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房维修工程采购合同公告(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2025)
一、合同编号: LB2025-J2-00011-GXRG
二、合同名称: 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三、项目编号: LB2025-J2-00011-GXRG
四、项目名称: 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
地 址: 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198号
联系方式:0772-4282786
供应商(乙方):广西武宣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步行街B-57号
联系方式:0772-521518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主要标的数量:1
主要标的单价:368522.66
合同金额: 368522.660000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广西来宾市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11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14
九、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
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pdf
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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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承包人(全称)?广西武宜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华大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3.资金来源:地方经费。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维修工程,包含车库地坪漆翻新、网球场钢结构翻新及机关办公楼卫生间修缮等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设计为准。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维修工程,包含车库地坪漆翻新、网球场钢结构翻新及机关办公楼卫生间修缮等工程,具体内容以施工图设计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年上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_叁拾陆万捌仟伍佰贰拾贰元陆角陆分(¥368522.66元);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3.(1)工程款支付账户:2账号:开户银行:【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区域银行开立该工程项目的结算专户,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所有工程款(含预付款)均转人该专户,工程款专款专用,承包人不能挪作它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工程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工程款监控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或资料。承包方请款达到合同价的80%时,需提供材料支付说明和农民工支付相关资料证明。】(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号:开户银行:4.增值税计税方法回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备注: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5.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形式□除税价格含税价格【备注: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形式采用除税价格;增值税计税方法为简易计税方法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形式采用含税价格。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邱宇栋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578831191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及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8月止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来宾市兴宾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4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2份。发包人: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承包人:广西武宣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社会信用代码:1145130058595313XM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3MA5N2A6112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东198号地址: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步行街B-57号邮政编码:546100邮政编码:545900法定代表人:丘文普法定代表人:王晓行委托代理人:陈泓委托代理人:电话:0772-4258429电话:0772-5215189传真:传真:0772-5215189电子信箱:lbxfhqbzk@163.com电子信箱:xiaohangjituan@163.com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账号:627540599990账号:201451010400148155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所有补充通知;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总经理以上管理者(或双方工地代表人)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1.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3监理人:本项目未设置监理人1.1.1.4设计人名称: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1.2工程和设备1.1.2.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施工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2.2永久占地包括:指实施本合同永久工程需永久占用。1.1.2.3临时占地包括:指实施本合同临时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61.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签订时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1.1.4标准和规范1.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签订本合同时现行的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规定、行业规范等。1.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1.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含补充通知和答疑)(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16]1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修订本)。1.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1.6.1图纸的提供7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陆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套图纸。1.1.6.2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提供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2施工组织设计:3.工程进度计划;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5.质量保证体系:6.施工技术方。每个月25日前提供当月施工统计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各一份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捌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丛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如重大异议必须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1.6.3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7天完成图纸会审。1.1.7联络1.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1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东198号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现场代表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承包人项目部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方项目资料员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监理人办公室8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工程师1.1.8交通运输1.1.8.1出人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出入并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1.1.9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1.1.9.1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10知识产权1.1.10.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0.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1.1.1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无。1.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口允许不允许。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及其调整办法:口除严重不平衡报价外,无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工程量变化多少均不调整。口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某单项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2.发包人92.1发包人代表姓名:陈泓职务: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联系电话:0772-4258429电子信箱:lbxfhqbzk@163.com通信地址: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东198号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的事宜:对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材料和设备进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工期延长、设计变更和现场收方及签证、已完工程量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等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事项作出处理: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协调施工现场及外部有关事。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范围为: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内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2.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由发包人提供指定的接口,若供水、供电部门的原因造成停电,承包人必须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理。本项目的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解央。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10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3.承包人3.1.承包人3.1.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报告、(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竣工图等相关规范及相关文作要求。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壹式肆套(其中业主、档案馆、监理、施工单位各留一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实际需要,由承包人负责丞担。②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施工时应探明并负责保护且承担费用,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③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④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2)承包人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到干净卫生,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完毕后负责清扫现场。113)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邱宇栋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24240003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24)0010739联系电话::15578831191电子信箱:xiaohangjituan@163.com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涵盖日常管理协调、技术质量与进度安全管理、一般性文件签署及突发事件处理等,且不涉及合同重大变更、价款调整等核心事项,权限不超承包人合同权利义务。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22天。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提交项目经理的劳动合同及近3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未提交或证明无效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发包人额外支出(如监理费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正当理由,项目经理每月在岗带班时间少于22天的,少在岗带班1天,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每天,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竞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开工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竣工证明材料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符合桂建管201317号和桂建管(2014125号文除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违约,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10000元人/次,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12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10000元/人/次,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人员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7天。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称职,发包人要求调换而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或未及时调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项目技术负责人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业工程师5000元/人次(人民币);专职安全员5000元/人/次(人民币),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书面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同意才能离开施工现场。3.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撤换投标使用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承诺的其它现场管理人员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人员经书面征求发包人意见,取得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人员视为违约,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人次。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的,必须向发包人报备,未经允许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岗的需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人·天(人民币);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岗擅自离岗的需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天;其它在场管理人员擅自离岗擅自离岗的需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人·天。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到位,导致项目推进缓慢,发包人发函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到位履职后相关人员仍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33.4分包3.4.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列范围。3.4.2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丕允许分包。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竣工验收移交全部工程前,由承包人负责采取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方不要求移交时,由承包人代为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方负责。3.6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价的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竣工报告之日止;现金、银行转帐及银行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标准,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完成(施工)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可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承包人赔偿金和其他应从承包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承包人(无息)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即合同价款1%存人来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帐户,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一旦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情况的,由来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农名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没有使用或剩余的金额退还给承包人。4.监理人本项目未设置监理人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C14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5.2隐蔽工程检查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单(最好是印制的表格)由双方签证。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双方商订时限内修改后按上述循序重新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二十四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奖项的约定:无。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7天6.1.3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须按有关标准及制度执行。承包人未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规定施工被通报的,视同承包人违约,每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连续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本合同价款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2)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15]16号)和来宾市相关规定执行。(3)支付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4)采购人按规定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人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5)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采购人收回。15(6)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采购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6.2环境保护因施工需要,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经过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运输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施工车辆造成的道路、环境等污染,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详见谈判文件中要求。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且收到之日起7天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收到之日起7天内。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2天。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现场进行交验。7.5工期延误16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图纸变更影响关健线路工序施工;②施工期间如因停电、停水连续8小时以上或一周内间歇性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含8小时)影响正常施工的。③政府指令性停工。④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溶洞、岩石、文物或地下管线的。因发包人未能及时确认变更价格或材料提供延误的。⑥非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情形。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约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的情况:通用条款17.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500元/天,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程结算审定造价的2%。误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发包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乙方)承担。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以政府部门发布相关文告或文件为准。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暴雨级以上持续5天的大雨;(2)五十年一遇的洪水;(3)五十年一遇的持续5天的高温天气。7.8提前竣工7.8.1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的计算方法:无。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7对发包人在招标时有“参照或相当于**品牌、级别”约定的材料或设备,承包人采购时必须按类似于或优于所约定品牌、等级进行采购,施工期间该部分材料或设备如未超过招标约定的风险幅度的,结算时按投标单价支付,不得调整。8.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注:根据施工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主要材料设备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所有进场主要材料必须附带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缺一不可。承包人在原材料没有三证/三证不全/没有复检擅自使用的,视为违约,承包人需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虫扣除。8.4样品8.4.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材料涉及品种、款式、颜色等方面内容的,承包人应提交准备合格的材料样品送发包人选定。8.5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1)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含项目部驻地等)租用费(含拆迁补偿)、临时用地的环保、恢复、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拆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2)承包人负责合同实施期间其合同段内临时交通道路(含场内外连接公共交通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合同段的承包人使用,如共同使用的路基损坏严重,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将负18责通知有关承包人出资修复,若使用频率相差悬殊,则按比例分摊。8.6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无。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9.4现场工艺试验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9.5检验费用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从发包人的项目建设经费中支出并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不计入合同价款内。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不能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到达到竣工验收标准为止,由此造成的检测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漏(缺)或重复计算等。10.2变更程序10.2.1政府投资项目:(1)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口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8〕77号)执行/口来宾市辖县(市、区)根据前述文件制定的具体规定执行,承包人按要求整理变更材料提交发包人履行变更手续。属不可抗力(自然19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按特事特办原则予以办理。(2)采购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若发生单价变动,由采购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商定并签字确认。(3)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0.3非政府投资项目:/。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清单项目,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口乘以下浮系数,不乘下浮系数)计算,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按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最近发布的《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价计取;来宾信息价缺项的主要材料价格按柳州信息价再到南宁信息价,来宾、柳州、南宁信息价都缺项的按市场询价。无定额可套的,由采购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包含除税金以外所有费用的税前综合价格。以上约定同时适用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时的价款确定。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有偏差时,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专用条款“1.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执行。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2010.6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格及调整表》(表12-2)和《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10.6.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竞标人、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竞标人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竞标人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6.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1(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竞标人、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竞标人、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7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1)允许调整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砂、碎石、汽油和柴油,价差调整部分仅计算税金,除此列明的材料外,其余材料设备价差原则上不予调整。(2)主要材料和设备确认价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最近发布的《来宾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除税价计取;来宾信息价缺项的主要材料价格按柳州信息价再到南宁信息价,来宾、柳州、南宁信息价都缺项的按市场询价。(3)价差计算方法:财审后施工期间在约定工期内,如因材料上涨和下跌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只调整超过5%的部分,未超过±5%不予调整);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材料上涨和下跌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亦据实调整(只调整超过5%的部分,未超过+5%不予调整)。22人工、机械费按照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包含增值税,本工程计价时采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法。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采购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竣工图结算。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整、本工程《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中约定的材料和设备价格变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按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②工程量偏差:按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调整。③政策性调整: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④材料价格风险:按11.1的约定调整。其它:。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为签订合同价的30%,于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函及发票后支付。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7个工作日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即合同价的30%),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预付款全额扣回之日止。12.3.1计量原则23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2)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除工程变更外,原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得按实计量。进度款按支付分解表支付,按通用条款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业主的审计部门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12个月满后双方确认且承包人完成所有保修义务,无质量返修问题后返还(无息),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的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承担。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日内书面申请可支付至合同价30%,当工程完成量进度完成至100%后,可申请合同价80%进度款;工程完工24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业主及业主的审计部门结算审定后,可申请工程款结算总价的97%进度款。(每次支付款项前,承包人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质保金发票在合同款支付至97%时一并开具),否则,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当期的付款时间)12.4.3农民工工资支付1)农民工工资应与其它工程进度款分帐管理。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把工人工资部分单独列明,如果未单独列明,监理单位不得签支付证书等支付工程款的手续,发包人单位不得审批和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必须把工程款分帐出来的农民工工资转入承包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户,转入专户环节必须有银行流水凭证。2)发包人依据工程进度,按与承包人约定的农民工支付比例,将工程人工费分账支付到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将每期进度款的25%转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其余75%工程进度款项由发包人支付到承包人的进度款专用账户。4)凡未向付款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专户的,或者请款单位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未将人工费单列的,付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5)农民工工资使用要求:专款专用,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6)承包人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定期报告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材料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此事项监管。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3)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参照来宾市城建馆存档要求及发包人需要。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的份数:一式六套。25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正式通过后15天,提供竣工图的数量为6套。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方负责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后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最后由监理人组织好各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承担超时部分工程看管人工费。13.2.3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后7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承包人实际发生的管护费支付。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超1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一的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的4%。误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发包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乙方)承担。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无。(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3.3.3投料试车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0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26检验合格后7日内,如承包人到期后不退场,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清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4.竣工结算14.1竣工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一式六份),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逾期递交结算资料的,后果由施工方自负。。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合同、施工图及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资料,签证单及与投资变化有关的所有资料,发包人审核签章的竣工图(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返回承包人)。开工、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单,招标文件及承包人商务标,财政部门审核合同外的预算或发包人预算部审核合同外的预算、结算书及计算底稿(含电子文档)。14.2竣工结算审核(1)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需第三方审计部门审定,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第三方审计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2)检验试验暂估价:检验试验暂估价结算时以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用为准,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及相应的检验试验报告给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对,核对无误后按有效全额发票进行检验试验费结算。若承包人不按规定的计费标准报价或少报价、零报价的,工程结算时超过报价部分的及零报价的不给予结算。(3)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间: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4)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最终审定的造价的5%,则超出5%(不含本数)以上部分的审核费(参照第三方审计部门规定执行)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中扣除。(5)承包人收到结算审核结果后,如对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27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材料,超过15个工作日未提交书面意见及佐证材料的,视为认可结算审核结果。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六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30天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建[2004]369号规定时间加14个工作日。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保期内承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丕合格,扣除相应质保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修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修金保函,保修金额为:/;(2)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12个月满后双方确认且承包人完成所有保修义务,无质量返修问题后返还(无息),维修费用超出保证金的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承担。(3)其他方式:L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28(3)其他扣留方式: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见合同附件1。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16.1.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16.1.2.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16.1.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16.1.2.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16.1.2.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16.1.2.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5天后发包人仍不纠29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承包人有违反规定的,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单项违约累计总额限合同价的4%。承包人不缴纳的,发包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16,2.2.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16.2.2.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15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陈述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15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若承包人存在擅自分包或挂靠行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按实际造价结算,但发包人可扣除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如重新招标费用、工期延误赔偿等)。(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的;(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的;30(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的;(4)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严重延误的;(5)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的;(6)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进场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全部人员和机械的。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无。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当地6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对上述情形,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3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用的人员进行意外伤亡和人身事故保险并计人工程报价中,发包人不承担一切伤害赔偿和补偿以及与其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它开支。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考虑。18.7通知义务31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20.争议解决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1)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1.补充条款21.1凡进人本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未满18周岁的施工人员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21.2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21.2.1经有关建设主管部门鉴定确认,承包人有挂靠行为。21.2.2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单位人员或外单位人员个人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证资格。21.2.3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经发包人核实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条款。21.2.4承包人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3221.2.5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经过发包人、主管竞标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更换。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21.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进场确认完成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时进场确认已完工部分工程量或承包人、发包人对已完工工程量不能达成一致的,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确认或由发包人委托来宾市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以公证结果进行核算工程量,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绝承担的,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支付。21.4本工程必须是承包人独立完成,不得转包。项目开工前3天,中标项目部人员[以投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为准]必须全部到岗覆职,否则视为非法转包挂靠,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上缴国库,原承包人无条件退出现场。21.5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迟。21.6本项目相关检测如第一次检测不合格,需对原检测内容再进行第二次检测,如为检测单位的操作失误等问题造成的原因,则第二次的检测费用由检测单位承担;如为施工单位的责任,则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1.7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监理单位办理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报建;施工图审查登记备案;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排污、噪音排放、建筑垃圾排放、道路开口、设计、地灾、抗震、水保、环评、人防及消防等的报批等。对于报建报批手续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应由相关部门的政策条款规定的责任方承担。21.8承包人不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施工,对建设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函/通知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33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21.9签订合同后7日内开始服务,否则发包人有权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没收其履约证金和上报当地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诚信或违约记录。34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承包人(全称):广西武宣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_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营房维修工程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两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35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来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承包人(公章):广西武宣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翠屏路东198号地址:武宣县武宣镇高立山步行街B-57号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0772-4258429电话:15177785878传真:传真:0772-5215189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账号:627540599990账号:20145101040014815邮政编码:546100邮政编码:54590036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营房维修工程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