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采购合同公告(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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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441303-2025-01994
合同名称: 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
合同签署时间: 2025-08-08 00:00:00
采购人名称: 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一、合同编号
441303-2025-01994
二、合同名称
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
三、项目编号
441303-2025-01994
四、项目名称
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地址:新圩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752-3333289
供应商(乙方): 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14号B座三层 3119
联系方式:0752-2266619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1
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
1(项)
1,231,838.40
1,231,838.40
合同金额: 1,231,838.40元,大写金额:壹佰贰拾叁万壹仟捌佰叁拾捌元肆角
履约期限:2025年08月08日至2025年09月01日
履约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8月1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2025年08月18日
1.采购合同公告附件.pdf
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441303-2025-01994项目名称: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南坑村合同编号:委托人(甲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商业街镇政府大院受托人(乙方):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14号B座三层3119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7年8月8且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或甲方)与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或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预算编制服务:1.项目名称: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南坑村,共计3条市政道路,总长5858.549m,均为新建道路工程。新建桥梁5座,桥梁最长约286.40m,最大跨度40m,其中:吉桥路: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起于X232(红卫大道),止于吉桥路(深圳段),设计全长5461.439m,标准横断面宽度36m,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50km/h,排水管径最大D2000。规划路1: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起点顺接现状X198,终点接本次设计吉桥路,设计全长211.506m,标准横断面宽度19m,双向2车道,设计车速20km/h。规划路2: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起点顺接现状X198,终点接本次设计吉桥路,设计全长185.604m,标准横断面宽度11.5m,双向2车道,设计车速2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监控)、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含照明、电力电缆沟、通信管群)、绿化工程等。3.服务类别:预算编制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1.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2075年8月8开始实施,至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完成且造价咨询费用结清止。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以下为签署页)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咨询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减(或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14号B座三层3119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帐号账号:75290050251010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640电话:电话:0752-2266619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或甲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或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04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若因资金不到位引起款项不能按合同要求或有关规定拨付的,甲方不承担延期拨付给乙方造成的各类损失(如利息、违约金、连带责任等)。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62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预算编制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提供项目有关咨询材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计算方法:本次采购服务金额由业主方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计算并下浮1.2%,费用为1,231,838.40元。最终服务费结算价按财政审定项目预算为收费基数计算,并经双方确认或财政部门审定为准。支付方式: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20%,中标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初稿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预算成果经选取人送财政审定后支付余下部分。支付金额:服务金额为人民币1,231,838.40元。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实际发生时补充协议。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所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一)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附件一:中标通知书。2025/7/2310:42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441303-2025-01994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07月22且就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编号:441303-2025-0199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采购包号合同包中标采购包名称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茹伟林,联系方式:13528033182中标(成交)下浮率:1.20%采购项目联系人:袁工联系人电话:0752-3333289如此项目涉及履约保证金缴纳或您有融资需求,建议您通过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电子履约保函或合同融资业务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咨询电话020-88696555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842025年07月23日https://gdgpo.czt.gd.gov.cn/all-portal/gpx-gpx/#/gpx/procedureFile/8a7efa4c97983a820197a4d44d8d6f98?hiddenWrap=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放授权下属企业中洲安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收取“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报酬。账户名称: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银行账号:752900502510106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专此委托。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8考减2025年8月8日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项目编号:441303-2025-01994项目名称: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南坑村合同编号:委托人(甲方):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商业街镇政府大院受托人(乙方):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14号B座三层3119签订地点:签订时间:207年8月8且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委托人或甲方)与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或乙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预算编制服务:1.项目名称: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2.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红卫村、南坑村,共计3条市政道路,总长5858.549m,均为新建道路工程。新建桥梁5座,桥梁最长约286.40m,最大跨度40m,其中:吉桥路: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路,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起于X232(红卫大道),止于吉桥路(深圳段),设计全长5461.439m,标准横断面宽度36m,双向6车道,设计车速50km/h,排水管径最大D2000。规划路1: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起点顺接现状X198,终点接本次设计吉桥路,设计全长211.506m,标准横断面宽度19m,双向2车道,设计车速20km/h。规划路2: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路线总体呈南北走向,起点顺接现状X198,终点接本次设计吉桥路,设计全长185.604m,标准横断面宽度11.5m,双向2车道,设计车速20km/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工程、交通工程(含交通监控)、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含照明、电力电缆沟、通信管群)、绿化工程等。3.服务类别:预算编制服务。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1.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2075年8月8开始实施,至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完成且造价咨询费用结清止。2.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以下为签署页)委托人: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咨询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1减(或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圣堂大街14号B座三层3119开户名称:开户名称: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帐号账号:752900502510106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640电话:电话:0752-2266619传真电子信箱:传真电子信箱: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或甲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或乙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04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若因资金不到位引起款项不能按合同要求或有关规定拨付的,甲方不承担延期拨付给乙方造成的各类损失(如利息、违约金、连带责任等)。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62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预算编制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提供项目有关咨询材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计算方法:本次采购服务金额由业主方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粤价函【2011】742号文)计算并下浮1.2%,费用为1,231,838.40元。最终服务费结算价按财政审定项目预算为收费基数计算,并经双方确认或财政部门审定为准。支付方式:双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支付合同价的20%,中标人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初稿后支付至合同价的60%,预算成果经选取人送财政审定后支付余下部分。支付金额:服务金额为人民币1,231,838.40元。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实际发生时补充协议。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所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一)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惠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附件一:中标通知书。2025/7/2310:42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编号:441303-2025-01994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新圩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07月22且就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项目编号:441303-2025-0199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通知贵公司中标,请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中标采购包号合同包中标采购包名称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联系方式茹伟林,联系方式:13528033182中标(成交)下浮率:1.20%采购项目联系人:袁工联系人电话:0752-3333289如此项目涉及履约保证金缴纳或您有融资需求,建议您通过金融服务中心办理电子履约保函或合同融资业务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咨询电话020-88696555东中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842025年07月23日https://gdgpo.czt.gd.gov.cn/all-portal/gpx-gpx/#/gpx/procedureFile/8a7efa4c97983a820197a4d44d8d6f98?hiddenWrap=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放授权下属企业中洲安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负责收取“广东惠州中韩(惠州)产业园新圩临深片区吉桥路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报酬。账户名称:中洲宏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银行账号:752900502510106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城支行专此委托。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8考减2025年8月8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服务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