按照年资费的3‰乙方加收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差额部分。(五)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退租之日起至租赁期全部费用。七、免责条款(一)乙方在进行定期设备维护和系统升级改造时,须暂时中断通信服务时,如已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后,不属于乙方违约。—11一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二)由于甲方设备端造成的任何数据丢失和机密外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因为不可抗力(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及政府行为)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四)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五)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八、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九、协议期限-12-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一)本协议有效期【1】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其中免费体验期【】个月。(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可采用签署确认单的方式予以顺延,顺延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仍遵循本合同之约定。十、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十一、信息安全甲方接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网络系统时,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一)甲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二)甲方须对其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甲方的系统应保证可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法令的敏感内容进行拦截、过滤;发布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13-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攵制相关规定不得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以于机作为媒发住探反法建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及破环、影响社会女正的1心。(二)用方使用网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株序,里仕八德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禁正利用网络从事下列活动: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宜扬热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5.攻击国家宗教政策,煽动、制造宗教矛盾,煽动、制造信教群众矛盾;6.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损害民族团结;7.宣扬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8.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9.煽动、策划、组织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10.非法讲经、解经;11否曲“清直”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12传播暴力、浮秽、色情、赌博、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信息;13.编造、存储、传播虚假信息、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14.假冒银行或银联名义进行诈骗或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信息;-14-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15.非法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走私车、毒品、迷魂药、淫秽物品、假钞假发票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信息;16.发布假中奖、假婚介、假招聘,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信息;17.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及含有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内容的信息18.不得利用网络侮辱、诽谤或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19.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和商业广告,包括垃圾邮件、垃圾信息等。20.发布或传播与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事项和信息。21.法律法规禁止发送、传播的其他不良信息。(四)甲方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发布的信息和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或后门;不得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五)甲方应建立完善网络信息安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的采集、过滤和内容审计等网络安全技术保障措施,防止网络信息被非法冒充、访问、收集,以及泄露、损毁、篡改、丢失,确保信息的安全。-115-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六)甲方需备份业务应用资料文件,不能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用途,明确主叫号码只能使用移动公司或工信部分配的号码,不得隐藏、变更或转租、转售号码,不得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得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的语音落地,禁止客户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七)甲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甲方接入乙方业务需先进行系统安全的自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确保接入时系统不存在安全隐患。建立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管控工作,落实信息系统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工作,并协助重大活动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八)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有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管理、教育工作;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九)对出现来源自甲方的互联网攻击,乙方将通知甲方限期进行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乙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乙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采取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等相应措施。(十)甲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乙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十一)甲方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16-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十二)甲方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十三)甲方的信息发送只能限定在甲方内部特定的用户,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能发送给甲方内部员工及其客户之外的其他用户。(十四)若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所有合作业务服务,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对违规业务立即下线整顿等措施,同时,对于情节严重者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并要求甲方消除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不利影响,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十二、其他(一)本协议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甲乙双方开展业务均应依法办理。如果协议条款与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以国家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部分条款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协议双方以书面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双方经协商签署的变更协议或其它补充协议(如优惠协议等),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四)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一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五)本协议所有条款均属甲、7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2【签署页】协议名称: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融合业务协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7方(盖章):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18-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附件1:业务清单序号业务类型数量金额(月)金额(年)备注1固话+宽带1166元1992元中国电信总价:1992元-220一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附件2:实名承诺甲方根据乙方对用户实名制管理的业务规定及关于入网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内容,自愿承诺如下:(一)甲方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补办登记的规定。电话用户是指办理固定电话(含互联网宽带)装机、移机、过户、变更和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开户、过户等电信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其身份信息登记是指在办理上述电信业务时,电话用户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有效证件,电信业务经营者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的活动。(二)甲方为单位员工所办理的入网或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所有证件、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单位用户办理登记手续时,除出示前款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出示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书;受委托办理个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时,受托人应当出示个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户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后,将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三)甲方自愿配合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性的查验工作。(四)发生非甲方或非甲方被委托代理人向乙方主张权利时,甲方有义务解决纠纷。在甲方未予积极配合或经调解后仍无法化解纠纷-21-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或经查证证明权利主张人主张有效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进行过户、停机等操作。发生转售、倒卖电话卡等行为时,乙方有权关停号码和解除本协议,收回号码,终止提供服务。因此而给权利主张人、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邮寄送达费、交通食宿费。(五)因甲方提供非真实、合法、有效证件而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六)本承诺内容效力适用于以甲方名称开户办理的手机号码对应的所有甲方员工。甲方负责将承诺内容告知以甲方名称开户办理的手机号码对应的所有甲方员工并取得甲方员工的同意。如发生纠纷,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权利或直接向引发纠纷的甲方员工主张权利。(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提供服务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用户在网吧、宾馆、酒店等一22-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其经营者未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用户证件办理与其身份不符的信息登记,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用户的登记信息未按规定的时间妥善保存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用户登记信息转让、泄露、篡改、毁损或者提供给他人使用,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23一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应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的,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代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对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十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所获取的固定、移动电话号码和互联网帐户、密码及互联网IP地址用于转让而不办理过户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对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乌苏市兴智擎数字网络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十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于本条例施行后告知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用户,自本条例施行起60日内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用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手续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暂停向其提供服务(紧急呼叫除外);暂停服务满30日用户仍未补办手续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终止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将用户剩余的费用予以返还。(十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承诺人:(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客户盖章:日期:2025年S月23日-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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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络运行维护服务 固话+宽带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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