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5)
浙江省本级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一、合同编号:11N470054724202510201
二、合同名称: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合同
三、项目编号:Z-WZZF2025(ZC)-06-132(CS)
四、项目名称: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温州市府东路717号
联系方式:0577-85515718
供应商(乙方):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
联系方式:13868675188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
数量:1.00
单价(元):2128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施工范围:排水修复及新建、电力安装修复及新建、道路修复及新建、景观水池修复及新建等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40日历天项目经理:蔡野兰执业证书信息:浙2332022202307238
2.合同金额(元):2128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7月1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瓯江口咨询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pdf
瓯江口咨询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pdf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〇二五年七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具体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具体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5年7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年8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2128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陆万零肆拾柒元陆角六分(¥60047.6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叁任壹佰陆拾元贰角玖分(¥123160.29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蔡野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1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三、合同份数设有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份,承包大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法定代徐(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330000470054724Y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2MA2CTKEQ6C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雁云路301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325026邮政编码:325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7-88635588传真传真0577-88635588电子信箱:电子信箱:2810850481@qq.com开户银行:温州市工行鹿城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账号:1203207009049003445账号:120320200920003697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仅以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文件为准,且不得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中维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2.《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3.《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建建发(2013)273号)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5.《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6.《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7.《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8.《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9.《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299号)及现行的温州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0.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相关规定。注:上述文件规定若有不一致,应以最新规定为准。若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文件规定为准。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一律就高不就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1)经发包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发包人同意后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发包人书面解释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0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正式提交后14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将另行通知承包人。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借用市政道路的费用)的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项目工程量单项差异绝对值小于5%或各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小于成交价1%,则工程合同价格将不作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结算时提供书面核对报告包括内容明细、金额、注明图纸的部位、工程量计算书等内容,经双方复核后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修正计价规则参照合同条款10.4.1款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签订合同时确定;身份证号:签订合同时确定;职务:签订合同时确定;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确定;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确定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确定。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监督与批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行使职责,行使除监理工程师职权外的其他工程师的职权协调关系。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索赔、工程变更、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签署权限必须遵照发包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时确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查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的竣工图纸:2、竣工内业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及竣工内业资料各6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验收前15天内。(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前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2)根据原市建设局《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的若干意见》(温建建[2009]287号)文件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汇入企业法人的基本账户,由企业拨付到项目部。3)如有设计变更或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变更,承包人应执行施工,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进行调整,投标人不得以综合单价未谈妥而延误施工时间,如对综合单价有争议时,则在结算时报相关部门审定。4)本合同承包人应让发包方现场代表和项目监理工程师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便于对工程的管理,便于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做好配合。如果承包人要进行的施工和任何活动可能会影响本工程项目中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必须至少提前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由发包方现场代表来协调各方,以使工程顺利推进。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文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6)本项目若经查实承包人存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则本施工合同无效,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包人及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供货商对合同实施存有争议,各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不能确定的,三方应搁置争议,在结算时一并处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施工或拖延施工,也不得据此作为工期索赔的理由。8)承包人必须在材料进场前3天内按投标文件中报的品牌提供材料样品及材料设备厂商的授权书或原厂证明供招标人审查。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10)发生本工程调整或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必须予以实施,否则视同承包人合同违约,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并直接在工程款支付中扣罚,直至取消合同。11)如有设备产品升级换代,某种型号产品停产而无法购买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同意认可的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该产品的升级产品来替代投标产品,且综合单价不予调整。12)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在进场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质保书等材料。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须提供。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蔡野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2220230723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233202220230723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22)3391451:联系电话:15957717260;电子信箱:2810850481@qq.com;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签订合同时填写。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时间100%到位,但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时间内,不应影响施工进度,并安排好相关的值班人员,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每少一天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如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未到位,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缺勤认定需经双方书面确认考勤记录。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其不得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少一天承担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且新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原承诺标准。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5天内,逾期视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处罚处理,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系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余同),否则承包人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中更换项目经理按本合同3.2.3条执行,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少一天承担5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拟分包任何工程内容,须提前书面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同意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承包人对分包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对分包人发出管理指令。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1)履约保证金内容包括:a)质量保证金占30%,视发生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罚。b)工期保证金占30%,工期以合同工期和经批准的顺延工期为准,若不能按期竣工,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后15天内必须全部清退完毕。c)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且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若不能按要求到位,则按磋商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d)文明安全生产保证金占20%,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没收全部保证金。(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有效。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履约担保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有效。履约担保退还时需经双方确认无争议事项后办理。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全过程负责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内等工作。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签订合同时填写:职务:签订合同时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签订合同时填写: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填写。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按通用条款执行;(2):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关于转发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温州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187号)。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包括夜间施工照明,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并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1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修正完毕并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监理人应在七天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七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3日内发出开工令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不可抗力;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总工期延误超过5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提高违约金至4000元/天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防台三级及以上响应或温州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按照《温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执行;(2)以上预警信号需结合实际天气情况和发包人审定后确定(仅工期顺延,费用不予增加)。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要求:按中标选用品牌、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解决。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设计文件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温建建[2010]316号文件《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除第(4)点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清单项目特征只是部分发生变更的,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只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3)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口径、取费以及造价信息上的价格;如无信息价则采用市场价),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文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4)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超过1%、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5)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查。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清单修正、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依据发包人指令的工程范围变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外均不再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变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均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合同总价40%的工程预付款(收到中标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或保险预付款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8浙江省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适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完工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进度表,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正规发票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施工单位人员到位及机械设备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0%预付款(收到承包人出具的银行或保险预付款保函):I2)完工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的85%(含预付款):3)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后、并办理竣工结算后且收到承包人缴1纳的结算价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因违约被扣除的金额除外)后支付结算价尾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A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7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在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结算价尾款中扣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L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期限: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实际完成的审核(审计)时间为准,不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审核(审计)工作,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审核(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因承包人未及时、完整提交结算资料或配合审计的,审核(审计)期限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其中工程价款审计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审查费用及核增部分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直接支付费用给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时承包人必须同时提供结算审核费已付凭据。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以收到承包人完整的最终结算申请资料后,发包人完成内部审计及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后。(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并交付正规收款发票且具备付款条件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备付款条件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缺陷责任期内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如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发生按约定的须从履约保证金中代扣维修费及维修管理费情况的,则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给承包人。(2)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7天内未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从保证金及应付款项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3)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损失等。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竣工结算价的1.5%:(2)竣工结算价的1.5%的工程款,但比例不超过结算总额3%;(3)其他方式:办理竣工结算后且收到承包人缴纳的结算价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比例扣留,累计不超过结算价1.5%;(3)其他扣留方式:办理工程结算后承包人另行提交结算款的1.5%(允许使用银行转账或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具有正常使用功能。发包人的保修通知采用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书面留置通知等方式,承包人应无条件承认。承包人逾期履行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承包人应按约定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拒不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的工作,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人该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取,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偿付。(3)承包人在验收后,应该清运建筑垃圾及可能影响其他工程施工的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本着认真负责原则,按实际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工程成品,不能破坏工程以外的地面、设备与设施,及校园的花、草、木等,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5天内退场。工程竣工后,所有建筑垃圾及二次清洁务必在3天内完成。若承包人不予配合,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清理,费用按照市场价由承包人支付。(5)因承包人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纠纷,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该工程的民工工资,并有权加收违约金,优先从工程款中扣回。(7)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进度落后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如有)批准的进度计划达5天以上:2)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3)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指令:4)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5)承包人无故停工:6)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合同价款、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除合同价1%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同一批次材料二次检测不合格即承担该批次总价20%违约金。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等部门的检验验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无法修复或严重降低工程整体质量,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工程款、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担保,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等部门检查抽检,发现承包人不按设计要求或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或有偷工减料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次-3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整改费用,直到质量合格为止。如果承包人屡教不改,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并将其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工程款,承包人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停止撤离,按每次1000元项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5%。(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15%计算),并在事后要求承包人补足缺额。重大质量事故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属承包人主责后,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损失等。(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工程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召集的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人选准时参加,无故缺席或迟到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因此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如有)对合理的现场管理,若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原因,使发包人及监理不满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恶意违规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要求按500-1000元/次的支付违约金,该笔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除本合同约定明确的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合同争议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处于2000元/天的处罚,该笔罚款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④合同及本协议履行期间,承包人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所得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因此为承包人垫款支付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垫付款项金额的30%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该笔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现场施工投入和管理未能履行投标书及询标纪要等相关文件中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或未采取时,以承包人违约论处,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担保,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如有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验收自行隐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如有)有权要求复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万元/次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确保工程安全进行,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起的违约金;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起的违约金:所有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被处以罚款的,以实际行为发生之日为罚款缴纳的时间;本合同中的罚款特指惩罚性违约金,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款及损失赔偿款,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工程款、应付款项及保证金中直接扣减。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的20%计取,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解约前需经监理单位出具整改不力书面报告。0当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a)中标后一个月内以任何理由拒签合同;(b)出现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书面通知三次(含)以上仍不见效的;(c)出现安全事故,不接受监理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指令采取相应措施的;(d)拒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的指令三次(含)以上的。(相关指令违反质量和安全法规的不在此限)。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承包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在7日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逾期视为放弃索赔权利。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干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为现场本单位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是。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查。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发包人主导的协商或调解程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依约定方式处理。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追加收费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计取,由承包人支付。21.2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相关规定。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建设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主要材料(设备)清单附件5: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全称_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本合同所有工程内容质保期2年,时间从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质保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如有)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温州市瓯江囚产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地温州市鹿城区府路禾源大厦1103室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子):电话:电话:0577-88635588传真传真:0577-88635588开户银行:温州市工行鹿城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账号:1203207009049003445账号:1203202009200036970邮政编码:325026邮政编码:325000附件2:廉政建设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和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承包人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各执三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浙江工贸职业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会路30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325026邮政编码:325000电话:电话:0577-88635588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和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指定1名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发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位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发包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盖章)超人(盖章)口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地城文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电话电话:0577-88635588年7月/8日2025年月18日2075(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〇二五年七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具体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具体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具体以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5年7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2年8月2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捌仟元整(¥2128000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陆万零肆拾柒元陆角六分(¥60047.66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叁任壹佰陆拾元贰角玖分(¥123160.29元)。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蔡野兰。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成交通知书(如果有);(2)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月18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生效。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三、合同份数设有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份,承包大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法定代徐(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12330000470054724Y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2MA2CTKEQ6C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雁云路301号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325026邮政编码:3250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77-88635588传真传真0577-88635588电子信箱:电子信箱:2810850481@qq.com开户银行:温州市工行鹿城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账号:1203207009049003445账号:1203202009200036970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仅以发包人盖章确认的文件为准,且不得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浙江晟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1.1.2.5设计人:名称:浙江中维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合同时填写;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1.1.3工程和设备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1.1.3.9永久占地包括:依据设计图纸确定。1.1.3.10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2.《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3.《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建建发(2013)273号)4.《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5.《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6.《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暂停征收后调整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税金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54号)7.《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2号)8.《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9.《转发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温住建发(2018)299号)及现行的温州市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0.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相关规定。注:上述文件规定若有不一致,应以最新规定为准。若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文件规定为准。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一律就高不就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执行。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除投标函及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投标文件;;(10)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招标单位发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11)经发包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经发包人同意后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如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以发包人书面解释为准。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开工前14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项目的施工图纸。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收到发包人或监理人通知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0套;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及电子版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正式提交后14天,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将另行通知承包人。1.6.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项目部: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另行确定。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项目红线为边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外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借用市政道路的费用)的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承担费用。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项目工程量单项差异绝对值小于5%或各差异部分工程造价之和的绝对值小于成交价1%,则工程合同价格将不作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结算时提供书面核对报告包括内容明细、金额、注明图纸的部位、工程量计算书等内容,经双方复核后在成果上签字和盖章。修正计价规则参照合同条款10.4.1款执行。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签订合同时确定;身份证号:签订合同时确定;职务:签订合同时确定;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确定;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确定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确定。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对质量、进度、安全、投资进行管理,负责本合同的履行、监督与批准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行使职责,行使除监理工程师职权外的其他工程师的职权协调关系。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索赔、工程变更、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文件的签署权限必须遵照发包人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签订合同时确定。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查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1、完整的竣工图纸:2、竣工内业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及竣工内业资料各6套(要求计算机出图),并提供电子文件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前15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验收前15天内。(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所有材料、设备在施工前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2)根据原市建设局《关于推行法人管理项目制度的的若干意见》(温建建[2009]287号)文件要求:工程款支付必须汇入企业法人的基本账户,由企业拨付到项目部。3)如有设计变更或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变更,承包人应执行施工,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10.4.1条约定进行调整,投标人不得以综合单价未谈妥而延误施工时间,如对综合单价有争议时,则在结算时报相关部门审定。4)本合同承包人应让发包方现场代表和项目监理工程师了解整个工程的情况,便于对工程的管理,便于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做好配合。如果承包人要进行的施工和任何活动可能会影响本工程项目中的其它承包人的施工,必须至少提前通知发包方现场代表,由发包方现场代表来协调各方,以使工程顺利推进。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转发或下发的有关文件承包人应严格执行。6)本项目若经查实承包人存在挂靠经营、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则本施工合同无效,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发包人及其它专业施工单位、供货商对合同实施存有争议,各方可协商另签订补充合同进行明确,不能确定的,三方应搁置争议,在结算时一并处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施工或拖延施工,也不得据此作为工期索赔的理由。8)承包人必须在材料进场前3天内按投标文件中报的品牌提供材料样品及材料设备厂商的授权书或原厂证明供招标人审查。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10)发生本工程调整或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必须予以实施,否则视同承包人合同违约,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并直接在工程款支付中扣罚,直至取消合同。11)如有设备产品升级换代,某种型号产品停产而无法购买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同意认可的性能、指标均不低于该产品的升级产品来替代投标产品,且综合单价不予调整。12)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产品,在进场前承包人必须提供合格证、检测报告、使用说明书、质保书等材料。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承包人须提供。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蔡野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2332022202307238: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2332022202307238;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022)3391451:联系电话:15957717260;电子信箱:2810850481@qq.com;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签订合同时填写。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国家规定的工作日时间100%到位,但国家规定的休息日时间内,不应影响施工进度,并安排好相关的值班人员,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天数不少于24天。项目经理每少一天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如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未到位,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缺勤认定需经双方书面确认考勤记录。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其不得低于前任资历(资格、经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少一天承担1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中标后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1%支付违约金,且新项目经理资质不得低于原承诺标准。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不到位、贻误工作者的项目经理,或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承担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的项目经理到位时间为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5天内,逾期视为未到位,并按项目经理到位率处罚处理,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天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并到岗,逾期视为应到人员未到位按项目班组人员到位率的担保处理办法处理,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系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余同),否则承包人承担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中更换项目经理按本合同3.2.3条执行,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每少一天承担5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可考虑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3.5.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确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拟分包任何工程内容,须提前书面报发包人审批,未经同意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承包人对分包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对分包人发出管理指令。3.5.4分包合同价款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1)履约保证金内容包括:a)质量保证金占30%,视发生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处罚。b)工期保证金占30%,工期以合同工期和经批准的顺延工期为准,若不能按期竣工,则按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竣工验收后15天内必须全部清退完毕。c)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且班子到位率保证金占20%。若不能按要求到位,则按磋商文件和合同中相关条款办理。d)文明安全生产保证金占20%,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没收全部保证金。(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有效。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1%;履约担保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提交: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履约保证金交纳之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且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有效。履约担保退还时需经双方确认无争议事项后办理。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全过程负责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内等工作。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负责。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签订合同时填写:职务:签订合同时填写;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签订合同时填写: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填写:电子信箱:签订合同时填写:通信地址:签订合同时填写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签订合同时填写。4.4商定或确定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1):按通用条款执行;(2):2:(3):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根据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执行。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关于转发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住建发[2012]190号)文件、温州市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转发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58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施工取费费率及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调整的通知》(温住建发[2016187号)。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承包人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责任(包括夜间施工照明,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敷设),并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承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1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监理人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必须在三天内修正完毕并提供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监理人应在七天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七天。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3.2开工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3日内发出开工令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1)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不可抗力;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总工期延误超过5天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提高违约金至4000元/天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延期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一旦达到最高限额,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也可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温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防台三级及以上响应或温州气象台发布极端天气气象灾害红色预警时,按照《温州市应对极端天气灾害(台风洪涝)“五停”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执行;(2)以上预警信号需结合实际天气情况和发包人审定后确定(仅工期顺延,费用不予增加)。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要求:按中标选用品牌、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解决。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解决。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设计文件执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温建建[2010]316号文件《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意见的通知》。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除第(4)点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清单项目特征只是部分发生变更的,根据中标综合单价分析表,只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3)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即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口径、取费以及造价信息上的价格;如无信息价则采用市场价),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文件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4)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超过1%、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在原报价基础上,调整不合理部分后,作为结算价格:(5)发包人在计划施工期之后发布变更指令,若非承包人原因,原综合单价不合理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承包人参考现行的计价依据和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价格。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查。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清单修正、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依据发包人指令的工程范围变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外均不再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变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均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3、其他价格方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合同总价40%的工程预付款(收到中标人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扣回的方式/。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或保险预付款保函。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2013清单计价规范,2018浙江省计价依据。12.3.2计量周期: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适用。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不适用。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适用。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工程完工后提交已完工程量的进度表,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正规发票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施工单位人员到位及机械设备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0%预付款(收到承包人出具的银行或保险预付款保函):I2)完工后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的85%(含预付款):3)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应归档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后、并办理竣工结算后且收到承包人缴1纳的结算价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无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因违约被扣除的金额除外)后支付结算价尾款。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A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承包人应在7日内提交整改方案并在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采购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从结算价尾款中扣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L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28天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期限: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实际完成的审核(审计)时间为准,不执行通用条款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协助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的审核(审计)工作,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长审核(审计)期限,最长不超过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因承包人未及时、完整提交结算资料或配合审计的,审核(审计)期限相应顺延。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其中工程价款审计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审查费用及核增部分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直接支付费用给项目结算审核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时承包人必须同时提供结算审核费已付凭据。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8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以收到承包人完整的最终结算申请资料后,发包人完成内部审计及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后。(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不执行通用条款,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并交付正规收款发票且具备付款条件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具备付款条件以发包人书面确认为准。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缺陷责任期内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如在工程保修期内未发生按约定的须从履约保证金中代扣维修费及维修管理费情况的,则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给承包人。(2)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7天内未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所有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从保证金及应付款项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3)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损失等。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竣工结算价的1.5%:(2)竣工结算价的1.5%的工程款,但比例不超过结算总额3%;(3)其他方式:办理竣工结算后且收到承包人缴纳的结算价1.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同比例扣留,累计不超过结算价1.5%;(3)其他扣留方式:办理工程结算后承包人另行提交结算款的1.5%(允许使用银行转账或保函。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质量保修书。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并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修复完成,具有正常使用功能。发包人的保修通知采用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书面留置通知等方式,承包人应无条件承认。承包人逾期履行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违约金。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12.4.4。(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项目价值双方另行协商。(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7)其他:。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承包人应按约定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若承包人拒不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须接受,如措施不力,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的工作,对工程进展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合同约定承包人该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取,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偿付。(3)承包人在验收后,应该清运建筑垃圾及可能影响其他工程施工的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本着认真负责原则,按实际要求进行规范施工,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工程成品,不能破坏工程以外的地面、设备与设施,及校园的花、草、木等,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完成,接到发包人退场通知5天内退场。工程竣工后,所有建筑垃圾及二次清洁务必在3天内完成。若承包人不予配合,甲方有权组织第三方清理,费用按照市场价由承包人支付。(5)因承包人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纠纷,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该工程的民工工资,并有权加收违约金,优先从工程款中扣回。(7)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进度落后经发包人及监理人(如有)批准的进度计划达5天以上:2)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3)承包人故意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和指令:4)承包人未按本合同条款履行合同:5)承包人无故停工:6)其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合同价款、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除合同价1%作为违约金。(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同一批次材料二次检测不合格即承担该批次总价20%违约金。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等部门的检验验收,确保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如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无法修复或严重降低工程整体质量,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工程款、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担保,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如有)等部门检查抽检,发现承包人不按设计要求或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或有偷工减料现象,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1000元/次-3000元/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承包人应承担全部整改费用,直到质量合格为止。如果承包人屡教不改,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并将其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工程款,承包人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3)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停止撤离,按每次1000元项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4)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5%。(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履约保证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15%计算),并在事后要求承包人补足缺额。重大质量事故需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属承包人主责后,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损失等。(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拒付或要求承包人退还已收工程款,同时承包人还应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承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的一切损失;(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召集的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人选准时参加,无故缺席或迟到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1000元每次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因此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如有)对合理的现场管理,若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原因,使发包人及监理不满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恶意违规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要求按500-1000元/次的支付违约金,该笔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除本合同约定明确的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合同争议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处于2000元/天的处罚,该笔罚款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④合同及本协议履行期间,承包人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所得工程款应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因此为承包人垫款支付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垫付款项金额的30%向发包人偿付违约金,该笔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现场施工投入和管理未能履行投标书及询标纪要等相关文件中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或未采取时,以承包人违约论处,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担保,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如有未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验收自行隐蔽,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如有)有权要求复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万元/次的违约金,该笔违约金由发包人在结算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确保工程安全进行,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起的违约金;出现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万元/起的违约金:所有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被处以罚款的,以实际行为发生之日为罚款缴纳的时间;本合同中的罚款特指惩罚性违约金,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罚款及损失赔偿款,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工程款、应付款项及保证金中直接扣减。⑩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的20%计取,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解约前需经监理单位出具整改不力书面报告。0当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a)中标后一个月内以任何理由拒签合同;(b)出现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书面通知三次(含)以上仍不见效的;(c)出现安全事故,不接受监理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指令采取相应措施的;(d)拒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的指令三次(含)以上的。(相关指令违反质量和安全法规的不在此限)。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承包人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在7日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定。逾期视为放弃索赔权利。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干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为现场本单位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是。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18.7通知义务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查。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发包人主导的协商或调解程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再依约定方式处理。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核,审核追加收费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计取,由承包人支付。21.2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操作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1】112号)相关规定。附件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廉政建设合同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附件4:主要材料(设备)清单附件5: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承包人(全称):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工程全称_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合同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本合同所有工程内容质保期2年,时间从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质保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紧急情况下2小时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如有)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地址:温州市瓯江囚产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地温州市鹿城区府路禾源大厦1103室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子):电话:电话:0577-88635588传真传真:0577-88635588开户银行:温州市工行鹿城支行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分行账号:1203207009049003445账号:1203202009200036970邮政编码:325026邮政编码:325000附件2:廉政建设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浙江西冠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发包人的义务(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和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四)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第三条承包人义务(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各执三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浙江工贸职业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会路301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邮政编码:325026邮政编码:325000电话:电话:0577-88635588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瓯江口校区资讯楼、光电、听涛区域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与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和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指定1名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发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位印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发包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盖章)超人(盖章)口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表人或授权代表地址: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地城文府东路禾源大厦1103室电话电话:0577-88635588年7月/8日2025年月18日207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沉降及地下管道维修改造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浙江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