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综合交通工具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采购合同公告(北京市公安局2025)



一、合同编号: 11000025210200142794-XM001-001
二、合同名称: ******政治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 11000025210200142794-XM001
四、项目名称: ******政治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本级行政(本级)
地 址: 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 65223229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 址:详见合同附件
联系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 ******政治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主要标的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合同金额: 78.6456000 万元
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详见合同附件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08-15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08-18
九、其他补充事宜:
本合同对应的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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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合同.pdf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合同甲方:******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经办人:张超联系方式:13910427597乙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45号院1号楼4层404-408、5层506-512、6层、7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阜成路支行银行账户:0200041729023104147经办人:杨娜联系方式:135216252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项目”中所涉保险产品达成如下合同:一、合同组成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合同;2.******政治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3.******政治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响应文件;4成交通知书;5.本协议所涉保单、投保单、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及与本协议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经签署的书面协议等凡与本协议相关者,-1-均为本协议的有效构成部分。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1.甲方为投保人(下文中统称“投保人”)2.乙方为保险人(下文中统称“保险人”)。3.被保险人: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以投保当时甲方测算人数为准,被保险人的具体名单不提供,理赔时提供被保险人证件(复印件)并由甲方通过授权邮箱确认信息真实性及准确性。三、保险费、支付及保险期限本协议的有效期与(投)保单号为000149035324065、000149368568065的保险合同保持一致,自2025年8月20日零时起至2025年9月5日二十四时止。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86456元(大写:柒拾捌万陆仟肆佰伍拾陆元整),单价36元/人。投保人数不超过21846人(以实际发生人数据实结算,具体人数以投保单为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以甲方获得经费审批时间为准,经费未及时审批及拨款的,甲方可根据经费批复视情况调整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以实际投保金额为准。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保单自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生效,在合同生效后、保费支付前发生的理赔,属于保单约定的事故范围的,并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公司应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但实际赔偿需在收到保费后才可以进行。四、保障方案每一位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享有的各项保险金额及所缴纳的保险费,如下表所示:R险种名称保险责任免赔额/赔付比例保额(单位:元)保障内容险种名称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根据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额为限,依照伤残等级程度比例给付: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被保险人猝死,给付猝死保险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I类伤残保险金(B款)猝死责任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0/100%30万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花销(包含救护车及院前急救、部分自付及自费项),0免赔,100%报销。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B类(列车、轮船)身故保险金-/-/50万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轨道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时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赔付。B类(列车、轮船)伤残保险金C类(公共交通工具一汽车)身故保险金-/-/20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3-C类(公共交通工具-汽车)伤残保险金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时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赔付。D类(自驾)身故保险金-/-/20万被保险人作为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交通工具的汽车(含警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导致身故或者伤残时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按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累计赔付。D类(自驾)伤残保险金综合医疗门急诊医疗0/100%3万包含疾病门诊、住院等相关费用,0免赔,100%报销(符合北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及诊疗项目,承担个人自付、部分自费及全部自费的用药及诊疗项目。)(含奈玛特韦等相关特效医疗费用药)住院医疗10万-4-团体定期寿险疾病身故或全残-/-/20万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含因既往症、先天病引起的疾病身故)(不包含猝死)重大疾病C款保险重大疾病-/-/40万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疾病(28种)按基本保额100%给付保险金,无观察期。特定疾病-/-/40万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重大疾病(92种)按基本保额100%给付保险金,无观察期。轻症疾病-/-/40万罹患保险责任范围内轻症疾病(40种)按基本保额30%给付保险金,无观察期。附加住院定额给付保险住院津贴-/-/300元/天根据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单次住院限90天、累计限180天。五、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享受以下保障:(一)团体意外伤害保障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提供相关安保支援工作以及在抵离京过程中时发生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乙方给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公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乙方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50万元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申请需要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指定或委托治一-5-的鉴定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级评定,保险人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保险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保险人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保险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保险金时予以扣除。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度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为限。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额为限,依照伤残等级程度比例给付: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释义: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二)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不包含猝死),乙方向被保险人给付20万元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责任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猝死导致身故,根据本合同约定赔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猝死保险金。(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障-6-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进行合理且必要的治疗,乙方按照0免赔,100%的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30万元为限。保障范围包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其以外的部分自付、自费药品及项目,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待病情稳定后,转入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四)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乙方按照300元/人/天向被保险人支付住院津贴,单次住院限90天、累计限180天、不设免赔、无观察期。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则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期间的住院津贴保险金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对每一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最高日数以180日为限,因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9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日,则视为同一住院原因给付。(五)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B类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5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乙方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50万元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详见保险合同后附条款。(六)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C类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2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乙方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7-金额20万元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详见保险合同后附条款。(七)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D类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作为一般交通工具的汽车(含警车)时,自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因该意外导致身故乙方按照保险金额20万元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乙方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20万元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详见保险合同后附条款。(八)综合医疗保障1.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本合同综合医疗指定医院所发生的符合北京地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及全部自费的用药及诊疗项目,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进行给付,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因疾病就诊可以到一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社保范围内的非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经社保结算的费用除外)。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2.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本合同综合医疗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及全部自费的用药及诊疗项目,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进行给付,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8-若保险期间结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的住治疗仍未结束(即入院日期在保险期间内,出院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期间结束后60天内发生的住院费用应当按照住院保障方案进行赔付。(九)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自保险人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某种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本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种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乙方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对每一被保险人,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1种和1次为限,乙方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该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初次被确诊的时间。被保险人自乙方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乙方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乙方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特定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某种轻症疾病,本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种轻症疾病的,乙方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六、责任免除1、团体定期寿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部-9-(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险人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2、综合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补充医疗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金的责任:(1)未经同意(急诊除外)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及外埠就医;(2)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因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6)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7)工伤、职业病及其复发。七、保险责任期限保障期限17天。意外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并因该项意外事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乙方予以赔付,赔付金额以投保时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八、争端解决如双方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没有争议的部分继续履行。-10-九、遴选澄清内容1.若因疾病发生就诊,就诊医院范围为全市一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全市医保定点医院。2.新增猝死责任:被保险人猝死,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保额50万元。3.新增团体定期寿险(疾病身故)责任: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给付保险金(不包含猝死责任),保额20万元。十、增值服务1.协助安排就医被保险人如发生身体不适或生病,根据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提供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紧急情况将协助患者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审查认证及/或有合作关系、临近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将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2.医疗费用垫付门诊或住院等紧急情况发生后,被保险人出险后可直接拨打服务热线或在线申请,将有专人上门现场服务,签署相关授权文件及资料收集,确认医疗费用垫付。服务人员随时对接,待出院后退费、资料收集、理赔协助等工作。垫付范围覆盖城市一级公立医院网络,7*24小时服务,30分钟内反馈垫付、续费申请。3.重疾门诊、住院、手术绿通(含陪诊)服务被保险人于服务有效期内在乙方就医绿通网络范围内为被保险人提供重疾门诊、住院(10次)和手术范围的专家号门诊预约服务,被保险人可指定医院指定科室,不可指定医生;同时提供当次就诊的全程专业医护陪诊,提供代挂号、取药等服务。为其提供住院/手术加快服务、直至协助被保险人办理完成住院手续;同时提供当次就诊的全程专业医护陪诊(陪诊服务根据被保险人病情和需求,协助被保险人匹配合适-11-专家并策划就诊方案)4.陪诊服务被保险人在有就医陪同需求当天提供专业陪诊全程陪同就医,处理现场问题,包括就诊当日代取号、排队代缴费、取药、检查预约等服务。陪诊服务仅限当次门诊就诊或办理入院、出院的陪同服务,原则上每次服务以4个小时为限。5.重大事故预赔付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职责和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于地区性突发事件,成立突发事件总指挥中心,在条件允许下现场驻点指导、服务,随时受理出险报案以及理赔咨询服务,紧急启动多项应急服务举措,为保险理赔提供便利。密切关注事故伤亡人员信息,提供7*24小时理赔服务,支持全天候、多渠道报案和客户咨询。简化理赔手续资料,经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伤亡人员名单后,无需提供理赔资料联系有关部门及受益人进行赔付处理。十一、投保流程采用不记名投保,保险期间内总保费不变。投保资料包含:投保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偿付能力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本合同。十二、理赔服务-12-1.理赔流程服务人员到被保险人指定地点收取理赔资料被保险人申请到分支机构柜面交材料进行理赔核赔在APP上传理赔票据(仅限于补充医疗报理赔)对于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实名化信息通过授权邮箱自gajtw2018@126.com确认信息真实性及准确性,无需提供盖章资料。2.理赔服务①重大案件,如身故、伤残等相关事故出险,请被保险人或者家属第一时间拨打人保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转寿险报案并进行说明。项目团队会指派专人1对1的进行从理赔资料准备到理赔完成的全流程跟踪服务。针对责任明确、单证齐全无需调查的申请,在收到理赔资料后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与保险金的支付,需要调查的在保险法规定的30日内结案。②一般案件,如医疗及津贴申领,可在被保险人就诊结束或就诊期间联系乙方相关负责人员或服务专线咨询相关理赔事宜,在就诊结束后统一提交资料相关理赔部门对资料进行核验,责任明确、单证齐全无需调查的意外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等案件经线上申请后2个工作日支付赔付款完成审核及保险金支付。3.理赔所需资料①身故或伤残理赔所需提交的材料:-13-个人理赔申请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伤残鉴定机构提供的伤残鉴定报告;特别案件所需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②意外医疗及补充医疗理赔所需材料:个人理赔申请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乙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门诊或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和结算明细表、医疗费用原始收据(门诊或急诊的药费原始收据应附处方),被保险人已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特别案件所需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③重大疾病理赔所需材料:个人理赔申请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乙方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住院病历;特别案件所需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十三、反洗钱条款1.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履行反洗钱义务。2.甲方应确保保费来源的合法性,因甲方未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违反了法律法-14-规等相关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十四、反商业贿赂条款1.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3.投保人或保险人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4.保险人严格禁止保险人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保险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保险人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保险人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5.保险人郑重提示:保险人反对投保人或投保人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6.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7.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十五、附则1.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及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且内容与本合同不符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内容与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有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未尽事宜及合-15-同中重要术语以保险合同及后附《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条款》、《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条款》、《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条款》为准。4.本合同一经订立,双方须严格按照合同执行。违反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政治部(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20年8月15日乙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盖章)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1025年8月15日-16-被保险人保障层级划分表投保单号:000149368568065投保人名称:******政治部第1页/共1页保障层级名称A-被保险人险种/保险责任名称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重疾保险金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每人)400000保险费(每人)2免赔额给付比例等待期人数(人)L02178640000011021786人保寿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轻症疾病保险金400000业/1021786本页人数小计:21786本页保费小计:87144投保人盖章:被保险人保障层级划分表投保单号:000149035324065投保人名称:******政治部第1页/共1页保障层级名称险种/保险责任名称保险金额(每人)保险费(每人)免赔额给付比例等待期人数(人)A一被保险人人保寿险团体定期寿险2000002//21786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30000090100%121786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团体医疗保险10000020100%/21786人保寿险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3000090100%121786人保寿险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300元/天2//21786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21786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I类意外伤残保险金5000003/21786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猝死保险金5000003/|21786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B类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00.1/21786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C类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0.1//21786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D类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00.2/21786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I款)-B类意外伤残保险金5000000.1//21786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C类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0.2/21786人保寿险安泰综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1款)-D类意外伤残保险金2000000.3/21786本页人数小计:21786本页保费小计:697152投保人盖章: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医疗保险 综合交通工具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北京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