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控规编制采购合同公告(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2025)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 其他服务
一、合同编号:11N47068221120252601
二、合同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合同
三、项目编号:CTZB-2025060509
四、项目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
地 址:乐清市雁荡镇雁山路88号
联系方式:0577-62180036
供应商(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余杭塘路828号
联系方式:13968172251
六、合同主体信息
1.主要标的信息:
主要标的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
数量:1.00
单价(元):3396000.00
规格型号(或服务要求):服务范围:详见附件服务要求:详见附件服务时间:详见附件服务标准:详见附件
2.合同金额(元):3396000.00
3.履约期限、地点等简要信息: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七、合同签订日期:2025年08月07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2025年08月1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无
附件信息:
合同.pdf
合同.pdf
项目编号:城详1290合同编号:2025-401合同书项目(本)项目类别:规划类项目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委托方(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受托方(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自资规甲字21330083证书编号工程设计:甲级A133011409合同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项目编号:CTZB-2025060509采购人(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成交供应商(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2025年7月21日关于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项目磋商小组评审的结果,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1.中标内容1.1服务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1.2服务年限:1年1.3服务内容:包括核心三个村规划项目和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核心三个村规划项目:包括灵岩单元、响岭头单元、松垟单元详细规划。灵岩单元规划项目面积约627.20公顷,包含灵岩村、雁荡林场灵岩林区。松垟单元面积约728.06公顷,包含松垟村及选坑村、白溪街村104国道以西局部范围。响岭头单元面积722.66公顷,包含响岭头村及雁荡林场、雁荡林场灵峰林区。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针对灵岩村村庄核心区域74公顷编制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规划范围覆盖原上灵岩、下灵岩村。2.合同金额2.1本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陆仟元整(¥3396000元),包括《核心三个村规划》和《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其中,《核心三个村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元整(¥2430000元),包括以下三个子项:《松垟单元详细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元),《响岭头单元详细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910000元),《灵岩单元详细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陆万陆仟元整(¥966000元)3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3.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3.1.1《核心三个村规划》3.1.1.1、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等规划编制准备工作;3.1.1.2、在前期理论研究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初稿并提交甲方;3.1.1.3、根据甲方对规划初稿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评审稿,提交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评审。3.1.1.4、根据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成果稿;3.1.1.5、配合规划报批。3.1.2《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3.1.2.1、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开展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相关理论研究,深入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灵岩村进行实地调研,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等规划编制准备工作;3.1.2.2、在前期理论研究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初稿并提交甲方;3.1.2.3、根据甲方对规划初稿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评审稿,提交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评审。3.1.2.4、根据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成果稿;3.1.2.5、配合规划报批。3.2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4成果形式(包含纸质文本及电子资料)4.1《核心三个村规划》、《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报告;5产权5.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5.2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技术资料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7.验收-7.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7.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7.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8合同款支付8.1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2、乙方向甲方提交规划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评审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成果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3、《核心三个村规划》及《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按以上支付方式的对应进度分别支付。《核心三个村规划》中的三个村庄规划子项可根据各自进度,按以上方式分别支付。9.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实施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予以整改。2、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见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3、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员工,并于15日内调整到位。4、甲方可根据政策的变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5、甲方应按时支付款项。本合同的项目实施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按期领取项目实施经费。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5、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如有改变,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7、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0.违约责任10.1乙方未能履行以上义务,未遵守《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服务内容,违反甲方具体要求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1.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2.诉讼12.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乐清市。13合同生效及其它13.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3.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乐清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3合同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终止。1、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12、乙方在签定合同10日内,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组建足额服务管理人11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承诺性条款进行检查考评,不符合相关规定需终止合同的。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3)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者。(4)违反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5)《投标文件》承诺项目未落实到位的,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13.4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在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13.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3.6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电话:15057771968电话:0571-85113759地址:乐清市雁荡镇雁山路88号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宝石支行账号: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盖章)帐号:33001616135050009409纳税人识别号:91330000MA27UOE6T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签订日期:2025年8月日11项目编号:城详1290合同编号:2025-401合同书项目(本)项目类别:规划类项目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委托方(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受托方(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设计:自资规甲字21330083证书编号工程设计:甲级A133011409合同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项目编号:CTZB-2025060509采购人(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成交供应商(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2025年7月21日关于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项目磋商小组评审的结果,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1.中标内容1.1服务名称:雁荡山核心景区村庄控规编制1.2服务年限:1年1.3服务内容:包括核心三个村规划项目和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核心三个村规划项目:包括灵岩单元、响岭头单元、松垟单元详细规划。灵岩单元规划项目面积约627.20公顷,包含灵岩村、雁荡林场灵岩林区。松垟单元面积约728.06公顷,包含松垟村及选坑村、白溪街村104国道以西局部范围。响岭头单元面积722.66公顷,包含响岭头村及雁荡林场、雁荡林场灵峰林区。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针对灵岩村村庄核心区域74公顷编制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规划范围覆盖原上灵岩、下灵岩村。2.合同金额2.1本合同总金额为(大写)人民币叁佰叁拾玖万陆仟元整(¥3396000元),包括《核心三个村规划》和《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其中,《核心三个村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元整(¥2430000元),包括以下三个子项:《松垟单元详细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920000元),《响岭头单元详细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910000元),《灵岩单元详细规划》金额为(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元)《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玖拾陆万陆仟元整(¥966000元)3提交服务成果时间和地点3.1提交服务成果时间:3.1.1《核心三个村规划》3.1.1.1、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等规划编制准备工作;3.1.1.2、在前期理论研究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初稿并提交甲方;3.1.1.3、根据甲方对规划初稿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评审稿,提交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评审。3.1.1.4、根据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成果稿;3.1.1.5、配合规划报批。3.1.2《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3.1.2.1、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开展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相关理论研究,深入雁荡山风景名胜区灵岩村进行实地调研,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和整理等规划编制准备工作;3.1.2.2、在前期理论研究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初稿并提交甲方;3.1.2.3、根据甲方对规划初稿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评审稿,提交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评审。3.1.2.4、根据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30日历天内形成方案成果稿;3.1.2.5、配合规划报批。3.2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响应条款向甲方提供服务。4成果形式(包含纸质文本及电子资料)4.1《核心三个村规划》、《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报告;5产权5.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5.2乙方保证所交付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合同第10.3项的约定处理。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6.技术资料6.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提交服务成果所必需的有关数据、资料等。6.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7.验收-7.1乙方应对提交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检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7.2乙方在指定地点提交服务成果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等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作出书面验收报告。7.3对复杂的服务,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8合同款支付8.1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2、乙方向甲方提交规划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评审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成果稿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3、《核心三个村规划》及《灵岩村景村文旅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方案》按以上支付方式的对应进度分别支付。《核心三个村规划》中的三个村庄规划子项可根据各自进度,按以上方式分别支付。9.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实施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检查、管理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予以整改。2、甲方有权对乙方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见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3、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员工,并于15日内调整到位。4、甲方可根据政策的变动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5、甲方应按时支付款项。本合同的项目实施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按期领取项目实施经费。2、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3、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5、按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如有改变,乙方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6、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7、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因以上原因使合同性质发生改变,甲方不负赔偿责任。10.违约责任10.1乙方未能履行以上义务,未遵守《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服务内容,违反甲方具体要求及《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乙方逾期交付服务的,乙方应按逾期提供服务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服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十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11.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1.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1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11.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12.诉讼12.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此约定为乐清市。13合同生效及其它13.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13.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乐清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3.3合同终止:本合同出现以下情况时终止。1、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12、乙方在签定合同10日内,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组建足额服务管理人11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3、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做出的承诺性条款进行检查考评,不符合相关规定需终止合同的。4、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3)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者。(4)违反劳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5)《投标文件》承诺项目未落实到位的,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13.4合同的解释本合同的解释权在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13.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13.6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甲方:温州市雁荡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乙方: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电话:15057771968电话:0571-85113759地址:乐清市雁荡镇雁山路88号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28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市宝石支行账号:不纳税人识别号: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盖章)帐号:33001616135050009409纳税人识别号:91330000MA27UOE6T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签订日期:2025年8月日11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控规编制涉及「采购合同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采购合同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温州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