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2025)
一、合同编号: 11011425210200026957-XM001-003
二、合同名称: 昌平区2025年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11425210200026957-XM001
四、项目名称: 昌平区2025年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本级
地 址: 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48号
联系方式: 010-69726355
供应商(乙方): 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昌平区2025年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120.463848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18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免责声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由采购人发布的,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项管.pdf
合同编号:11011425210200026957-XM001/03昌平区2025年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项目管理)项目管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受托人: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证本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充分利用乙方的管理资源和管理经验,双方本着守法、诚信、公正、平等合作原则,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承担本项目管理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昌平区2025年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项目管理)2、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3、建设内容及规模:昌平区2025年背街小巷环境精细化治理提升项目相关服务内容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过程中委托单位需履行的项目管理全部工作。主要包括设计协调管理、施工协调管理(进度、投资、合同资料)、监理协调管理、竣工结算协调管理等工作。4、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91370747.95元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二、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与内容三、服务内容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过程中委托单位需履行的项目管理全部工作。主要包括设计协调管理、施工协调管理(进度、投资、合同、资料)、监理协调管理、竣工结算协调管理等工作。四、项目管理目标1、进度目标:在预定时间框架内完成项目全部任务,如期交付成果,避免因延误影响后续计划2、投资目标:将项目总支出控制在计划额度内,在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实现预期利润3、质量目标:确保项目成果符合预设标准和功能要求,杜绝质量缺陷五、项目管理服务费1、计取原则项目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2、计资标准1经双方协商,项目管理费小写:1204638.48元(大写:壹佰贰拾万零肆仟陆佰叁拾捌元肆角捌分)。以审定的金额为准,最终金额不超区财政批复。本项目服务费系政府财政拨款,由于上级单位未能拨款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逾期或违约责任。上述费用已包含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材料费、成果编制费、交通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3、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委托人收到财政资金后支付合同金额30%,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2)施工进度完成80%,委托人收到财政资金后累计支付合同金额60%,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3)竣工验收之后,出具结算审计报告且委托人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照审定金额一次结清。如审计结果低于实际已付金额,监理人20日内完成退款,每迟延一日,按日万分之三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4、本项目服务费系政府财政拨款,由于上级单位未能拨款导致甲方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任何逾期或违约责任。5、在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开具本次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3、合同条款4、附加条款5、立项批复文件6、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受托人提供项目管理的必要条件。2八、项目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九、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份合同自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执行本合同所需的通知、报告、函件、协议等,以书面形式传送到双方签署页指定的地址。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所载地址作为各方商业往来函件及未来可能解决争端纠纷、诉讼的送达地址,因收件方原因导致函件无法送达的,包括但不限于退信、拒收或者无权利人代收等,函件寄出日视为送达日,不利后果由收件方承担。委托人: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签章)受托人: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48号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体育活动中心院内邮编:102200邮编:102200电话:010-69726355电话:010-80101607签订日期:2025华8月18日签订地点:昌花3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的一方。(3)“受托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项目管理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5)“项目经理”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受托人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12)“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业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权利一、委托人权利4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具体为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项目的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功能等(2)拥有该项目的招投标、主材选定、工程验收等建设工作决策权;签订项目建设相关合同。(3)决定项目的投资、资金使用,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及合同执行情况。(4)组织工程项目最终审计结算。第五条因变更设计或勘察结果与实际地质状况出现重大偏差,超过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受托人需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审批。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二、受托人权利第八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并不限于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对本合同签订后的相关合同提出评审意见,将协商一致的合同稿交委托人审批,应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的管理权利和管理权限。(2)代表委托人管理并执行各类承包合同。第九条受托人节约建设资金时,有权按下列方式从委托人处获得奖励:无。第三章双方的义务一、委托人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协调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一条委托人应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并按相关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十三条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向受托人提供委托人已有的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资料(2)协助受托人办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5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投资、施工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在受托人提供完备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及时组织完成受托人的工程结算工作。第十六条委托人应监督项目的建设实施。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作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受托人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1.受托单位派驻的现场管理机构,事先应向委托单位及委托单位应报告机构组织、职责、联络方式、项目经理、各级人员名单、职务和分工等,其中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部门主管及管理工程师,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更换,如需更换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单位,征得委托单位同意。2.在履行合同责任期间,应以周报、月报形式向委托单位报告管理工作。3.受托单位在授权范围和服务范围内履行职责,如遇到范围不清或需要决策的问题,应以书面文件上报委托单位,并按委托单位的决策执行。4受托单位应爱护委托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合同完成后,立好清单移交委托单位。5协助委托单位进行本工程项目基地的“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以及外部配套工程的技术施工管理工作。6.受托单位须将各种内外协调会议、会谈、谈判等活动,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将相关的会议纪要、记录或备忘录报给委托单位。7.负有保护施工现场文物古迹的责任,施工中如发现文物古迹,应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保护,立即上报文物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8.负责违约索赔①受托单位应加强“主动管理”、“事先管理”,对可能发生的索赔进行预测,尽量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6②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失,应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启动索赔程序,追究责任,维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③由于委托单位原因造成第三方索赔,受托单位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尽量采取措施补救,必要时启动反索赔程序,维护委托单位合法权益。9.受托单位负有对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责任,对本工程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除及时上报委托单位外,尚需及时上报政府相关部门。10.受托单位限制行为①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方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所涉及的任何酬金或经济利益。②受托单位不得参与损害委托单位利益的任何活动。③未经书面形式授权,受托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合同,经批准的除外。④未经书面形式同意,受托单位不得转让、变更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得将项目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委托。即使同意受托单位转委托部分项目管理服务,受托单位应就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项目管理服务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匹配满足项目管理要求的专业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得到委托人认可。第二十条受托人应按批准的项目的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功能等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按照各项合同价实施投资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方案、规模、标准、功能和投资额。第二十一条受托人每月30日前向委托人及相关部门报送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参与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资料,否则应按合同金额的30%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7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规,并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项目施工中第三方不服从项目的管理,委托人支持受托人的管理措施并进行协助,由此发生工期延误、造价增加等由责任方负责。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30日内受托人提供满足审计条件的资料报委托人。第二十八条以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作为项目管理费拨付比例的依据。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1受托人和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支付本工程项目管理费,并可行使处罚,直至终止合同。2受托人超越委托权限行使管理权利、未按照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履行责任、义务或者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不符合约定或委托人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受托人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3受托人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将本工程发包、支解或对外签约,委托人有权解除所签合同,受托人按管理费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受托人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或受托人违反合同任一约定内容,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4如在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后发现工程质量隐患或缺陷,委托人有权自行组织或要求受托人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和修复,受托人按管理费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5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受托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如受托人未能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或隐瞒不报,谎报,每次处以管理费用0.5%8的违约金,如果受托人有疏于管理之责,每次处以管理费用0.5%的违约金,且有权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6受托人应将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及为履行本合同制作的全部资料交付委托人,同时仍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使用、向媒介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给予或转让该项保密信息,否则应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7合同签订后,如受托人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应按合同金额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8受托人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委托人要求,应按合同金额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9本合同所涉及的全部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预期利益等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因受托单位违约产生的赔偿金、违约金、罚款、费用等,委托单位有权直接从其应向受托单位支付的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托单位补足。第四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确认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三十二条受托人未按合同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未按委托人要求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中任一约定的,委托人有权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委托人不因解除合同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的3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委托人可直接从应付管理费中扣除。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依合同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9第三十四条受托人向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项目竣工结算,办理完项目竣工验收,受托人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终止。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加协议条款1、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履行自己的职责,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责任方自己负责。2、对于由委托人编制的所有文件,委托人不能向第三方透露,因项目建设需要的除外。3、工程完工双方完成实物移交后,应共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环境精细化治理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