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采购合同公告(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2025)
一、合同编号:JSZC-320581-SZDS-T2024-0001001
二、合同名称: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合同
三、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号
等、如有):JSZC-320581-SZDS-T2024-0001
四、项目名称: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
地址: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668号
联系方式:13962392492
供应商(乙方):江苏中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
联系方式:13776230517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信息: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服务合同
联系方式:13776230517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420000.00元
合同金额:42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47天
采购方式:cgfs003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4-03-15 00:00:00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08-12 15:31:20
九、其他补充事宜:
土壤污染调查项目合同.pdf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常熟市常熟市政府采购服务合同项目名称: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G项目编号:JSZC-320581-SZDS-T2024-0001甲方(采购人):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乙方(成交供应商):江苏中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信用融资回款账户:101280001020423658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淼泉支行签订日期:2024年3月15日2024年3月11日,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以竞争性谈判对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谈判小组评定,江苏中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和江苏中洲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本合同有关词语应按如下定义解释:1.1合同: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书、附件、附录、其他文件以及政府采购程序中的全部文件。1.2甲方:购买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1.3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1.4服务:提供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承担的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服务及相关工作。1.5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包含了甲方购买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的一切费用。第二条组成本合同的文件2.1下列文件是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部分:①成交通知书;②竞争性谈判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④乙方在报价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2.2上述文件之间如果出现不一致的,以甲方文件确定的内容为准,但乙方文件的内容对甲方更有利的,适用乙方文件。2.3乙方文件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确定的原则,如果乙方文件中的表述,形式上符合招标文件原则,但具体内容对甲方不利、对乙方有利的,视为背离采购文件,不予适用。第三条合同内容3.1服务内容:本项目为常熟市董浜镇人民政府所需的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具体包括董浜镇区域内约108个地块,约472.22亩的地块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3.2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接到采购人要求50天内完成。3.3乙方承诺上述服务由乙方自行完成,不转包予第三方完成。第四条合同价款本合同项下董浜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是肆拾贰万元整(¥420000.00元)。序号分项名称(元)数量分项单价(元)分项总价(元)1调查报告费1200000.00200000.002采样分析费1220000.00220000.00总价420000.00注:如因政策变动需大量增减送检样品数量的,乙方可与甲方商议,最终结算金额根据实际采样数量按照投标单价进行实际数量结算。可专用第五条支付结算610145.1预付款:自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5.2样品检测完成并出具检测结果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5.3省级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若省级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暂缓支付余款。注:1)以上付款进度视财政实际拨款情况而定。2)本合同项目下所有款项允许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3)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可不执行5.1预付款。以上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同等金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5.4发票开具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六条验收办法6.1乙方组织相关专家对出具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进行审查、评估。6.2专家评估后,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完善。6.3将修改后的调查报告提交至环保、资规、农业部门备案。第七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7.1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展,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履约质量和进度情况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加强管理直至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2)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7.2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及时履行合同一般性义务和文件中规定的具体义务。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应与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响应文件承诺的内容相一致。(2)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获得合同价款;乙方有权根据服务内容的需要,请求甲方予以配合。(3)乙方承诺参与政府采购时显示的服务能力不会减弱,包括服务人员团队人员不减少、服务资质不下降、团队具备的人才技能不下降。除了提升人员资质和执业等级(如有)或引进新的人才,如果乙方服务团队人员减少或资质下降人数超过总人数30%的,视为乙方丧失提供服务的能力。(4)乙方应安排身体健康、品性良好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服务。(5)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的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服务人员。(6)乙方应当及时响应甲方的服务需求,在甲方提出派员到场服务时,应当与甲方确定到场时间。甲方紧急服务需求时,乙方应在2小时内派员到场。(7)定期组织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服务人员业务技能。(8)乙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并对由于服务人员的原因导致的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9)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负责上述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奖金、福利等费用,若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己解决并承担所有责任,甲方无任何连带关系和责任。(10)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经得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有关的保密资料。(11)乙方应独立承担服务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类责任。(12)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八条质量保证乙方各项服务承诺指标及所采取的措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及相应文件的承诺予以确定。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0.5%的滞纳金,但累计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5%。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金额0.5%的违约金:9.2.1乙方服务团队成员未经甲方同意发生变更,经甲方要求恢复后,未在合理期限内(5日内)恢复的;9.2.2乙方单位总体服务能力发生下降,专业技术人员减员或资质下降人数达到总人数20%的;9.2.3乙方人员无故未能按约到甲方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内达到3人次的;9.2.4乙方人员不能响应甲方紧急服务需求的;9.2.5因乙方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期间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期限内达到3次的;9.2.6乙方及其服务人员虚报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骗取甲方服务费用的;9.2.7根据第七条乙方义务,如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或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依据考核结果结算当期服务费金额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列明具体赔偿的标准以及如何赔偿)。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9.3乙方在承担上述9.2项中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1乙方单位总体服务能力发生下降,专业技术人员减员或资质下降人数达到总人数30%的;10.2乙方人员无故未能按约到甲方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内达到5人次的;10.3乙方人员不能响应甲方紧急服务需求的,经甲方指出后未能改正的;10.4因乙方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期间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服务期限内达到5次的;10.5乙方及其服务人员虚报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骗取甲方服务费用的;10.6因乙方不当服务或服务人员违法,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10.7乙方一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达到三次的,或者因为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损害事故,给甲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导致甲方受到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风暴等。11.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及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等及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义务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因未尽本义务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由其承担。1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1.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或是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中止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除非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合同的终止13.1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3.1.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3.1.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13.1.3任何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13.1.4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宜变更、中止的。13.2除上述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乙方不得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15.1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全部争端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5.2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起诉的,甲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第十六条通知与送达16.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对方发送通知、文件、资料的,均以下列联系信息确定内容进行:16.1.1甲方联系信息:指定收件人:胡友峰送达地址:常熟市董浜镇董徐大道668号指定电子收件方式:16.1.2乙方联系信息:指定收件人:薛卫平送达地址:常熟市建业路2号1幢指定电子收件方式:xwp1110@qq.com16.2双方确认前述联系信息作为解决争议时接受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16.3任何一方改变前述联系信息的,应在发生变更后的3天内告知对方并做好通知到达对方前可能存在的邮件的接收。如未通知的,视为没有变更。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7.1合同在双方加盖公章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17.2本合同一式五份,以简体中文书写,甲方两份、乙方、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法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日签订日期:2024年3月15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