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肥采购合同公告(莱州市农业农村局(莱州市乡村振兴局、莱州市畜牧兽医局)2025)
一、合同编号: SDGP370683000202402000296A_001_001
二、合同名称: 稳定提升粮食综合产能激励资金——有机肥采购项目合同公示
三、项目编号: SDGP370683000202402000296
四、项目名称: 稳定提升粮食综合产能激励资金——有机肥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莱州市农业农村局
地 址: null
联系方式:0535-2732853
供应商(乙方):莱州市市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北关街1186号
联系方式:13589863092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其他农林牧渔业产品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1项
主要标的单价:2500000.00元
合同金额: 250.00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2024-11-13;莱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地点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4-11-13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12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
合同.pdf
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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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化政府采(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府购化项目名称:稳定提升粮食综合产能激励资金—有机肥采购项目合同编号:SDGP370683000202402000296A_001项目编号:SDGP370683000202402000296唐喜子化市甲方:莱州市农业农村局1乙方:莱州市市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24年月13日电子化面(甲方(全称):莱州市农业农村局乙方(全称):莱州市市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莱州市农业农村局(甲方)的“稳定提升粮食综合产能激励资金——有机肥采购项目”经莱州市中盛招标有限公司以SDGP370683000202402000296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经评标委员会推荐,甲方确定莱州市市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合同文件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报价明细表2、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答疑、补充、澄清、修改等);3、投标文件及其全部附件;4、中标通知书;45、本合同的补充(如有)上述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条款、投标报价明细表(附件一)、中标通知书(附件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不一致之处,按照本合同执行。二、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报价明细表本合同产品详见报价明细表(附件一)。甲方在对采购数量进行变动时,单价不变,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乙方须遵守。四、合同价格1、合同金额: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2500000.00);单价每吨壹仟陆佰捌拾元整(¥1680元/吨)。2、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金额及运输、财产保险及第三方损害赔偿保险、安装、调试、及安装位置调整不知、使用环境形成或回复以及相关服务等费用,是在项目交付前、交付时所发生的或引起的本合同相关的全部成本、费用等,以及依约在交付后所需承担的维修、保养、技术支持、产品升级等售后服务价格的总和,且为完税后价格。五、付款方式1、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2、双方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以本合同提供的为准。1(3、付款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供货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尾款两年内无息付清。六、交付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有关运输、保险和装卸等一切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货物应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卸至甲方指定位置,开箱清单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应派人员参加。3、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且安装完毕经检验合格交付甲方,该日期为交付日期。双方签署交付收货单后为交付完毕。交付完毕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此前货物毁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4、交付日期:每次供货的数量及时间,按照相关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执行,但最迟应于2025年5月30日前完成全部供货。5、交付地点:根据采购人要求,配送至莱州市各镇街约200个农业经营主体。七、包装和标记1、乙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应具有适于运输的坚固包装,并且乙方应根据合同货物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送达交货地点。2、凡由于乙方对合同货物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或在合同货物装箱前保管不良,致使合同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乙方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八、质量标准和检验方式1、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性能和规格的要求。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应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部分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本次采购相关文件中的全部相关要求及相关标准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之较高者。3、乙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若货物、服务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还要同时符合货物来源国的官方、行业及制造商的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中之较高者。上述标准为已发布的且在货物、服务交付时有效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当货物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产品必须附有原产地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机构的检验证明、合法进货渠道证明及海关完税证明,此外,有关技术资2料中须附有全文翻译的中文文本。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并对由于合同货物的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5、乙方提供的货物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的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应依据乙方提供的开箱要求和环境要求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验货通知后到现场参加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开箱清点及初步检验时双方均应派员参加。6、甲方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的检验,应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进行。7、若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开箱时虽然货物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货物短缺或损伤,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8、本合同各相关条款中凡与乙方责任或义务相关及由乙方原因所引起涉及各项货物、零件、部件、配件及资料的更、换、补、退等情形,所发生相关的任何价款、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安装、服务、维修、调试等,以及保险、税、费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9、乙方在交付前,须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验收合格后签署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作为乙方履约进度的依据。九、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乙方对合同货物、服务的免费保修期为一年。若货物制造商规定的保修期或合同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合同保修期,应适用其保修期。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免费保修期或与质量相关的其它期限均自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完成最终验收并由甲方签署了项目验收单之日起算。2、项目交付后,乙方应继续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用户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1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6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3、如因甲方在使用中自行变更货物的硬件或软件而引起的缺陷,或因甲方人员维护不当而损坏的货物或零部件,乙方不负保修责任,乙方应按照或比照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提供更换或修理服务,由此引起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担。4、如因乙方提供的货物硬件或软件有缺陷、服务达不到要求,或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错误,或乙方在现场的技术人员指导有错误而使合同货物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指标和技术性33能,乙方应负责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修理或更换,使货物运行指标和技术性能以及相关服务达到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以上原因导致或引起甲方损失及导致或引起第三方受到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若货物返厂维修,乙方需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在免费保修期内,若非甲方原因造成货物维修,同一件货物维修超过两次,则重新更换新的货物替代。35、在免费保修期内,如果由于乙方更换、修理和续补货物或更换服务,而造成本合同不得不停止运行,保修期应依照停止运行的实际时间加以延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6、本合同签订后及货物使用中,如涉及增加或改进安全性的软件升级问题,无论甲方是否知晓或是否向乙方提出,乙方均应当在其刚开始应用该等软件时的第一时间内,立即主动地、无条件地给与免费更新并调试完好。7、若由于甲方提出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而引起的软件升级,相关成本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赚取利润或拒绝、拖延。8、若由于乙方增加并不涉及安全性的新功能引起软件升级,而且甲方愿意增加该新功能时,由双方协商解决。9、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十、违约责任1、对本合同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当一方认为对方的违约属于严重违约时,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按照通常的理解或认识,确属对合同的履行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被认为属于严重违约。若双方对某一违约是否属于严重违约仍有争议,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裁决认定。2、若乙方未如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同货物或提供服务、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乙方应按照甲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及违约责任:(1)在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2)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或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3)根据货物、服务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服务的价格或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30(4)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甲方所退货物已支付的货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损失和相关费用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5)甲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此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此时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4(6)此外,上述情形下甲方为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乙方承担。3、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甲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当于甲方选择的方式计算的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4、甲方如延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应付金额0.3%支付违约金。5、乙方延期交付,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货物总额0.3‰支付违约金。6、若发生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违约时,违约方在接到对方关于违约的通知时,均应当就每一项违约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当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当构成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违约方同时还应当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7、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十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证明。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十二、联系方式1、合同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10342、合同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招标文件与响应文件中的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响应文件中的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一方承担。十三、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他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乙方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乙方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乙方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此外的其他情形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十四、合同的解释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日。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十五、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合同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电子化政限(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4)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2、对本合同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合同终止而受到的损失。对合同终止双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十六、法律适用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双方同意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的有关条款。十七、权利的保留6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双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十八、争议的解决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可向莱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甲、乙双方一致认为,本合同仅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任何争议均只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方式处理,任何情形下莱州市中盛招标有限公司均不应当成为该等争议的当事人,无论该等仲裁或诉讼均不得针对莱州市中盛招标有限公司提起。3、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了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正在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十九、其他约定事项1、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2、不得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乙方依法将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给第三方的,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联合报价须在本次采购允许的情况下并须符合本次采购的全部规定。二十、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两份,莱州市中盛招标有限公司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莱州市农业农村局(盖章)乙方:莱州市市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盖章)地址:莱州市坊北路8号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北关街1186号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3300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11月13日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月13日7清单:序号分项名称制造商全称及产地/国别制造商规模品牌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单位合价1生物有机肥烟台中观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烟台/中国小型企业葆源牌颗粒状;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62.6%;有效活菌数:9.27亿/克;水分(鲜样)含量:10.92%;酸碱度(pH值)6.23;包装40Kg/袋1680.00元1488.10吨元/吨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总价: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小写:¥2500000.00元食发采购电子化政府采购电子化政用交时电子化政府采子化8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有机肥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