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规划设计采购合同公告(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2025)
一、采购人名称: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二、供应商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
三、采购项目名称: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151101000023363378
五、合同编号:11N7344812962025146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工程规划设计
详见附件
项
1.00
40000
400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
联系人:***
联系电话:15509091685
传真:/
地址:北京南路4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工程设计服务的服务市场合同(11N734481296202514601).pdf
合同编号:11N734481296202514601采购单位(甲方):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服务单位(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天山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服务一张网“工程设计服务”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规划院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工程规划设计--品牌:1项40000.0040000.00合同总价(元)40000.00合同总价(大写)肆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编制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2025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智能管护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第二条服务要求2.1乙方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完成第一条涉及的相关内容;2.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25年10月7日交付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2025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智能管护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第三条协作事项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l、提供技术资料:项目单位基础概况信息及项目区相关信息。1/72、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内提供相关基础数据。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材料乙方于2025年10月7日前,向甲方提交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2025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智能管护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第五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5.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提供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2025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智能管护和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5.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通过甲方验收;5.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出具项目通过的验收单;5.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2025年10月7日,线上验收。5.5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张怡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协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和电话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6.1合同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此费用为固定总价,包含现场调查费、会议费、管理费、人员差旅费及其他交通费、税费等全部费用。6.2付款方式:本项目合同款按照以下方式分两次支付:(1)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具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给乙方。(2)乙方提交成果报告后,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7日内按照发票金额付款给乙方。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银行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地址:乌鲁木齐天山区市胜利路306号第七条双方责任2/77.1甲方责任(1)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项目工作所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工作报酬。(3)甲方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延迟或有误、国家政策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发生变化调整影响工作进度,提交成果时间顺延。(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开展本合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和工作便利条件。(5)甲方负责组织技术服务成果资料的审查和验收、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乙方在交付工作成果中发现的问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致使项目进程受阻,乙方不负相关责任。(6)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开展工作,同时甲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乙方对接,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行不顺利或延期等,乙方不负相关责任且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7)甲方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乙方在交付工作成果中发现的问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致使项目进程受阻,乙方不负相关责任。(8)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7.2乙方责任(1)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和成果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2)乙方按第四条提交成果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材料。(3)乙方负责对成果资料出现的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疏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成果交付日期向后顺延。(4)乙方交付成果资料后,参加有关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技术服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调整补充的内容如超过原定服务范围,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承担服务时,乙方应按实耗工作量另收技术服务费。(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3/7(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技术服务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8.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甲、双)方所有。8.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双(乙、双)方所有。第九条违约责任9.1甲方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已开始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全部支付。9.2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也不再提供任何辅助义务,并书面通知乙方。9.3由于乙方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9.4.因乙方自身原因致使技术服务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或者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逾期完工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且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2%。修复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9.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9.6甲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因甲方提供资料有误造成乙方返工或延迟完成,甲方承担乙方为此增加的其他费用。第十条不可抗力10.1如本协议遭遇战争、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疫情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受影响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应立即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0.2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合作方。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天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可解除合4/7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1.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11.2若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违约方应当在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11.3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1.4本合同中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11.5发生不可抗力(如协议一方遭遇战争、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疫情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第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双方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是成果质量争议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服务经费争议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项下发生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立案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公正费等)由提起诉讼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在判决生效后15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胜诉方。第十四条通知与送达14.1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14.2双方确定了如下项目对接人员:甲方为***,乙方为张怡;代理合同双方履行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及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意思传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双方项目对接人按本项约定行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14.3甲方、乙方双方确认下列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邮寄地址及现代通讯方式送达:5/7甲方: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通信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收件人:***邮编:833400联系电话:15509091685;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通信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06号收件人(或代收人):张怡邮编:830000联系电话:18699161717;上述法律文书以上述确认同意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本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该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附则1.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全部成果交接完毕和项目费用结算完成后,本合同终止。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部分)甲方:新疆夏尔希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乙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院(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人:***联系人: 张怡电话:15509091685电话:18699161717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友谊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银行账号:3009258209200005770银行账号:651100851012015022774地址:博乐市北京南路4号纳税人识别号:12652700734481296P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306号银行账号:3009258209200005770纳税人识别号:126500004576022129邮编:833400邮编:830049时间:2025年8月7日时间:2025年8月7日7/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工程规划设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