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办公场所租赁 保洁费 绿植费采购合同公告(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2025)
一、合同编号:11N0235104x320251
二、合同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场所租赁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1499002025CDY01950
四、项目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场所租赁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27层
联系方式:15525016805
供应商(乙方):上海华义晋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2308室
联系方式:021-65390055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场所租赁项目 数量:1.00 单价(元):1748868.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为充分发挥我省在长三角地区招商引资桥梁和纽带作用,展示山西良好形象,为山西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继续租用文通国际广场作为办公场所,租用建筑面积不超过1016平方米,租期1年。服务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场所租赁服务时间:一年服务标准:合格
2.合同金额(元):1748868.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单一来源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场所租赁项目合同(11N0235104x320251).pdf
202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办公场所租赁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YJJSXZHB20250808合同各方:甲方(采购人):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27层邮政编号:电话:15525016805传真:/联系人:朱雁雄开户银行:农行上海长阳路支行帐号:03373300040023677乙方(供应商):上海华义晋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上海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荆州路198号2308室邮政编号:200082电话:021-65390055传真:/联系人:陈丽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阳路支行帐号:31050175364400000272根据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租用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复函》(晋管函[2023]6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可以继续租用文通国际广场作为办公用房,按年度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认,面积1016平方米,租期5年(从2023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止)。本次合同约定服务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1.1房屋坐落:上海市杨浦区贵阳路398号文通国际广场2702室。1.2房屋用途:办公。1.3采购人为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与供应商建立租赁关系。二、租赁用途2.1采购人已查验了该房屋全部信息并已充分了解该房屋情况,并向供应商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供应商知晓并同意采购人的租赁用途,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于房地产使用和物业管理管理的规定。2.2采购人在租赁期限内未征得供应商书面同意以及按照相关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交付日期:即日交付租赁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四、租金、支付方式与支付日期租金:人民币1,748,868.00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捌仟捌佰陆拾捌圆整)支付方式:财政直接支付支付日期: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15日内五、租赁保证金(押金)和其他费用5.1免除租赁保证金(押金)数额。5.2租赁期限内发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车位管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按采购文件约定。(详见附件1)六、供应商权利与义务6.1供应商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出租。6.2在租赁期间内,供应商应当负责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6.4合同期内房屋或房屋室内设施由于老化原因所产生的需维修事项,由供应商在采购人通知后三日内负责维修。6.5在租赁期限内,供应商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60日通知采购人,且不得影响采购人的正常使用。七、采购人权利与义务7.1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保证租赁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对该房屋的使用不违反法律及相应法规、规章的规定。7.2遵守《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公共道德及社区公约。7.3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等应付的款项。7.4租赁期满,应即日将承担的房屋及设施交付,结清相应款项,并保证房屋设施完好,房内清洁。八、房屋返还与续租8.1采购人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并不再续租后一周内返还该房屋。8.2采购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搬离时应保留原状。8.3采购人如果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间届满两个月之前提出。九、转租、转让和交换不适用。十、解除本合同的条件10.1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的;(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10.2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十一、违约责任11.1供应商的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与保养义务,致使房屋损坏,造成采购人财产损失或人生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未按时交付该房屋或影响采购人对该房屋的使用权的,供应商应当返还采购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并赔偿采购人的损失。(3)供应商承诺,不会因与第三方争议,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因供应商与第三方争议,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11.2采购人的违约责任(1)采购人承诺,不会因与第三方争议,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因采购人与第三方争议,对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2)若拖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需要按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返还该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以日租金的/倍向供应商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3)采购人未征得供应商书面同意或者超出供应商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供应商可以要求采购人损失赔偿。11.3合同期限届满前,无正当免责理由提前解除合同,应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一个月的月租金,给对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十二、其他条款12.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12.2合同自于合同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后立即生效。12.3若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若补充协议与合同相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12.4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约各方: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地点:中国·上海附件1:2025年陕西省驻沪办办公场所租赁项目采购合同租金费用明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2025年山西省驻沪办办公场所租赁项目采购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为1,748,868.00元(大写:壹佰柒拾肆万捌仟捌佰陆拾捌元整)”: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内发生的物业费、水费、电费、车位管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按采购文件约定”。该租金包含以下费用,明细如下:2025年山西省驻沪办办公场所租赁项目房屋使用费用明细类目价格时间金额租金3.6元/㎡/天365天1,335,024.00物业费28000元/月12个月336,000.00保洁费2600元/月12个月31,200.00绿植费1887元/月12个月22,644.00电费1200元/月12个月14,400.00车位管理费266.67元/个/月12个月9,600.00总价1,748,868.00其中租赁面积为1016平方米,租赁车位数量为3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场所租赁 保洁费 绿植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西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