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柳河县自然资源局2025)
一、采购人名称: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二、供应商名称: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
三、采购项目名称:柳河县自然资源局服务市场项目
四、采购项目编号:2431101000023532234
五、合同编号:11NMB180458820253801
六、合同内容:
序号
标项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
详见附件
件
1.00
12600
12600
服务要求或标的基本概况:
七、其它事项:
详见附件中的合同文件
八、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柳河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18243523533
传真:/
地址:振兴大街2498号
2、运维公司名称:政采云有限公司
联系人:客服人员
联系电话:400-881-7190
传真:0571-2821551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9号1幢2区5楼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监督投诉电话:
传真:
地址:
附件信息:
关于其他资产评估的服务市场合同(11NMB180458820253801).pdf
政府采购网上服务市场合同编号:11NMB180458820253801采购单位(甲方):柳河县自然资源局服务单位(乙方):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柳河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柳河县服务市场-资产评估服务-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柳河县服务市场-资产评估服务-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柳河县服务市场-资产评估服务-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服务项目、价格金额单位:元序号商品名称品牌型号配置要求采购数量计数单位成交单价小计1吉林佳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服务-负责人资质:资产评估师王玉新,需求响应:已接件负责人资质:资产评估师王玉新,需求响应:已接件1件12600.0012600.00合同总价(元)12600.00合同总价(大写)壹万贰仟陆佰元整二、付款方式评估服务费参考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文件(吉评协[2020]13号)《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的标准执行。(一)经双方协商评估服务费按上述标准计算,总额为壹万贰仟陆佰元整,人民币12,600.00元。(二)付款方式为本业务约定书签字生效后,款项在乙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之后一次性付清。乙方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为甲方开具合法、正式和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评估报告同时送达。(三)因委托人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委托人应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三、服务条款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产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委托合同。1/4(一)评估目的估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柳河县柳南乡金山屯项目区堆料场土(石)方的市场价值,为柳河县自然资源局拟处置该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对象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柳河县柳南乡金山屯项目区堆料场土(石)方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柳河县柳南乡金山屯项目区堆料场土(石)方。根据《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柳河县柳南乡金山屯项目区堆料场土(石)方测量报告》,本次委托评估土石方数量为31242.00立方米。(三)评估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25年8月18日。(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1.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2.资产评估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3.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如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4.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征得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1.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出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产评估资料;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报告书两份。3.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延长或提前完成评估工作,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六)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1.按约定的日期为乙方提供与评估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2.乙方评估人员到甲方现场工作,甲方应提供食宿、交通费用及必要的办公条件,并给予协助。3.乙方在评估工作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特别是在进行现场勘察或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时,甲方应指定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评估工作顺利进行。4.甲方应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协调企业内部及与评估有关的外部管理部门的关系创造良好条件。5.在评估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提出重大更改,造成乙方返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加收评估费用和延长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时间。6.甲方或者产权持有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7.在评估工作执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估,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8.遵守职业道德,对甲方提供的内部资料和评估结果,严守秘密;2/49.乙方应按约定时间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若因甲方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供材料,乙方有权延长交付报告书时间。(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当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评估机构可以中止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评估机构可以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1.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评估费用应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且不退还评估费用;3.甲乙双方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评估服务费的30%支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进行赔偿。4.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合同履行地为乙方出具评估报告所在地,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合同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2种解决方式:(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八)本委托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如遇特殊情况,其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议定。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通化农村商业银行民主路支行账号:账号: 0750211011015200000555签订日期:签订日期:3/44/4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资产评估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